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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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
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周口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09.06.22
•【字号】周政办[2009]62号
•【施行日期】2009.06.22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经济体制改革
正文
周口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
展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周政办【2009】62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
《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二日关于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为消除制约行业协会商会发展的体制机制性障碍,促进行业协会商会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08〕99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我市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
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采取改革体制、明确职能,调整结构、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我市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
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布局合理、覆盖广泛、功能到位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设立、发展、运作和退出机制,初步形成法制健全、管理规范、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三)基本原则。
1.市场化原则。
实行行业协会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自律发展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法人地位。
2.政会分开原则。
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
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
3.依法监管、规范发展原则。
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手段,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
4.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
处理好行业协会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的关系,处理好行业协会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处理好行业协会机制转换与优化政策环境的关系。
二、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一)实行政会分开,推进行业协会体制机制改革
1.人员分离。
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
已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的现职公务员,应结合换届选举辞去所
兼领导职务;行业协会领导实现以非现职公务员为主。
2.机构分设。
行业协会应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3.职能分开。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采用授权、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把应由或适宜于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
4.财务独立。
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行业协会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财务上分开。
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
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行业协会财务和国有资产使用与管理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二)提高服务能力,积极拓展行业协会职能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行业协会是本行业利益的代表,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并主动协调、解决本行业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纠纷;参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与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及推广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上述工作时应当主动吸纳行业协会参与,并认真听取、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服务作用。
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行业提供服务。
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进行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需求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指导、
协助会员企业改善生产经营管理。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的作用。
行业协会应当担负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
制定行业规则、质量规范和服务标准,组织贯彻实施国家标准,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督促企业加强自律,依法经营;对违反协会章程和行业规则的行为,依据章程规定进行惩戒;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开拓国内外市场的作用。
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在维护行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外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
积极组织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参与国际、国内与行业有关的各种经济活动;组织行业招商引资活动,协调行业兼并、重组等改革事项,帮助有条件的会员企业“走出去”;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端,代表企业介入争议、调查取证、应诉和申请诉讼,解决纠纷,组织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三)优化结构布局,推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1.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估体系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追踪评估,对诚信守法、自律规范、作用明显的行业协会予以支持和表彰;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接受监督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协会依法予以注销或者撤销。
2.适应我市经济社会追赶性、跨越式发展的要求,重点在我市优势产业、支柱产业和文化、旅游产业以及现代农业和现代物流业等领域,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在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建筑业、商贸业、服务业以及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领域,积极扶持成立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
3.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在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地方设立区域性行业协会,或者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改造为区域性行业协会。
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全省性行业协会在我市设立总部或分支(代表)机构。
4.行业协会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积极吸纳包括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建立专业化的行业协会服务队伍
1.积极吸纳具有社会工作知识和行业管理知识的优秀人才到行业协会工作,优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加强对现有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快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行业协会服务队伍。
2.深化行业协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
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
行业协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要配备符合业务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行业协会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事务可由具备劳动人事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
3.建立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
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三、完善法规政策,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管理
(一)健全行业协会的法人治理结构
行业协会必须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引导行业协会完善章程,明晰会员权利义务和内部管理制度,实现以章治会。
行业协会章程应要求行业协会活动依法开展,符合行业整体利益。
对行业协会利用行规行约垄断市场、妨碍公平竞
争、损害他人利益的行为予以制约,不得限制会员的正常生产经营和社会活动。
推行内部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和民主监督,落实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的决策权,完善理事会产生和运行机制,按章程规定定期不定期召开会议,审议重大事项,并按时启动换届选举程序。
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
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
秘书长可以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原则上应为专职。
鼓励行业协会建立监事或监事会制度,完善内部监督机制。
(二)加强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
行业协会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
明确专门的财务人员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
行业协会的收支状况、资产使用管理状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同时,要完善第三方审计监督机制,定期接受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三)规范行业协会的收费行为
行业协会可自主确定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但必须召开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或会员代表)说明制定或修改会费标准的理由和会费使用方案,将拟定的会费标准提交大会审议。
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审议时,应有2/3以上会员(或会员代表)出席,并经出席会议的会员(或会员代表)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半数以上同意后方能生效。
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
末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各种评比、表彰、达标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表彰、达标活动不得收取费用。
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研讨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对行业协会收费行为的监督,对违法违规行为按有关法律规定予以处罚或取消办会资格。
(四)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制度
政府有关部门要进一步规范委托授权行为,要通过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或法律法规允许的方式依法将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行业统计、信息发布、行业调查、行业发展规划制定,产品标准、服务标准、技术规范制定和技能资质考核,产品展览推销、合作交流、招商推荐,价格协调、公信证明、行业评估论证等服务性、事务性职能,转移、委托、授权给行业协会承担。
行业协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公共服务,行政机关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要密切配合,加强对行业协会的指导监督。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
行业协会按规定收取的会费,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行业协会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行业协会组织重大社会公益活动,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六)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
民政部门作为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担负起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党组织建设的管理工作。
同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进一步简化和规范行业协会管理内容、管理方式,加快行业协会评估体系建设,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
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
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七)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行业协会应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0〕1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四、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
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任务繁重。
各县(市、区)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并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
要建立推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联席会议制度,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市发改委、民政局、监察局、人事局、财政局、物价办、编办和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及市政府其他部门参加,定期研究行业协会发展和改革的重大问题,推进全市行业协会发展规划、政策制定和协调管理等工作。
健全行业协会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加强和改进对行业协会的工作指导,协调落实各项扶持政策,促进行业协会更好地发挥作用。
民政部门作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对行业协会的设立、变更、注销进行登记和备案,对行业协会实施年检和监督检查;行业协会业务主管单位负责对产业发展、行业规范等进行业务指导和监督;市财政局、科技局、统计局等部门要在政策扶持、产学研对接和行业信息统计等方面,帮助协调解决行业协会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行业协会党建工作的领导,发挥行业协会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
其他相关单位要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指导,共同促进行业协会的健康发展。
(二)落实工作责任
各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梳理现有工作事务的范围和领域,对市场机制能够调
节、行业能够自律管理、企业能够自主考虑的事项,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完成相应的职能委托或转移,并引导行业协会发挥其服务、自律功能。
由政府部门主办、财政拨款的重大活动应优先考虑由相关协会承办或协办,提高行业协会的社会影响力。
市发改委、民政局具体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级各部门要抓紧清理不适应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及时研究向行业协会移交行业管理职能,积极处理行业协会发展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稳步推进行业协会改革进程与发展步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