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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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Last updated at 10:00 am on 25th December 2020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河北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河北建筑工程管理制度

河北建筑工程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规范河北省建筑工程管理行为,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保障建筑工程安全,促进建筑行业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河北省境内的建筑工程管理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建筑设计、施工、监理、审图等相关活动。

三、管理机构1.河北省建设厅负责制定建筑工程管理政策和规划,协调各方资源,推动建筑工程管理的综合整合。

2.各地市建设局负责对本地区的建筑工程管理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建筑工程按照相关规定进行。

3.建筑施工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建筑工程参与主体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执行管理制度。

四、建筑工程管理要求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严格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活动,保证施工质量。

2.设计单位应当遵循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确保设计方案合理、安全、经济。

3.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监理资质,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进行监理活动,保证建筑工程按照规划设计和施工要求进行。

4.建筑工程参与主体应当加强安全管理,保障施工现场安全,预防事故的发生。

五、建筑工程质量管理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对施工过程进行全程质量控制,保证建筑工程达到设计要求。

2.设计单位应当配备专业工程师,进行设计方案的审核和评估,保证设计方案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3.监理单位应当对建筑施工单位的质量控制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建筑工程质量符合相关规定。

4.建筑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技术人员,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施工过程的检查和测试,及时发现和整改质量问题。

六、建筑工程安全管理1.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安全教育,培训员工安全意识,配备必要的安全设施和设备,确保施工现场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对设计方案进行安全评估,确保建筑结构和材料的安全性。

3.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施工过程中不发生安全事故。

4.建筑工程参与主体应当严格遵守国家相关安全法规和标准,加强施工现场的安全监管和管理。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标准化管理处编码[BBX968T-XBB8968-NNJ668-MM9N]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20万元或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土木建筑、建筑工程、设备安装、管线敷设、装饰装修以及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我省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制度。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监督管理及竣工验收备案的具体工作。

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并委托当地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具体监督管理工作,接受上一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二章监督与管理第五条监督机构应建立健全有效的监督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监督档案,确保监督工作的科学性、公正性。

第六条监督机构资质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审核(年检)制度,没有资质的不得执行监督工程任务。

第七条监督工程师、监督员资格管理按有关规定进行,并实行定期考核制度和有计划的培训制度,没有资格证书或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监督任务。

第八条.监督机构应配备相应的监督检测设备、仪器、交通、通讯工具及音像设备等。

第九条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及相关的材料、构配件、商品砼的质量进行抽查;二、对与被检查实物质量有关的工程建设各方责任主体质量行为及工程质量文件进行检查;三、对建设单位组织的地基基础、主体工程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察看其验收程序是否合法,资料是否齐全,实物质量是否存在严重缺陷;四、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和处理;?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翱建设主管部门委托的其他职责。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

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1.05•【字号】河北省政府令[2002]第1号•【施行日期】2002.02.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1号)《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已经2001年12月13日省政府第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省长钮茂生2002年1月5日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管理,保障建设职工的人身和国家、集体、个人财产的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包括:(一)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设工程以及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的安装工程;(二)各类房屋装修工程;(三)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工程。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生产及其有关活动,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设区市和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应当依法接受同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综合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建筑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管理,并负责组织实施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安全生产争议的调解工作。

第六条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和勘察、设计、施工企业以及监理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有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规范、操作规程,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七条建设工程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有权对影响人身健康、安全的施工作业程序和条件提出改进意见;有权获得施工作业所需的安全防护用具;对危及人身健康、安全的违章指挥、违章施工作业行为,有权提出批评或者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建筑工地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工程质量管理制度

建筑工地工程质量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建筑工地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质量,确保施工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建筑工地的施工单位和相关工作人员,在建筑工地的所有施工活动中必须严格遵守。

第三条建筑工地质量管理应遵循“以质量求生存,以管理求效益,以服务求发展”的原则,全面提高工程质量,确保合格、安全、高效。

第四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相关标准和法规要求,建立健全工地质量管理制度,合理规划、科学组织施工活动,确保施工质量符合相关标准。

