秩序行政,给付行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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秩序行政,给付行政
篇一:行政法包括哪些内容
(1)秩序行政。

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该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就领域而言,如警察行政、交通管理、税务行政等;就表现方式而言则为各种对当事人不利的行为,如征税、征兵、治安处罚、即时强制等。

(2)给付行政。

给付行政又可称为福利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如民政行政、社会保障行政等。

在具体措施方面,指有关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生活必需品的供给、举办职业训练、给与经济补助及提供文化服务等措施。

(3)计划行政。

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行政计划的存在,适应了复杂、多变的社会需求,它是对未来可能出现的状态作前瞻规划并筹措资源,具有引导和实现行政目标的功能。

计划行政在德、日等国特别盛行,②在我国计划行政也是大量的,如经济发展计划、城市开发计划、教育计划、产业计
划等。

但我国行政法学尚未将计划行政纳入研究范围,行政法也很少涉及。

计划行政也应属行政法内容的一个重要方面,它应是我国行政法今后发展的一个方向。

(一)行政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定位
就行政法与法律体系的关系来看,我们可以将行政法定位在这样一个框架下:行政法是仅次于宪法的、与民法和刑法等部门相并列并与之相联系的一个独立的部门法。

关于我国法律体系的法律部门划分,法学界迄今尚无统一的认识,且问题仍在进一步探讨之中。

比较一致的观点认为,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宪法、行政法、刑法、民法(及商法)、诉讼法。

在每一具体部门法之下还可再划分为第二层次甚至第三层次(即次级部门法)。

在这些法律部门中,其中宪法是龙头,是根本大法,在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的地位。

①而行政法则是在宪法统帅之下的一个基本法律部门,它与民法、刑法、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也有人将民法与民事诉讼并称为民事法律、刑法与刑事诉讼法并称为刑事法律,从而认为在宪法之下只有三大部门法(行政法律、刑事法律、民事法律)。

)相并列,既与其他法律部门相独立又相联系。

在现代国家,如果没有行政法,也就不可能有健全、完整的法律体系,而且民主法治也会受到破坏。

因此,关于行政法的地位,人们多认为行政法是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部门法之一。

在我国,行政法、刑法、民法都位于宪法之下,都是宪
法的实施法。

但由于行政法与宪法的关系,较其他部门法而言更为密切,行政法多将宪法的抽象性和原则性的规定具体化,没有行政法的具体规定,宪法规定的基本制度和权利就无法落实,宪法也难以实施。

因此,在宪法的实施方面,行政法较其他部门法更为重要。

在这个意义上,人们可将行政法称为宪法的主要实施法。

(二)就行政法的基本作用而言,主要有:
1.维护行政权力运行秩序的作用。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权的权限分配、行政主体地位的明确、权力行使规则(如禁止越权、
滥用权力等)的规范与控制(控制是手段或工具,也可称之为工具性作用或功能),保证行政权力有规则、有秩序地行使。

没有法律,社会就会进入无政府状态,因此,法律存在的首要价值就在于维护社会秩序。

同样,如果没有规范行政权行使的行政法,行政权的行使就会无序。

无序的行政权力运行,不仅对行政秩序自身造成破坏,而且还必然对人民、对国家和社会都构成危害和破坏。

行政法的这一作用在于防止行政权的失控或异化,防止行政权背离其行使的目的。

这里应注意的是,应避免对该作用的误解。

对行政权力运行秩序的维护,并不是对行政权的维护或保障。

它实质上是要求行政主体正确、有序地行使行政权、实施法律、履行其为人民服务和为公益服务的任务。

该作用是一种综合性的作用,既包括
对行政违法行为的防范、限制,也包括对行政合法行为、正确行为的指导、规范。

2.保障私益与公益实现的作用。

在法律世界中,社会关系表现为权利义务关系,而权利义务关系总是体现着一定的利益。

行政法规范的是行政权,其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这样必然涉及到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关系问题,涉及背后所隐含的私益与公益问题。

行政法通过对行政关系的调整,既保障公民的权益又保障公益的实现。

一方面,法律赋予了公民相应的权利(包括行政实体和行政程序过程中的权利及救济阶段的权利)以便其实现和保护自己的利益,且确立了多种权利保障机制,同时也规定了行政机关保护公民的职责、为民服务的义务。

