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习律师考核重点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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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核。

进行。

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第十条对实习人员道德品行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十一条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列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情形和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二)律师职业道德相关规定掌握程度;(三)诚信意识和敬业精神;(四)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第十一条对实习人员执业素养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专业知识掌握程度;(三)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四)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五)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六)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七)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按照本规程第八条至第十二条规定的内容,对实习人员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完整

. . .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实习律师考核办法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办法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泰安市律师协会(下称市律协)设立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在泰安市律师事务所依法实习的人员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人员实习一年期满后,须经市律协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人员实习期满后六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市律协提出书面考核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一)《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二)《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鉴定书》;(四)《泰安市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五)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六)律师所确认的不少于三千字的实习人员《实习总结》;(七)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八)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中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由实习指导律师及接受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纪律执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做出如实评价。

第五条泰安市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

市律师协会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考核时间。

第六条在考核过程中,考委会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并对实习人员的素质进行综合测评,考核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一)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二)实习人员掌握《律师法》及律师执业管理基本知识情况;(三)实习人员掌握律师职业道德、执业纪律规范及执业行为规范情况;(四)实习人员实习项目完成情况;(五)实习人员掌握与实习项目相关的业务知识情况;(六)实习人员遵守实习纪律情况。

第七条考委会对实习人员考核的方法包括但不限于:(一)材料审查。

中卫实习律师考核

中卫实习律师考核

中卫实习律师考核
中卫实习律师考核内容:
一、做律师技艺其次,关键在做人。

名声显赫的“大”律师无不是具有大丘壑、大智慧、大局观。

大多数的律师待人处世无不是如临深渊、如履薄冰。

要想成为一名受人尊重的成功律师就要多思、多想、多听、多问、多看、慎言、慎行。

二、端正心态,头脑清醒。

罗马不是一天建成的,任何事情都要有一个过程。

要克服急躁、冒进、挫折对我们的不利影响,时刻以谦和的态度对待与之交往的任何一个人,以积极的心态面对我们经历的每一件事情,要做到精神饱满但不热烈亢奋,自信沉着而不是锋芒毕露,文质彬彬而不是轻佻浮躁,谦虚谨慎而不是唯唯诺诺。

三、养成良好的工作习惯。

好的习惯可以成就人的一生。

良好的工作习惯可以让你快速提升工作效率。

坚持写工作日志,既是我们繁琐工作的备忘,又可以有助于我们建立并维系好自己的网络,同时也记录下自己成长的经验。

有人将拿到实习证到成为一名独立开展工作的执业律师这一过渡期称之为“羽化期”,那就在这承前启后,对自己来说既是终点又
是起点的今天,祝福自己,但我更相信历经磨难,破茧成蝶的魅力时刻会很快到来。

实习律师实习人员面试重点记忆内容(2)

实习律师实习人员面试重点记忆内容(2)

面试考核-记忆重点一、八项禁止(两收费+两秩序,两违规、虚假与便利)(1)私自接受委托、收取费用,接受委托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2)接受对方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与对方当事人或者第三人恶意串通,侵害委托人的利益;(3)煽动、教唆当事人采取扰乱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等非法手段解决争议;(4)扰乱法庭、仲裁庭秩序,干扰诉讼、仲裁活动的正常进行;(5)违反规定会见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6)向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行贿,介绍贿赂或者指使、引诱当事人行贿;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方式影响法官、检察官、仲裁员以及其他有关工作人员依法办理案件;(7)故意提供虚假证据,或者威胁、利诱他人提供虚假证据,妨碍对方当事人合法取得证据;(8)利用提供法律服务的便利谋取当事人争议的权益。

其他禁止行为:1. 律师在执业期间不得以非律师身份从事法律服务;2. 律师只能在一个律师事务所执业;3. 律师不得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间继续执业,或者在律师事务所被停业整顿期间、注销后继续以原所的名义执业4. 律师不得在同一案件当中为双方当事人担任代理人,不得在代理与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益冲突的法律事务;5. 律师担任各级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二、不正当竞争(两故意+两明示,收费低+乱承诺)(1)故意诋毁、诽谤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声誉、信誉;(2)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3)明示或暗示可以帮助委托人达到不正当目的,或以不正当的方式、手段达到委托人的目的(4)向委托人明示或暗示律师或律师事务所与司法机关、政府机关、社会团体及其工作人员具有特殊关系,排斥其他律师或律师事务所;(5)无正当理由,以在同行业收费水平以下为条件吸引客户,或采取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方式争揽业务;(6)就法律服务结果或司法诉讼的结果做出任何没有事实及法律根据的承诺。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正式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和《海南省律师协会章程》、《海南省实习律师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省律协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省律协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律协统一组织实施全省的实习考核工作,省律协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省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省律协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省律协负责人、省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省律协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协会现任理事会理事担任。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 1 -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实习考核还可以采取实地考察、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实习场所、实务训练档案等进行抽查了解,检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和实习表现四个方面。

