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版)大学经济责任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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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经济责任制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财经管理,明确各级领导、各有关部门在经济工作中的权利和责任,严格学校财经工作秩序,严肃财经法纪,规范经济行为,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不断加强学校财务管理,根据相关精神,结合我校事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经济责任制。
第二条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原则,学校制定统一的财经方针政策、统一的财务管理制度、统一的财务收支计划、统一配置学校资源。
根据业务管理职责分为校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分管其他业务校领导、财务处负责人、职能部门负责人、基层单位负责人、经费项目(含科研)负责人及其他涉及经济事项人员、会计人员等多个类型。
要分类负责,权责统一,确保各类负责人在财经工作中切实行使权力、履行责任。
基层单位是指不独立设置财务机构进行会计核算的二级单位,如各学院、各直属单位等。
财务处作为学校财经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对全校财会工作进行管理和监督。
不得在财务处之外设立同级财务机构。
第三条学校财经工作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分管财务校领导在校长领导下,协助校长全面组织学校财经工作,坚持对重要的货币资金支付业务、重大经济事项实行
集体决策。
按照我校“三重一大”议事规则,凡年初预算未细化至具体用途或使用单位,且单项支出数额较大的财政资金开支,单项支出10万(含10万元)至50万以内的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单项支出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
对经集体决策后明确收支范围的经济事项、核算内容等,实行项目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四条学校成立由校长任组长,分管财务校领导、分管纪检工作校领导任副组长,财务、国资、人事、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财经工作领导小组。
财经工作领导小组主要负责研究学校重要经济政策、财务制度,提出制定、调整和修改方案。
负责审议学校年度部门预算和校级财务预算草案、资金筹措使用计划及其它专项经费预算草案。
负责组织论证学校接受投资或学校对外投资、基本建设投资、融资计划及重大经济合同、资产处置等重要财经事项,提出实施方案。
负责研究学校财经工作和财务管理运行中出现的问题,提出解决问题具体办法。
负责审议研究由学校委托的其他财经事项。
第二章校长经济责任
第五条校长作为学校的法人代表,是学校财经工作的总负责人,具有全面领导和管理学校财经工作的法定权力,对学校财经工作负有法律责任。
第六条校长负责领导办学资金筹措工作,负责审阅学
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基本建设计划,并报学校党委常委会议讨论通过。
第七条校长负责审定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告,并签名盖章,对学校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八条校长负责领导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保证学校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和保值增值。
负责领导全校政府采购工作。
第九条校长负责审批未经预算明确的10万元以下的经费支出和预算调整项目。
第十条校长负责对经党委常委会批准的单项支出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对外投资、信贷、担保、合作等支出或特殊经济事项签字审批。
第十一条校长依据《会计法》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
依法保证会计人员进行继续教育。
第三章分管财务校领导经济责任
第十二条协助校长领导学校财经工作,直接对校长负责。
第十三条负责组织学校各有关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做到令行禁止,严肃财经法纪,整顿经济秩序。
第十四条负责组织制定与调整学校内部经济政策和财经制度,保证学校各部门、各单位的经济政策和财务制度既符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又服从全校整体利益,做到协
调统一。
校内重大经济政策必须经校长办公会或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
防止校内各部门各行其是、政出多门。
第十五条负责领导学校年度预算建议方案的编制工作,组织拟订各单位收入上交任务,提出资金分配和使用的原则意见。
负责将学校年度预算草案提请校长审阅后报学校财经工作领导小组讨论,并提请学校党委常委会审议。
将审议通过的上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及本年度预算方案向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做汇报。
第十六条对经党委常委会批准的单项50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支出或特殊经济事项签字审批。
第十七条负责组织收费项目及标准的审议工作,负责组织重大、特殊经济事项的论证及其经济合同的签审工作。
第十八条负责审议学校各级财会机构设置、会计人员配备及会计专业技术职务聘任方案;负责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业绩考核工作;保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章分管其他业务校领导经济责任
第十九条负责组织所分管部门执行学校统一的财经政策、财务制度。
负责制定所分管业务范围的经济活动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并负责检查执行情况。
第二十条负责审核分管部门的年度预算草案,并签注审核意见,负责对预算核拨的业务经费的分解及划转签字审批。
第二十一条负责领导和组织分管业务部门按照学校
下达的年度预算组织收入、安排支出,保证及时、足额向学校上缴收入、交纳费用。
