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驾驶人醉酒仍然乘坐,乘坐人需对自身损害担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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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驾驶⼈醉酒仍然乘坐,乘坐⼈需对⾃⾝损害担责来源:韶关市中级⼈民法院
【基本案情】
叶某与钟某⼀同吃饭、喝酒。
饭后,叶某明知钟某喝醉酒仍然主动乘坐钟某驾驶的⼩汽车去吃宵夜。
后⼩汽车与饶某驾驶的⼤货车发⽣碰撞,致叶某受伤。
交警部门认定钟某与饶某对事故承担同等责任,叶某不承担责任。
叶某治疗终结后,其右脸、右眼分别被鉴定为九级和⼗级伤残。
叶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交通事故各责任⽅赔偿其损失,赔偿其医疗费、误⼯费、护理费等共计33万余元。
诉讼中,钟某认为叶某明知其喝醉酒仍然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虽对交通事故的发⽣没有责任,但对事故损害后果具有明显过错,应分担责任。
【裁判结果】
韶关中院⽣效裁判认为,本案交通事故造成叶某各项损失数额共计297251.34元,综合事故各⽅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及侵权⼈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的责任,认定钟某应赔偿叶某131526.67元。
在交通事故认定上,叶某虽然对交通事故的发⽣不承担事故责任,但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被侵权⼈对损害的发⽣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的责任”的规定,叶某明知钟某酒驾仍乘坐钟某驾驶的车辆,其对⾃⼰的⾏为后果能够预见,但其懈怠或轻信可以避免,叶某对造成⾃⾝的⼈⾝损害具有过失,可以减轻钟某对其的赔偿责任。
据此,法院酌情减轻了钟某1万元的赔偿责任,判决钟某赔偿121526.27元给叶某。
【典型意义】
酒驾极⼤地增加了发⽣交通事故的可能性和危险性,社会公众对此都有普遍的认知。
如乘车⼈明知驾驶⼈酒后驾车仍然乘坐,发⽣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乘车⼈⾃⾝也有过错,可以适当减轻其所乘坐车辆驾驶⼈对其所负的赔偿责任。
在社会交往中,当发现驾驶⼈有酒后驾驶等危险驾驶⾏为的,不仅不能冒险乘坐其驾驶的车辆,还应劝阻危险驾驶⾏为,以减少交通事故的发⽣或损害的扩⼤,这也是每⼀个公民在社会⽣活中对⾃⾝及他⼈的⼈⾝和财产安全应尽的责任和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