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意见
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玉溪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24•【字号】玉政发〔2021〕18号•【施行日期】2021.12.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玉溪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意见玉政发〔2021〕18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和企事业单位,中央、省驻玉单位:为牢固树立“抓发展必须抓产业,抓产业必须抓市场主体培育”的鲜明导向,围绕让市场主体多起来、活起来、大起来、强起来的目标,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保护和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提高市场资源要素配置效率,推动高质量发展,结合玉溪市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以及省委省政府玉溪现场办公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推进高质量发展,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围绕构建玉溪现代产业体系,健全完善市场主体培育引进机制,激励创业创新,打造一批行业龙头企业、扶持一批高税收高利润企业、培育一批高新技术企业、支持一批上市挂牌企业、增加一批成长入规企业、创建一批知名品牌企业,为推进“一极两区”建设奠定坚实基础。
(二)工作目标到2025年,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或超过全国、全省平均水平。
──市场主体多起来。
在2020年末实有市场主体22.76万户基础上年均增长11.60%,到2025年末,市场主体总量达到39.40万户,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130户以上。
市场主体中企业数在2020年末3.45万户基础上,年均增长16.60%及以上,到2025年末达到7.44万户,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达到33户以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22.03.24•【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政策解读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充分发挥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职能,激发市场创业创新活力,市场监管总局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与《条例》3月1日同步施行。
现就《实施细则》有关问题进行以下解读。
一、《实施细则》出台的背景是什么?《条例》于2022年3月1日起施行。
这是我国制定出台的第一部统一规范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的行政法规,对在我国境内以营利为目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登记管理作出统一规定,为保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促进创业创新、维护市场秩序提供了坚实的法治保障。
李克强总理高度重视《条例》的制定实施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会同相关部门抓实抓细,使《条例》真正落地,更好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特别是在考察总局时强调,“要以实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为契机,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
《条例》明确“国务院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照本条例制定市场主体登记和监督管理的具体办法”。
为贯彻落实《条例》相关工作要求,市场监管总局研究起草了《实施细则》,并于2021年9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同年10月,市场监管总局在江苏省常州市召开了部分省级市场监管部门专题研讨和征求意见座谈会。
在此基础上对《实施细则》进行了修改完善,并按照部门规章制定程序进行审查发布。
二、《实施细则》制定的考虑是什么?《实施细则》制定的思路与《条例》保持一致,统一各类市场主体登记管理规定,方便群众高效办理登记,建立公开透明稳定可预期的市场准入制度。
《实施细则》制定包括以下三方面主要考虑:一是细化《条例》规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1.24•【字号】闽政办〔2021〕4号•【施行日期】2021.01.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秩序正文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平潭综合实验区管委会,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1月24日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精神,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践行“马上就办、真抓实干”优良作风,把优化营商环境作为我省推进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升软实力和核心竞争力的重要举措,对标国际国内先进水平,实施一批突破性、引领性改革创新举措,全力解决“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建设中的“堵点”“痛点”“难点”问题,提升政府服务水平,努力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为全方位推动高质量发展超越、加快新时代新福建建设提供有力支撑。
至2022年,有利于创新创业创造的发展环境进一步优化,市场主体更加活跃,发展动力更加强劲,企业群众对营商环境的满意度进一步提升,全省营商环境水平位居全国先进行列。
二、主要任务(一)持续提升投资服务水平1.推进投资项目审批便利化。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3.09•【字号】•【施行日期】2023.03.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南京市委办公厅印发《关于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二十大精神,全面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对江苏提出的“在高质量发展上继续走在前列”的殷切期望和“四个走在前”的重大任务,全力构建“干部敢为、地方敢闯、企业敢干、群众敢首创”的发展氛围,充分发挥南京科创优势,进一步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一流营商环境,加快形成可持续的高质量发展体制机制,服务构建新发展格局,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全力集聚高端化资源,全面支撑科技自立自强(一)深化科技体制改革。