第二十二条负责对所分管部门在预算经费中开支的重要会计事项如会议费、培训费、招待费、人员报酬及奖励等支出以及特殊经济事项签字审批。
第二十三条对分管业务涉及的相关经济活动履行经济责任,其中部分业务分管领导经济责任如下:
分管各类教学工作的校领导,依据学校相关教学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对教学经费开支中的重要经济事项,以及对外合作相关经济开支签字审批。
分管科研工作的校领导,依据学校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对科研经费开支中的重要经济事项,以及对外转拨科研经费开支签字审批。
分管资产管理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界定各部门资产管理职责权限。
对学校固定资产报废、转让等经济事项签字审批。
负责对购置单价(或批量)10万元以上行政办公设备及单台件10万元以上的教学科研仪器设备的开支签字审批。
分管基建维修工作的校领导,负责组织与年度预算相关的基本建设、修缮工程的论证工作。
负责对单项(或一次)10万元以上的建设修缮开支签字审批。
分管国际交流工作的校领导,依据学校相关国际交流经费管理办法规定对国际交流经费开支中的重要经济事项签字审批。
第二十四条对所分管业务范围的对外经济合同签字
审批。
第五章财务处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二十五条财务处负责人在分管财务校领导领导下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法规、制度和学校财务制度,负责管理学校日常财经工作,直接对分管财务校领导负责。
第二十六条负责或参与学校财经政策、财务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实施。
第二十七条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财务收支预算建议方案,提交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阅,并按照学校预算审批流程完成年度预算编制工作。
负责对学校财务预算执行情况进行监控。
组织落实学校预算收入,保证各项收入及时足额上交学校。
合理调度、运筹资金,保证学校资金实力。
严格控制预算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二十八条负责组织编制学校年度财务决算,报分管财务校领导、校长审批。
负责督促、检查、分析学校预算完成情况。
第二十九条参与学校经济活动分析与预测,为学校制定财经政策提供有效信息资料。
第三十条参与学校重大经济事项的立项、论证,并对其效益考核提供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配合学校资产管理部门做好资产管理与核算工作,保证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保值、增值。
组
织人员配合有关部门定期进行财产清查。
第三十二条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财会队伍建设。
参与全校会计人员岗位聘任、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
做好会计人员相关培训及继续教育工作。
第三十三条负责对财务处各种会计报表、统计报表及财务报告签字审批;负责审签每月份的银行对账单(可授权分管副处长审签)。
负责对财务处本部门发生的各项支出签字审批。
第三十四条负责依据资金支付能力对财务开支中单笔30万元以上(含30万元)的经济业务或特殊经济事项签字审批(可授权分管副处长签字审批)。
第六章职能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五条负责在本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经政策、财务制度。
在学校统一财务制度下,建立健全本部门各类相关规章和实施细则。
与财务处协调配合,履行本部门经济管理职责。
第三十六条负责编制本部门年度经费使用计划,报主管校领导审定。
负责在学校核定的年度经费预算指标内,合理安排、细化开支额度,对经费的使用效果承担责任。
对业务经费的划转或支出签字审批。
对本部门发生的各项支出签字审批。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固定资产报废、转让等经济事项签字审批。
第三十七条部分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的具体经济责
任
一、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一)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设备、房产等固定资产及低值易耗品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加强全校财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清产核资工作。
(三)负责协助主管校长具体组织实施设备投资规划,负责编制年度学校统购设备经费预算建议方案。
(四)负责组织与年度预算相关的设备采购的论证工作。
(五)负责根据国家及学校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学校房产管理制度,建立有关账册,规范房产管理。
(六)按照有关规定,经学校授权负责全校房屋、场地、设备等对外的出租、出借事项审批。
二、基建维修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制
(一)负责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及学校基本建设维修计划组织基建维修各项工作。
(二)负责编制年度基建经费预算建议方案。
根据学校批准的年度基建经费预算向财务处报送年度用款计划,以便安排资金。
负责严格执行基建经费预算。
(三)负责监督控制基建投资计划规模,确需更改投资计划的要经学校党委常委会集体讨论决定,并报上级备案。
(四)负责具体组织基建维修工程论证、立项、招标、实施以及按规定付款等工作。
(五)按照学校《基建财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对有关
项目签字审批。
三、图书馆馆长经济责任制
(一)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制定全校图书财产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加强全校图书财产管理,保证学校图书财产安全、完整。
(二)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图书财产清查、对账工作。
四、招标采购管理部门负责人经济责任
(一)负责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学校具体情况,制定我校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加强全校招标采购的宣传、培训及日常管理,确保学校招标采购工作合法、合规。
