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伍角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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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伍角版《北京市停车收费
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地方税务局
•【公布日期】2004.04.13
•【字号】京地税票[2004]174号
•【施行日期】2004.05.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增设伍角版
《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
(京地税票[2004]174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为了适应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京发改〔2004〕495号)的规定,满足停车场经营企业使用发票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北京市地方税务局的有关规定,市局决定自2004年5月1日起增设伍角版《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以下简称伍角版《专用发票》),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依照执行。
一、伍角版《专用发票》适用于停车收费由现行的以一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调整为以半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不足半小时的按伍角收取停车费用,并提供伍角版《专用发票》。
二、凡涉及领购使用伍角版《专用发票》的停车收费企业,应持原办理发票核定的相关资料到所在地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增设伍角版《专用发票》的发票核定。
同时对其他由于调整计费单位,需要使用其他面值发票的也要重新进行发票核定,
并调整发票核定信息。
三、伍角版《专用发票》的印制、领购、开具、取得和保管等严格按照《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北京市停车收费定额专用发票>的通知》(京地税征〔2002〕492号)执行。
附件:1.北京市发改委《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放收费计时单位的通知》(略)
2.伍角版《专用发票》票样(略)
二00四年四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