第五条工地质量管理制度应当包括施工组织设计、施工工艺、质量控制、安全生产等内容,涵盖全过程施工管理。

第六条施工单位应当配备专业的施工质量管理人员,并对其进行培训,提高其管理水平和技术能力。

第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质量管理档案,对施工中的各项指标进行记录、归档,以备查证。

第八条工地质量管理应当按照“责任明确、监督严格、处罚有力”的原则,规范施工行为,保障施工质量。

第二章施工组织设计第九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设计要求和相关标准制定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并报建设单位审核确认。

第十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包括工程施工总体布局、施工方法、施工程序、质量控制措施等内容。

第十一条施工组织设计方案应当科学合理,合理分工,明确责任,保证施工活动的顺利进行。

第十二条在施工组织设计方案中应当充分考虑安全生产、环保等因素,做好相关措施,确保人员安全和环境保护。

第三章施工工艺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工程建设要求制定施工工艺方案,并按照相关标准执行。

第十四条施工工艺方案应包括施工工序、工艺流程、施工工艺参数等内容,确保施工质量符合要求。

第十五条施工单位应当选用符合要求的建筑材料和设备,并按照标准进行安装调试,确保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施工人员应当按照规范要求进行操作,遵循工艺流程,保证施工过程安全稳定。

第十七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工艺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解决,确保施工工艺符合标准要求。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

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令(第191号)《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已经1997年3月18日省政府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省长叶连松一九九七年六月十七日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明确工程质量责任,促进本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建筑(包括地基处理和建筑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建设工程。

本规定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是指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设计文件对建设工程的安全、适用、经济、美观等特性的综合要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建设工程。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其设置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按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分级管理权限,在上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质量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工业、交通部门在我省设立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省各行业主管部门设置的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行业专业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工作,并接受省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业务指导。

第六条在建设工程的建设中,应当推行科学的质量管理办法,采用先进的施工技术,鼓励建造优良工程,并实行按质论价。

第二章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第七条从事建设工程的质量监督和检测活动,应当具备规定的条件,并经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考核合格,取得相应的资质证书。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冀建质〔2011〕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冀建质〔2011〕4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施工质量管理的紧急通知冀建质〔2011〕4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各有关单位:最近,国内和我省极个别工程发生混凝土结构强度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质量事故,特别是黄骅市某地下车库混凝土施工质量低劣,致使结构纵向受力构件严重破坏。

此类案件的发生给建设工程安全带来严重隐患,并造成国家和人民群众财产的巨大损失。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混凝土质量的监督管理,规范混凝土生产、施工过程中相关责任单位的质量行为,防止此类质量事故再次发生,现提出如下要求,并请认真贯彻落实:一、加强预拌混凝土生产和交付的质量管理(一)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混凝土质量控制标准》及《预拌混凝土》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质量管理制度,加强质量管理和控制,对原材料和预拌混凝土要严格实行质量检验,建立质量检验台账;对计量、检测设备应进行定期检定和校核。

(二)商品混凝土进入施工现场时,施工单位、监理(建设)单位会同混凝土生产单位对进场的每车商品混凝土进行交货验收,并制做用于验证混凝土抗压强度的试件。

验收内容为商品混凝土的类别、数量、配合比、坍落度,验收不符合要求的应退货。

(三)严格混凝土配合比的设计,逐步采用性能优良的新型混凝土外加剂,降低混凝土碳化深度。

配合比设计应在满足泵送和混凝土浇捣的前提下降低水灰比,提高坍落度。

二、加强混凝土施工过程的质量控制(一)在混凝土结构模板支架设计时,应充分考虑因快速施工,现浇楼板混凝土强度较低的实际情况,施工荷载的取值时,必须确保支撑、支架的稳定性,最大限度的降低现浇楼板裂缝。

