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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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行
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5.15
•【字号】杭政办函[2009]181号
•【施行日期】2009.05.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
方案的通知
(杭政办函〔2009〕181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杭州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杭州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杭州市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以下要求抓好贯彻落实。

一、明确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治理行动、宣传教育行动(以下简称“三项行动”),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推进“安全生产年”目标任务落实。

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深化安全生产专项治理,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加强安全教育,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增强全社会安全意识,提高广大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技能和素质。

强化安全生产基层和基础管理,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坚决遏制重大较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
转。

二、加强组织领导。

各地各部门要加强领导,周密部署,精心安排,认真抓好“三项行动”的组织实施。

要根据“三项行动”实施方案明确的职责分工,严格落实责任,细化工作方案,强化工作措施,确保“三项行动”抓细、抓实、抓出成效。

对影响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要抓住不放,组织相关部门,明确牵头单位,加强联合执法和督促检查。

要督促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各项措施,确保安全生产。

三、突出工作重点。

“三项行动”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和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各地各部门要对各种非法违法违规生产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严厉查处各类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加大对非事故违法行为的打击和处罚力度,强化执法监督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主导作用。

对重点工程建设、高处悬挂作业、工程运输车、道路交通、矿山、化工、烟花爆竹、建筑施工、消防等事故多发易发行业(领域),要集中力量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完善落实重点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销号等制度。

凡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均要依法严厉查处,真正做到隐患整治一个消除一个。

要加大对高温、汛期、严寒等恶劣天气和“十一”、第四季度等重点时段的安全防范工作,落实汛期防洪、防透水、防坍塌、防泥石流、防雷电等措施,严密防范因台风、暴雨、冰冻等自然灾害引发的生产安全事故,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发生。

四、实行项目化管理。

“三项行动”要贯穿各地各部门和全年工作始终,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实施项目化管理。

市政府将“三项行动”工作实施情况纳入安全生产责任制考核,并定期召开会议研究解决行动中出现的突出问题。

同时,建立“三项行动”工作动态每月报告制度,适时召开新闻发布会,及时向新闻媒体通报安全生产执法、隐患治理和安全教育培训情况,接受社会舆论监
督。

各地各部门要结合本地、本部门实际,切实加强对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监督检查和协调指导,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强对本行业(领域)开展“三项行动”情况的督促指导,市安委办要做好综合指导工作,不定期开展督查协调,推动面上工作。

五、加强舆论宣传。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三项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和要求,广泛发动群众,增强推进“三项行动”的积极性、主动性。

总结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鼓励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和事故隐患,对“三项行动”实施不力、走过场的单位公开曝光。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教育,宣传普及安全生产基本知识,增强安全意识,在全社会营造安全发展的良好氛围。

各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具体实施方案、每月进展情况(须报送相关统计数据和文字说明)、每季工作小结和安全生产“三项行动”总结材料,请分别于5月底前,次月3日(其中7月3日、10月3日分别报送截至上季度末的工作进展小结材料)和11月15日前报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电话:85811471,传真:85811472,85811463,电子邮箱:**********.cn)
二○○九年五月十五日
杭州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确保实现“三个零增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以下简称《通知》)、《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安委办〔2009〕6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明电〔2009〕112号)精神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安全生产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全面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按照《通知》等文件的要求,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坚决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高发势头,杜绝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二、主要任务及具体执法重点
严厉打击安全生产领域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

