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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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办法
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办法是指为了防范和遏制燃气事故的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切实加强燃气安全工作,建立和完善燃气安全责任制度,明确相关责任主体的职责和义务,并对燃气安全管理进行规范和指导的一项管理办法。
以下是一份关于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办法的草案,供参考。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燃气安全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燃气系统的使用、生产、运输、储存等活动的组织者、经营者、管理者、从业人员和使用单位。
第三条燃气安全责任管理应当坚持依法治理、全员参与、分级负责、目标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燃气系统组织者、经营者、管理者、从业人员和使用单位应当履行燃气安全主体责任,确保燃气安全。
第二章燃气安全主体责任
第五条燃气系统组织者应当按照燃气安全法规定,制定和组织实施燃气安全工作规划,确定燃气安全目标和任务,并为燃气系统的日常运行提供必要的保障条件。
第六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燃气安全工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组织燃气安全培训,
采取有效措施预防燃气事故的发生,并及时处理燃气系统的安全隐患。
第七条燃气管理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和实施方案,组织燃气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工作,加强燃气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确保燃气安全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条燃气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燃气安全和操作培训,严格遵守燃气安全工作规程和操作规范,确保燃气系统的安全运行。
第九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燃气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职或兼职燃气安全管理人员,组织燃气安全培训和事故演练,加强燃气设备的维护保养和管理,确保燃气供用的安全有效。
第三章燃气安全工作的措施
第十条燃气系统组织者、经营者、管理者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燃气安全管理人员,并负责做好燃气安全工作的主要责任人的职责,组织开展燃气安全培训、事故应急救援演练等工作。
第十一条燃气系统组织者、经营者应当建立燃气企业燃气安全工作组织机构,并明确各级人员的职责和权限,做到分级负责。
第十二条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燃气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燃气设备的安装、运行、维护保养等相关规定,建立燃气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改报告制度,建立安全事件的报告、记录和追查制度。
第十三条燃气管理者应当组织开展燃气系统的事故隐患排查、整改工作,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燃气事故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四条燃气从业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燃气安全培训,定期进行安全知识教育,掌握燃气设备的操作技能,提高燃气安全意识。
第十五条燃气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燃气设备维护保养制度,定期对燃气设备进行检查和维修,确保设备运行处于良好状态。
第四章燃气安全监督和执法
第十六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燃气系统的监督检查,对发现的燃气安全问题依法进行处置,并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燃气安全监管部门应当建立燃气安全信用评估制度,对燃气系统的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和等级管理,并按照评估结果采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十八条燃气安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燃气企业、单位未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责任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并可以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燃气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行使职权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燃气使用单位和民众的合法权益,保障公平、公正、公开的执法。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条燃气系统组织者、经营者、管理者未履行燃气安全责任,导致燃气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第二十一条燃气从业人员未按照规定参加燃气安全培训或违反规定操作燃气设备,导致燃气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第二十二条燃气使用单位未履行燃气安全管理责任,导致燃气事故发生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行政责任。
第二十三条燃气安全监督检查人员违反职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给被检查对象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行政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解释权归燃气安全监管部门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