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法律知识讲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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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法律基础知识讲座
一、犯罪的概念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

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1、故意犯罪——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例如:抢劫、杀人、放火、盗窃、贩毒等。

2、过失犯罪——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是过失犯罪。

过失犯罪,法律有规定的才负刑事责任。

例如: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等。

3、刑事责任年龄
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于未成年人犯罪,国家为了体现教育、挽救、爱护未成年人的原则,立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见《刑法》
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说明周岁的计算方法
案例:某甲,初中学生,十六周岁,一天某甲和几个同学一起到同班同学乙家里经营的旅店玩。

当天晚上,有几个喝醉酒的男青年来到旅店要开房入住,在开房的时候,其中一个醉酒青年某丙呕吐,吐在地上的污物散发一股酒臭味。

某甲他们几个同学就有人说“好臭”,呕吐的男青年听到了,就厉声质问“谁说好臭?”,因此双方一起争执继而打架,某甲不够某丙打,于是就往外跑,某丙见状就追了出去,在外面两人又继续打斗,某甲体力处于弱势不够某丙,于是他拿出藏在身上的水果刀,向某丙的大腿刺去。

这一刺刚好刺中了某丙腿部的大动脉,某丙血流如注,由于流血过多,经抢救无效死亡。

本案中的某甲刚满十六周岁,是属于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年龄,按照法律的规定,属于故意犯罪,罪名是故意伤害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经过公安的立案侦查、公诉机关起诉,人民法院判决某甲从轻有期徒刑十三年和判决某甲及其父母赔偿死者家属二十多万元的赔偿金。

4、正当防卫
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不法侵害是正在进行着的、正在发生着。

下面我举三个例子,说明正当防卫。

例子一:一个歹徒正在持刀架在被害人的脖子上要实施抢劫,被害人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他随手在地上捡起一块砖头,狠狠的击打歹徒的头部,导致歹徒因此受到重伤,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

这个被害人的行为就属于正当防卫。

例子二:一个歹徒下午持刀抢劫了A的财物,当晚,A和朋友去吃饭,碰巧撞见抢劫他的歹徒也在这个饭店吃饭,于是A和朋友们一拥而上,对抢劫他的歹徒拳打脚踢,将歹徒打成重伤。

这里的A和他的朋友的行为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犯了故意伤害罪。

因为这个歹徒对A的抢劫早已经完成了,不是正在进行、正在发生的不法侵害。

例子三:甲乙两人一直有矛盾,某日,二人又发生争吵,甲被乙骂得很气愤,结果动手殴打乙,于是二人发生相互斗殴事件,最后,甲被乙打成了轻伤。

这件事就乙还手将甲打伤就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是属于故意伤害罪。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如:甲对丙实施持刀抢劫,丙反抗,二人打了起来,丙打伤了甲,拿掉了甲的刀,制服了甲,又把甲推到附近的商店,在店里要了一条绳子将甲捆绑起来。

丙将甲捆绑起来时甲扭动以下身子表示挣扎,丙于是又把已经捆绑好的甲推到在地上,一阵拳打脚踢,结果将轻伤的甲打成了重伤。

对正在进行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
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5、紧急避险——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紧急避险的行为,造成损害的,不负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例子:比如,一艘在海上行驶的船只,海上天气突然刮起大风,导致船碰撞到一个暗礁上,将船边撞到一道裂痕。

海水刚好到泡到裂痕的那里,海水从裂痕流水进船,船有可能沉没的危险。

于是,船长下令,将船上所有的物品全部扔进海里,减轻船身的重量,使船身能往上浮起,让海水流不进船舱,以保全船上的人的安全。

船长的行为就是紧急避险,不负刑事责任。

6、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例如:……抢劫,由于被害人奋起反抗……未遂
7、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

对于犯罪中止,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例如:……某人拿着刀准备去杀他的仇人丁,当他到了仇人的家附近的时候,刚好预见有公安人员在路上抓抢劫犯,他就想到如果自己去杀仇人丁,也许会被这些公安人员抓获,又想到杀人要填命的,要是自己坐监或者被枪毙了,自己幼小的孩子没了爹怎么办?他越想
心里就越害怕,于是他决定回家了,不再去杀他的仇人丁了。

这就是犯罪中止。

8、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9、犯罪集团——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

10、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期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权全部罪行处罚。

11、从犯——在共同犯罪中期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是从犯。

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12、教唆犯——教唆他人犯罪的,应当按照他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处罚。

教唆不满十八岁的人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13、刑罚的种类——有主刑和附加刑二种。

主刑的种类有:
(一)管制;(二)拘役;
(三)有期徒刑;(四)无期徒刑;
(五)死刑。

附加刑的种类有:
(一)罚金;(二)剥夺政治权利;
(三)没收财产。

对于在我国犯罪的外国人,可以独立或者附加适用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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