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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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犬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养犬管理,维护市容市貌,保障公共卫生与安全,本制度制定。
第二条本城市居民养犬应当遵守本制度,并接受宠物养护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制。
第三条养犬管理应整合社区资源,建立统一的养犬信息平台和社区宠物登记制度,建立便于管理的档案。
第四条犬只饲养者应当爱护犬只,不得虐待犬只,提倡科学合理的养犬方式。
第五条对违反养犬管理制度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警告、处罚和暂扣养犬证等处理措施。
第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章养犬登记和管理
第七条养犬者应当在犬只满三个月后,向当地相关部门办理犬只登记。
第八条养犬者在登记时需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犬只品种、狂犬病预防接种证明等相关资料。
第九条犬只登记信息将纳入城市统一的宠物登记信息平台,方便随时了解和管理犬只的具体情况。
第十条养犬者应当遵守犬只登记管理规定,对犬只进行健康管理、行为训练和爱护。
第十一条犬只登记信息需定期更新,确保相关信息的准确性。
第三章犬只行为管理
第十二条犬只饲养者应当严格遵守当地规定,遵循城市环卫标准,及时清理犬只粪便。
第十三条犬只饲养者应当保持犬只在公共场所的管控,在户外放养犬只时应当使用牵引绳。
第十四条犬只饲养者应当避免犬只发出嘈杂吠叫,不得让犬只影响到他人休息和生活。
第十五条对于犬只攻击或伤害他人的行为,应当依法承担责任,对犬只进行相应处罚和处理。
第四章犬只健康管理
第十六条犬只饲养者应当保持犬只的身体健康,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体检。
第十七条犬只饲养者应当训练犬只良好的行为习惯,保持犬只的心理健康。
第十八条发现犬只患有传染性疾病时,应当立即通知相关部门和邻近住户,采取相应的隔离和治疗措施。
第五章犬只活动空间管理
第十九条犬只饲养者应当为犬只提供适宜的生活环境和活动空间,保障犬只的基本健康需求。
第二十条公共场所不得随意放养犬只,除特殊练习场地和指定放养区外,犬只需保持牵引绳的管控。
第二十一条犬只饲养者应当遵守社区有关犬只活动及放养的规定,定期参加宠物健康知识讲座和教育活动,提高养犬知识和管理水平。
第六章监督管理和处罚措施
第二十二条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将针对养犬管理情况开展不定期的检查和评估,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养犬管理制度的行为,相关部门将依法进行相应的警告、罚款、暂扣养犬证等处理措施。
第七章附制度宣传和宣告
第二十四条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将加强养犬管理制度的宣传和教育,引导养犬者建立文明的养犬观念和行为习惯。
第二十五条本制度由市市容环境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并对养犬管理制度进行必要的调整和完善。
通过对养犬管理制度的规范和约束,可以有效减少养犬引发的社会问题,保障养犬者和公众的权益,推动人与宠物的和谐共处。
同时也需要社会各界的共同参与和配合,促进制度的落地和实施,从而实现养犬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文明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