第九条对实习人员政治素质的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一)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相关知识掌握情况;(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律师制度相关知识掌握情况;(四)律师职业观、价值观;(五)社会责任感。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修订稿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修订稿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律师实习阶段的培训和考核工作,提高律师执业人员的专业素质和实践能力,根据《律师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律师事务所应设立律师执业实习岗位,安排实习律师在执业助理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实习。

第三条律师执业实习期限为一年,按季度进行考核,每个季度结束时进行一次考核。

第四条实习律师应具备以下条件:1.符合《律师法》规定的学历要求;2.通过国家司法考试;3.具备良好的道德素质和职业操守;4.具备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5.具备基本的法律理论知识和实务操作技能。

第五条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实习律师参加专业培训,培养其法律实践能力和业务水平。

第二章考核内容和标准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安排,参与各类法律事务的办理和处理工作。

其中包括但不限于:1.协助律师代理客户进行诉讼和非诉讼案件的办理;3.协助律师参与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核;4.协助律师参与法律研究和法律事务管理。

第七条实习律师的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诉讼代理能力:包括法庭辩论技巧、证据收集和调查能力等;2.法律文书写作能力:包括合同、诉状、答辩状、函件等;4.法律研究和分析能力:包括对法律问题进行独立思考和分析的能力;5.法律事务管理能力:包括案件管理、时间管理和团队协作能力等。

第八条实习律师的考核标准应根据律师事务所的具体情况和需要确定,要综合考察实习律师在各项工作中的表现和能力,量化为综合评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第九条每个实习季度结束时,律师事务所应组织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考核包括个人面试、现场表现和笔试等环节。

第十条考核环节应公开、公正、公平,考核结果应及时向实习律师反馈。

第十一条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两种,不合格的实习律师应终止实习。

实习期内,不合格的实习律师有权向律师事务所提出申诉,律师事务所应及时召开听证会进行处理。

第四章奖励和处罚第十二条表现优秀的实习律师可获得奖励,奖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况:1.在实习期间表现出色,得到客户的好评;2.在实习期间参与重大案件并取得显著的业绩;3.在实习期间获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是对律师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进行评估的一种制度。

通过实习考核,律师事务所可以评估实习生的能力和素质,帮助实习生提高自身的专业水平,并为实习生提供更好的发展机会。

下面是一个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规程,具体包括考核对象、考核内容、考核方式和考核结果的处理等。

一、考核对象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的对象是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法学专业本科或研究生毕业生。

实习期一般为一年,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适当延长。

二、考核内容1.实际工作表现:考核实习生在实际工作中的表现,包括工作态度、工作效率、工作质量等。

2.专业能力:考核实习生的法律专业知识掌握程度,包括法律文书的起草和审查、法律研究和法律实务能力等。

3.团队合作能力:考核实习生在团队中的合作态度和能力,包括与同事的沟通协作和与上级的配合等。

4.个人发展:考核实习生的个人发展情况,包括自我学习和提升能力的努力程度、参加培训和学术交流的情况等。

三、考核方式1.日常考核:律师事务所的工作人员会对实习生的工作进行定期的日常考核,包括实习生的工作进展和表现等。

2.专项考核:律师事务所会安排针对性的专项考核,包括模拟法庭辩论、案例分析和团队合作等,以全面评估实习生的能力和素质。

3.面试考核:在实习结束前,律师事务所会安排面试,对实习生进行综合评估,以确定是否录用为正式律师执业人员。

四、考核结果的处理根据实习生的考核表现,律师事务所可以有以下处理结果:1.正式录用:对于表现优秀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将其录用为正式的律师执业人员。

2.延长实习期:对于表现一般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延长其实习期,给予进一步的培训和发展机会。

3.不录用:对于表现不合格的实习生,律师事务所可以不予录用,结束实习合同。

五、考核结果的沟通和反馈律师事务所会将实习生的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向其反馈,并与实习生进行面对面的沟通,对考核结果进行解释和讨论。

