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法的重点条文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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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法的重点条文解读
2010年10月28日通过的《社会保险法》(下称社保法)有哪些新规定,社会保险制度将会有哪些变化,本文选取了社保法的一些重点条文进行逐条解读,供各单位参考。
1、解决了缴费不满十五年的问题
【法条链接】第十六条第二款“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
【解读】原社保制度规定,参保15年达到退休年龄才可以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缴费不足十五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待遇,其个人账户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政策人为地将基本养老保险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但有意愿继续缴费的人群拒之门外。
按社保法,有些人到退休的时候不到15年,会有一个衔接的路径,即在农村或者是在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制度里面能够享受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这也增加了一部分年纪较大的职工办理社保的积极性。
另外,社保法此前的草案审议稿规定,参加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待遇。
也即对缴费不满15年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可以一次性支付给本人。
审议中有些常委会委员、代表提出,养老保险的目的是保障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一次性领取养老保险待遇起不到养老保障的作用,也不能体现社会公平。
最终通过的社保法规定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养老保险待遇。
2、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改由社保基金支付
【法条链接】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
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
对比:《广东省企业职工假期待遇死亡抚恤待遇暂行规定》
“十、职工(含离退休人员)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发给丧葬补助费,供养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或供养直系亲属生活补助费)、一次性抚恤金。
丧葬补助费的标准:3个月工资(月工资按当地上年度社会月平均工资计,下同);
供应直系亲属一次性救济金标准:6个月工资;
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在职职工6个月工资;离退休人员3个月工资。
已参加社会养老保险的离退休人员死亡,由当地社会保险机构按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发放待遇;在职职工因病或非因工负伤死亡,除有规定纳入社会保险支付的地方外,由企业按上述标准发给死亡抚恤待遇。
”
【解读】原规定由企业承担的在职职工非因工死亡的职工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改由社保基金支付,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3、养老保险将实现异地“漫游”
【法条链接】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
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
【解读】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不畅,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会保险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
由于转移接续难,造成劳动者参保积极性不高,有的地方甚至出现了大量农民工退保。
社保法第十九条规定意味着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跟着人走,异地领取养老金将变得更加方便。
目前,为了避免有人冒领养老金,大多数城市对离退休人员领取养老金实行资格认证管理制度。
通常对异地安置或长期居住在外地的退休人员进行养老金资格认证,则需要办理比较多的手续,每年认证资格,都要通过社保部门寄发或其亲属领取《异地居住退休领取养老金资格协助认证通知单》,发给异地安置离退休人员。
离退休人员收到通知单后,需带身份证、户口簿等证件到安置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或街道劳动保障中心参加认证,通过认证
后,再将由安置地劳动保障部门盖过章的通知单寄回核实单位。
社保法实施以后,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可以跟着人走,可以实现在哪定居,在哪领取养老金,只需确定了领取人身份就能办理养老金领取手续,省去了异地认证的繁琐手续。
4、参保人员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
【法条链接】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
第三十二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
【解读】目前,异地就医报销医疗费难,是异地就医难的一个重要原因。
基本医疗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为实现医保异地计算提供了条件。
按社保法的规定,职工到外地就业,医保关系也能随本人转移,新就业地将认可其在原统筹地区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医疗保险关系转移前后的缴费年限连续累计计算,不但看病结算方便,而且医保待遇不会受到影响。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以后,参保人员可以异地结算医疗费用,无需用为了结算医疗费而于两个城市之间奔波了。
5、确立了由第三人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及工伤医疗费用垫付和追偿制度
【法条链接】第三十条第二款“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
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
【解读】该两条规定更好地保护了劳动者的利益。
关于医疗保险的垫付,之前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是否可以向第三人追偿没有法律规定。
此次颁布的《社会保险法》
解决了这一难题。
但如果单位没有办理社保,医疗保险基金是否还是应当先行支付?或者是否可以追究未办社保的用人单位的责任呢?值得讨论。
对工伤保险而言,在由第三人造成参保人员人身伤害的情况下,其工伤医疗费用的处理就出现难题,如被侵权人是否可以取得双份赔偿问题。
对此,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有的省份规定被侵权人因工伤可以取得双份赔偿,这与“同一损害不能取得双份赔偿”的民事赔偿原则相违背,大部分省份不支持此种赔偿方法。
广东省也不支持该种做法。
此次法律的明确规定,避免了司法上的混乱。
6、统一了工伤保险按行业确定差别费率的做法、并规定据单位情况确定具体费率
【法条链接】第三十四条“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费率档次。
行业差别费率和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施行。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用人单位使用工伤保险基金、工伤发生率和所属行业费率档次等情况,确定用人单位缴费费率。
”
【解读】对于工伤保险的费率如何确定,各地规定不统一。
中山采用统一费率,所有行业、所有单位一个费率。
有些地方则是按行业、企业情况划分不同的费率。
此次社保法统一了作法,保险费率不仅与行业相关,而且与企业本身情况相关。
安全措施做得好、工伤发生较少的企业将可以按较低的费率交纳社保费,将促使企业改进安全管理。
7、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改由社保支付
【法条链接】第三十八条“因工伤发生的下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二)住院伙食补助费;…(七)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
【解读】之前国务院制定的《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至十级伤残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但此次社保法规定,参保人员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时,
应当享受的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
同时住院伙食补助费也改由社保支付,减轻了企业的负担。
这也促使一些没有为员工办理社保的企业重新考虑社保问题。
8、确立工伤保险欠费社保先行支付制度
【法条链接】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
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
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
【解读】该条保障了工伤职工的利益。
该条虽然并没有直接规定加重用人单位的责任,但是由于届时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来追偿保险待遇,用人单位面对不再是势单力薄的劳动者,而是专业的社保机构,而且可能再想通过和解的方式来解决工伤纠纷就会很困难。
因此发生工伤纠纷,还是应把握时机,可以与劳动者和解的,争取和解。
9、基本养老保险首次确立“全国统筹”目标
【法条链接】第六十四条第三款“基本养老保险基金逐步实行全国统筹,其他社会保险基金逐步实行省级统筹,具体时间、步骤由国务院规定。
”
【解读】全国统筹最大的好处是,能够解决我国幅员辽阔、区域发展不平衡的问题,解决用东部支持西部、城市支持农村的问题,促进全国统一开放劳动力市场的形成。
养老保险实现全国统筹,需要花很长一段时间将各地的缴费标准、养老金核算发放标准统一起来,为此人保部提出的时限是5年内实现,毕
[社会保险法的重点条文解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