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谷伟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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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谷伟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
定书
【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噪声污染责任纠纷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8
【案件字号】(2020)鄂01民终9653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褚金丽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谷伟
【当事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谷伟
【当事人-个人】谷伟
【当事人-公司】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代理律师/律所】吴子君湖北筑予律师事务所;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吴子君湖北筑予律师事务所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吴子君郑桃林程世波
【代理律所】湖北筑予律师事务所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
【被告】谷伟
【本院观点】被上诉人谷伟在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社会公共利益撤销代理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更新时间】2021-11-13 22:36:41
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谷伟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鄂01民终9653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武汉东湖高新区高新大道某某。
法定代表人:李杰,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子君,湖北筑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谷伟。
委托诉讼代理人:郑桃林,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世波,湖北楚同律师事务所律师。
审理经过上诉人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因与被上诉人谷伟噪声污染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7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于2020年9月23日立案受理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审理过程中,谷伟以双方达成庭外和解为由,于2020年12月16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上诉人谷伟在二审期间提出撤回起诉的请求,已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依法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一、撤销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19)鄂0192民初76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谷伟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25元,减半收取12.5元,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均由人福医药集团股份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落款
审判员褚金丽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郭锐敏
书记员何晋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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