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用语_用字规范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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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用语用字,提高学校师生员工的文明素养,树立良好的学校形象,根据国家语言文字工作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全体师生员工、教职工家属以及来访人员。

第三条学校用语用字应当遵循国家语言文字规范,体现时代精神,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

第二章用语规范
第四条学校用语用字应当准确、规范,避免使用错别字、生造词、方言、俚语等不规范的语言。

第五条学校内部文件、公告、通知、板报、宣传栏等用字,应当使用规范的简化字,不得使用繁体字、异体字。

第六条学校师生员工在书面表达中,应当使用规范的汉字书写,不得使用拼音、英文或其他符号代替汉字。

第七条学校师生员工在口语交流中,应当使用普通话,避免使用地方方言。

第八条学校师生员工在对外交流中,应当使用文明、礼貌的语言,尊重对方,避免使用粗俗、侮辱性的语言。

第九条学校师生员工在学术研究和论文写作中,应当遵循学术规范,使用规范的学术用语,避免使用口语化、不规范的表达。

第三章用字规范
第十条学校用字应当遵循《汉字简化方案》和《现代汉语规范词典》等规范,使用规范的简化字。

第十一条学校用字应当避免使用繁体字、异体字,确需使用时,应当在注释或说明中予以注明。

第十二条学校用字应当遵循《标点符号用法》等规范,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第十三条学校用字应当遵循《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等规范,正确使用数字。

第十四条学校用字应当遵循《现代汉语语法规范》等规范,正确使用语法。

第四章奖励与处罚
第十五条对在学校用语用字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集体,学校将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六条对违反本制度,造成不良影响的个人和集体,学校将进行批评教育,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制度由学校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本制度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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