充分发挥国家科技体制综合改革试点城市先锋作用,推动科技创新“范式转换”。
按国家授权支持有条件的在宁高校院所深入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长期使用权试点,大力支持“双一流”高校、中科院系等科研单位创新成果就地转化,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尽职免责负面清单,形成更加合理的科技成果转化利益分配机制。
开展科技人才评价改革试点,探索形成不同创新活动类型的科技人才分类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
(二)加快高端人才集聚。
依托重大科创平台,持续汇聚中外院士、诺奖和图灵奖获得者等具有国际影响力、取得重大原创成果的顶尖科学家,形成战略科学家梯队。
赋予大院大所、创新平台、龙头企业等用人主体自主权,自主评定举荐人才。
推进科研人员聘期评价、长周期考核、契约化管理,在立项选题、资源配置等方面赋予更大自主权。
统筹职业教育、高等教育、继续教育协同创新,扎实推进新时代教育、科技、人才“三位一体”高质量协同发展。
加强国际人才街区建设,优化海外高层次人才创新合作和服务对接机制,支持创新主体面向全球招募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和青年科技人才。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
山东省口岸办公室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山东省商务厅,山东省交通运输厅,山东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山东海事局,山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2.02.10•【字号】鲁口通字〔2022〕1号•【施行日期】2022.0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省口岸办等部门《关于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部门: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贸易便利化重要指示精神,落实海关总署等10部委《关于进一步深化跨境贸易便利化改革优化口岸营商环境的通知》(署岸发〔2021〕85号)要求,落实海关总署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专项行动有关部署,加强口岸营商环境创新,进一步提升跨境贸易便利化水平,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深化通关全链条业务改革1.完善通关申报模式。
进一步完善进出口货物“提前申报”“两步申报”通关模式,支持企业自主选择申报方式,鼓励引导企业“提前申报”“两步申报”。
尊重企业意愿,在符合条件的港口扩大进口货物“船边直提”和出口货物“抵港直装”试点。
(青岛海关、济南海关按职责分工负责)2.优化提升查验服务。
依托“单一窗口”开展查验信息推送和调箱到位信息反馈工作,引导企业用好“单一窗口”查验预约服务,进一步推行免到场查验。
在有条件的港口开展“先期机检、码头直提”模式改革,实施顺势机检查验,实现无感快速通关。
(省口岸办、青岛海关、济南海关、省交通运输厅按职责分工负责)3.推进“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实施。
加大对现有“主动披露”制度和容错机制政策的宣传,便利企业用足用好政策;对经认定非主观原因造成的申报差错和企业主动披露的违规行为,不予记录报关差错或依法从轻、减轻、免予处罚;深入了解企业需求,争取海关总署支持,逐步扩大适用范围。
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最新)
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最新)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摘要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营商环境的改善成为各国政府的重要任务。
本文提出了一系列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包括简化行政审批程序、降低税负、加强公平竞争监管、强化知识产权保护等。
这些方案旨在吸引更多的外资、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激发市场活力,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
第一章引言1.1 背景近年来,全球经济一体化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使各国政府面临了提升营商环境的压力。
优化营商环境可以吸引更多外资和人才,促进企业创新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
然而,目前我国的营商环境仍然面临一些问题和挑战,如行政审批繁琐、税负较高等。
因此,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迫在眉睫。
1.2 目的和意义本文旨在提出一系列进一步优化提升营商环境的实施方案,以满足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
这些方案将涉及行政审批、税收、公平竞争监管、知识产权保护等多个方面,力图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支持和服务,增强经济社会发展的活力和竞争力。
第二章行政审批程序的简化2.1 优化行政审批流程行政审批的繁琐程序是企业发展的一大阻碍,因此,我们应该致力于简化行政审批程序,提高行政效能。
具体措施包括:(1)明确审批事项和程序,建立统一的行政审批制度;(2)优化审批流程,减少重复环节和复印、盖章等手续;(3)推行网上审批和一网通办,便捷企业办事;(4)建立信息共享和联动机制,提高信息资源的利用效率。
2.2 加强行政审批监管行政审批的公正和透明是提升营商环境的关键。
为了加强行政审批监管,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1)建立监督机制,监督行政审批的公正和效率;(2)加强行政审批信息公开,便于社会监督;(3)严厉打击腐败和行贿行为,维护行政审批的公正性。
第三章税负的降低3.1 减少税种和税率当前我国税种繁多、税率较高,给企业经营带来了压力。
因此,我们应该减少税种和降低税率,以减轻企业负担。
2021年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1)
2021年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若干措施为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内生动力,推动我市营商环境持续优化,根据国家和省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有关文件精神,制定以下措施。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推行项目前期事项“一链办理”,项目前期涉及的评价评估事项纳入“多评合一”事项,项目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或综合服务窗口提出项目“多评合一”申请,综合服务窗口实行集中“一窗受理”,一次告知评价评估事项清单、编制内容、编制要求和编制标准。
