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66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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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国内旅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新华国内旅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条款责任要点和特别告知
责任要点和特别告知产品新华国内旅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普通型一日游)
新华国内旅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普通型二日游)
新华国内旅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普通型三日游)
新华国内旅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经济型一日游)
新华国内旅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经济型二日游)
新华国内旅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经济型三日游)
新华国内旅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五日游)
新华国内旅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七日游)
新华国内旅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十日游)
新华国内旅行无忧意外伤害保险(十五日游)
保险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旅行者
承保年龄0-90周岁
保险期间1日/2日/3日/5日/7日/10日/15日
购买份数每人限购一份
保险责任一、一、意外伤害保险金
意外伤害保险金1.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意外伤害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时,意外伤害保险责任终止。
二、突发二、突发急性病身故急性病身故急性病身故保险金保险金(拓展责任):
被保险人在保险期间内因突发急性病导致身故的,本公司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急性病身故保险责任终止。
急性病指自发病起24小时内接受治疗方能避免生命危险的疾病;并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未曾就该疾病接受治疗或诊断,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且自
发病起24小时内接受了治疗。
三、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对于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
每次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每次意外伤害医疗费用-每次意外伤害免赔额
免赔额免赔额00元,赔付比例元,赔付比例100%100%100%。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本合同意外伤害医疗保险金额时,意外伤害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如被保险人所发生的本合同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已从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其他商业医疗保险保障计划或其他任何途径获得补偿或赔偿,本公司仅对剩余部分按上述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四、突发特定四、突发特定急性病医疗急性病医疗急性病医疗保险金(保险金(保险金(拓展责任拓展责任拓展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因突发特定急性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承担保险期间内因该急性病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医疗保险金:
医疗保险金=(每次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每次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
免赔额0元,赔付比例100%100%。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特定急性病医疗保险金额时,特定急性病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特定急性病指自发病起24小时内接受治疗方能避免生命危险的疾病;并且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前未曾就该疾病接受治疗或诊断,但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突然发生,且自发病起24小时内接受了治疗。
具体是指下列疾病或疾病状态:脑出血、急性心肌梗死、急性十二指肠穿孔、急性胃穿孔、急性胃扩张、急性阑尾炎、急性胰腺炎、急性食物中毒、急性脑膜炎、霍乱、鼠疫、流行性出血热、乙脑、流脑、埃波拉病毒感染、传染性非典型性肺炎、休克或昏迷、急性尿潴留、中暑、狂犬病、急性心绞痛、急性腹膜炎、急性胆管炎、急性胆囊炎。
五、突发五、突发高原疾病住院医疗高原疾病住院医疗高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拓展责任,保险金(拓展责任,保险金(拓展责任,普通型产品不含该项责任普通型产品不含该项责任普通型产品不含该项责任)):
对于被保险人因突发高原疾病在本公司认可医院进行治疗,本公司承担保险期间内因该高原疾病所发生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并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住院医疗保险金:
住院医疗保险金=(住院治疗所发生的合理医疗费用-社会基本医疗保险补偿金额-住院治疗免赔额)×赔付比例
免赔额免赔额00元,赔付比例元,赔付比例100%100%100%。
本公司本公司仅承担因高原反应引发的以下四种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所导致的仅承担因高原反应引发的以下四种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所导致的仅承担因高原反应引发的以下四种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所导致的合理合理合理住院
住院医疗费用:医疗费用:(1)(1)(1)急性高原脑水肿;急性高原脑水肿;急性高原脑水肿;(2)(2)(2)急性高原肺水肿;急性高原肺水肿;急性高原肺水肿;(3)(3)(3)晕厥;晕厥;晕厥;(4)(4)(4)休克。
休克。
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累计给付的住院医疗保险金达到该被保险人的高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金额时,突发高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终止。
六、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金
1.您可选择以下一项或多项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您选择的交通工具意外
伤害保险责任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1)飞机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飞机,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机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飞机客舱时起至抵达机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飞机客舱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火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火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车票检票并进入所乘客运火车车厢时起至抵达车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火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3)轮船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轮船,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自持有效船票检票并登上所乘客运轮船甲板时起至抵达船票载明的终点离开所乘客运轮船甲板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4)乘坐汽车意外伤害保险责任:指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合法商业运营的客运汽车,并遵守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及以乘客身份乘坐不从事道路非法运营的私家车、单位公务或商务用车,自进入所乘汽车车厢时起至离开所
乘汽车车厢的期间内遭受意外伤害所导致的保险责任。
2.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您所选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意外伤害导致残疾、烧烫伤或身故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残疾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残疾保险金:
残疾保险金=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身体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导致一项以上身体残疾的,本公司给付对应项残疾保险金之和。
但不同残疾项目属于同一手或同一足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残疾保险金。
(2)意外伤害烧烫伤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烧烫伤残疾程度与给付比例表》所列Ⅲ度烧烫伤残疾程度之一的,
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烧烫伤保险金:
烧烫伤保险金=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烧烫伤残疾所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同一部位时,本公司仅给付其中较高一项的烧烫伤保险金。
后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应扣除前次已给付的烧烫伤保险金;前次烧烫伤保险金的金额较高的,本公司不再给付后次的烧烫伤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不同意外事故导致烧烫伤且发生在身体的不同部位时,本公司给付各项烧烫伤保险金之和。
(3)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被保险人因交通工具意外伤害导致身故的,本公司按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该项交通工具的残疾保险金或烧烫伤保险金,本公司按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该项交通工具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后的余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某项交通工具的残疾保险金与烧烫伤保险金二者之和达到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金额时,本公司对被保险人的该项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
责任免除
(一)
(一)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烧烫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烧烫伤
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残疾、烧烫伤、、身故
身故或发生医疗费用
或发生医疗费用
或发生医疗费用的,本公司
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6.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
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
7.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8.8.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
9.9.猝死。
猝死。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
被保险人因上述第11项情形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被保险人因上述其他情形之一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
现金价值。
(二)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之一发生的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1.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妊娠、安胎、流产、分娩、节育。
(三)
(三)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被保险人发生的下列医疗费用,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1.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护理(陪住)费、取暖费、伙食费、误工费、停尸费、救护车费等;
2.2.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在国外或中国台湾地区、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3.3.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
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含公费)管理机构规定不予支付费用的药品、检查项
目、治疗项目、手术项目和其他项目。
特别告知1.1.如因不可抗力
如因不可抗力(航班
航班、、火车延误及恶劣天气
火车延误及恶劣天气)
)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旅游行程
导致在规定时间内无法完成旅游行程,,保险责任延保至旅游行程结束
保险责任延保至旅游行程结束,,延保期最长不超过
延保期最长不超过48
4848小时
小时
小时。
2.18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身故保额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
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最高身故保额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
未成年子女投保以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准
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为准。
3.7575—
—808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
周岁的被保险人,其
周岁的被保险人,其“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残疾保障
残疾保障””和“公共交通工具飞机
公共交通工具飞机//火车
火车//轮船
轮船//汽车意外伤害
汽车意外伤害”
”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
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50%
50%
50%。
4.8181—
—9090周岁的被保险人,其
周岁的被保险人,其
周岁的被保险人,其“
“意外身故
意外身故//残疾保障
残疾保障””和“公共交通工具飞机
公共交通工具飞机//火车
火车//轮船
轮船//汽车意外伤害
汽车意外伤害”
”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
的保险金额为保单所载金额的25%
25%
25%。
5.前往西藏、九寨的黄龙、云南的香格里拉、玉龙雪山等易发高原反应的旅游目的地的旅行者,突发高原疾病住院医疗保险责任仅承担因高原反应引发的以下四种疾病中的一种或几种所导致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的一种或几种所导致的合理住院医疗费用:
:(1)
(1)急性高原脑水肿
急性高原脑水肿
急性高原脑水肿;
;(2)
(2)急性高原肺水肿
急性高原肺水肿
急性高原肺水肿;;
(3)
(3)晕厥;
晕厥;
晕厥;(4)
(4)
(4)休克。
休克。
6.拓展责任以上表中保险责任内容为准。
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中的汽车责任不包括自驾车责任。
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有助于
........投保人
...理解条款
....,对本合同内容的解释以条款为准
..............。
在本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本公司”均指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 您拥有的重要权益
�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提供的保障………………………………………第2.3条�您应当特别注意的事项
�您解除合同会有一定的损失,请慎重决策…………………………………第1.5条
�本保险合同有责任免除条款,在某些情况下,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2.4条
�申请保险金给付时,应当提供的证明和资料………………………………第4.3条
�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第5.1条
�我们对一些重要术语进行了解释,请您注意 (6)
�我们对可能影响被保险人享受本保险合同保障的重要内容进行了显著标识,请您仔细阅读正文加粗的部分。
� 条款是保险合同的重要内容,为充分保障您的权益,请您仔细阅读本条款。
� 条款目录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
1.2投保范围
1.3合同成立与生效1.4合同内容变更1.5投保人解除合同
的手续及风险
1.6合同终止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
2.2保险期间
2.3保险责任
2.4责任免除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交纳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益人的
指定和变更
4.2保险事故通知
4.3保险金的申请
4.4保险金的给付
5.基本条款
5.1明确说明与如实
告知
5.2本公司合同解除
权的限制
5.3联系方式变更
5.4争议处理
6.释义
6.1现金价值
6.2意外伤害
6.3治疗结束
6.4毒品
6.5酒后驾驶
6.6无合法有效驾驶
证驾驶
6.7无有效行驶证
6.8机动车
6.9高风险运动
6.10指定鉴定机构
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旅游意外伤害保险条款
1.您与我们的合同