同时,律师事务所会根据反馈结果制定相应的辅导和培训计划,帮助实习生改进和提升。

实习律师培训考试重点内容及题型

实习律师培训考试重点内容及题型

考试重点内容及题型简答题:一、四个底线全国律师工作会议上,孟建柱要求,律师执业必须坚守四条底线:1.要遵守宪法法律,从内心深处信仰法治,自觉拥护宪法确立的根本政治制度;2.要忠于事实真相,要坚持用事实说话,不能歪曲事实、伪造证据;3.要严守执业纪律,不能闹庭罢庭,妨碍诉讼、仲裁活动正常进行;4.要谨言慎行,对案件不能信口开河,更不能肆意炒作案件,搞“舆论审判”。

二、会见的六条不准律师会见在押或者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及其有关会见的规定。

1.不得故意干扰监管场所管理秩序和办案机关正常办案工作。

2.不得携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无关人员参加会见;3.不得在侦查期间向犯罪嫌疑人泄露同案人员是否到案、案件基本证据收集情况以及核实证据;4.不得采取威胁、引诱、欺骗等方式促使犯罪嫌疑人作出虚假供述;5.不得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递信函、钱物以及其他监管羁押机关所禁止的物品;6.严禁将电脑、通讯工具、音像传输和存储等电子设备提供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使用,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播放存储在电子设备里的照片、音频、视频和文字材料,或利用电子设备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拍照和对外传输视听资料。

三、执业律师宣誓词我志愿成为一名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律师,我保证忠实履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神圣使命,忠于祖国,忠于人民,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维护宪法和法律尊严,执业为民,勤勉敬业,诚信廉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努力奋斗!论述题:张思之律师说:“律师要具有哲人的智慧,诗人的激情,法学家的素养,政治家的立场,四者统一于科学的使命和职业良心与社会正义之中。

”谈谈对这句话的理解。

案例题:考察十个违规行为穿插着考违规行为,涉及到律师行为以及诚信等的要点需要注意。

填空题、判断题、选择题要点:1、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律师考核

律师考核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为规范考核活动,确保实习律师考核的公平、公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行业规范,结合我市实际及近几年的实习律师考核经验,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定义】本指引所称的实习律师考核是指:实习律师实习一年期满,中山市律师协会(以下简称“市律协”)受理该实习律师的考核申请后,市律协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考委会”)考核小组对该实习律师所提交的书面考核材料及对其所进行的面试考核。

第三条【标准】本指引所称的考核标准是指:考委会考核小组对实习律师进行书面考核及面试考核时所遵循的基本标准。

第二章指导思想和目标要求第四条【指导思想】实习律师考核工作的指导思想是: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加强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的社会责任感,督促其践行律师职业操守,全面提升其提供法律服务的质量和服务水平,提高我市律师队伍素质。

第五条【目标要求】考核的目标要求是:以考核律师职业道德及执业纪律为核心,以考核实习律师是否熟练掌握了律师业务基本技能,初步具备独立执业能力为重点,全面核实实习律师是否规范执行有关的实习管理规定和完成实习任务的情况。

第三章组织考核第六条【考核组织实施及安排】考核工作由市考核委员会组织实施,市律协秘书处具体安排考核工作。

考委会是在市律协理事会领导下的对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证书,申请在本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的专门委员会。

考委会工作遵循《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工作规则》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考委会组成】考委会由若干委员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至二名,委员由市律协理事会决定产生。

考委会由理事组、律管组、资深律师组三组构成。

理事组由市律协理事组成;律管组由市律协党总支委员与公律司鉴科人员组成;资深律师组由各律师所执业十年以上的律师自愿报名,经市律协理事会审核通过并向全市律师公示后产生。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中山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实习律师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市律师协会实习律师考核委员会(下称“考委会”)负责对依法取得法律执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在我市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实习律师进行考核。

第三条实习律师实习结束,须经考委会考核合格,方可申请律师执业证。

第四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三个月内,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向考委会提出考核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登记表》,由指导律师负责对实习人员思想道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态度等填写评语,并签署加盖律师所公章;(二)《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三)《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原件;(四)《实习日志》,每月由指导律师签字确认。

第五条收到考核申请后,考委会考核小组到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进行实地检查,检查内容如下:(一)律师事务所是否为实习律师提供了工作场所及工作条件;(二)指导律师是否亲自进行实习指导工作;(三)是否建立实习日志、实习工作档案;(四)实习律师是否完成律师事务所指派的刑事、民事、行政诉讼、非诉讼案件,法律咨询、代书等方面的业务辅助工作;(五)实习期间是否有违反实习管理有关规定的情形;(六)其他应当检查事项。

