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档案档案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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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基建档案的管理,确保基建档案的完整、准确、系统、安全,根据《城市建设档案规定》、《上海市建设工程竣工档案编制验收及报送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国基建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基建档案是建设项目从立项、设计、施工、竣工到交付使用全过程中直接
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表、照片、录像、财会账册、凭证及报表决算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基建档案是基建工作的真实记录和历史凭证,对于扩建、改建、使用、维修、抗震加固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第二章档案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设立专门的档案管理机构,负责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利用等工作。
第五条档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如下:
(一)制定基建档案管理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基建档案的收集、整理、编目、归档、鉴定、销毁等工作。
(三)负责基建档案的保管、保护和修复工作。
(四)负责基建档案的利用、咨询和信息服务工作。
(五)负责基建档案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工作。
第三章档案收集与整理
第六条基建档案的收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全面性:收集基建项目全过程中形成的各类档案材料。
(二)真实性:收集的档案材料应真实、准确、完整。
(三)连续性:收集的档案材料应保持连续性。
第七条基建档案的整理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按照档案的分类标准,对收集到的档案材料进行分类。
(二)对分类后的档案材料进行编号、编目。
(三)对整理好的档案材料进行立卷、归档。
第四章档案保管与保护
第八条基建档案的保管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室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防潮、防火、防盗等设施。
(二)档案柜应保持整洁、有序,便于查找。
(三)档案管理人员应定期对档案进行检查、清点,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
第九条基建档案的保护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对已损坏的档案材料,应及时进行修复。
(二)对珍贵、易损的档案材料,应采取特殊保护措施。
(三)对数字化档案,应定期进行备份,确保数据安全。
第五章档案利用与咨询
第十条基建档案的利用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合规、便民、高效。
(二)保护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保密。
第十一条基建档案的咨询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档案管理人员应热情、耐心地为咨询者提供服务。
(二)提供档案信息时,应确保信息的真实、准确。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信息,应予以保密。
第六章档案鉴定与销毁
第十二条基建档案的鉴定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根据档案的保存价值,确定档案的保存期限。
(二)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应予以销毁。
第十三条基建档案的销毁应遵循以下要求:
(一)销毁档案前,应进行严格审查,确保档案的完整、安全和保密。
(二)销毁档案时,应采取安全、环保的方式进行。
第七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制度由建设单位档案管理机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