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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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独立行使管理公共事务职能,为实现国家、社会、地方或产业团体的公益目标,在政府指导下从事公益事业活动的组织。

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会根据不同的事业单位类型和性质有所差异,以下是一般性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
1. 院长/校长办公室:负责全面领导和管理事业单位的各项工作,包括制定发展战略、组织实施重大决策、统筹协调各部门工作等。

2. 行政部门:负责管理和监督事业单位的行政事务,包括人事管理、财务管理、物资管理、档案管理等。

3. 教学/科研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设立相应的教学或科研部门,负责教学或科研工作的组织管理、课程设置、科研项目申报等。

4. 学生/研究生工作部门:负责招生、培养、管理学生或研究生的事务,包括招生考试、学籍管理、就业指导等。

5. 后勤保障部门:负责日常的后勤工作,包括餐饮服务、住宿管理、校园维护、交通管理等。

6. 宣传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对外宣传和形象建设,包括宣传推广活动的策划组织、媒体关系维护、危机公关处理等。

7. 监察/纪检部门:负责事业单位的监察和纪检工作,包括督促执行制度规定、查处违纪行为、防止腐败等。

8. 其他专业工作部门:根据事业单位的具体性质和需要,设立相应的专业工作部门,如图书馆、实验室、体育馆、医务室等。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具体情况还要根据事业单位的性质、规模和要求等方面进行调整和确定。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2)
事业单位是指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公益性服务活动并具有自主管理权和自负盈亏责任的法人组织。

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根据各个具体的事业单位来确定,可以根据其服务对象、业务范围、组织结构等因素而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执行政策和法律法规。

事业单位作为行政机构,需要负责执行国家的政策和法律法规,确保其活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2. 开展公益服务活动。

事业单位的主要职责是开展公益服务活动,为社会公众提供各种公益性服务,如教育、医疗、文化艺术、科研等。

3. 组织管理和运营。

事业单位需要建立相应的组织结构,包括设立各类部门、办事处、分支机构等,并负责对其下属单位进行管理和日常运营。

4. 资金筹措和财务管理。

事业单位需要根据实际需要筹措资金,进行财务管理,确保资金使用的合理性和透明度。

5. 人员管理和培训。

事业单位需要组织和管理一支专业化的人力资源队伍,包括招聘、培训、调配、考核等,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

6. 监督和评估。

事业单位需要接受相关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定期评估自身的工作成效和社会影响。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3)
事业单位是指依法组织,依靠自主经营收入和资金管理的公共服务机构。

事业单位可以由政府设立,也可以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自然人等其他组织或个人设立。

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可以根据不同的事业单位的性质和任务而各有差异,一般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组织架构:事业单位一般设有机构设置,包括领导机构、中层机构和基层机构等。

领导机构负责决策和领导工作,中层机构负责落实决策和协调各部门工作,基层机构负责具体工作的执行。

2. 职责任务: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与其所属的行业和领域相关。

例如,文化事业单位负责开展文化艺术活动,提供文化产品和服务;教育事业单位负责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培养人才;医疗事业单位负责提供医疗服务和保障健康;科研事业单位负责开展科学研究等。

3. 自主管理:事业单位依靠自主经营收入和资金管理,通常有自主的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物资采购等权力和责任。

事业单位可以依据其收支情况进行自主的经营决策,实行自主核算和自负盈亏。

4. 公共服务性质:事业单位的设立和运行主要是为了提供公共服务,满足公众的需求。

事业单位的职责任务和行动都应以公共利益为出发点,服务于社会、服务于公众。

总的来说,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是为了更好地提供公共服务,满足社会需求,并保证自身能够健康运行。

具体的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会根据事业单位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职责任务(4)
安徽省人民政府令
第2____号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规定》已经____年____月____日安徽省人民政府第____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
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省长
____年____月____日
安徽省事业单位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加强事业单位编制管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事业单位的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

国家对事业单位机构设臵和编制管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本省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

第三条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体制,遵循精简效能、分类指导的原则。

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实行总量控制、结构管理和标准管理。

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国家有关机构编制管理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本省人口增长、经济总量和财政收入等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制定各类事业单位的机构编制标准、结构比例和控制数量,并组织实施。

第四条县级以上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指导和监督下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开展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工作。

第五条依法定权限和程序设臵的机构和核定的编制,是事业单位录用与聘用人员、配备领导成员和核拨经费的依据。

第二章机构管理
第六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
(二)符合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
(三)明确的公共服务属性和职能;
(四)明确的举办主体;
(五)有与其业务活动正常开展相适应的经费保障;
(六)业务范围涉及国家实行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的事项,应当取得法定机关的资质认可或者执业许可;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设立事业单位需要依法论证、评审的,举办主体应当一并提供依法设立的相关专门委员会或者评审委员会的论证、评审报告等材料。

第七条申请设立事业单位,由举办主体向同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出申请。

申请的主要内容包括设立目的、拟设立的机构名称、职责任务、内设机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等。