突出抓好非煤矿山(含尾矿库)、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物品、建筑施工、道路交通、消防以及各地、各有关部门结合实际确定的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执法,重点对以下行为予以坚决查处:
(一)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的;
(二)被取缔关闭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的;
(三)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尾矿库违规排放的;
(四)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违法违规进行项目建设的;
(五)瞒报事故的;
(六)重大隐患隐瞒不报或不按规定期限予以整治的;
(七)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的;
(八)拒不执行安全监管指令、抗拒安全执法的;
(九)其他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具体执法重点:
(一)市安全监管局组织开展对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行业无证或证照不全从事生产(经营、建设)、尾矿库违规排放、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不按规定进行安全培训或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
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二)市国土资源局组织开展对矿山关闭取缔后又擅自生产、经营、建设以及私采滥挖、超层越界开采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三)市建委组织开展对工程项目未办理施工许可和质量安全报监手续、施工企业无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施工、施工企业“三类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对施工现场发现的安全隐患拒不整改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四)市交通局组织开展对公路车辆超限超载、水上运输超速超限超载、非法运营、非客运船舶非法载客、船舶船员未取得合格证书、违反通航安全管理规定、危险货物装卸作业船岸界面安全措施不落实及危险货物瞒报、在建公路和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五)市质监局组织开展对无证、超范围或者许可证过期从事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使用非法特种设备、超期不检、不按规定进行电梯维保、无证上岗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六)市公安交警支队组织开展“蓝盾”系列集中统一行动,对酒后驾驶、无证驾驶、客车超员、超速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七)市公安消防局组织开展对公众聚集场所采用聚氨酯类泡沫塑料等易燃可燃材料装修装饰;疏散通道、安全出口封堵,自动消防设施损坏;消防安全制度不建立、消防安全责任不落实、员工不具备基本消防安全素质;营业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八)市林水局组织开展对违反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进行项目建设、进行“四无”小水电建设,不按规定实行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特种岗位持证上岗,违反规定进行河道管理范围内项目建设和河道采砂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九)市农业局组织开展对无证(违规)从事拖拉机驾驶培训、无证(证照不
全)或超范围从事农业机械维修经营、违规办理拖拉机牌证、伪造拖拉机证书(牌证、标志)、拖拉机未按时检验、拖拉机载人、无牌无证驾驶、严重超载、非法拼改装拖拉机、报废拖拉机上路、制售伪劣农机产品和配件等非法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十)市工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无工商营业执照非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十一)市贸易局组织开展对非法违法储存、经营民爆物品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查处。

三、实施步骤
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要贯穿各地区、各行业(领域)、各单位全年安全生产工作始终,与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检查推进。

同时要结合安全生产规律特点,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有计划、有步骤、有针对性地组织开展。

(一)动员部署阶段(5月20日前)。

各区、县(市)和市级各有关部门要按照省、市的统一部署和要求,结合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年”发现的突出问题,认真研究制定本地区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方案,统一认识、广泛动员,落实责任、明确任务,周密部署、积极推进。

各区、县(市)和市级各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实施方案于5月底前报市安委会办公室。

(二)全面推进阶段(5月21日至9月底)。

1.认真清理检查。

各级政府应组织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所辖范围内的企业非法违法生产、经营问题进行认真清理、检查,摸清底数。

对清查出的问题要逐一登记,建档立案,逐级上报。

2.从严执法查处。

对发现的各类安全生产非法违法行为要坚持公正执法、严格
执法,切实做到边查边纠、边查边改、边查边打击,从严从快解决安全生产领域的各种非法违法问题,着力规范企业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促进企业加强安全生产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管理,遏制生产安全事故,实现安全生产。

3.及时总结改进。

要开展经常性的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回头看”,对前一阶段执法工作及时进行总结分析,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进行集中梳理,对重大问题进行集中整治。

要把解决当前问题同建立规范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密切结合起来,对影响本地安全生产工作的突出问题及其成因进行深入分析,有针对性地研究制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经营秩序的政策措施。

4.营造安全环境。

9月份,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开展声势浩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执法力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予以严厉打击,为庆祝建国60周年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

(三)深化完善阶段(10至12月)。

1.把握季节特点,深化执法行动。

针对第四季度工作特点,各地、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力量,坚决查处和打击治理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超员、超载、超速、超限运输以及非法生产、储存、销售烟花爆竹、民爆物品等违法违规行为,将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推向高潮。

