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招标投标最高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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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招标投标最⾼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规定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件
渝建发[2007]58号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
关于印发《重庆市国有资⾦投资建设⼯程
施⼯招标投标最⾼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规定》、
《重庆市国有资⾦投资建设⼯程合理价格组成
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治县)建委,各有关单位:
为进⼀步规范建设⼯程施⼯招标投标计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维护建设⼯程承发包双⽅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程价款结算暂
⾏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程造价管理规定》等有关要求,市
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国有资⾦投资建设⼯程施⼯招标投标最⾼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规定》、《重庆市国有资⾦投资建设⼯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规定》。


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

⼆00七年三⽉⼗五⽇
重庆市国有资⾦投资建设⼯程施⼯招标投标
最⾼限价编制和审查管理暂⾏规定
⼀、为规范我市⼯程造价和⼯程招标计价⾏为,维护⼯程建设各⽅的合法权益,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程价款结算暂
⾏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要求,
特制定本规定。

⼆、凡本市⾏政区域内全部使⽤国有资⾦投资或国有资⾦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简称国有资⾦投资建设⼯程)施⼯招标需设最⾼限价的应按本规定执⾏;其他需设最⾼限价的建设⼯程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三、本规定所指的最⾼限价是指招标⼈根据国家及本市⼯程造价计价依据、招标⽂件和施⼯图等有关技术经济资料,并按本规定要求编制的最⾼⼯程造价(投资)期望值。

四、最⾼限价编制和审查依据
(⼀)实⾏定额计价的⼯程应根据以下经济技术资料进⾏编制与审查:
1、市现⾏⼯程预算定额或计价定额、费⽤定额及其配套⽂件等⼯程造价计价依据;
2、国家及我市的相关规范、标准;
3、⼯程招标⽂件及招标答疑资料、⼯程设计施⼯图、施⼯组织设计或施⼯⽅案;
4、⼈⼯、材料、机械价格按照重庆市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公布的信息价以及招标⽂件确定的暂定价格执⾏。

未公布的信息价格应按⼯程所在地及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
5、施⼯现场条件、⼯期、质量要求;
6、其他有关规定。

(⼆)实⾏⼯程量清单计价的⼯程应根据以下经济技术资料进⾏编制与审查:
1、国家⼯程量清单计价规范、重庆市⼯程量清单计价实施细则、重庆市现⾏消耗量定额等⼯程造价计价依据。

各项费⽤标准应按重庆市消耗量定额规定的指导费率计算;
2、国家及我市的相关规范、标准;
3、⼯程招标⽂件及招标答疑资料、⼯程设计施⼯图、施⼯组织设计或施⼯⽅案;
4、⼈⼯、材料、机械价格按照重庆市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公布的信息价以及招标⽂件确定的暂定价格执⾏。

未公布的信息价格应按⼯程所在地及编制期的市场价格确定;
5、施⼯现场条件、⼯期、质量要求;
6、其他有关规定。

五、最⾼限价编制和审查原则
(⼀)最⾼限价编制和审查应按本规定的编制依据和要求进⾏,⼈⼯、材料、机械、费⽤等应执⾏本市⼯程造价管理的相关规定;
(⼆)审查单位应按本规定要求客观公正的进⾏审查,不得受有关单位的影响,不得随意压低或抬⾼⼯程造价;
(三)最⾼限价的编制和审查单位、造价⼯程师,应对编审的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保证编制与审查质量;
(四)招标⼈不得以任何理由变动经审定的最⾼限价;
(五)投标⼈或其他有关利害⼈对最⾼限价有异议的,经建设⼯程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偏差超过±3%以外的,最⾼限价⽆效。

六、最⾼限价的编制和审查程序
(⼀)最⾼限价由具有编制能⼒的招标⼈或由招标⼈委托具有相应⼯程造价资质的中介
机构进⾏编制;
(⼆)最⾼限价可以按项⽬审批部门批复的⼯程概算确定,也可以按本规定要求编制控
制性预算价作为最⾼限价;最⾼限价不得⾼于项⽬审批部门批复的⼯程概算;
(三)最⾼限价编制完后应出具书⾯报告,并加盖造价⼯程师执业证章和编制单位公章;
(四)最⾼限价审查单位由招标⼈负责委托,招标⼈应当在建设⾏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资
信良好的⼯程造价咨询单位名单中随机抽取⼀家作为最⾼限价审查单位;
(五)审查单位审查⽆误后应出具书⾯报告,并加盖造价⼯程师执业证章和审查单位公章。

