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联动机制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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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联动机制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青岛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8.04.07
•【字号】青政发[2008]16号
•【施行日期】2008.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扶贫、救灾、慈善
正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物价上涨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
生活补贴发放联动机制的通知
(青政发〔2008〕16号)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社会保障救助体系,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水平不因物价上涨而降低,市政府决定,建立物价上涨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联动机制(以下简称联动机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建立联动机制的重要意义
2007年5月以来,全国范围内以猪肉、食用植物油为代表的食品类价格出现大幅上涨,并拉动物价总水平不断走高,群众消费支出增加较多。
建立物价上涨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联动机制,有利于缓解物价上涨对低收入群众生活的影响,有利于完善价格调整在利益分配、利益补偿方面的调节作用,有利于让人民群众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是政府关注民生的重要体现,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各区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
物价、统计、民政、财政等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
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负其责,确保联动机制顺利实施。
二、全面建立并完善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制度
编制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是准确反映物价波动对低收入困难群众实际影响的客观需要,是建立联动机制的基础。
2007年,我市已开始在市南、市北、四方、李沧区(以下简称市内四区)编制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2008年上半年,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范围将扩大到市内七区,建立完整的市区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体系。
同时,将针对实际编制工作中反映出的问题,对编制方案进行调整和完善。
五市也可结合实际,参照市区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编制办法,逐步开展编制工作。
三、联动机制的具体内容
(一)联动对象
纳入联动对象的范围是市内七区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
五市也可结合实际,研究建立相应的联动机制。
(二)联动机制启动条件和标准
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水平与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居民生活补贴发放实施联动。
即:以一个季度为周期,当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季度同比平均指数出现上涨时启动联动机制,季度同比平均指数每上涨1个百分点(含不到1个百分点),在下一季度向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的居民发放一次性生活补贴,具体标准为每人每季度10元。
同时,民政部门在适时调整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时,应将年度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对低保群体的实际影响情况作为重要因素,统筹考虑,纳入调整基数范围。
(三)资金保障
启动联动机制所需资金列入各级财政预算。
其中,市内四区由市与区两级财政
按照现行7∶3的比例负担,崂山、城阳、黄岛区由当地政府负责。
(四)工作程序
物价部门负责对统计部门提供的低收入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统计调查数据进行分析,符合启动条件时,应及时会同民政等部门提出具体启动意见,报市政府批准。
经批准后,由财政部门负责按规定拨付资金,民政部门组织发放。
具体工作程序及办理时限由物价部门会同民政、统计、财政部门另行制定。
本通知自2008年4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一年。
青岛市人民政府
二○○八年四月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