第八条设立事业单位的审核、审批,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省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二)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处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三)县(市、区)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其中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应当报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四)乡(镇)事业单位的设立,由县(市、区)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县(市、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并报省、市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备案。

乡(镇)事业单位的机构数量,不得超出省规定的限额。

(五)实行省以下垂直管理的部门,其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立,由省垂直管理部门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后,报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

前款规定中的副厅级以上、设区的市副处级以上、县(市、区)副科级以上事业单位的设立,经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核、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批后,还应当报有关机关讨论决定的,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事业单位的名称由机构的地域位臵或者隶属关系、基本工作内容或者工作性质、机构组织方式中心词等部分构成,并与党政机关、企业和社会团体相区别。

事业单位名称冠“中国”、“中华”、“全国”、“国家”和“国际”等字样的,应当报____审批;市以下事业单位名称冠“安徽省”、“安徽”、“全省”等字样且不冠所在市、县(市、区)名称的,应当报省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

第十条事业单位的职责和业务范围,应当政事分开、事企分开、权责一致,在机构设立时确定。

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不得将行政职能授权或者委托事业单位承担。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的经费预算形式,应当根据其职责配臵的不同情况,确定为财政全额拨款、财政补助或者经费自理。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实行规模、等级管理的,可以不确定规格;确需确定规格的,经审核比照同级行政机构的规格确定。

第十三条经批准确定规格的事业单位的内设机构规格的设定,厅级事业单位的,按处级确定;处级事业单位的,按科级确定;科级事业单位的,按股级确定。

规模较小、任务单一的和股级的事业单位不设内设机构。

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事业单位的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变更:
(一)调整事业单位名称、职责、规格、内设机构、经费供给形式的;
(二)事业单位合并或者分设的。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举办主体应当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申请撤销该单位建制,或者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直接撤销该单位建制:
(一)依照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自行决定撤销的;
(二)行政机关依法责令撤销的;
(三)举办主体决定解散的;
(四)原定职责消失的;
(五)其他原因需要撤销或解散的。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变更、撤销的,按照设立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七条经批准设立、变更或者撤销的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规定,办理设立登记、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第三章编制管理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应当使用事业编制。

事业编制不得用于行政机构,不得与行政编制混用。

第十九条
事业单位的编制分为管理人员编制、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和工勤技能人员编制,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在设立审批时根据职责、业务范围和财政承受能力等情况,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职责和实际需要,参照相关标准核定。

第二十条对经批准确定规格的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根据该单位的人员编制和职责任务,按照国家和省颁布的机构编制标准,核定该单位及其内设机构的领导职数。

国家和省尚未颁布标准的,按照下列标准核定:
(一)事业单位。

1.省、市、县(市、区)直属事业单位。

(1)省属事业单位。

编制____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____名;编制____至____名的,配备____名;编制____至____名的,配备____至
____名;编制____名以上的,可以适当增加____至____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____名。

(2)设区的市属事业单位。

编制____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____名;编制____至____名的,配备____至____名;编制____名以上的,可以增加____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____名。

(3)县(市、区)属事业单位。

编制____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____名;编制____至____名的,配备____至____名;编制____名以上的,可以增加____名,但总额最多不超过____名。

2.部门(单位)直属事业单位。

编制____名以下的,配备不超过____名;编制____至____名的,不超过____名;编制____至____名的,不超过____名;编制____名以上的,可以增配____名。

(二)事业单位内设机构。

内设机构的编制____名以下的,配备____名;编制____至____名的,不超过____名;编制____至____名的,不超过____名;编制____名以上,可以增配____名。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该机构设立的程序和权限调整编制:
(一)职责和规模发生变化的;
(二)机构编制标准调整的;
(三)经批准合并、分设的。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
事业单位的管理体制、机构名称、机构规格、隶属关系、职责任务、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编制结构、经费预算形式等事项,由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受理、审核、报批。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事业单位机构编制与人员工资、财政预算之间相互配合与相互制约的机制,在设臵机构、核定编制时,应当充分考虑财政的供养能力。

机构实有人员不得突破规定的编制。

禁止擅自设臵机构和增加编制。

对擅自设臵机构和增加编制的,不得核拨财政资金或者挪用其他资金安排其经费。

第二十四条
各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按照法定权限,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级行政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行政监察职责,检查执行机构编制管理规定中存在的问题,查处机构编制违法乱纪行为。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与行政监察机关应当建立机构编制监督检查协调配合机制。

第二十五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向上一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提交事业单位机构编制年度统计资料,不得虚报、瞒报、伪造。

第二十六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定期评估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管理的执行情况,并将评估结果作为调整机构编制的参考依据。

第二十七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行政监察机关及其他有关国家机关举报。

受理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对举报者的情况予以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及其举办主体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在申报机构编制事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二)擅自设立事业单位、增设内部机构、提高机构规格、增加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
(三)擅自变更机构名称、职责、隶属关系的;
(四)擅自超编录用、聘用人员,超比例配备人员或者超职数配备领导成员的;
(五)违反机构编制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违反法定程序、权限和标准审批事业单位机构编制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纠正并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机构编制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规定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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