积极培育综合性评估评价机构,推行中介服务联合体制度,实现“一次告知、多项需求、一家综合机构(或联合体)服务、多项评估同步编制”的目标。
统一受理审批,明确提前服务、受理、评估、审查等标准,完善审批标准及审批流程,同步评估审批,减少决策层级和环节。
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确实无法避让生态保护红线和相关法定保护区的公路、铁路、电网、输油(气)管线等线性项目,主管部门意见不作为环评审批的前置条件。
加强对各县市区(含市属开发区,下同)的业务指导,督促加快推进区域评估工作,完成国家级开发区区域评估,开展省级开发区区域评估,科学编制区域评估报告。
(市发改委牵头,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生态环境局、市住建局、市交通局、市水利局、市文化和旅游局、市应急局、市审批服务局、市气象局等按职责分工负责)(二)全面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细化项目分类,对工业、仓储、居住、商业、市政、教育、医疗、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城市更新等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制定“主题式”“情景式”审批流程,实现精细化、差别化管理。
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涉及的行政审批、备案、评估评审、中介服务、市政公用服务等事项全部线上办理,实现全流程全环节在线审批。
市政专营单位业务系统要与工程审批系统互联互通,专营单位通过工程审批系统实时获取项目信息,主动服务,实现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建设、竣工验收后直接接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9.28•【字号】京人社办发〔2020〕18号•【施行日期】2020.09.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政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的通知京人社办发〔2020〕18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局属各单位:为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针对走流程中查找到的不足和薄弱环节,制定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各单位要强化市区联动和部门协同,确保按期高质量完成各项任务。
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0年9月28日附件关于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全面落实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把群众满意作为我们的价值追求。
为巩固深化“局处长走流程”专项活动成果,积极推动“未诉先办”,切实解决群众的痛点、堵点、难点问题,现就进一步推进便民服务,持续优化营商环境提出如下措施:一、推进政策落实到位(一)做好失业补助金办理进度告知。
进一步优化失业补助金短信平台程序,及时向申领人推送业务经办进度信息;对于因银行卡原因申领失败的,协调16家代发银行,于次月5日提前进行一次补发。
责任部门:就业促进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9月底(二)出台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政策。
根据人社部关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遗属待遇政策精神,结合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相关统计和测算数据,起草我市在职职工死亡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政策。
责任部门:职工养老保险处、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完成时限:2020年底(三)推进我市实施城乡统一的失业保险制度,农村户籍人员与城镇户籍人员履行相同的失业保险缴费义务,享受同等的失业保险待遇。
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
2022年优化营商环境的若干措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有关部门: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认真落实《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要求,经国务院同意,现就进一步推进纳税缴费便利化改革、持续提升为市场主体服务水平、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税收营商环境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持续推进减税降费政策直达快享(一)优化政策落实工作机制。
融合运用网络、热线、政务服务场所等线上线下渠道,综合采取云讲堂、在线答疑、现场培训、编发指引、定点推送等方式,及时发布税费优惠政策,不断加大辅导解读力度,确保政策广为周知、易懂能会。
着力打造网上有专栏、线上有专席、场点有专窗、事项有专办、全程有专督的政策落实保障体系,确保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不折不扣落实到位。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充分发挥大数据作用确保政策应享尽享。
深化大数据分析和应用,主动甄别符合享受优惠政策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精准推送税费政策信息,帮助纳税人缴费人充分适用优惠政策。
运用税费大数据监测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及时扫描分析应享未享和违规享受的疑点信息,让符合条件的纳税人缴费人应享尽享,对违规享受的及时提示纠正和处理。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三)压缩优惠办理手续确保流程简明易行好操作。
优化纳税人缴费人享受税费优惠方式,加大部门协同和信息共享,除依法需要核准或办理备案的事项外,推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资料留存备查的办理方式,进一步提升纳税人缴费人享受政策红利和服务便利的获得感。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税务总局、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四)提高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落实效率。
依托电子税务局,拓展纳税人网上申请和办理增值税留抵退税业务渠道,提高退税效率。