另一方面,由于行政活动本身具有公益性,法律规定行政机关为实现国家职能必须主动、积极地为实现公益而活动,行政主体有权禁止各种妨害公益(及私益)的行为或事件。

在两种利益实现的保障方面,不能简单地归结为公益优先于私益或私益优先于公益,而是二者并重,并行不悖。

3.行动指南的作用。

对于行政主体来说,行政法具有行动依据的作用和操作性的工具作用。

在我国,行政法不只在于限制行政权力,而且还为行政主体提供行动的依据和指南。

对于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来说,行政法的直接效果就是要使行政行为与法律所
设定的行为模式相一致。

从这一意义上来说,行政法是一种操作法,它必须为行政机关确定相应的行为标准,引导合法、正确的行为,指明行动的方向。

4.预防和解决行政纷争的作用。

解决争端是任何国家的法律都具有的功能,行政法也必然要发挥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

行政主体在行政活动过程中,由于不同利益的存在、行政违法的存在、行政公务人员的认知水平、对事实的判断和法律适用的理解、非正当动机和目的等不良因素的影响,不可避免地要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生纠纷或冲突。

对行政主体与公民之间的行政争议不能听之任之,必须及时予以解决从而化解矛盾、排解纠纷、消除冲突。

如果行政争议得不到解决,长期的量的积累势必导致人民对行政机关的不满甚至反抗,并可能导致以暴力手段推翻政府。

因此,必须建立一种有效的预防纠纷、解决纠纷的机制。

行政法的产生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预防和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法不仅具有预防和避免行政争议的作用,更具有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

行政法解决行政争议的作用,又可具体分解为两个方面:一方面,行政法使公民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申诉等多种途径和手段寻求对纠纷的解决,从而排遣对行政机关违法侵权行为的不满;另一方面,行政法通过对行政争议的解决,及时处理矛盾,结束行政行为的不定状态从而提高行政效能。

5.推进和保障社会改革的作用。

在跨世纪的年代,我国进行着广泛的社会改革,不仅包括经济改革而且还包括政治体制特别是行政体制的改革。

改革促进行政法的转变和发展,反过来,行政法对社会改革又起着巨大的作用。

篇二:行政法讲义
第一章行政法基本理论
第一节行政法的概念
一、行政――有公、私之分,行政法研究公共行政
公共行政
/
公共行政:1)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承担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这一类职能的
国家行政机关。

? 现在不仅要关注国家行政,更重要的是要关注社会行政。

如律师,80年代被称为国家的律师;90
年代以后,新的律师法规定,律师为社会工作者。

所以律师不由国家管理,而由律师协会来协调
管理。

国家行政和社会行政构成了行政的内容。

过程。

2、特点
(1)主动性:与司法的消极性相对应,(行政不作为)(2)持续性:不因行政主体的变化而变化(新官不理旧政)
(3)公益性:以公共利益的实现为目标
3、类型
(1)按行政活动的功能
秩序行政(侵害行政)
给付行政(服务、积极、福利行政)
(2)按行政手段
强制行政
非强制行政:协商式――行政合同、行政指导
(3)按行政活动的范围
(4)按行政活动受法律约束的程度
裁量行政:行政主体可以自由选择、自由判断
二、行政权(近代概念,行政活动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1、内涵:由国家宪法、法律赋予或认可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执行法律规范、对国家和公共事务实施行政管理活动的权力,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

对?是国家政权和社会治理权的组成部分?的理解:一方面,现代行政权保留了传统国家政权
的特色,是治理国家和服务社会的公权力的一种;另一方面,现代行政权还包括社会组织对社
会公共事务的治理权,这些治理权有的来自于国家法律的直接赋予或行政机关的委托,有的起
源于社会组织的自治而后得到国家法律的承认。

