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安全专家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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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安全检查制度
为进一步落实公司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推动公司深入开展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充分发挥专家的技术支撑作用,在安全技术和专业知识方面帮助公司更好地完成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促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化、常态化,构建安全生产长效化机制。

依据《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指导意见》(豫安监管三【2010】4号),特制定专家安全检查制度。

第一条专家安全检查适用于公司所有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条公司应聘请安全技术专家进行定期安全检查,所聘请的专家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资历要求
具有国民教育化工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从事化工及其相关专业5年以上,且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或注册安全工程师资质。

(二)专家来源
1.国家级安全专家、省、市安全生产专家库中的专家。

2.大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化工科研及设计部门中的安全专家。

3.社会中介组织中的安全专家。

第三条专家开展安全检查的基本要求:
(一)认真开展安全检查,如实反映公司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和隐患,提出合理并切实可行的整改意见或建议,帮助公司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二)公司各有关单位在专家检查中,要积极配合专家的工作,听取专家的建议,尊重专家的意见。

共同做好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工作。

第四条专家定期安全检查的工作方式:
(一)安全检查频次
按照《河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分级监察指导意见》(豫安监管三〔2009〕433号):每年不少于2次。

具体检查频次由公司与所聘请的专家共同商定,但不得低于上述要求。

每次参与安全检查的专家不少于2名。

(二)安全检查内容
1.生产、储存装置(设施)场所事故隐患排查,安全设施运行及其完好情况、作业场所安全状况等;
2.安全评价报告与公司实际符合情况,评价以后安全生产条件的变化情况;
3.各类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及其整改情况;
4.重大危险源监控管理情况;
5.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相关制度落实情况;
6.其它安全生产条件相关内容。

(三)安全检查记录
安全检查过程中,专家对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逐一向公司交底,并提出整改意见或建议;检查结束后,专家应如实记录检查情况,并在检查记录上签字,检查记录由专家和公司分别留存。

(四)事故隐患整改
针对专家检查出的问题和隐患,应按照公司《安全检查和隐患整改制度》的规定组织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切实保障安全的措施,并制定整改计划抓紧整改。

对危及生产安全的重大事故隐患,要立即停产整改,重大事故隐患应按规定上报当地安全监管部门。

第五条本制度自二〇一一年一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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