(二)根据政府有关规定及学校相关规定,确定各类经济活动适用的采购方式。
并指导相关部门按照程序办理采购环节各项手续。
(三)负责组织各类适用政府采购方式经济活动的招标、发标等项工作。
第三十八条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在年度终了,将本部门年度各类预算资金使用效果报告报送财务处,财务处汇总后形成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报告上报校领导。
第七章基层单位负责人经济责任
第三十九条负责在本部门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政策、法规和学校财经政策、财务制度。
在学校统一财务制度下,建立健全本部门财务规章制度及实施细则。
在财务处指导下,
组织本部门财会业务。
第四十条负责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加强基层单位财产管理,确保学校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对分管业务范围内固定资产报废、转让等经济事项签字审批。
第四十一条负责根据学校相关招标采购管理制度及实施细则,组织基层单位招标采购工作,确保招标采购工作合法、合规。
第四十二条负责根据基层单位年度工作任务及经费预算,依法依规组织收入,合理安排各项经济支出,确保业务真实、程序完备、收支规范。
并依据职责对本基层单位发生的各项支出签字审批。
第四十三条对基层单位相关经济业务应合理分工并明确具体经办人,监督经办人规范开展各类经济活动,并提供相应条件确保经济行为真实,操作流程规范。
第四十四条负责基层单位科研工作的负责人,对涉及科研的各类经济活动依照相关规定履行监管职责。
第四十五条各基层单位财务工作负责人在年度终了,将本单位年度各类资金收支情况、使用效果分析汇总并向基层单位领导班子、教代会做年度财务工作汇报。
第八章经费项目(含科研)负责人
及参与经济事项人员的经济责任
第四十六条经费项目(含科研)负责人对本项目的建设负全责。
按照项目建设要求,切实抓好项目的实施,确保
建设资金的合理、及时使用和建设任务的按时完成,并对经费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和相关性负责。
第四十七条经费项目(含科研)负责人应熟悉并掌握有关财经法律法规、专项经费和科研经费等管理制度,依法、据实编制项目预算和决算,按照批复预算和合同(任务书)使用经费,接受所在学院及学校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八条经费项目(含科研)负责人应执行学校的各类财务规章制度,遵守关于经济业务的内部控制制度。
熟悉本岗位的业务,严格按岗位工作规范办事,对超越权限的经济事项要逐级报批。
第四十九条参与经济事项人员应确保经手事项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妥善保管经济业务的资料与凭证。
坚持诚实守信原则办理经济业务,对违法违规的经济事项有权拒绝办理。
第五十条配合学校财务、审计、监察及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工作,并真实、完整、及时反映情况。
第九章会计人员经济责任
第五十一条依据《会计法》行使会计职权,履行会计义务,遵守职业道德,提高业务素质。
第五十二条贯彻执行国家财经法规、财务制度;在学校统一的财务制度下,认真贯彻落实本单位财务收支管理制度、内部控制制度、货币资金会计控制制度、成本核算制度等规章制度。
第五十三条根据国家或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会计制
度设置会计账簿,对本单位的经济业务依法进行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
第五十四条参与编制收支预算方案、资金筹集和使用方案。
负责依法组织收入并进行严格管理;经学校授权实施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执收及管理。
根据学校预算及有关规定,及时督促相关部门足额向学校上缴收入,交纳费用。
第五十五条负责规定范围内的资产核算和管理工作,定期与学校资产管理部门核对账目,确保资产安全、完整。
第五十六条负责编制财务报告,如实反映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为本单位和学校经济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参与投资、信贷、担保、基建、大型修缮工程、大型设备购置、以及经济协作、联合办学等重大经济活动的调查、分析和论证。
第五十七条负责本单位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会计法》有关规定,确保会计档案的安全,并发挥其应有作用。
第五十八条依法对本单位会计事项实施会计监督,对违法违规的经济事项有权拒绝办理,并有权向监督检查部门通报。
配合学校审计、监察以及校外其他检查机关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第十章经济责任制的落实
第五十九条校长对学校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保证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依法履行职责不被干扰;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违法
办理会计事项;认真审核学校编制的财务会计报告,并签名盖章,对报告的真实、完整承担责任。
第六十条学校财经工作要增加透明度、增强严肃性。
与学校发展规划相适应的经费需求计划,年度预算的安排及执行,对外投资、信贷、担保、合作等支出或特殊经济事项必须按科学合理的工作程序办理,经过集体讨论,按民主集中制原则决定。
第六十一条学校监察、审计、财务等部门有责对各类人员的经济责任制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六十二条严格执行各类经济责任人离任审计制度。
特殊事项可聘请第三方机构进行审计。
第六十三条各类经济责任制的考核作为干部考核、工作目标考核、年度考核的重要组成部分,考核结果是各类人员业绩评定、奖励惩处、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第六十四条对于未履行经济责任或违规处理经济事项的单位和人员,学校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对因未履行经济责任或违规处理经济事项给学校造成重大损失者,追究个人经济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一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经济责任制由财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经济责任制自学校发布起实行,X大政发〔XXXXX〕XX号文件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