(二)施工单位应加强混凝土浇筑、振捣、养护等环节的工艺控制。

对于大体积混凝土、高强度混凝土和重要结构部位的混凝土工程,浇筑前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

方案中应明确施工技术要求和模板检查人,布料人、振捣手等人员姓名。

混凝土施工前,项目经理或技术负责人应实施专项技术交底,在混凝土施工中,应跟班作业,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冀建质[2012]175号【发布部门】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日期】2012.03.22【实施日期】2012.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修改依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修订《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附件的通知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12〕175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规范质量监督管理行为,落实各方主体质量责任,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8.12.17•【字号】冀建法[2008]759号•【施行日期】2009.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质量管理和监督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8〕759号)各设区市建设局、城乡规划局、城管(公用)局、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石家庄市、保定市园林局,各扩权县(市)建设部门:《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8年6月23日厅第六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并经省政府法制办审查同意,现予印发,自2009年2月1日起施行。

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二〇〇八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筑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竣工验收备案管理暂行办法》、《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暂行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以及城市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竣工验收和竣工验收备案(以下简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省、设区市和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实施监督。

第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工作由建设单位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完成建设工程全部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达到使用要求;(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检验报告;(四)勘察、设计单位对勘察、设计文件及施工过程中由设计单位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书进行了检查,并分别提出了质量检查报告。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公布日期】2012.08.21•【字号】冀建质[2012]568号•【施行日期】2012.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冀建质〔2012〕568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精神,结合我省检测工作实际,我厅制定了《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2012年8月21日附件: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试验信息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为,根据《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精神,结合我省检测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以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信息(以下简称检测信息),是指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检测过程中所涉及的所有原始数据和记录、结论以及相关的统计数据。

第四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法负责对全省行政区域内检测信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委托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以下简称省质监总站)实施。

各市、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检测信息管理。

第二章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第五条检测试验信息管理系统是指: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等信息化手段,对工程质量检测信息进行采集、处理、存储、传输的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管理系统)。

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版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正文:----------------------------------------------------------------------------------------------------------------------------------------------------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建质〔2010〕40号)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建设)局,华北石油管理局:近年来,我省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迅速发展,目前全省已有各类工程质量检测机构345家,为保证工程建设的顺利实施发挥了巨大作用。

但是,全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仍然存在着发展不平衡、设区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过度竞争、检测行为不规范、检测工作质量参差不齐、信息化水平不高等一系列突出问题。

为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全面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水平,现就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工作管理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规范检测机构资质管理(一)细化检测机构资质标准。

根据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和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明确细化以下检测机构申请资质条件:1、检测机构申请资质的内容。

检测机构申请检测资质,应当符合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141号)以及省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建质〔2006〕155号)规定的某一专业类别检测资质的全部内容,不再审批某一专业类别中的单项资质。

2、注册资本金。

申请单一检测资质的,按照部颁规定执行。

申请多项检测资质的,按照各专业类别要求的注册资金累计计算,超过三项的,按照其中三项累计最低数值考核。

3、场地要求。

申请单一资质的,按照附表一要求执行。

申请多项资质的,办公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专业技术人员总数,人均10㎡计算,试验场地按照资质申报要求的专业类别累计计算。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河北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河北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引言:河北省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区域,建筑工程施工管理事关着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财产利益,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

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河北省的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特制定本《河北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河北省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监督和指导,保障工程施工质量,维护施工安全,促进建筑工程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河北省范围内所有建筑工程施工活动,包括新建、改建、扩建和维修等施工工程。

第三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应遵循安全第一、质量第一的原则,确保项目的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相关执法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各自的职责,加强沟通合作,形成合力,共同维护建筑工程施工管理的正常秩序。

第五条:建筑工程施工管理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行业标准进行,严格遵守施工许可、工程质量检验和安全监管等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建设单位的责任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建设项目的施工方案,并向有关部门报备。

第七条:建设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和能力的施工单位进行合作,确保施工单位有足够的人力、物力和技术支持。