七、最⾼限价的确定
招标⼈应组织编、审单位对最⾼限价进⾏核对,待三⽅意见⼀致后即可发布。

最⾼限
价应当在投标截⽌⽇3天前公布。

⼋、最⾼限价产⽣异议的处理
(⼀)投标⼈或其他有关利害⼈对最⾼限价持有异议,应由投标⼈或其他有关利害⼈提
出书⾯复核申请,报送建设⾏政主管部门。

建设⾏政主管部门收到复核申请后应及时征求
招投标监管机构意见,研究批准后交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

复核最⾼限价误差范围在
±3%以内的(含±3%),原审定最⾼限价有效;误差范围超过±3%的,原审定最⾼限价⽆效,按造价管理机构重新确认的最⾼限价为准。

招标⼈应按造价管理机构组织复核裁定的
最⾼限价为最⾼限价。

对经复核裁定的最⾼限价不再进⾏复核裁定。

(⼆)复核裁定最⾼限价的费⽤:复核裁定时最⾼限价误差范围在±3%以内的(含±3%),复核裁定费⽤由申请复核⼈承担;误差范围超过±3%的,复核裁定费⽤由原审查单位承担。

⼗、对违反本规定及国家和重庆市建设⼯程造价管理相关规定。

出具失去公正性与客
观性的书⾯报告的编、审单位和造价⼯程师,将根据有关法规规章给予相应处罚。

⼗⼀、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程最⾼限价的管理⼯作;⽇常管理和监督
⼯作由相应监督管理机构负责。

各区、县(⾃治县)建设⾏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本
地区建设⼯程最⾼限价的管理和监督⼯作。

⼗⼆、本规定由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解释。

⼗三、本规定⾃⼆OO七年五⽉⼀⽇起执⾏。

重庆市国有资⾦投资建设⼯程合理价格组成
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暂⾏规定
⼀、为规范建设⼯程施⼯招标投标计价⾏为,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程造价,维护建设⼯程承发包双⽅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程价款结算暂⾏
办法》、《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重庆市建设⼯程造价管理规定》等的有关要求,特
制定本规定。

⼆、凡本市⾏政区域内全部使⽤国有资⾦投资或国有资⾦投资占控股或者占主导地位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程(简称国有资⾦投资建设⼯程)施⼯招投标计价时应按本规定执⾏;其他建设⼯程可参照本规定办理。

三、本规定所称建设成本包括直接成本和间接成本。

(⼀)直接成本是指施⼯过程中耗⽤的构成⼯程实体的各项费⽤和为完成⼯程项⽬施⼯发⽣的⾮实体项⽬的各项费⽤,包括直接⼯程费和措施费。

直接⼯程费包括⼈⼯费、材料费、机械费。

措施费包括环境保护费、临时设施费、夜间施⼯费、⼆次搬运费、模板及⽀架费、脚⼿架费、⼤型机械设备进出场及安拆费、施⼯排⽔及降⽔费、已完⼯程及设备保护费等施⼯期间发⽣的施⼯技术措施和施⼯组织措施费⽤。

(⼆)间接成本是指施⼯企业为组织和管理⼯程施⼯所发⽣的全部费⽤和政府有关权⼒部门规定必须缴纳的费⽤,包括企业管理费、规费、安全⽂明施⼯专项费⽤。

企业管理费包括管理⼈员⼯资、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固定资产使⽤费、⼯具⽤具使⽤费、劳动保险费、⼯会经费、职⼯教育经费、财产保险费、财务费、税⾦和其他费⽤。

规费包括⼯程排污费、⼯程定额测定费、养⽼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医疗保险费、
住房公积⾦、危险作业意外伤害保险。

安全⽂明施⼯专项费⽤按市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件执⾏。

四、投标⼈报价时应依据投标企业定额或参照市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程预算定额(计价定额)、消耗量定额的消耗量标准,根据投标⼈的技术⽔平、管理⽔平和⼯程建设情况及市场价格,按本规定的费⽤计算原则⾃主报价。

投标⼈的报价应当满⾜
招标⽂件的实质性要求,不得低于建设成本报价。

五、投标⼈不得采⽤总价优惠(下浮)或以总价百分⽐优惠(下浮)的⽅式进⾏投标报价,其优惠应直接体现在各项投标报价中。

六、投标⼈不得以⾃有机械设备闲置、⾃有材料等为由不计⼊建设成本进⾏投标报价。

七、投标⼈的报价由不可竞争费⽤和可竞争费⽤构成。

不可竞争费⽤包括:规费、安全⽂明施⼯专项费⽤、税⾦。

可竞争费⽤包括:⼈⼯费、材料费、机械费、企业管理费、利润。

不可竞争费⽤应严格执⾏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发布的有关费⽤标准规定,不得降低标准进⾏报价。

