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著作权法的邻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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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著作权法的邻接权
著作权法是为了保护与著作权相关的权益⽽制定的,那么,著作权法的邻接权是什么意思呢?著作权法的邻接权都有哪些独特的特征呢?店铺⼩编为⼤家详细解答相关问题。

请⼤家阅读下⾯的⽂章了解!
什么是著作权法的邻接权
邻接权是指与著作权相邻近的权利,是指作品传播者对其传播作品过程中所作出的创造性劳动和投资所享有的权利。

邻接权是在传播作品中产⽣的权利。

作品创作出来后,需在公众中传播,传播者在传播作品中有创造性劳动,这种劳动亦应受到法律保护。

传播者传播作品⽽产⽣的权利被称为著作权的邻接权。

邻接权与著作权密切相关,⼜是独⽴于著作权之外的⼀种权利。

在我国,邻接权主要是指出版者的权利、表演者的权利、录像制品制作者的权利、录⾳制作者的权利、电视台对其制作的⾮作品的电视节⽬的权利、⼴播电台的权利。

英美法系国家,著作权法很少引⼊邻接权的概念。

例如英国著作权法,将录⾳制作者和⼴播电视组织的权利都视为著作权。

在美国著作权法中,作者的权利、录⾳制作者的权利都属于著作权范畴。

只有在欧洲⼤陆法系国家,才严格区分著作权与邻接权的概念。

法律特征
(1)权利的主体不同。

著作权的主体是作品的作者以及作者以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或其他社会组织。

著作权⼈基于合同关系,法律规定等⽽享有全部或部分的著作权。

⽽邻接权的主体为作品的传播者。

在作品的传播过程中,赋予作品特定的传播形式,并为此付出创造性劳动、投⼊资⾦和物⼒的⼈成为邻接权的主体。

具体地说,他们是表演者、录⾳录像制作者、⼴播电视组织和出版者。

(2)权利的内容不同。

著作权包括⼈⾝权与财产权。

著作权⼈的⼈⾝权是作者或其他有关⼈所享有的重要权利,其所占的地位重要。

邻接权直接规定了邻接权⼈的权利,侧重对其传播⾏为产⽣的经济利益的保护(表演者权除外)。

因为,邻接权⼈对作品的传播⾏为,过程中不能对作品进⾏⼈格上的再创作。

但是表演者在传播作品上还涉及其表演形象的保护问题,故应给予⼀定保护。

(3)权利客体不同。

著作权的客体是作品,它是作者原始创作或演绎的作品。

⽽邻接权的客体是传播者赋予作品的新的传播形式,即表演、录⾳录像制品、⼴播电视节⽬、图书版本。

(4)两者的地位不同。

著作权是独⽴的,它可以单独⾏使,⽽邻接权则依赖于著作权,它是从著作权邻接⽽来的⼀种权利。

邻接权当中始终包含着著作权,⾏使邻接权时必然涉及到著作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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