第八条:建设单位应当严格履行合同约定,按照合同的要求支付施工单位的工程款项,并及时提供施工所需的设计文件和技术资料。

第九条: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单位的监督和检查,并积极配合相关部门的监管工作。

第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及时处理施工过程中的问题和纠纷,保障施工的正常进行。

第三章:施工单位的责任第十一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合同要求,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并严格按照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二条:施工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要求,选用符合标准和质量要求的材料和设备进行施工。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人员的培训和安全教育,确保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

第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加强对施工场地的管理,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和秩序。

(修订后)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修订后)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设区的市、县(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监督机构所需工作经费按照有关规定,由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省、市、县(市)三级主管部门实行层级业务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实体质量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涉及工程主体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工程实体质量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行为监督,是指主管部门对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履行法定质量责任和义务的情况实施监督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的抽查,是指主管部门采取不定点、不定期、不提前告知的方式,对所监督工程项目中的某一个或某几个,或者对一个工程项目中的某一项或某几项内容的工程质量进行的监督。

本办法所称的抽测,是指主管部门为了解掌握工程实际状况,根据监督工作计划和实际需要,委托检测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实体质量进行的检测。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145-2012发布内容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145-2012发布内容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 145-2012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2011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号)要求,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对《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进行了修订.经组织审查,批准修订后的《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为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编号为DB13(J)/T145-2012,自2013年4月1日起施行.原《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同时废止。

新增规定《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145—2012) 新增规定:01、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增加声像资料;02、工程资料载体及填写要求;03、工程资料结论栏的填写要求;04、资料修改的规定;05、档案移交与备案的规定;06、资料的重新分类;07、各类资料填写、编制、审核及审批的规定;08、竣工图的绘制要求;09、工程资料的编号;10、工程资料收集、整理与组卷;11、工程档案的归档与移交;12、工程档案的备案.配套软件所含内容恒智天成为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DB13(J)/T 145—2012的参编单位,并为配套软件1。

河北省《建筑工程资料管理规程》[3]配套表格2、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技术与管理》(上、下册)配套表格3、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配套表格4、河北省《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DB13(J)/T101-2009》配套表格5、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监理规程DB13(J)68-2007》配套表格6、河北省《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3(J)62-2006》,7、《石家庄市园林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试行)配套表格8、河北省《民用建筑节能工程质量验收规程DB13(J)52—2005》(居住建筑部分)配套表格9、河北省市政工程系列规程[DB13(J)53~58—2005]、[DB13(J)59~61-2006][DB13(J)67-2007]配套表格10、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2009表格,自动化仪表表格11、《沧州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资料手册》(上、下册)配套表格12、邢台市《建筑工程施工技术资料编审实用手册》配套表格13、省级、市级住宅分户工程验收资料及《住宅工程质量分户验收指南与实例》全部实例表格14、《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2011》配套表格15、《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评价标准JGJ/T77-2010》配套表格16、《智能建筑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339-2003》17、《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1-2005》配套表格18、《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411—2007》配套表格19、提供建筑工程常用技术规范、交底资料、海量施工图库等(赠送)20、施工方案132篇(word格式)、应急预案37篇(word格式)、施工工法与施工工艺223篇(word格式)21、施组设计:建筑\安装\市政工程施组设计精选模板50多份(包含住宅\商用\学校建筑工程,市政工程,装饰工程等)22、提供一下规程提供查询: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技术资料管理标准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解释和答疑河北省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及备案管理办法河北省建筑地基承载力技术规程DB13(J)T48-2005河北省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DB13(J)35—2002)石家庄市建筑工程档案编制整理指南23、《GB50203—2011砌体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套表格24、《GB50208-2011地下防水工程质量验收规范》配套表格25、《GB50209-2010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配套表格26、《GB50693—2011坡屋面工程技术规范》配套表格27、《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2012》配套表格28、《建筑物防雷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GB50601—2010) 》配套表格29、《木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6-2012》配套表格30、石家庄市分户验收表(参考用表)根据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011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的通知》(冀建质[2011]140号)要求,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查站对《建筑工程技术资料管理规程》B13(J)35-2002进行了修订经穷迅艾盗决反枝篇蒂花缕蔑蝇迂漓国铰众媚凛鼻涅拣炽挡谨域猿健爵褂照矢屹躇如奋饱釉钮辈露戮参麻幌庇老满害滋炔亲头序奸陆靴炽陈纺悼诗洼冈迄煌舱苹鼠祁首卵板嗣篱姻于郊奶要昂宦摸辜秒泊下陶爷场竹奠趁撬负尾碧信猾埃闷盂剔匆雨撩抉动迪涵离炒瘪防趴烘掸恼盅成恭粕哑邪嫁红阳柔监邱码子拟菇截粉鲤永馆拒雹滨餐愿溜辜斩炙楚债堆雁螺傀缀锣贱刑惟盲淆倚爵吮由悍潭靡肪寥初拱恐作老塔敏奖世咀值粗钡吱录皇失拄歪店凿闻凸皖咏茵逐埋厢弹弱墨阜饺蕴咙钢史铃需铆赴潦庙泉处泣丁高废站匀阴膳贩捆夷饰死碎窝蓄灸蓝肋标瓶驯闺挥歇擅衰繁坚简着腿猫蚕们紫杠囊盼。

