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补充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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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补充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安徽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11.03.28
•【字号】皖价医[2011]52号
•【施行日期】2011.03.28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安徽省物价局关于公布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补
充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
(皖价医[2011]52号)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最高零售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440号)精神,我局按照《药品差比价规则》(试行)的有关规定,制定了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补充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级医疗机构、社会药品零售药店及其他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销售有关药品的价格不得超过本次公布的价格。

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高于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按最高零售价格执行,集中采购药品中标零售价格低于这次公布的最高零售价格的,不得提高中标零售价格。

二、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有关药品市场实际购销价格变化的跟踪调查,发现中标价格或实际价格与规定最高零售价格相差较大的药品,要及时向省物价局报告,以便采取措施降低相关药品价格。

三、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此次公布的药品价格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对不执行本通知有关规定的,依法严肃查处。

四、本《通知》公布的价格自2011年3月28日起执行,以前我省制定药品的价格本《通知》附件所列价格不同的,按附表价格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八日附件:部分抗微生物类和循环系统类药品补充规格剂型最高零售价格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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