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2018年第196号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丨发散当前内销该如何操作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196号(关于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报自缴”的公告)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推广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自主申报、自行缴税。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进出口企业、单位在办理加工贸易料件内销征税预录入时,选择“自报自缴”后,无需再录入“料件首次进口日期”,利用预录入系统的海关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应缴纳的相关税费,并对系统显示的税费计算结果进行确认,连同报关单预录入内容一并提交海关。
本公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海关总署
2018年12月13日
小助理备注
看到这个公告的第一反应就是,如果我有一批加工贸易料件内销,该如何操作;大致进行了如下的推理和模拟,但该公告过于简短,在实操环节仍然需要与海关探讨具体的细节
小助理认为自报自缴对于企业来说就是要提高风险意识,对自报自缴的内销价格上应依据保税货物内销完税价格办法来衡量提供的价格是否独立完整;内销过程中有时会忽略掉特别关税、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采用自报自缴后企业关务更应该加大对这方面的
管理,避免自报自缴过程中漏报;
推理模拟实操
料件内销:包括了剩余料件内销和制成品折料内销
内销税率:内销时按原进口料件的使用税率计征缴纳税款,征缓税利息
内销价格:是指向国内企业销售保税货物时买卖双方订立的价格,是国内企业为购买保税货物而向卖方(保税企业)实际支付或者应当支付的全部价款,但不包括关税和进口环节海关代征税
内销系统:内销征税申报子系统通过互联网+海关---加贸保税---加工贸易内销界面进入;进入后我们需要录入“内销征税申报清单”,系统生成“内销征税单”;根据新公告描述,此时进行征税报关单的预录入,并使用自报自缴的计税(费)服务工具计算税款
内销相关法律法规依据
《海关加工贸易企业联网监管办法》第十二条:经主管海关批准,联网企业可以按照月度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联网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应当在当月集中办理内销补税手续(针对联网监管企业)
关于加工贸易集中办理内销征税手续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3年第70号公告第一条:加工贸易内销集中征税是指符合条件的加工贸易企业先行内销加工贸易保税货物,再集中向主管海关办理内销纳税手续;公告第六条:企业内销加工贸易货物后,须在当月月底前向主管海关集中办理“加工贸易内销征税联系单”(这个公告针对的是区外非联网加工企业)
海关对内销商品的价格审定是尊重贸易实际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保税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提到由海关以该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审查确定内销保税货物的完善价格;成交价格不能确定的,海关以加权平均价格、大约或同时相同货物的成交价格为基础进行审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加工贸易边角料、剩余料件、残次品、副产品和受灾保税货物的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加工贸易货物监管办法》(海关总署令219号)第三十四条:加工贸易保税进口料件或者成品因故转为内销的,海关凭主观部门准予内销的有效批准文件,对保税进口料件依法征收税款并加征缓税利息
2016年8月,商务部、海关总署发布《关于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的公告》(商务部、海关总署联合公告2016年第45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业务审批,保留并改革经营企业
和加工企业生产能力证明的保税监管模式
《关于启用保税核注清单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23号
海关总署关于全面推广以企业为单元加工贸易监管改革的公告海关总署公告2018年第59号公告第二章“主要内容”中第一项第4条规定:集中内销,企业应于每月15日前对上月发生的内销保税货物,在依法提供税收担保的前提下,集中办理纳税手续,但不得跨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