非国家机关的社会组织(又称非政府组织),
已经在担纲社会治理者的角色方面,越来越显示出重要的作用。

2、内容
1)按照性质分:1、行政内涵:国家行政机关以及其他特定的社会组织为了实现公共利益,对公共事务进行组织和管理的
行政事权:维持社会秩序、调控经济运行(宏观调控)、提供公共服务(纳税人)、
健全社会保障
行政财权:财政收入(税收、罚没)、财政支出(亦是宪法问题)、公共财产管理
组织人事权:机构设臵权、公务员管理权
2)按照具体内容分
行政立法权、行政命令权、行政决定权、行政监督检查权、行政制裁权、行政强制执行权、行政裁
决权
3、形式
4、特点:
相对于其他国家权力:裁量性、广泛性、主动性
相对于一般社会组织、公民个人而言:强制性、单方性、优益性
5、行政权的双重作用:
1)维护社会秩序,增进公共利益,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2)行政权范围广泛,由于国内外环境和执法者个人的局限性,行政权的行使与其公益目的相偏离的
现象无法避免。

行政权有可能被滥用,从而产生消极的后果。

三、行政法
1、内涵:有关行政权力的授予、行使及其监督补救的围绕行政的法律规范和原则。

(课本)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
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者说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
范的总称。

2、调整对象: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是因国家行政机关及其行政主体行使其行政职权而发生的各种
社会关系。

3、特点:
4、行政法的分类
(1)根绝行政法调整对象的范围
一般行政法:调整一般的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普遍、面广、共性
特殊行政法:特别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如军事行政法、卫生行政法的等
(2)根据行政法规范的形式
实体行政法
程序行政法
(3)根据行政法的作用
行政组织法
行政行为法
行政监督法
四、行政法学
1、理论体系
(1)广义:行政法学总论、行政法学分论、比较行政法学
(2)狭义:行政法学总论:基本方法理论、主体论、行为论、救济论
2、与相邻学科的关系
(1)与宪法学:互动,通过行政法的实施来体现宪法的精神
(2)与行政管理学:互动,《论行政法学与行政管理学的互动关系》刘文静
(3)与其他部门法(法理学、民法、刑法):融合和交叉,例如不动产登记、劳动教养制度、户口登
记(18周岁)
3、行政法学的研究方法
(1)实证分析方法(形而下)――
――法
律规范,现实的法律运用
(2)比较研究方法
我国古代的法律是反行政法的,因此必须借鉴西方国家的行政法;我国事实上已经在效仿
了,如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等
(3)经济分析方法――成本收益分析法、博弈论
以放鞭炮为例,禁止兴、双规型(地点、时间)、放任型;若禁止型花费600万,放任型花费300万。

第二节行政法的渊源
新型理论:推荐书目:《当代中国行政法》应松年
北大周旺生
一、定义:行政法规范和原则的表现形式,亦即行政法规
范和原则的载体。

二、行政法的正式渊源
1、宪法:宪法中确认了一系列行政法规范和原则
2、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
3、行政法规(国务院):条例
4、地方性法规:地方权力机关――省级、省会市、较大市
5、自治条例、单行条例
6、行政规章部门规章
地方性规章
7、法律解释:谁立法谁解释、个案性
8、国际条约和惯例
9、行政规范:规章以下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行政法的非正式渊源
1、判例法:《最高法院公报》
(1)99/4 田永诉北科大(第一例学生告学校的行政诉讼)正当法律程序
以前都是民事诉讼的学生告学校,但是民事诉讼存在弊端,如谁起诉谁举证
(2)1999刘燕文(何海波、何兵)诉北大
(3)重庆邮电学院女大学生在校怀孕案重庆市南岸区法院裁定不属于行政诉讼受理范围
(4)苏大艺术学院招生问题苏州中级法院不予受理
2、行政惯例:行政机关在长期的行政管理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