第六条考委会考核小组完成上述检查后,作出《实习律师初步考核评定》结果,上报考委会。

考委会根据实习律师的申请和实际情况,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复试考核工作。

第七条考委会组织委员进行复试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实习律师品行表现,职业操守是否符合条件;(二)实习律师是否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是否具备独立执业能力。

复试采用面试方式进行,面试人员须当面回答考委会委员提出的相关执业常识及一般业务技巧等问题。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第一篇: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规程(2014年3月27日第八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第二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六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查、面试考核和公示实习人员因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参加当期实习考核的,应当在前款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延期考核申请,经律师协会批准后可以在延期时间届满前申请考核。

实习律师考核规程 李云东

实习律师考核规程 李云东

实习律师考核规程李云东
第一条为了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把好律师执业准入关,为律师行业输送合格人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应当根据本规程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的原则,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以及宗成实习项目的情况、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第四杂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统一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具备考核条件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授权、可以组织实施本区域的实习考核工作。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负责进行指导、监督。

律师协会组织实施实习考核工作,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五杂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
习考核委员会(以下简称“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工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负责人、司法行政机关管理人员和执业律师组成。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律师协会负责人担任。

执业律师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应当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验,具体选任条件及选任程序,由负责实习考核的律师协会根据本区域实际情况确定。

实习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实习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实习律师的实习活动,提高律师行业的整体素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在律师事务所或其他法律服务机构实习的实习律师。

第三条实习律师的实习期为一年,自实习备案之日起计算。

第四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实习机构的管理规定,参加实习机构组织的各项培训和实践,并接受实习机构的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实习要求第五条实习律师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 持有有效的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律师资格证书;2. 通过实习机构对其政治素质、道德品行和业务能力的初步审查;3. 按照规定向实习机构提交相关材料。

第六条实习律师在实习期间应当:1. 参加实习机构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实践活动;2. 遵守实习机构的规章制度,尊重同事和当事人;3. 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

第三章实习管理第七条实习机构应当对实习律师进行以下管理:1. 建立实习档案,记录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2. 定期对实习律师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能力等;3. 对实习律师的实习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实习质量。

第四章实习考核第八条实习律师实习期满后,应参加实习机构的考核。

第九条实习考核内容包括:1. 政治素质;2. 道德品行;3. 业务能力;4. 实习表现。

第十条实习考核合格者,可获得实习证书。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细则由[省/市]律师协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内容仅为根据您提供的信息整理的《实习律师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概述,具体实施细则可能因地区和机构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实习律师考核细则

成都市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2015年1月26日成都市律师协会第六届三次理事会会议审议通过,2015年2月10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根据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考核规程》,四川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实施细则》)、《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细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申请律师执业而在成都市区域内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以下简称“实习人员”),一年实习期满后,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实习考核。

第三条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坚持依法、合规、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执业素养、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情况进行全面考核。

第四条实习考核工作由市律协组织实施,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指导、监督。

第二章考核委员会第五条市律协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习考核工作。

第六条实习考核委员会依托市律协律师考核工作委员会设立,由执业律师代表和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其中执业律师在实习考核委员会总人数中所占比例不低于三分之二。

实习考核委员会主任由市律协考核工作委员会负责人担任。

第七条担任实习考核委员会委员的执业律师应符合下列条件:(一)执业八年以上;(二)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执业水平;(三)具有较高的政治修养和职业道德素养,无不良记录;(四)有较强的责任心和职业荣誉感;(五)在本区域律师行业内具有较高的声誉和威望;(六)没有受过行政处罚和行业处分。

第三章考核程序与考核内容第八条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

律师协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就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及集中培训相关内容组织实习人员闭卷考试,作为考核实习人员的内容之一,也可以通过实地考察、查阅工作档案、与实习指导律师访谈等方式,对实习人员提供考核材料的真实性和遵守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核查。

佛山实习律师考核规定

佛山实习律师考核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申请律师执业人员(以下简称“实习律师”)实习的管理与考核,保障实习的质量和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证管理办法》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广东省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佛山市律师协会开展实习律师的管理考核工作,接受司法行政机关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实习律师管理考核机构第三条佛山市律师协会设立实习律师管理考核工作委员会(以下简称“考核委员会”),负责对实习律师实习活动的管理考核工作。

