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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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的通知
正文:
---------------------------------------------------------------------------------------------------------------------------------------------------- 锦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锦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有关部门: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锦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对于加强我市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督管理,防范化解金融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此项工作,加强领导,统一部署,协调推进,切实抓紧抓好。
同时,要密切关注不稳定因素,加强风险防范,确保规范整顿工作顺利实施。
二○一○年八月十六日
锦州市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为加强对我市融资性担保机构(以下简称担保机构)的监督管理,促进融资性担保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辽宁省融资性担保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0〕15号)和辽宁省金融风险处置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做好全省融资性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的通知》(辽金组发〔2010〕1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指导思想: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牢固树立审慎经营和审慎监管的理念,坚持在规范中发展、在发展中规范的方针,实行规范整顿与促进发展相结合,改革创新与重组改造相结合。
大力培育充满生机活
力、可持续审慎经营的市场主体,加快建立健全权责分明、监管有效的管理体制机制,依法维护融资性担保行业市场秩序,切实防范化解业务风险,促进融资性担保行业健康发展。
工作目标:通过开展规范整顿工作,一是确保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和行业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得到全面落实,为融资性担保业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二是确保担保机构资本实力和竞争力得到明显增强,经营行为得到规范,促进其持续健康发展,逐步形成多层次、多形式的融资性担保体系;三是确保运行规范、监管有效的行业管理体系初步建立,不断完善监管长效机制。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对象、范围和时间
(一)规范整顿工作的对象。
规范整顿工作主要针对全市担保机构,即从事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保、票据承兑担保、项目融资担保、贸易融资担保、债券发行担保、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以及与担保业务有关的中介服务等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担保机构。
(二)规范整顿工作的范围。
凡在锦州市内注册登记的担保机构皆纳入此次规范整顿范围。
(三)规范整顿工作的时间。
规范整顿工作自2010年8月20日起开始实施,截止到2010年12月31日结束。
对近三年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至规范整顿期结束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担保机构,经申请,可给予1年宽限期。
在宽限期内,达到条件的担保机构可继续向监管部门申请核准,监管部门和各审批、登记管理部门可依程序为其办理核准审查、变更注册登记手续。
宽限期结束后仍未达到核准条件的,不予核准。
担保机构办理2010年度年检,应提交省政府金融办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未通过省政府金融办核准的担保机构(包括获得一年宽限期的担保机构),在办理2010年度年检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对其进行变更登记,在其经营范围一栏注明“融资性担保业务除外”,且公司名称不得使用“融资担保”字样。
三、规范整顿工作的程序
规范整顿工作由监管部门按照统一标准对现有担保机构核准审查,重新登记确认其资格。
(一)担保机构到市政府金融办领取《融资性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并按要求制作申报材料;
(二)担保机构向市政府金融办提交报告书等有关文件材料,一式两份,市政府金融办向其出具收文单;
(三)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担保机构上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确认担保机构资格、名称、注册资本、经营地域和业务范围等内容,将初审意见和担保机构材料一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四)省政府金融办审查市政府金融办上报材料,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关于融资性担保业务资格的核准批复文件;
(五)担保机构持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到工商部门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事业性质担保机构根据省政府金融办核准批复文件要求,需要办理变更注册登记的,向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提出变更申请,
持省政府金融办和机构编制部门的批复文件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六)工商部门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经过审查,为担保机构办理注册登记变更手续。
四、担保机构核准条件
(一)跨省区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亿元;在省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1亿元;在市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3000万元;在县域范围内开展业务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不低于2000万元。
(二)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2000万元至5000万元的只允许经营融资担保业务;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允许兼营其他担保业务,允许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注册资本(或担保资金)1亿元以上(含1亿元)、近2年持续盈利的,允许开展再担保和债券发行担保业务。
(三)注册资本为实缴货币资本;非货币出资的,要按照注册资本最低限额要求补足货币出资。
(四)2009年末净资产值不得低于最低注册资本限额。
(五)资信评级在BB以上。
(六)拥有具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营业场所。
(七)拥有一定数量的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技能与经验的人员。
(八)依法开展业务,未从事吸收存款、直接发放贷款、受托投资、受托发放贷款等违规业务活动。
五、担保机构提交的材料
(一)担保机构核准登记报告书,报告书须加盖机构公章并经法定代表人签字后提交;
(二)机构章程;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
(四)资信评级报告;
(五)验资报告;
(六)财务审计报告(成立时间不到一年的担保机构可不提交);
(七)经营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材料;
(八)证明其近3年开展融资性担保业务的有关合同材料;
(九)事业性质担保机构还须提交举办单位出具的担保机构可实际运作担保资金的数额及来源证明文件。
规范整顿期间,担保机构需增资的,除提交上述规定的材料外,还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增资申请书;
(二)增资决议;
(三)新机构章程;
(四)验资报告;
(五)董事、监事、高管人员任职备案表。
担保机构完成注册登记变更后5日内,应分别向市政府金融办和省政府金融办报送加盖公章的新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副本复印件。
六、规范整顿工作的方法步骤
开展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分5个阶段进行: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0年8月20日至8月31日)。
市政府召开全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会议,认真学习辽金组发〔2010〕1号精神,提高对担保机构规范整顿重要意义的认识,积极部署我市规范整顿工作,制定并出台锦州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方案。
(二)自查整改阶段(9月1日-9月30日)。
担保机构按照规范整顿工作要求对本机构的经营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对注册资本达不到规定要求的担保机构,可采取增资扩股、兼并重组等多种方式扩充其资本实力。
(三)现场检查阶段(10月8日-10月18日)。
市政府金融办要会同市工商局、公安局对担保机构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内容:一是市场准入是否规范,主要包括担保机构注册资本金是否达到规定的要求,是否有虚假注资和抽逃资金行为,公司组织机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制度是否健全等;二是业务范围是否规范,主要包括担保机构是否实际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是否有偏离主业现象及从事非法借贷、非法集资等违法行为;三是经营行为是否规范,主要包括担保机构的业务是否规范操作;四是高管和从业人员队伍是否规范,主要包括担保机构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从业人员是否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
(四)规范完善阶段(10月18日-12月18日)。
按照先易后难、优胜劣汰的原则,我市对在规定期限内达到规定要求的担保机构,要及时组织上报,并重新确认。
确认工作由市政府金融办统一组织,严格按照担保机构核准条件逐户确认,市政府金融办审核担保机构上报材料,出具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担保机构材料一并上报省政府金融办。
要加强对问题突出、风险较大的担保机构的指导,对担保机构注册资本实力不实、拨备缺口大、风险控制制度不健全等突出问题进行规范。
依法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非法集资、高息借贷等违法违规行为,维护金融市场秩序。
及时妥善处置单体机构风险,确保不发生系统性风险。
对在规范整顿工作中发现的紧急情况和重大问题,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以解决,并及时报告省政府金融办。
(五)检查验收阶段(2010年12月18日-12月31日)。
规范整顿工作结束后,我市要及时进行总结,向省政府金融办提交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报告。
七、切实加强对规范整顿工作的组织领导为顺利推进全市担保机构规范整顿工作,我市成立由市政府常务副市长XXX任组长,市政府金融办主任高晓翔任副组长,市发改委、财政局、外经局、工商局、公安局、中国人民银行锦州市中心支行、锦州银监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负责同志为成员的规范整顿工作领
导小组,负责全市规范整顿工作的具体实施和工作协调。
规范整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政府金融办,主任高晓翔(兼),成员包括市政府金融办、工商局、公安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的负责同志。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