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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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
【法规类别】治安管理
【发文字号】建设[1995]334号
【失效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1041号――关于宣布失效一批住房城乡建设部文件的公告
【发布部门】建设部(已撤销)
【发布日期】1995.05.29
【实施日期】1995.05.29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建设部关于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的通知
(建设[1995]33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计划单列市建委,国务院有关部委及行业总会,总后勤部营房部,中建总公司:
近几年来,建筑火灾的数量一直呈上升态势,尤其是特大建筑火灾的频频发生,给国家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巨大的损失,严重地危害了经济建设和社会稳定。
为在建设工作中进一步加强防火管理,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的精神,力争将火灾隐患减少到最低水平,现通知如下:
一、认真做好城镇消防规划工作
1.消防工作是城镇公共安全和防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城镇消防设施是重要的城镇基础设施,各地在城镇建设中,必须将城镇规划与城镇消防工作、城镇消防设施的配置统一考虑,综合部署。
要严格执行《城市规划法》和公安部、建设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发布的《城市消防规划建设管理规定》。
今明两年,凡未制定消防规划的城镇都要制定消防专项规划,综合协调并确定消防设施的发展目标和总体布局,并纳入城镇总体规划。
城镇总体规划缺少消防规划或消防规划不合理的,不予审批。
在编制详细规划时,要按照国家颁布的规范和标准落实各项消防设施及其用地,确保城镇消防设施建设需要。
2.各级规划管理部门在审批建设项目时,要按照各类建设项目的防火技术规定严把审批关。
规划建设地铁、机场、火车站、港口等大型公共设施时,要同时规划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