3、行政法的一般原则:(稳定性)
推荐书目:;城仲模――《行政法之一般原则》三民书局1994、1997
成文法
判例、习惯:法国行政法更多的是判例
第三节行政法的历史发展
一、国外行政法的发展概况
1、大陆法系――法国(行政法的母国)、德国
注:宪法的母国――英国,戴雪英国,影响了英国行政法的发展
法国:行政法院,法国的行政法是随着行政法院的发展而发展的,行政法院的前身是拿破仑时期的1799
年的国家参院,18721889卡多
行政法的规则更多的是行政法院的判例
德国:二战之后逐渐发展起来,1960年《行政法院法》1976《德国行政程序法》
两德统一之后发展更为迅速
2、英美法系
英国:韦德、克雷格
关键词――委任立法、司法审查
随着英国整体实力和影响力的下降,现在英国的法学影响力再慢慢衰退
美国:成文法大量发展《Administrative law review》起源1887年(ICC-联邦贸易委员会)州与联邦之间的利益和权力的博弈
第二阶段1930~1946 新政改组最高法院,联邦权力大范围扩张的时期
1946 APA-美国行政程序法
1950年之前的美国行政法的两个主题:行政程序、司法审查
第三阶段1964~福利行政法:工资、休息权、低收入群体保障
第四阶段1980~管制行政法
设有行政法院的国家:法国、德国、奥地利、瑞士、瑞典、意大利、波兰、芬兰、日本、印尼、巴拿马、哥伦比亚、希腊、葡萄牙、泰国、立陶宛、中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和中国台湾地区
二、中国行政法的发展概况
1、起源:20世纪70年代末80年代初,改革开放之后
推荐书目:《中国社会结构变迁的法学透视》张树义中政大教授
2、发展历程:(1)1989年前,起步阶段――1989、4、4《行政诉讼法》的颁布
实现了民与官形式意义上的平等
(2)1989~2004,发展阶段,行政法作为一个部门得到认可
1989《行政诉讼法》、1990《行政复议条例》、1993《公务员暂行条例》、1994《国家赔
偿法》(刑事、行政赔偿)、1996《行政处罚法》(通过程序规范行政权,标志着进入了
重视程序法的时期)、1997《行政监察法》1998《价格法》、1999《行政复议法》、2000
《立法法》、2003《行政许可法》、2004、3、22《全面实施依法行政纲要》
(3)2004至今,反思阶段,行政法地位问题解决之后,行政法的发展〃〃〃
第四节行政法的基本原则
一、行政法的基本原则的内涵和功能
1、内涵:贯穿于全部行政法律的始终,用于指导行政法的制定和实施,并要求一切行政法主体共同遵
循的基本法律准则。

2、功能:1)弥补成文行政法律规范的不足,增强行政法律的适应性
参考书目:《民法基本原则的解释》徐国栋
2)指导行政法律规范的创制、修改、废止工作
(3)作为行政执法和行政审判的依据
田永诉北科大案,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哈尔滨市汇丰实业公司诉哈尔滨市规划局案,比例原则(4)推动行政法治观念的形成
二、行政法基本原则主流观点评析
三、行政法基本原则新表述
1、法律保留原则
(1)定义:一切行政权利的行使必须有法律根据。

(2)要求:宪法上的法律保留:《立法法》8-相对保留9-绝对保留
孙志刚案件,2003、6、18废除《收容遣送办法》改成《社会救助办法》
2、法律优位原则
(1)定义:一切行政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不得与法律相抵触。

例:义务献血――献血的义务
3、比例原则
(1)定义:行政裁量权的行使应当全面权衡有关的公共利益和个人利益,尽量采取对相对人权利损害最小的方式为之,并使其与行政目的之间保持均衡。

(禁止过度原则、最小损害原则、合理性原则)
(2
(3)发展:《警察法》
(4
必要性-行政活动应当采取权益损害最小的方式
4、诚实信用原则(信赖保护原则)
(1)内涵:一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依诚实信用的方法为之。

(2)历史发展:私法原则向公法原则的变迁
作为社会准则的诚信作为公法原则
(3)要求:A、行政主体应当保持行政法律规范的稳定性,一般不得制定具有溯及既往效力的法律规范。

B、行政主体对具体行政行为的改变应当保护相对人的信赖利益。

a、改变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信赖利益,允许改变,但必须给予足额补偿
b、改变所追求的公共利益<信赖利益,不得改变
推荐书目:《行政信赖保护原则的运用》王寿树
C、行政机关应当信守诺言,积极行政。