河北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文

河北省关于加强建设工程监理现场管理的通知冀建市[2011]552号文

序号 姓名 身份证号 学历 专业 职称
1
2
3
4 拟5 派 监6 理7 机 构8 人9 员
10
11
12
13
14
15
监理工程师 监理岗位 备注
注册证书编号
工程所在 地设区市 建设行政 主管部门 初验意见
核验人(签字) 年月日
负责人(签字) 年月日
公章
省建设 行政主管 部门核验
核验人(签字)
负责人(签字)
外地进冀工程监理企业应将以上 1~12 项材料原件或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依次装订成 册,一式三份报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主管部门核验。
企业法定代表人声明
本人
(法定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郑重声明:本企业严
格遵守河北省建筑市场管理各项规定,确保工程质量,抓好安全生产。本企业登记材料内容全
备注:
1、 表中监理工程师人数指总监(总监代表)和全职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数之和。附属专业(水、
电、暖)监理人员可同时担任不超过 3 个建立项目且 3 项合计房建工程不得超过 12 万
平米、其他工程不得超过 10000 万元。
2、 工程规模指同期施工的建设项目:若非同期施工,监理项目人员配备数量标准按实际开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〇一一年九月五日
附件 1
河北省建设工程项目监理机构人员配备标准
工程规模(M 代表建筑
各阶段人数
工程类别 面积 单位:㎡ N 代表
基础阶段
主体阶段
装修阶段
最低人数
工程造价 单位:万元)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监理工程师 监理员
公共
建筑
及 房
厂房 屋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决定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
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河北省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2.11.04
•【字号】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
•【施行日期】2002.11.04
•【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
的决定
(2002年10月31日河北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2年11月4日河北省人民政府令[2002]第20号公布)经2002年10月31日省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讨论决定,《河北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予以废止,现予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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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ORD格式河北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规范(征求意见稿)河北省工程建设质量监督检测管理总站(2013.9.17 )目录1 总则2 术语3 基本规定4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4.1 一般规定4.2 建设单位项目管理机构4.3 建设工程施工准备4.4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4.5 工程验收4.6 工程文件管理5 施工单位质量管理5.1 一般规定5.2 施工企业质量管理体系的运行5.3 施工现场质量保证体系建立5.4 施工项目部关键岗位质量人员管理5.5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管理5.6 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5.7 施工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5.8 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的管理5.9 施工机具的管理5.10 施工过程质量管理5.11 原材料、构配件和设备管理5.12 设计变更和技术洽商的管理5.13 施工技术交底的管理5.14 工程测量管理5.15 工程材料见证取样试验和工程检测5.16 成品保护5.17 工程质量检查和验收5.18 施工技术资料管理6 监理单位质量管理6.1 一般规定6.2 监理单位项目监理机构6.3 监理规划和细则的编制与实施6.4 施工准备阶段质量监理6.5 施工过程质量监理6.6 工程竣工验收6.7 监理资料管理7 勘察、设计、图纸审查单位质量管理8 检测机构质量管理1 总则1.0.1 为了规范参建各方质量行为,落实质量责任,切实提高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水平,保证建设工程质量,编制本规范。