财政部门加强统筹,及时保障退库资金到位。
财政、税务和国库部门密切合作,畅通电子退税渠道,确保符合条件的纳税人及时获得退税款。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
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为全面落实“三高四新”战略定位和使命任务,贯彻落实《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关于印发《关于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和《关于印发〈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实施方案〉的通知》文件精神,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结合我街道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树牢“抓发展必须抓产业、抓产业必须抓市场主体培育”的鲜明导向,强力优化营商环境,加快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在真抓实干中闯出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的新路子。
”外引新量”与“内生增量”并重,努力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的发展格局,为全面建设“现代城区标杆、金融商贸高地、创新创业广场、城市休闲客厅”打下坚实基础。
二、发展目标2022年街道促进市场主体高质量发展分配任务1651家,其中个体1153家,企业498家,个转企7家。
三、重点任务(一)全面开展“清理无照经营”专项行动统筹结合创文创卫、乡村振兴等工作,精心组织在农贸市场、大型商超、电商平台、城镇摊贩等重点部位和领域开展清理无证无照经营,引导其登记注册,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二)加快优质企业梯度培育,促进市场主体发展壮大实施“个转企”工程。
加大“个转企”支持力度,符合条件的“个转企”企业,转企三年内享受小微企业税费优惠政策。
保持“个转企”登记档案延续性、一致性,支持个体工商户享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名称权等权益保护转移至“个转企”企业名下。
(三)着力优化营商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
严格落实全国统一的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推动“非禁即入”普遍落实。
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探索长期吊销未注销企业强制注销试点和企业歇业制度。
(四)任务分解5月24日前每个社区完成企业登记32家,个体登记70家。
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落实方案
关于落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实施意见的措施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激发更大市场活力,增强市场内生动力,结合海南自贸港建设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1.建立多部门联审工作机制,推进与行政审批的协同,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研究推动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发展改革委、省地震局、省生态环境厅、省应急管理厅、省水务厅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2.开展工程建设项目“清单制+告知承诺制”审批改革。
实现小型社会投资工业类等风险项目全流程审批时间不超过30个工作日。
(牵头单位: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单位: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各市县政府)(三)深入推进“多测合一”。
3.建设海南省联合测绘综合服务平台,实现统一平台管理,加快“联合测绘”信息共建共享。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配合单位:省测绘地理信息局、省大数据管理局)4.建立全省“联合测绘”服务机构名录库,纳入联合测绘综合服务平台,实行动态管理。
(牵头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配合单位:省测绘地理信息局)5.各级自然资源和规划、住建、人防等主管部门应清理、取消测绘市场和测绘成果的行业性保护政策。
按照“非禁即入”的市场准入原则,允许符合条件的测绘服务机构进入“联合测绘”服务市场开展业务,由建设单位自主选择“联合测绘”服务机构。
(牵头单位:各市县政府;配合单位: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委军民融合办、省测绘地理信息局)二、进一步简化企业生产经营审批和条件(四)进一步降低市场准入门槛。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2020.07.15•【文号】国办发〔2020〕24号•【施行日期】2020.07.15•【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更好服务市场主体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20〕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
近年来,我国营商环境明显改善,但仍存在一些短板和薄弱环节,特别是受新冠肺炎疫情等影响,企业困难凸显,亟需进一步聚焦市场主体关切,对标国际先进水平,既立足当前又着眼长远,更多采取改革的办法破解企业生产经营中的堵点痛点,强化为市场主体服务,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这是做好“六稳”工作、落实“六保”任务的重要抓手。
为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增强发展内生动力,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持续提升投资建设便利度(一)优化再造投资项目前期审批流程。
从办成项目前期“一件事”出发,健全部门协同工作机制,加强项目立项与用地、规划等建设条件衔接,推动有条件的地方对项目可行性研究、用地预审、选址、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水土保持评价、压覆重要矿产资源评估等事项,实行项目单位编报一套材料,政府部门统一受理、同步评估、同步审批、统一反馈,加快项目落地。
优化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审批流程,实现批复文件等在线打印。
(国家发展改革委牵头,国务院相关部门及各地区按职责分工负责)(二)进一步提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效率。
全面推行工程建设项目分级分类管理,在确保安全前提下,对社会投资的小型低风险新建、改扩建项目,由政府部门发布统一的企业开工条件,企业取得用地、满足开工条件后作出相关承诺,政府部门直接发放相关证书,项目即可开工。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意见