D、行政相对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也应当讲求诚信。

第五节行政法律关系
行政法关系
概念: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含义:1)行政法关系是由行政法调整而形成的
2)行政法关系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
3)行政法关系分为行政法律关系和监督行政法律关系
篇三:行政法习题
行政法测试题一
一、单项选择题
1.下列哪一项不是行政法律关系的特征:
A.主体的恒定性和不可转化性
B.主体资格的受限制性
C.主体地位平等下的不对等性
D.客体的单一性
2.行政公开的核心是:
A.资讯公开、政府信息公开
B.相对人基本情况公开
C.公务员家庭情况公开
D.行政机关的基本情况公开
3.行政法的发源地是:
A.法国
B.英国
C.美国
D.德国
二、多向选择题
1.行政法的多元性是指:
A.形式多元
B.内容广泛
C.效力多元
D.程序复杂
2.行政法的作用有:(ABCD)
A.维护社会秩序
B.保障公益的实现
C.解决行政纠纷
D.推进社会改革
3.行政法基本原则的特点有:(ABCD)
A.一般性
B.伦理性
C.抽象性
D.情势变更的特性
4.法律优位原则的要求是:(ABCD)
A.行政应受宪法的直接拘束
B.行政应受法律的拘束
C.存在有无违反法律优位的审查机制
D.法律高于一切
5.合理行政具体体现在:(ABCD)
A.公平公正原则
B.平等对待原则
C.正当裁量原则
D.比例原则
6.比例原则的内容有:(ABC)
A.手段的妥当性
B.必要性
C.法益相称性
D.主体和客体的对等性
7.在我国,正当程序的基本要求包括:(ABCD)
A.行政公开
B.听取意见
C.保障行政管理相对人、利害关系人的知情权、参与权和救济权
D.回避
三、名词解释
1.秩序行政
2.给付行政
3.计划行政
4.行政法
5.行政法律关系
6.非权力行政
7.侵害保留说
四、问答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2.什么是依法行政原则?
(一) 单项选择:(1)D(2)A(3)A
(二)多项选择:(1)ABC(2)ABCD(3)ABCD(4)ABCD(5)ABCD(6)ABC
(7)ABCD
(三)名词解释:
1、秩序行政:又称干涉行政或侵害行政,给类行政旨在维持社会秩序,防止他人遭受非法侵害和维护公共利益。

2、给付行政:又称为福利行政或服务行政,它旨在改善公民的生存环境及生活条件,为公众提供各种生活需要上的服务。

3、计划行政:是指为实现行政上的预定目标,在兼顾各种利益的调和以及斟酌相关情况下,准备或鼓励将各项手段及资源作合理运用的行政活动。

4、行政法:行政法是指有关行政的主体、职权、行为及程序、违法及责任和救济关系等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5、行政法律关系:是指受行政法律规范调控的因行政活动(权利活动与非权利活动)而形成或产生(引发)的各种权利义务关系。

6、非权力行政:是指行政机关实施的不具有强制命令性
质的非权力作用性的行政活动方式。

7、侵害保留说:法律保留仅适用于干预行政、仅在行政权侵害国民之权利、自由或对公民谋以义务负担等不利益的情况下,始有法律保留。

至于其他行政作用,均可在不违反法律优位之范围内,自由为之。

(四)问答题:
1、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有哪些?
答:行政法律关系的要素有:(1)主体即行政法律关系的实际参加者,即在种种具体的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或行使)权利(力)和承担义务的双方(或多方)当事人。

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人。

(2 )客体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或标的。

(3)内容即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双方(以及利害相关人)所享有(或者行使)的权利(或权力)和所承担的义务的总和。

2、什么是依法行政原则
答:依法行政原则是对行政机关及其行政公务人员从事行政管理活动的基本要求,在理论上往作为行政法的基本原则来看待。

关于依法行政原则的内容,我国行政法学界一般又将其分解为两项原则,即行政合法性原则和行政合理性原则。

行政合法性原则,是指行政主体(其中主要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的过程中必须遵守法律,行政主体实施的行政活动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包括权限规定、实体和程序规定)而不得与法律相违背,违法行为应无效或应撤销,违法者必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合理性原则指行政行为不仅要合法,同时还要公正与适当,包括行政主体的设立、享有和行使行政职权、追究违法行为和实施行政救济都必须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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