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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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等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财政部
•【公布日期】1995.06.07
•【文号】计价格[1995]665号
•【施行日期】1995.06.07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失效
•【主题分类】广播影视,价格,财政其他规定
正文
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对接收卫星传送的
电视节目许可证等证件工本费收费标准的复函(1995年6月7日计价格〔1995〕665
号)
广播电影电视部:
你部《关于申请核对设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等许可证工本费标准的函》([94]广发社字578号)和《关于收取频率执照工本费的请示》(广发技字〔1994〕616号)收悉。
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和经国务院批准广播电影电视部发布的《有线电视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现就接收卫星传送的电影节目许可证、有线电视台许可证、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电视剧制作许可证以及频率执照工本费的具体标准核定如下:
一、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领取,每证工本费3元。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时,可向用户每证收取4元。
二、有线电视台许可证和有线电视台设计安装许可证由各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向广播电影电视部统一领取,每证工本费3元。
各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证时,向用户每证收取5元。
三、广播电影电视部发放电视剧制作许可证,向电视剧制作单位每证收取10元。
四、广播电影电视部和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向经批准使用广播电视频率以及附加信道播出广播电视节目申请频率执照的单位,收取印制工本费每证3元。
其中省级广播电视行政主管部门发放乙类执照,应向广播电影电视部上交印制工本费每证2元。
以上许可证收费属行政性收费,暂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有关规定执行,收费收入纳入财政专户储存,专款用于许可证的印制和发放。
收费单位应按规定到指定的物价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抄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局(委员会)财政厅(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