第四条考核委员会主任由理事兼任,考核委员会成员由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会长成员、理事成员、市律师协会党委部分委员,市律协纪律与调解工作委员会主任、市律协各专业委员会主任、正副秘书长组成。

考核委员会委员的任期至本届理事会期满为止。

考核委员会根据每批申请面试考核实习律师的具体情况,委托市司法局律师管理部门负责人、市律协秘书长及考核委员会其他委员组成5至7人的考核小组,履行考核委员会全部职责,具体实施该批实习律师的面试考核和综合评定工作。

考核小组委派包括1名会长成员在内的3位小组成员具体负责实习律师的面试考核及其评分。

为了保证考核的严肃性和公正性,避免人为因素影响考核结果,3位小组成员名单不得提前向任何人透露,否则,泄密人将承担相应的泄密责任。

考核工作实行回避制度,考核委员会成员不得参与本人所在律师所实习律师的考核工作。

考核小组的各项工作,接受考核委员会的指导监督。

第五条考核委员会可根据本市实际,制定工作指引,进行程序化、制度化管理。

考核委员会委托考核小组对我市实习律师实习活动中发生的是否准予实习登记、暂缓实习登记、延长实习期、重新实习以及与实习活动相关的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律师所出现的问题做出处理决定;对实习活动中出现的按规定应给予行政处罚或行业处分的行为提出建议意见;对实习考核结果进行评定。

中华全国律协实习考核第七条

中华全国律协实习考核第七条

中华全国律协实习考核第七条
第七条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违规正在接受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查处结果作出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七条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同意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该所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凭证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复印件或其他能够证明其在实习地居
住的证明材料;
(五)申请实习人员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五条规定的申请实习条件且不具有本规则第六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六)申请实习人员能够参加全部实习活动的书面承诺;
(七)申请实习人员近六个月内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八)同意接收申请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本所符合本规则第八条规定和不具有本规则第九条规定情形的书面承诺;
(九)拟任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本人符合本规则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书面承诺;
(十)申请实习人员为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提交组织关系转接证明;
(十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拟兼职律师执业的人员申请实习登记的,除提交前款规定的相关材料外,还应当提交在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从事法学教育、研究工作的书面承诺和所在单位同意其实习的证明。