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保山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12.08•【字号】保政发〔2021〕10号•【施行日期】2021.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经济运行正文保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实施意见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园区管委会,市直各委、办、局:为贯彻落实《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促进市场主体倍增的意见》(云政发〔2021〕21号)精神,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稳定市场预期,更大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市场主体倍增,推动全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结合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聚焦世界一流“三张牌”示范区、兴边富民示范区、国际文化旅游胜地建设,树牢“抓发展必须抓产业、抓产业必须抓市场主体培育”的鲜明导向,加快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
转变政府职能,打好政策“组合拳”,推进全链条优化审批、全过程公正监管、全周期提升服务,健全完善市场主体培育引进机制,全面落实纾困惠企政策,充分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内生动力,有效促进市场主体快速增长,稳存量、扩增量、提质量,让市场主体多起来、大起来、活起来、强起来,加快形成大企业“顶天立地”、中小企业“铺天盖地”、微型企业及个体工商户“枝繁叶茂”的发展格局,为推动保山高质量发展奠定坚实基础。
二、总体目标到2025年,全市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到全省平均水平。
在此基础上,力争实现市场主体倍增。
(一)市场主体多起来。
到2025年,全市市场主体数量达31.67万户、年均增长14.51%,每千人拥有市场主体数量达130户;全市企业数量实现倍增,达8.02万户、年均增长25.93%,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达33户。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
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潍坊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5.29•【字号】潍政办发[2014]15号•【施行日期】2014.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意见(潍政办发[2014]15号2014年5月29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单位:为进一步转变职能,深化改革,简政放权,创新服务,建设法治政府和服务型政府,努力打造国内一流的营商环境,为加快产业转型构建现代产业体系、实现我市更高层次新发展创造良好条件,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优化政务服务环境1. 进一步压减、下放行政审批事项。
接好中央和省下放的行政审批事项,再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审批事项,减少对微观经济活动的干预。
市、县(市区)两级(以下简称市县两级)制定行政审批事项清理方案,对现有行政审批事项进一步清理压减形成清单并依法公布。
凡上级明令取消或没有法定依据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取消;凡是市县两级均有审批权限的,除需全市统筹协调和综合平衡的外,原则上通过授权或委托方式,下放到县级管理;对符合经济功能区定位要求、有利于提高审批效率的涉企审批事项,只要法律法规允许的全部通过委托、授权、代办方式,最大限度向省级开发区、镇(街)下放。
市县两级要分别建立健全行政审批事项电子目录,对行政审批事项实行动态管理。
对擅自设定行政审批、增设行政审批条件、变相设定行政审批的,要坚决予以纠正。
(牵头单位及完成时限:市编办牵头,各行政审批服务部门配合,市级10月底前完成;县市区、市属开发区12月底前完成)2. 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服务流程。
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与行政审批无关的申报材料,一律取消;内容相似的申报材料一律合并。
取消部门内部无实质内容的审批把关和签批环节,仅需书面审查的要即时办结;对一般事项实行“一审一核”,进一步压减审批时限,限时办结。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布日期】2020.04.24•【字号】京市监发〔2020〕49号•【施行日期】2020.04.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司、企业和经济组织登记注册管理正文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实施办法的通知京市监发〔2020〕49号各区市场监管局、机场分局、房山区燕山市场监管分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商务金融局、行政审批局: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月24日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决策部署,深入推进商事制度改革,持续优化我市营商环境,支持和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为市场主体提供更加优质的准入服务,按照《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要求,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坚持依法规范行政,营造公平透明的准入环境(一)对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产业部门依法制定的产业规划未作出明确禁止或限制性规定的,登记机关不得擅自推论、延伸、扩大和增加对相关条文的解释,增加市场主体负担。
不得擅自设置或变相增加审批、备案环节事项。
不得擅自增设条件、标准,提高准入门槛。
(二)实行市场主体登记告知承诺制。
市场主体登记机关公布告知承诺制办理登记事项的具体办理条件和标准,申请人承诺所提交登记材料的真实、有效和合法性,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登记机关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和信用承诺即时办理登记手续。
登记机关对提交的材料实行形式审查。
