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最新政策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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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政解读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新修订政策
2016年2月4日颁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32号)
2016年6月29日颁发《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通知》(国科发火〔2016〕195号)
重点变化
□取消复审
□条件内容调整
□后续管理系统化、从严要求
认定条件
1.申请认定时工商注册满1年
2.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
□无年限(有效期)
□无独占
□境内授权
□取得授权证书或授权通知书并提供缴费收据
□权利所属人属于公司(未强调单独拥有,但多个权属人仅限一人使用)
□专利类型
Ⅰ类评价:发明专利、国防专利、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
Ⅱ类评价:实用新型、外观设计、软著
注:Ⅱ类知识产权申请高新时,仅限实用一次;Ⅰ类可重复使用
3.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主要产品(收入之和在同期高新收入﹥50%的产品或服务)
□核心支持(未明确)
□高技术服务业:研发与设计服务、检验检测认证与标准服务、信息技术服务、高技术专业化服务、知识产权与成果转化服务、电子商务与现代物流技术、城市管理与社会服务(互联网教育、健康管理等)、文化创意产业支撑技术(舞台设计、三维重构等)
4.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时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科技人员
=直接从事研发和技术创新活动人员+专门从事研发活动管理人员+为研发提供直接服务人员
=在职+兼职+临时聘用
(不含:累计从事研发时间÷全年工作时间˂10%的人员)
职工总数
=在职+兼职+临时聘用(无劳务派遣)
在职:通过劳动合同或缴纳的社保鉴别
兼职+临时聘用:在企业全年累计工作≥183天
科技和职工人数:全年季度平均数
5.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不足3年按实际经营期限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要求
上年销售收入研发费用占比
≤0.5亿元≥5%
0.5亿元~2亿元≥4%
﹥2亿元≥3%
注:境内研发费用占比总研发费用≥60%
□销售收入=主营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收入
按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口径(会计口径)
□研发费用统计未明确只计算费用化
□设置研发费用辅助核算账,并提供相关凭证和明细表
6.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60%
高新收入=产品或服务(发挥核心支持的技术在领域内)收入+技术性收入
技术性收入=技术转让+技术承包+技术服务+受托研发
总收入=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
7.企业创新能力评价达到相应要求(分值核算)
知识产权30分
□技术先进程度8分
□对主要产品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8分
□知识产权数量8分
1项及以上Ⅰ类,7-8分
5项及以上Ⅱ类,5-6分
□知识产权获得方式6分
自主研发,最高6分
受让、受赠、并购等,最高3分
□制定标准、规范、检测方法(最多加2分)
有,1-2分;无,0分
加分后该项最高得分不得超过30分
科技成果转化30分
转化能力转化数量得分
转化能力强≥5项25-30分
转化能力较强≥4项19-24分
转化能力一般≥3项13-18分
转化能力较弱≥2项7-12分
转化能力弱≥1项1-6分
转化能力无0项0分
□科技成果:通过科研与开发形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未强调必须取得知识产权证书)
□转化界定:为提高生产力而对成果进行后续实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等活动
□转化形式:自行投资转化;向他人转化;许可他人使用;与他人合作转化;技术作价投资;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转化数量:同一成果分别在国内外转化,或转化为多个产品、服务、样机等,仅计算一项研发组织管理水平20分
□制定研发组织管理制度,建立研发辅助核算体系,编制了研发费用辅助账6分
□设立科研机构并具备科研条件,与国内外研发机构开展多种行使产学研合作6分
□建立科技成果转化的组织实施和激励制度,建立开放的创新创业平台4分
□建立科技人员进修、技能培训、优秀人才引进、绩效评价奖励制度4分
企业成长性20分
成长性得分指标
赋值
分数
≥35%≥25%≥15%≥5%﹥0≤0
≤20分净资产增
长率赋值
≤10分 A
9-10分
B
7-8分
C
5-6分
D
3-4分
E
1-2分
F
0分销售收入
增长率赋

≤10分
8.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认定机构判定)
提交资料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
□证明企业依法设立的相关注册登记文件
□知识产权证明材料(证书及反映技术水平的材料,参与标准制定情况)、科研项目立项证明(省级以上立项证明,结题或验收的需附结题报告或验收报告)、科技成果转化(总体情况与转化形式、应用成效的逐项说明)、研究开发的组织
管理(总体情况与五项指标符合情况的具体说明)等相关资料
□企业高新技术产品(服务)的关键技术和技术指标、生产批文、认证认可和相关资质证书、产品质量检验报告等相关资料
□企业职工可科技人员情况说明资料
□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研发费用和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报告或鉴证报告,并附研究开发活动说明材料(无复审)
□有资质中介机构出具的近三年财务会计报告(含会计报表、会计报表附注和财务情况说明书)
□近三年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注1:涉密企业需做脱密处理
注2:认定小组视情况对部分申报企业实地核查
后续管理
□年报
取得证书后,每年5月底前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填报: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
□更名或重大变化
更名或发生分立、合并、重组、经营业务发生变化等,应在3个月内(原15日内)向认定机构报告
□搬迁
跨认定机构整体搬迁,高新资格有效期内继续有效;部分搬迁,迁入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资格取消
□申请认定过程中存在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
□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有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
□未按期报告与认定条件有关重大变化情况,或累计两年未填报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新增)
□惩罚
对被取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企业,由认定机构通知税务机关按《税收征管法》及有关规定,追缴其自发生上述行为之日所属年度起已享受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注1:偷税并不会导致资格被取消
注2:被取消资格后再次认定无时间限制(但当年取消的当年不得再次申请)原来5年内不能再次申请
抽查
科技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建立随机抽查和重点检查机制,发现不符合认定条件所属年度起已经享受的税收优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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