实习人员对提交的上述材料真实性承担责任;接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提交的上述材料的真实性进行形式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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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机关的年度检查考核。 第六十四条 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
督管理,履行下列职责:(四)监督律师事务所进行清算、申请注销的情况;(五)监督律师 事务所开展律师执业年度考核和上报年度执业总结的情况;(六)受理对律师事务所的举报 和投诉;(七)监督律师事务所履行行政处罚和实行整改的情况;
第六十五条 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四)依法定职权对律 师事务所的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对依法应当给予吊销执业许可证处罚的,向上一级司法 行政机关提出处罚建议。(五)组织开展对律师事务所的年度检查考核工作。(六)受理、审 查律师事务所设立、变更、设立分所、注销申请事项。
第六十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履行下列监督管理职责:(五)依法对 律师事务所的严重违法行为实施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监督下一级司法行政机关的行政处 罚工作,办理有关行政复议和申诉案件;(六)办理律师事务所设立核准、变更核准或者备 案、设立分所核准及执业许可证注销事项;
律师法 第三条 律师执业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律师执业必 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律师执业应当接受国家、社会和当事人的监督。 律师依 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申请律师执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 通过国家统一司法考试; (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 (四)品行良好。申请兼职律 师执业的,还应当提交所在单位同意申请人兼职从事律师职业的证明。 受理申请的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二十日内予以审查,并将审查意见和全部申请材料报送省、 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材料之日 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执业的决定。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不准予执业的,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七条 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颁发律师执业证书: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 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 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撤销准予执 业的决定,并注销被准予执业人员的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贿赂等不正当 手段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 (二)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的。 第十一条 律师担任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任职期间不得从事诉讼 代理或者辩护业务。 第十五条 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还应当有三名以上合伙人,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 上执业经历的律师。 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采用普通合伙或者特殊的普通合伙形式设立。合 伙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六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法第十四条规定的条件外,设立人还应 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的律师。设立人对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设立合伙律 师事务所,还应当提交合伙协议。 第十九条 成立三年以上并具有二十名以上执业律师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可以设立分所。 设立分所,须经拟设立分所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审核。 律师在法庭上发表的代理、辩护意见不受法律追究。但是,发表危害国家安全、恶意诽 谤他人、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言论除外。 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中涉嫌犯罪的,侦查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或者所 属的律师协会;被依法拘留、逮捕的,侦查机关应当依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通知该律师的家 属。 第五十一条 律师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警告处罚后一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警告处罚 情形的,由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的区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给予停止执业三个月以上一年 以下的处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律师事务所因违反本法规定,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 顿处罚情形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五十三条 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律师,处罚期满未逾三年的,不得担任合 伙人。
第五十四条 律师违法执业或者因过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承 担赔偿责任。律师事务所赔偿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行为的律师追偿。
第五十五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的,由所在地 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 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 第十二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需要翻译人员随同参加的,应当提 前向办案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交翻译人员身份证明及其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办案机关应当 及时审查并在三日以内作出是否许可的决定。许可翻译人员参加会见的,应当向辩护律师出 具许可决定文书,并通知看守所。不许可的,应当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并通知其更换。 翻译人员应当持办案机关许可决定文书和本人身份证明,随同辩护律师参加会见。 第二十五条 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 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 第九条 设立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 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三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设立人应 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三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十条 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书面合伙协议;(二)有二十名以上合伙人作为设立人;(三) 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三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四)有人民币一千万元以上 的资产。 第十一条 设立个人律师事务所,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 下列条件:(一)设立人应当是具有五年以上执业经历并能够专职执业的律师;(二)有人民 币十万元以上的资产。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受理申请机关报送的审查意 见和全部申请材料之日起十日内予以审核,作出是否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的决定。 准予设立的,应当自决定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人颁发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 不准予设立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设立律师事务所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 市司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设立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一)申请人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设立决定的;(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或者违反 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设立决定的。 第三十一条 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终止:(一)不能保持法定设立条件, 经限期整改仍不符合条件的;(二)执业许可证被依法吊销的;(三)自行决定解散的;(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终止的其他情形。 律师事务所在取得设立许可后,六个月内未开业或者无正当理由停止业务活动满一年的,视 为自行停办,应当终止。 律师事务所在受到停业整顿处罚期限未满前,不得自行决定解散。 第五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规定,建立执业风险、事业发展、社会保障等基金。 第五十七条 已担任合伙人的律师受到六个月以上停止执业处罚的,自处罚决定生效之 日起至处罚期满后三年内,不得担任合伙人。 第五十九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于每年的一季度经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向设区的市 级司法行政机关提交上一年度本所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辖市的律师事务所 的执业情况报告和律师执业考核结果直接向所在地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提交,接受司法行
律师执业行为规范 第二十六条 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不得发布律师广告: (一)没有 通过年度考核的; (二)处于停止执业或停业整顿处罚期间的; (三)受到通报批评、公 开谴责未满一年的。 第二十七条 律师个人广告的内容,应当限于律师的姓名、肖像、年龄、性别,学历、 学位、专业、律师执业许可日期、所任职律师事务所名称、在所任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期限; 收费标准、联系方法;依法能够向社会提供的法律服务业务范围;执业业绩。 第三十二条 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可以宣传所从事的某一专业法律服务领域,但不得自我 声明或者暗示其被公认或者证明为某一专业领域的权威或专家。 第七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律师执业不正当竞争行为:(一)诋毁、诽谤其他 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信誉、声誉;(二)无正当理由,以低于同地区同行业收费标准为条件 争揽业务,或者采用承诺给予客户、中介人、推荐人回扣、馈赠金钱、财物或者其他利益等 方式争揽业务;(三)故意在委托人与其代理律师之间制造纠纷; (四)向委托人明示或者
律师执业管理办法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从事律师职业: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 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 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作出准予该申请人执业决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 法行政机关撤销原准予执业的决定,收回并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一)申请人以欺诈、 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准予执业决定的;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执业或者 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执业决定的。 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 执业证书: (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 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 第四十八条 律师受到停止执业处罚的,应当自处罚决定生效后至处罚期限届满前,将 律师执业证书缴存其执业机构所在地县级司法行政机关。
律师业务档案管理办法 第十八条 律师业务档案的保管期限规定为永久、长期和短期三种。列为长期保管,保 管期限为二十年至六十年。列为短期保管,保管期限为五年至十五年。具体保管期限,由立 卷人提出主任决定。
第二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永久保管的档案,在本所保存十年。保存期满后向同级档案馆 移交
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 第三十条 省司法应当于每年的五月底将本行政区域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的情况报 告司法部,同时抄送省律师协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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