(三)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依法承担虚假承诺和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
市场主体及其登记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交申请文件、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并做出相应的信用承诺。
2023年福建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
2023年福建省税务系统-纳税服务考试题学校:________ 班级:________ 姓名:________ 考号:________一、单选题(20题)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事项主要是单位纳税人、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申报办理税务登记。
A.自然人B.个体工商户C.个人独资企业D.扣缴义务人2.同事们举行越野跑步比赛,解放压力。
这种调节情绪的方法是()。
A.注意力转移法B.幽默化解法C.自我暗示法D.理智调控法3.办税服务厅通过内部衔接机制,为纳税人提供包括受理、承办、回复等环节的服务,使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理涉税业务原则上只需要到办税服务厅一个窗口,实现“窗口办理、内部流转、限时办结、窗口出件”的“一站式”服务是()A.全程服务B.导税服务C.同城通办服务D.自助办税服务4.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要求,各地12366纳税服务热线以分中心形式归并到( ) ,保留号码和话务座席,提供“7x24小时”智能咨询服务。
A.所在地12345热线B.所在地12315热线C.所在地96102热线D.所在地12333热线5.纳税人享有主动了解,全面、准确、适时知晓税收法律法规的权利,这种权利属于纳税人的()A.税收政策知情权B.涉税程序知情权C.应纳税额核定知情权D.救济方式知情权6.税务机关开办的实体纳税人学堂()应至少开展一次教学活动。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7.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的税款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A.是B.否8.遇到不愉快的事情及委屈,不要埋在心里,要向知心朋友或亲人诉说出来或大哭一场,这种可以释放内心郁积的不良情绪的方法是()。
A.宣泄B.转移注意力C.自我安慰D.心理放松9.按照绩效管理“三步走”总布局,2015年是()。
A.试行年B.推进年C.提升年D.见效年10.党员受到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
《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是一份对于优化营商环境、提升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的具体操作指南。
该意见稿旨在进一步减少企业登记手续、简化注册程序、加快登记效率,从而促进市场发展,提升企业竞争力。
以下是对该征求意见稿的1200字以上的介绍。
首先,《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其出台的背景和目的。
随着我国开放的深入推进,市场经济体制不断健全,市场化程度日益提高,市场主体的数量迅速增长,这对登记管理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因此,为了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提高市场主体登记的便利化水平,需要制定一系列具体措施。
其次,该实施办法针对市场主体登记的各个环节进行了分析和研究,提出了一系列优化措施。
例如,在登记材料准备方面,要求各登记机关提供详细的材料清单和文档模板,统一材料要求,简化企业准备材料的时间和精力;在登记流程方面,明确了各环节的具体操作和时限要求,加强协同配合,减少重复办理和跑腿;在登记费用方面,明确了收费标准和支付方式,防止乱收费、乱摊派,降低企业负担。
此外,《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还对市场主体登记系统和信息共享进行了规范。
实施办法要求各地要完善市场主体登记系统,提高信息科技化水平,加强信息安全保护,确保企业信息得到充分保护;要推行统一的信息共享平台,实现市场主体登记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信息利用效率,避免企业因不同机构的重复采集信息而增加成本。
最后,《关于进一步推进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优化营商环境的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明确了各地政府和有关机构在实施中的责任分工和督导机制。
要求各地政府要高度重视市场主体登记便利化工作,加强统筹协调,推动政务服务中心建设,提高服务效能;要加强培训和宣传工作,提高办事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要建立健全评估机制,及时跟踪落实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17号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正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的实施意见黑政办发〔2015〕17号各市(地)、县(市)人民政府(行署),省政府各直属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0号)、及《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市场公平竞争维护市场正常秩序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黑政发〔2014〕28号)等文件精神,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我省实行企业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和社会保险登记证“四证合一”(以下简称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认真落实国务院决策部署,按照建立面向市场主体的部门协同办理政务事项的工作机制、提高政务服务综合效能的要求,探索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围绕深化商事制度改革,通过实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简化登记程序,优化审批流程,缩短登记时限,提高登记便利化水平,促进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三、基本原则(一)便捷高效。
按照条件适当、程序简便的要求,创新服务方式,提高登记效率,方便申请人办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和社会保险登记。
(二)问题导向。
对推行企业“四证合一”登记制度过程中有关制度、审批流程、提交材料互相掣肘的问题,坚持同步改革,完善配套制度、简化登记材料、优化审批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