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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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公布日期】2020.05.09
•【字号】鲁自然资字〔2020〕47 号
•【施行日期】2020.05.09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矿产资源
正文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面开展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
各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属有关单位:根据《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 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 号)和《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
2025 年)编制工作方案》的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省厅决定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 年)编制工作。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高度重视规划编制工作
矿产资源规划是国家发展规划体系中的重要专项规划,是指导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的纲领性文件,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矿产资源勘查、开采活动的重要依据。
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工作应遵循自上而下、上下联动、压茬推进的原则,坚持新发展理念,贯彻国家和省重大决策部署,落实全国规划的目标任务,优
化资源配置,提高矿产资源保障能力,保障资源安全,服务我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同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加强与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生态环境、水利、商务、应急管理等相关部门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协同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各市要尽快制订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工作方案,成立工作专班,落实工作经费,全面启动规划编制工作。
二、明确规划编制要求本轮规划基期为 2020 年,2025 年为目标年,展望到 2035 年。
原则上各设区市和有矿业活动的县(市、区)都要编制矿产资源规划,对于未编制规划的县(市、区),要在市级规划中作出具体安排。
市、县级规划要充分做好与全国和省级规划的衔接,做好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生态保护红线评估调整及自然保护地整合优化等工作的衔接;要结合本地资源状况,充分利用矿产资源国情调查等最新成果,结合自然资规〔2019〕7 号文的有关矿产资源管理改革的精神,超前谋划,科学编制,突出规划的战略性、科学性、可操作性;要按照部制定下发的《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技术规程》《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全面掌握规划编制工作的总体思路,准确把握矿产资源规划编制重点,合理设计专题研究内容,开展基础性研究和重要专题研究,优化矿业结构和布局,保障重点矿种供给,合理预留开发利用空间。
三、做好上轮规划实施评估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客观评估上轮规划实施情况,总结主要成效、经验做法,分析存在的不足和问题。
针对本地区矿产资源管理工作中存在的突出矛盾,抓住绿色矿山建设、节约集约利用、提升矿业市场活力、结构布局优化、资源总量调控等重大关键问题,深入研究前瞻性、关键性、深层次问题,科学研判供需形势,为新一轮规划编制提供有力支撑。
四、时间安排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有序推进规划编制工作。
市县
级规划与省级规划同步部署、同步研究、同步编制。
省级规划将于 2020 年底前完成规划草案编制,2021 年 6月底完成编制工作,报请省政府同意后,报部审批,由省政府发布实施。
市、县级规划要在 2020 年底前完成上轮规划的评估,并完成专题研究,2021 年 5 月底前,完成与上级规划论证衔接,2021 年 9 月底前完善文本、组织规划论证,经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上一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批,由同级人民政府发布实施。
规划数据库应与规划编制同步完成、同步审查、同步报批。
联系人:蔺征,联系电话:*************。
附件:1.自然资源部关于全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编制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发〔2020〕43号)
2.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技术规程》和《市县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编制要点》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0〕19号)
3.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 年)编制工作方案
山东省自然资源厅
2020年5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