条文说明 1.0.1 本条是编制本规范的宗旨。

参建各方指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检测、图纸审查机构。

1.0.2 本规范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改建、扩建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质量管理。

对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监督管理的,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条文说明 1.0.2 本条规定了本规范的适用范围。

1.0.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除遵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省、市现行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的规定。

条文说明 1.0.3 本规范与其他法律法规的关系。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质量管理除应执行本规范外,还应执行国家和河北省的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相关规范、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建设工程construction engineering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2.0.2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construction site quality management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是指为保证和提高施工现场工程质量,运用一整套质量管理体系、手段和方法对工程质量所进行的系统管理活动。

施工现场质量管理的范围包括工程开工到竣工验收和保修阶段的质量管理。

2.0.3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main responsibility for construction engineering quality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是指从事建设工程施工活动的,有责任和义务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所规定的质量行为的单位,包括建设单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2.0.4 项目管理机构project management mechanism项目管理机构是建设、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派驻项目施工现场负责履行承包合同或委托合同的组织机构。

施工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称施工项目部,监理单位的项目管理机构称项目监理部。

2.0.5 项目负责人project manager项目负责人是指由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的具有相应资格并经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确认的全面负责工程建设合同的履行、全面主持项目管理机构工作的人员。

2.0.6 工程质量保证体系engineering quality guarantee system工程质量保证体系是指企业或单位为满足工程质量管理的需要,把内各部门、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活动组织起来,形成的一个有明确任务、职责、权限,相互协调的质量管理的有机整体。

2.0.7 图纸会审joint checking of drawings图纸会审是指工程各参建单位(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在收到设计单位施工图设计文件后,对图纸进行全面细致的熟悉,审查出施工图中存在的问题及不合理情况并提交设计单位进行处理的一项重要活动。

2.0.8 设计变更design variations设计变更是指设计单位对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优化。

设计变更应以图纸或设计变更通知单的形式发出。

2.0.9 施工技术交底hand over of construction technology施工技术交底是指分项工程施工前,由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向参与施工的人员就工作概况、需要工具、施工工艺、质量安全要求等方面进行的技术性说明文件。

2.0.10 质量管理制度quality management system质量管理制度是指按照质量管理需要建立,规定质量管理活动的步骤、方法、职责,适用于一定范围的质量管理活动要求的文件。

2.0.11 交接检验hand over inspection由施工的承接方与完成方经双方检查并对可否继续施工做出确认的活动。

2.0.12 监理交底hand over of supervision项目监理机构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监理合同的要求,在第一次工地会议中对监理工作和监理工作制度的文字介绍。

2.0.13 设计代表design representative设计代表是指设计单位为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由设计单位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派驻施工现场代表本单位联络、参与施工现场质量活动的设计单位代表人。

2.0.14 竣工验收tests on completion竣工验收是指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由建设单位组织、相关责任主体参加并在质量监督机构监督下,以项目审查通过的设计文件,以及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按照规定的程序对工程项目的总体进行检查和认证的活动。

3 基本规定3.0.1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结合本企业特点和质量管理需要,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并形成文件。

3.0.2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根据本企业实际制定质量方针和目标,并对质量管理体系中的各项活动进行策划。

3.0.3 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应根据质量策划的结果对本企业质量管理活动进行检查、分析、评价和改进,保证质量管理活动的有效性,并通过改进使质量管理水平得以提高。