1.1合同构成旅游意外伤害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及所附旅游意外伤害
保险条款(以下简称“本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其他投保文件、变更申
请书、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
1.2投保范围 1.被保险人范围:除另有约定外,参加中国境内旅行社组织的旅游团的成员,
包括国内人士(含港、澳、台人士)和外籍人士,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2.投保人范围:被保险人本人或对被保险人有保险利益的其他人可作为投保人
向本公司投保本保险。
1.3合同成立
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本公司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合同成立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除另有约定外,自本合同成立、本公司收取保险费并签发保险单的次日零时起本合同生效,本公司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生效日即为保单生效日。
1.4合同内容
变更
您和本公司可以协商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
变更本合同的,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或由您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
1.5投保人解
除合同的
手续及风
险
1.本合同生效后,如被保险人未参加投保人安排的旅游活动,您可以书面通知本公司要求解除本合同。
本公司自本合同解除之日起10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详见释义)。
您解除合同可能会遭受一定损失。
2.您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填写合同解除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合同解除申请书及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1.6合同终止以下任何一种情况发生时,本合同终止:
1.在本合同有效期内解除本合同的;
2.本公司已经履行完毕保险责任的;
3.本合同因条款所列其他情况而终止的。
2.我们提供的保障
2.1保险金额本合同保险金额由您和本公司在投保时约定,但须符合本公司当时的投保规
定,约定的保险金额将在保险单上载明。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2保险期间 1.除另有约定外,本合同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在约定时间登上旅行社安排的旅
游交通工具时起至旅游活动结束离开旅行社安排的旅游交通工具时止。
如被保险人
停止参加投保人安排的旅游活动,或离开该次旅游活动的路线、景点或城市,本公
司自该被保险人停止参加投保人安排的旅游活动时或离开该次旅游活动的路线、景
点或城市时起对该被保险人不承担保险责任。
2.本合同保险期间最长为30天,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3保险责任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详见释义)导致残疾或身故
的,本公司承担下列保险责任:
2.3.1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导致本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所列伤残程度之一的,本公司按下列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保险金额×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
被保险人应在治疗结束(详见释义)后进行残疾鉴定;如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后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180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按上述公式计算并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被保险人因同一意外事故造成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的,应对各处伤残程度分别进行评定,如几处伤残程度等级不同,本公司按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如两处或两处以上伤残程度等级相同且为最重的伤残程度等级,该伤残程度等级在原评定基础上最多晋升一级,但最高晋升至第一级。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如被保险人因多次意外事故造成伤残,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包含以前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且后次意外事故导致的伤残对应更严重伤残程度等级的,本公司按后次伤残程度等级相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但以前伤残已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除另有约定外,投保前已患或因责任免除事项所致伤残视为已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应予以扣除。
每次评定时,对被保险人同一部位和性质的伤残,不应采用《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条文两条及以上或者同一条文两次及以上进行评定。
本公司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达到本合同保险金额时,本合同终止。
2.3.2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如被保险人已领取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本公司按本合同保险金额扣减累计给付的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2.4责任免除被保险人因下列1-8项情形之一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详见释义);
5.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6.猝死;
7.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以世界卫生组织颁布的《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
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为准);
8.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被保险人在下列期间之一遭受意外伤害导致残疾或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9.被保险人酒后驾驶(详见释义)、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详见释义)或驾
驶无有效行驶证(详见释义)的机动车(详见释义)期间;
10.被保险人从事潜水、跳伞、攀岩运动、探险活动、武术比赛、摔跤比赛、
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详见释义)期间。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身故保险金受益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上述2-8项情形或在上述9-10项期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3.您的权利和义务
3.1保险费的
交纳
本合同交费方式为一次交清,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4.如何申请领取保险金
4.1保险金受
益人的指
定和变更
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您或被保险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
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受益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您或被保险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须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或变更受益人。
您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
为与您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投保,不得指定被保险人及其近亲属以外的人为受益人。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无法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4.2保险事故
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在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10日内通知本公司。
如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本公司,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本公司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本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本公司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