可竞争费⽤由投标企业在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费⽤竞争幅度范围内或依据企业⾃⾝情况⾃⾏确定费⽤标准,但应满⾜以下要求:
(⼀)投标⼈根据企业定额报价,其⼈⼯、材料、机械消耗量低于本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询标时,应提供其企业定额的分析资料。

(⼆)投标⼈根据市场价格报价,其⼈⼯价格低于本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询标时,应提供劳务公司出具的劳动合同或投标企业同期其他⼯程的⼈⼯价格⽀付资料等证明材料。

(三)投标⼈根据市场价格报价,其主要消耗材料价格低于本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询标时,应提供材料供应商的书⾯供应承诺书或意向性合同或同期其他⼯程材料供应合同等证明资料。

承诺书中要列出材料供应商对质量、等级、单价、数量等内容的承诺,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四)投标⼈根据市场价格报价,其主要机械台班价格低于本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询标时,应提供机械租赁商的书⾯租赁承诺书或同期其他⼯程施⼯机械设备租赁合同等证明资料。

(五)企业管理费应满⾜投标⼈管理成本⽀出。

其企业管理费低于本规定的最低控制线标准的,询标时,应提供⼯程项⽬管理成本分析资料。

⼋、可竞争费⽤最低控制线标准。

(⼀)主要项⽬的⼈⼯、材料、机械消耗量。

根据⼯程特征选择⼯程数量较⼤或造价较⾼的项⽬作为主要项⽬,以重庆市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程预算定额(计价定额)或消耗量定额的消耗量标准,下浮3%为最低控
制线标准(注:⼟⽯⽅⼯程暂不作此项控制)。

(⼆)⼈⼯价格。

以市建设⼯程造价管理总站发布的《重庆⼯程造价信息》、《装饰造价》的指导价格
为基准价,下浮5%为最低控制线标准。

(三)主要材料价格。

1、主要材料根据⼯程特征选择⽤量较⼤和价格较⾼的材料,招标⼈应在招标⽂件中明确主要材料品种。

⼀般应包括以下主要材料:
建筑⼯程:钢材、⽊材、⽔泥、商品砼、砂、⽯⼦、墙体砌块、⾯砖、装饰⽯材、门窗、外墙涂料、防⽔材料等。

市政⼯程:钢材、⽊材、⽔泥、商品砼、砂、⽯⼦、排⽔管道、沥青及半成品、⼈⾏道板及⼴场⽅块、防⽔材料等。

装饰⼯程:钢材、⽊材、⽔泥、装饰⽯材、⾯砖、地砖、成品门窗、外墙涂料、幕墙龙⾻、吊项龙⾻、装饰板材、防⽔材料等。

安装⼯程:钢材、管材、线缆、阀门、风⼝、卫⽣洁具、⼯具等主材。

2、最低控制线标准以⼊围投标报价的材料价格中扣除⼀个最⾼值、⼀个最低值后的算术平均值,与市建设⼯程造价管理部门公布的材料指导价各占50%计算综合平均值,综合平均值再下浮⼀定⽐例作为最低控制线标准(见下表)。

15卫⽣洁具、灯具20
(四)主要机械台班价格。

以市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程预算定额(计价定额)的机械费或以《施⼯机械台班》单价为标准,下浮8%为最低控制线标准。

(五)企业管理费。

以市建设⾏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设⼯程费⽤定额规定的企业管理费,下浮l5%为最低控制线标准(注:⼟⽯⽅⼯程暂不作此项控制)。

(六)利润。

投标⼈最低可按零利润投标报价。

九、招标⼈在招标⽂件中的定价材料,投标⼈根据招标⽂件要求按暂定价计⼊投标报价,不受上述最低控制线的限制。

⼗、对可竞争费⽤最低控制线标准,根据执⾏情况和市场情况,市建设⾏政主管部门将不定期调整。

⼗⼀、评标委员会评标时发现投标⼈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投标⼈的报价、或者在设有标底时明显低于标底、或者发现投标⼈报价的各组成部分有低于本规定最低控制线标准的,使其投标报价可能低于企业成本时,评标委员会应分析各项费⽤构成的合理性以及各种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并对投标⼈进⾏质询。

⼗⼆、各地建设⾏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低价中标⼈的建设⼯程的进度款⽀付、设计变更及竣⼯结算情况进⾏跟踪检查。

⼗三、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的管理⼯作;⽇常管理和监督⼯作由相应监督部门负责。

各区、县(⾃治县)建设⾏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负责本地区建设⼯程合理价格组成及合理低价投标报价的管理和监督⼯作。

⼗四、本规定由市建设⾏政主管部门解释。

⼗五、本规定⾃⼆OO七年五⽉⼀⽇起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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