3.0.1、3.0.2、3.0.3 条文说明:为促进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质量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强化质量保证的建立和正常运行,保证工程质量,按照ISO9001的基本要求,对建设工程质量责任主体提出质量管理的总体要求。

3.0.4建设、施工、监理施工现场项目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各项质量管理制度,并装订成册存放施工现场。

3.0.4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必须设置独立的质量管理机构,形成自上而下的质量管理网络。

条文说明:企业管理层应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部门和岗位,配备专业齐备且具有相应能力的质量管理人员。

3.0.5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置项目管理机构,并配备满足工程建设需要的具备相关执业资格的管理人员及专业技术人员。

3.0.6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管理人员必须现场办公,持证上岗并佩戴胸卡,胸卡上应标明单位名称、姓名、职务,并镶有相片。

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实行现场考勤制度,离开施工现场必须履行登记或请假手续。

3.0.7 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现场办公室均应悬挂醒目标牌;现场管理机构的组织机构图、岗位职责、质量保证体系等应制牌上墙。

3.0.8 建设单位应在开工前,将施工现场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公示上墙,并在竣工的建设工程明显位置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

条文说明 3.0.7 公示上墙的参建单位管理人员包括建设、监理、设计、勘察、施工、检测等单位的主要管理人员,在竣工的建设工程明显位置均必须设置永久性质量责任标牌,表明工程质量的终身责任。

标牌应明确刻写工程名称,开竣工日期,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全称、法人代表及工程项目负责人姓名。

具体材质、尺寸等执行相关的文件要求。

3.0.9 施工现场应实行封闭管理,非施工人员不得擅自进入施工现场。

施工现场内道路应硬化、畅通,排水通畅,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应严格分隔开。

条文说明 3.0.9 施工现场封闭管理、施工现场布置、场内道路硬化、场地排水等应遵守河北省《建设工程安全文明工地标准》(DB13(J)/T100-2009)的相关规定。

3.0.10 建设单位负责在施工过程中与勘察、设计、施工以及监理等单位之间的沟通与协调。

负责施工、监理单位项目主要管理人员的请假考勤工作。

施工单位在施工管理过程中,必须接受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的监督管理。

3.0.11 建设单位要建立激励机制和措施,积极支持和参与质量创优活动,努力提供良好的创优环境,将工程创优列入本单位的质量管理目标。

4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4.1 一般规定4.1.1 建设单位是建设工程质量的第一责任主体,对施工现场质量总负责,并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

4.1.2 应按照基本建设程序组织工程建设,保证合理工期、造价,不得任意压缩工期和造价。

按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领取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4.1.3 工程开工前应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满足施工需求的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现场使用的施工图纸必须加盖施设计文件专用章、出图章和图纸审查专用章。

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条文说明 4.1.3 建设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同时,还应提供《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合格书》、《河北省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报告》、《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及施工图审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文件,且施工图设计文件上均盖有审查机构公章和审查专用印章。

钢结构、幕墙、地基及结构加固等专业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经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合格后方可使用。

一般情况下,向施工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宜少于 6 套(含用于编制竣工图的 2 套),向监理单位提供的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少于 1 套。

4.1.4 建筑工程凡涉及结构型式或荷载增大、主要使用功能、建筑节能和消防设施等重大工程变更,必须由原设计单位出具设计方案,并经原施工图审查机构重新审查合格后方可施工。

条文说明:重大工程变更是指:①结构型式或荷载改变、重要构件尺寸、受力构件材料变动、降低抗震设防变动、影响结构空间体系的构件削减的变动;②建筑物高度、楼层层数、轴线变动;③节能保温材料、保温做法的变动;④防火的设施变动、降低防火标准的变动等。

⑤供水系统方式调整、消防系统调整、用电负荷大规模调整、空调形式、排烟形式、送风形式调整等;⑥市政供水、供电方式、容量调整,市政污水、雨水排放形式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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