2.认真总结分析,提高执法水平。

要做好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总结,针对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问题和不足,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法制建设,健全执法机构和执法队伍,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手段,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保证执法质量。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

安全生产行政执法是强化安全监管、消除事故隐患、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从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充分认识开展执法行动的重要意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突出执
法重点,认真组织实施。

(二)密切配合,严格执法。

本次执法活动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组织开展。

各有关部门要在当地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一步完善执法行动工作机制,分工负责,加强协作,形成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确保执法行动取得实效。

各有关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互相配合,开展联合检查;确需分别进行检查的,应当互通情况。

对检查中发现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要依法从严处理,该停产整顿的,停产整顿;该关闭、取缔的,坚决关闭、取缔。

对触犯刑律的相关责任人要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刑事责任;对存在严重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的企业,要在媒体上曝光,并在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安全资格证书等证照发放,以及项目审批、信贷等方面予以限制。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要按照“依法依规、实事求是、注重实效”的要求,坚持“四不放过”原则,严肃责任追究。

要充分发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协调机制的作用,坚决惩处瞒报事故、失职、渎职以及事故背后的腐败行为,公开查处结果,接受社会监督。

要落实事故查处结案报备制度、重特大事故约谈制度、现场会制度和通报制度,切实推动工作开展。

(三)加强督查,把握全局。

各地要切实加强综合协调和督促检查,确保安全生产执法行动深入推进。

要做好统计工作,及时掌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进展情况,及时编报发布有关信息,报送执法行动有关报表和工作总结。

要抓好调查研究,注意分析把握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中暴露出来的深层次矛盾和问题,研究探索新时期安全生产工作规律,着力从法制、体制、机制上提出解决问题的思路和对策,促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

(四)统筹兼顾,全面推进。

要把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年”活动的其他工作结合起来,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行动、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使“三项行动”相互促进、协调推进;统筹安全生产执法行动与安全生产法制体制机制建设、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和安全监管监察队伍建设等
“三项建设”,为扎实开展好“安全生产年”活动奠定坚实基础。

(五)舆论引导,社会监督。

要加大新闻宣传和舆论引导力度,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网络、报纸等各种媒体,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执法行动的目标、范围、重点、要求和工作进展情况,宣传安全生产的典型事例。

要加大舆论监督和社会监督力度,广泛发动群众举报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及时曝光一批非法违法生产企业以及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走过场”的单位,形成强大舆论声势,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创造良好氛围。

各区、县(市)和市级有关部门于每月3日前将上月安全生产执法行动进展情况及相关统计数据(见附件)报市安委会办公室,并按规定及时报送季度工作小结和年度工作总结(11月15日前报送)。

附件
杭州市安全生产执法行动工作情况月报表
填报单位:时间:年月日
项目数量备注
当月累计
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家次)
参加人员(人)
行政处罚
其中:警告(次)
罚款(元)
责令改正、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次)
没收违法所得(元)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停止建设、责令停止施工(次)
暂扣或者吊销有关许可证,暂停或者撤销有关执业资格、岗位证书(次)
关闭(家)
拘留(人)
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其中:行政机关人员(人)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人)
建议给予党纪处分
其中:行政机关人员(人)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人)
移送追究刑事责任
其中:行政机关人员(人)
生产经营单位有关人员(人)
其他处分措施(需注明处分类别)
杭州市安全生产治理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深化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安全生产“三项行动”的通知》(国办发〔2009〕32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三项行动”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明电〔2009〕112号)精神,结合《杭州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在“安全生产年”活动中深入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杭安委〔2009〕7号),制订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保安全才能快发展”的理念,按照《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标本兼治,远近结合,突出重点,依法治理,夯实基础,提高水平,促进安全生产形势进
一步稳定好转,为确保我市经济“转危为机、跨越发展”创造安全稳定的环境。

