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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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
法治思维的基本特征
所谓“法治思维”,是指按照法治的逻辑来观察、分析和解决社会问题的思维⽅式,它是将法律规定、法律知识、法治理念付诸实施的认识过程。

法治思维⾸先表现为根据法律来进⾏思维。

如果说,政治思维⽅式的重⼼在于利与弊的权衡,经济思维⽅式的重⼼在于成本和收益的⽐较,道德思维⽅式的重⼼在于善与恶的评价,那么,法治思维⽅式的重⼼则在于依据法律来进⾏合法与⾮法的预判,即把合法性当作思考问题的前提。

运⽤法治思维解决问题,要求国家⼯作⼈员,特别是领导⼲部,在⾏使国家公权⼒时,⽆论是决策,还是执⾏,都应始终关注五个⽅⾯的内容,即⽬的是否合法、权限是否合法、内容是否合法、⼿段是否合法以及程序是否合法。

其次,实施依法治国基本⽅略,要求法治思维⽅式应当具有优先的位次,意味着包括治国者在内的⼀切⼈都应⾸先按照法律的指引来⾏动和思考。

对于公共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即使它被认为在政治上是有利的、在经济上是有收益的、在道德上是善的,只要它不具备合法性基础,就必须将其排除在选择范围之外。

可以说,法治思维优先和合法性优先,是依法治国和法治原则所必然要求的⼀种思维⽅式。

法治思维的培育,不仅是观念养成,⽽且需要实践制度的保障。

法治理念是培育法治思维的基础和前提。

法治理念根植于⼀定社会的经济、政治、⽂化等诸⽅⾯必然性要求之中,它是法治的灵魂,体现了法治的精神实质和价值追求。

在法治国家⾥,法治思维的主要特征就是要⽤法律⾄上、权⼒制约、公平正义和以⼈为本的理念去思考和评判⼀切涉法性社会争议问题。

法律⾄上体现了对法律的信仰。

卢梭说:“法律既不是铭刻在⼤理⽯上,也不是铭刻在铜表上,⽽是铭刻在公民们的内⼼⾥。

”伯尔曼也曾说过:“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将形同虚设。

”没有对法律信仰的⼼理基础,任何社会都不能迈进法治社会的门槛。

建设法治社会必须建⽴法律⾄⾼⽆上的权威,使法律成为⼈们的信仰。

对于领导⼲部⽽⾔,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不仅需要知识、观念,更需要信仰。

信仰不仅是领导⼲部法律素质中内在素质的重要内容,也是领导⼲部法律知识、意识、观念表现为外显素质的桥梁。

法治思维的培育和确⽴,离不开良好法治环境的保障。

法治环境包括民主政治、市场经济、理性⽂化等各种要素以及法律运⾏环境。

法治环境与法治思维是辩证的和互动的关系。

法治思维增强了,⾃然会改善法治环境,⽽法治环境改善了,⼜会反过来影响和促进公权⼒执掌者的法治思维。

这正是法治的良性循环。

但现实社会中,由于缺乏法治的历史传统,民主政治建设相对滞后,⼀⾔堂做法、
家长制派头、官本位思想等⼈治的阴影和残余依然挥之不去,权⼤于法、以权压法和权钱交易等不良现象仍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违法⾏为得不到追究,这不仅亵渎了法律的尊严,⽽且也对法律信仰和法治思维的形成产⽣极为消极的影响。

调查显⽰,不少领导⼲部对建设法治国家的信⼼不⾜,因⽽对于法律往往是“讲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遇到问题⼲脆不要”,依然固守“领导的看法是最⼤的法”这样⼀种⼈治论的观念。

改善法治环境,就要从胡锦涛同志2011年3⽉28⽇在中共中央政治局组织的第⼆⼗七次集体学习时提出的四个“更加注重”着⼿,即更加注重制度建设,更加注重⾏政执法和推进政府管理⽅式创新,更加注重⾏政监督和问责,更加注重依法化解社会⽭盾纠纷,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只有建⽴起良好法治环境,才有助于领导⼲部在实践⼯作中形成和运⽤法治思维。

培育法治思维,必须建⽴科学的⼲部政绩考核和选拔任⽤机制,将法治指标纳⼊政绩考核体系。

现⾏政绩考核体系多重视经济、社会、⼈⽂、环境等诸⽅⾯,唯独缺少法治考核标准的指引。

各级政府和官员为了谋求政绩,考虑较多的是经济指标的增长,缺少对法治建设的关注。

更严重的是,法治被视为阻碍经济发展的⼒量,不少领导⼲部认为在现⾏体制、机制和制度下强调法治思维,本地区、本部门就会吃亏。

⼀部分不符合产业政策、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企业屡封不闭、屡关不停的根本原因就是政府的违法⾏政。

还有⼀些地⽅政府为了谋求财政收⼊,对野蛮暴⼒拆迁视⽽不见,⼟地违法屡禁不⽌,引发了社会⽭盾和冲突。

究其内在根源,很⼤程度上与当前对领导⼲部的评价激励机制密切相关。

衡量各项⼯作的优劣、成败都是围绕着各种硬性的、具体的发展指标、任务,很少审视⼲部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及其所领导的地区、部门的法治⽣态和法治环境。

今后,应探讨建⽴适应科学发展观和法治内在要求的⼲部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只有综合法治、经济、⼈⽂、社会、环境等多个指标的评价体系,才能成为⼀个科学、完善的政绩评价体系,推动中国经济社会⼜好⼜快发展。

只有重视提拔使⽤依法⾏政意识强,善于⽤法律⼿段解决问题、推动发展的优秀⼲部,才能促使法治思维成为领导⼲部主动、⾃觉的惯性思维⽅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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