困难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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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申报表
编号:穗申2007
填表说明
1.该表用于广州市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状况调查;
”,年份后面为11位编号,其中前2位是区
2.本表编号为“穗申
编码,第3~5位为街道办事处(镇)编码,第6~8位为居委会编码,由市调查办提供;最后3位为标志申报人的流水号,由街道办事处(镇)统一编排;
3.申报人及家庭成员:申报人一般应以家庭为单位进行申报,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收养关系(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养父母、养子女及其直系隔代关系);申报人及家庭成员应具有本市市区城镇户籍,并在本市工作或居住;户籍因就学、服兵役等原因迁出本市的,仍可视为家庭成员;30岁以上单身人士可独立申报;当申报人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时,可由其法定监护人代为申报;
4.姓名:需按有效证件上的名字填写,不得填写曾用名或别名;
5.身份证号码:需按第二代身份证号码填写,没有第二代身份证的,按第一代身份证号码填写;
6.联系电话:需填写申报人家庭固定电话、申报人或其家庭成员的移动电话或小灵通;联系电话需保证在调查期间联系到申报人;
7.预约入户调查时间:由申报人在政府公布的调查期间内自行选定三个时间,预约时间段为8:30~20:00;
8.可支配收入:指在支付个人所得税、财产税及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后所余下的实际收入;通俗地讲,就是居民可以用来自由支配的收入;计算公式为:可支配收入 = 总收入-交纳所得税-交纳的财产税-其他经常性转移支出;
9.总收入:居民全部的实际收入,包括经常或固定得到的收入和一次性收入;不包括周转性收入,如提取银行存款、向亲友借款、收回借出款以及其他各种暂收款;
10.上一年家庭可支配总收入:是指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可支配收入总和;
11.是否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或廉租住房保障:指申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否享受过购房优惠政策或廉租住房保障;享受购房优惠政策是指享受过政府或单位提供的房改房、解困房、安居房、经济适用住房、单位集资建房、落实侨房政策专用房、拆迁安置新社区住房等;廉租住房保障指申报人或其家庭成员是否享受过政府提供的廉租住房保障;廉租住房保障包括租赁补贴、实物配租或公房租金核减;
12.户籍地址:指户口簿所记载的详细地址;住址属镇且与上面表格中的居委、路、街等对应不上的,按原有习惯填写,并将路、街等字样划去;
13.现住址:指申报人居住的详细地址;住址属镇且与上面表格中的居委、路、街等对应不上的,按原有习惯填写,并将路、街等字样划去;
14.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指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对住房拥有实际产权的住房;没有自由产权住房的,填“0”;
15.家庭自有产权住房总建筑面积:指申报人及其家庭成员所有自有产权住房的总建筑面积;没有自由产权住房的,填“0”;
16.住房状况:包括现住房情况和第二套住房情况,如有第三套以上住房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情况在备注Ⅲ栏填写;
17.住房住用状态:自有产权居住指申报人或家庭成员对居住房屋拥有自有产权;承租是指从市场上或向
政府、单位租住的住房;借住是指借住在亲戚、朋友或者其他人家里;其他是指除上述情况之外的其他情形;
18.同住成员:指目前与申报人共同长期居住的人员;同住成员中有残疾、重病人士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请在备注Ⅰ栏注明;同住成员超过9 人的,将超出的同住成员的基本情况填写在备注Ⅲ栏;
19.出生年月:填写格式如1977.07,其中前四位表示年份,后两位表示月份;
20.工作单位:填写所在单位及部门的详细名称;退休人员的工作单位请填写原工作单位和退休金的发放单位;
21.产权人或承租人情况:填写“产权人”或“承租人”,如果住房产权是与他人按份共有的,请先填“产权人”,然后填上实际份额;
22.是否广州户籍:请填写是或否;是——此处特指具有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者,否——此处特指不具有广州市市区城镇户籍者;
23.非同住产权人或承租人情况:填写目前与申报人不同住的该住房产权人或承租人情况,特殊情况在备注Ⅰ栏注明;
24.职业性质:分为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国有或集体企业、私营企业、外资或港澳台企业、个体户、军人、打散工、无业、退休、学生、其它;
25.收入状况:填写申报人及家庭成员的上一年可支配收入等情况,家庭成员中有残疾、重病人士或其他特殊情况的请在备注Ⅱ栏注明,家庭成员超过6 人的,将超出的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填写在备注Ⅲ栏;
26.文化程度:分为小学及以下、初中、高中或中专、大专、本科、研究生六类;
27.家庭资产:包括银行存款、土地及房产、汽车、投资类资产(含企业股份、股票、各类基金、债券等投资类资产)估价、收藏品、其他六项。

请申报人按项如实陈述或填写;申报人及家庭成员与其他人按份共有财产的,或家庭成员内部按份共有财产的,都按本人份额填写;家庭某项资产没有明确按份共有的,只填写在一个成员名下;
28.土地及房产:指住房、商铺、工业物业(如厂房、仓库)或单独的可转让土地;
29.投资类资产:指股票、基金、债券等;
30.收藏品:包括具有收藏价值的字画、古币、瓷器、邮票、金玉器等;
31.以下情形需在备注Ⅳ栏注明:
①申报人及家庭成员住房套数超过两套的,第三套及以上住房的地址、建筑面积等情况填写在备注Ⅲ栏;
②同住成员(包括申报人)超过9人的,将超出的同住成员的基本情况填写在备注Ⅲ栏;
③家庭成员(包括申报人)超过6 人的,将超出的家庭成员的基本情况填写在备注Ⅲ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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