二、总体目标
通过深入开展安全生产治理行动,促进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强化安全生产监管监察,纠正违规违章行为,狠抓隐患排查治理,切实解决安全生产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推进安全标准化建设,实施分类监管,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实现降事故、控指标、保平安的目标,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三、职责分工
按照“属地为主,条块结合”的原则,各区、县(市)政府负责辖区内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

市各牵头单位在抓好本单位隐患治理工作的同时,对本行业(领域)的隐患治理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加强业务指导、监督和服务。

具体分工如下:(一)矿山、化工、烟花爆竹、船舶修造、机械、冶金、印染、造纸等工矿行业及高处悬挂作业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安全监管局牵头组织实施;
(二)电动自行车、工程运输车超载超速,违反交通禁令标志、违反交通信号灯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牵头组织实施;
(三)道路交通设施及工程建设(包括桥梁、隧道等)、临水临崖路段、交通运输企业、出租车、水上交通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组织实施;
(四)建筑施工领域、施工特种设备、城市公用设施、市区公共交通的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建委牵头组织实施;
(五)地铁工程建设单位职能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地铁集团牵头组织实施;
(六)宾馆饭店、商贸旅游场所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旅委牵头组织实施;
(七)人员密集场所、“三合一”场所、出租房的消防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组织实施;
(八)特种设备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质监局牵头组织实施;
(九)水利工程建设、山塘、水库、山林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林水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农机、渔业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农业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一)学校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教育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二)医院的安全隐患治理工作由市卫生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三)电力企业的隐患治理工作由市电力局牵头组织实施;
(十四)市属工矿企业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由市级有关部门或单位牵头组织实施。

四、主要内容
(一)综合内容。

各地、各行业(领域)、各生产经营单位要对以下行为进行严格治理:
1.安全生产工艺系统、技术装备、监控设施、作业环境、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的;
2.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和危险物品的存储容器、运输工具完好率不达标及不按规定进行检测检验的;
3.受自然灾害威胁而未落实防范措施的;
4.隐患排查治理制度不健全、责任不明确、措施不落实、整改不到位的;
5.应急救援队伍、装备不健全,应急预案制定、修订、演练不及时,以及自救装备配备不足、使用培训不够的;
6.高危行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政策、安全生产技术改造资助资金等经济政策落实不到位的;
7.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等大型工程安全管理制度不完善、管理措施落实不到位的;
8.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的;
9.各级政府对有关地区、行业(区域)和企业单位的安全监管责任不落实,安全管理机构不健全,监督检查不到位,安全许可制度执行不严格的;
10.有关地区和行业主管部门确定需要重点治理的行业(领域)及有关企业、单位的安全隐患。

(二)专项内容。

1.金属非金属矿山和尾矿库。

(1)企业的安全生产治理工作。

治理违规开采。

对不按照开采设计方案组织生产,开采现状与设计技术资料和图纸不相符的,要坚决予以治理。

治理违章爆破。

按照《爆破安全规程》实施爆破作业,符合爆破安全距离、落实爆破作业设计和作业规程,制定防止危及人身安全和中毒窒息事故的预防措施;落实爆炸物品的储存、购买、运输、使用和清退登记制度,爆破作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治理不安全出口。

地下矿山至少要有两个独立的、直达地面的、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各生产水平(中段)和采区(盘区)至少设置两个能行人的安全出口;安全出口要符合相关要求。

治理采空区安全隐患。

地下矿山要制定和落实顶板管理制度、采空区管理制度及采空区处理方案;对顶板不稳固的采场,要采取监控手段和处理措施;对工程地质复杂、有地压活动的矿山,要开展地压管理和监测。

治理防排水安全隐患。

要对地下矿山落实《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有关防排水的规定,制定和落实防范水害制度,查清采空区及废弃井积水,了解地表移动带、陷落带范围内重大水体及导水构造的状况,制订和落实防洪、防透水及排水措施等应急预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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