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批与许可的管理制度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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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与许可的管理制度范文
审批与许可的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审批与许可事项的管理,规范办事流程,提
高行政效能,促进公平公正公开的行政决策,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单位(简称审批单位)对外承办的审批与许可事项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审批与许可工作应坚持依法行政、科学决策、公正公
开原则,保证审批与许可事项的公正、公平、严格、高效,提供优质服务。
第四条审批与许可事项根据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按照分
工组织中层次对其进行严格授权。
中层次授权审批与许可事项的权力不得再进行转授权。
第五条审批单位应当制定并公布审批与许可事项的工作指南,明确审批与许可事项的办理流程、办理时限、责任人、接收材料等事项。
第六条审批与许可事项的办理分为案前审批与许可、案中审
批与许可以及案后审批与许可三个阶段。
彼此关系密切,相互衔接,每个环节都应确保审批与许可工作的全面、严格、高效进行。
第七条审批与许可工作应当遵循简规律、验正律、通同律、尽效律与高效原则。
第八条审批与许可事项的结果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示。
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审批与许可事项的办理时限。
第九条审批与许可工作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可靠地记录办事流程以及相关材料,确保审批与许可的合法性、公平性和可追溯性。
第十条审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量化绩效考核制度,对审批与许可工作进行定期评估与监督,对不按规定办事、不积极履职的人员依法追责。
第二章委托审批
第十一条本单位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可将一部分审批与许可事项委托给下级单位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办理。
但必须保证被委托单位具有相应资质和批准权限。
第十二条委托审批事项应当明确约定股份、期限、审批结果等各项内容,并落实书面协议,确保委托办理单位能够按照受理标准规范办事。
第十三条受委托单位收到委托审批事项后,应当把材料受理情况向委托单位通报,并按照受理标准对材料进行审查。
第十四条受委托单位在审批工作中发现存在问题或者需要补充材料时,应当及时联系委托单位通知申请人补正或重新提交材料。
第十五条委托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可对受委托单位进行共同办公或不定期检查,确保受委托单位按时、按要求办结审批事项。
第十六条委托单位要建立健全委托制度,明确委托范围、委托条件、委托流程等事项,确保委托审批的规范与高效。
第三章窗口审批
第十七条本单位应当设立法定窗口,负责窗口审批与许可工作。
窗口工作人员要具备相应的业务知识和服务意识,规范办理窗口审批事项。
第十八条窗口工作人员在接待申请人时,应当礼貌、热情地提供相关服务信息,引导申请人合法办事。
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及时核对办理材料的有效性,必要时可以要求申请人出示原件或者提供其他补充材料。
第二十条窗口审批事项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应当现场发放许可证明或者发出许可通知,确保申请人知悉审批结果。
第二十一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做好记录工作,确保审批与许可事项的合法性与可追溯性。
第二十二条窗口审批事项的办理时限为接到申请后15个工作
日内完成,如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办理时限的,必须经过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三条窗口审批工作不得收取额外费用,并及时向上级
单位报送审批与许可资料和审批结果。
第四章内部审批
第二十四条内部审批是指审批工作中,经过层层递交材料及
审核、审查、批准等环节直至最终决策的过程。
第二十五条内部审批应当按照审批与许可事项的流程要求进行,严格按照授权范围办事。
第二十六条内部审批要有明确的时限,每个环节的审批人员
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进行办理,不得因私事或其他原因拖延工作。
第二十七条内部审批过程中要充分听取意见,征求相关部门
和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并根据法律法规以及工作需要进行决策。
第二十八条内部审批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批制度,明确
工作范围、审批权限、协作机制以及案后复审等事项。
第二十九条审批与许可事项一旦决策完成,应当及时告知申
请人,并出具决策结果的正式文件。
第五章复审与监督
第三十条对审批与许可事项进行复审,是确保审批与许可工
作质量及时纠错的重要环节。
第三十一条复审部门要进行全面、系统的材料复核,确保材
料的真实、合法、完整。
第三十二条复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联合复审机制,配合相关
部门开展综合性审批与许可事项的复审工作。
第三十三条复审部门要依据内外部监督要求,制定有效的复
审制度,充分发挥复审的监督作用。
第三十四条审批与许可事项的复审过程中如发现问题,应当
及时向审批单位提出整改意见,并建议重新审批或者更正决策结果。
第三十五条本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审批与许可工作的监管体系,组织对工作结果进行定期评估,发现问题进行整改。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审批单位应当根据本
制度的规定对相关工作流程进行调整。
第三十七条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审批单位所有。
如有需要,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适度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