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的通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资源论证管理
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黑龙江省水利厅
•【公布日期】2014.12.09
•【字号】黑水发〔2014〕477号
•【施行日期】2015.01.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水资源
正文
黑龙江省水利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的通知
黑水发〔2014〕477号
各市(行署)、县(市、区)水务局,省农垦总局水务局,省森工总局水利局,厅机关各处室,厅属各单位:
为了贯彻落实《黑龙江省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加快建立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规范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现将《黑龙江省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黑龙江省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表(略)
黑龙江省水利厅
2014年12月9日
黑龙江省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水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利用,保障经济社会发展合理用水要求,根据《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条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我省境内江河、湖泊、水库或地下取水,以及取用再生水、矿井疏干水的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和建设项目布局规划、行业专项规划,应当进行水资源论证。
建设项目业主单位及规划编制单位(以下简称业主单位)应当委托具有水资源论证水平的单位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或者填写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告表以下简称论证报告),提请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三条开发利用水资源,必须遵循总量控制、高效利用、有效保护的原则,符合流域和区域的水资源综合规划及水资源节约、保护规划等专项规划,遵守经批准的区域用水总量控制指标和江河水量分配方案或协议。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从事论证报告编制工作的单位,须经中国水利水电勘测设计协会进行水平认定,实行行业自律管理。
第六条规划水资源论证范围。
(一)城市总体规划。
编制市级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开展水资源专题研究;其他县级城乡总体规划、城镇总体规划,应当编列规划水资源论证篇章。
(二)重大建设项目布局规划。
主要包括工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生态园区等各类开发区规划,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三)行业专项规划。
主要包括农业灌溉、电力开发、石油石化、钢铁、煤炭、造纸、纺织、化工、食品等高用水行业的专项规划应当编制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第七条对于取水量较少(日取地表水300立方米以上、不满1500立方米的,或者地下水100立方米以上、不满500立方米)的建设项目,可不编制论证报告书,但应当委托经水平认定的单位水资源论证报告表;日取地表水量在300立方米及以下、地下水100立方米及以下的,业主单位可在水行政主管部门指导下填写水资源论证报告表。
第八条论证报告实行分级审批。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论证报告,由省水利厅审批:
(一)规划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二)在设区的市边界河道日取水大于等于3万立方米或者在设区的市边界两侧各五公里范围内日取地下水大于等于1万立方米的建设项目;
(三)跨市级行政区范围的取水建设项目;
(四)在省政府批准的地下水超采区内取水的建设项目;
(五)年取地表水1000万立方米以上、地下水500万立方米以上的建设项目;
(六)省政府或者省级投资主管部门批准、核准、备案的建设项目取水的建设项目;
其他论证报告的审批权限,由市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九条申请论证报告审批,业主单位应当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一)论证报告审批申请文件;
(二)论证报告一式12份;
(三)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四)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确认的用水指标;
(五)水行政主管部门认为应提交的与审批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第十条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业主单位提出的论证报告审批申请,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处理:
(一)不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的,应当即时做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
(二)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三)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五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四)申请事项属于本机关审批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审批申请。
第十一条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论证报告审批申请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直接做出不予许可决定:
(一)建设项目取水不符合水资源综合规划的;
(二)建设项目取水口所在地年度用水控制指标不能满足申请取水量的;
(三)在地下水超采区农业、工业建设项目和服务业新增取用地下水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不予批准取水许可的。
除本条前款规定的情形外,有审批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提出书面审查意见,作为水资源论证行政许可的技术依据。
由业主在审批机关指导下填写的报告表,可省略专家审查程序。
第十二条水资源论证审批机关决定批准论证报告的,应当签发准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三条准予水资源论证许可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业主单位应重新编制论证报告,并提交原审批机关重新审批:
(一)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或取水标的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自准予水资源论证行政许可之日起满三年,规划和建设项目未获批准的或未开工建设的。
第十四条业主单位提供虚假资料,骗取水资源论证行政许可的,许可由批准机关收回。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