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阶段死刑在中国的存在与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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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阶段死刑在中国的存在与废除
——关于中国死刑制度的基础
应用英语学院2012级初健120440103
内容提要:随着人类文明的进步,人们开始思考这个适用了几千年的死刑制度,在现代文明之下是否还有其存在的必要。

近些年来西方多国已相继废除死刑,而关于死刑存废的问题也备受关注。

死刑在我国有着根深蒂固的思想道德基础和制度基础,根据我国的国情不能简单的从死刑存废的争议焦点来判断死刑的存废问题。

从民众心理角度和我国初级阶段基本国情出发,废除死刑还为时过早。

关键词:思想历史法典民众废除
一、中国死刑制度存在的历史渊源
中国的死刑史一般认为从夏朝发端,随禹帝刑起于兵,到商朝刑法的规定已逐步完备适称“刑名从商”。

其中也已不仅仅包含针对个人的刑罚,例如“伍什连坐”“诛九族”等。

直到三国魏晋时期,中国的死刑执行方法才从繁杂规范为“绞刑”和“斩刑”两种。

秦汉时期,地方官已可以自行裁断并执行死刑,但后来出现了死刑的付奏制度——死刑必须向中央上报并得到皇帝的批复许可之后方可执行。

在传统氏族观念血缘亲系的影响下,清朝把死刑分为“立决”和“缓决”两种,用以对法典上规定的一个家族的唯一成年男性犯罪后进行免刑。

进入近代,受时代影响我国的死刑也从重刑主义走向轻刑主义,死刑的方式发生了很大变化。

死刑由来已久,在我国刑罚历史中已扎根千年,常被作为第一刑罚使用,其存在的合理性与不断变革发展使其有一个相对稳定的地位,不论是从民族传统观念还是现阶段的的社会条件,我国的死刑都将存在长久的一段时间。

二、中国死刑制度的现状
1、死刑的立法现状
我国现阶段实行的是“既保留死刑又坚持少杀”的死刑政策,在死刑的适用条件、适用对象、适用程序、执行制度和刑法分则中都对死刑的实行作出了相应的限制。

新中国初期,我国为打击和镇压反革命分子,在政府制定的一些法规中也规定了死刑。

79年刑法典颁布,到后来97年修改刑法,我国都对死刑做了明确规定。

虽然在1997年和1998年我国分别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与《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开始逐渐重视在坚持打击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与经济犯罪的同时,保护特殊群体的人权问题,但是由于长期以来的重刑思想和重刑文化背景的影响,立法机关试图通过死刑来降低当时社会高犯罪率的状况,由79刑法的28个死刑罪名增加到97刑法的68个死刑罪名,但是事实证明,犯罪率并未因死刑在立法上的增多而降低。

目前《刑法》分则的十章犯罪中,除第九章渎职罪以外,每一章都规定有死刑罪名。

虽然较79年刑法对死刑进行了部分限制,例如在总则中删除了已满16岁未满18岁的人不适用死缓,从而彻底遵循了国际上对未成年人不适用死刑的标准,但是在分则中大量规定了最高法定刑是死刑的罪名,并且其中一些罪名在适用死刑的标准上较修改前有所降低。

2、死刑的执行现状
我国新刑诉法对我国死刑执行主体规定的比较模糊。

新刑诉法对于死刑使用的是“交付执行”和“指挥执行”的概念,而对具体执行主体法律并没有明确的规定,司法实践中多由人民法院、武警部队和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法院的职责是审判,由法院负责死刑执行不符合审判权的要求,也与死刑执行行政权的本质属性相违背。

而在执行过程中,我国新刑诉法第211条规定:下级人民法院接到最高人民法院执行死刑的命令后,应当在7日以内交付执行。

死刑执行时间过于简短, 7日的执行时间无法保证死刑案件再审的提起和发动,不利于死刑案件的申诉,使得死刑执行的效果大受影响。

与我国相比,美国在对于死刑执行没有时日的规定,并且死刑判决下达后往往有很长的上诉和赦免申请期间,一个死刑判决的执行往往要经过十到二十年。

此外,死刑的执行成本较高,监督机制不健全,刑后权利的保障与救济不充分,赦免程序的缺乏也是现阶段我国死刑不可忽视的问题。

受到民众嫉恶如仇的传统心理和犯罪率走高的现实影响,为迎合社会舆论倾向,司法部门也乐于将死刑应用于实践中。

三、现阶段中国废除死刑的可行性
1、基本权利不可通约1
如果刑法中规定对蓄意谋杀的惩罚是终生监禁,那么是否可以认为用平等主体的自由来换取另一主体的生命?
这之中涉及到人的两项基本权利,自由权和生命权,同属宪法规定的人身权利。

石亚西认为基本权利不可通约,即刑罚种类不可切换及基本权利的基本程度差异导致基本权利难以切换。

基本权利不可切换要求不同人之间同一基本权利应该平等。

不同人之间同一基本权利趋于平等是法律发展的结果,反映了法律的健全程度,亦是文明发展的结晶。

废止死刑相当于对基本权利进行切换,违背了权利平等的普遍原则,甚至必然会导致罪刑不相适应,这是在危害行为已经发生,受害者生命权受到侵害后,对加害者剥夺生命为不正当而改为剥夺自由的行为,这是对受害者的一种牺牲。

更主要的是,罪刑不相适应严重妨碍法律的公正性,法律的公正性,是以道德中的公正性为基础。

“除非存在道德规则和原则,否则就不会有道德上的错误行为,从而也不会有任何正当理由去规定应受惩罚的法律罪行。

”2因此,同一基本权利不可切换不仅仅是一项法律原则,更主要地应视为一项道德原则。

对这项原则的违背无疑全伤害到人们的道德情感,废止死刑,在或多或少的程度上亦是如此。

废止死刑的理由就难以存在。

2、我国目前不能直接废除死刑的原因
(1)社会背景
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社会结构逐渐向合理演进,人们对于犯罪心理与犯罪行为的看法逐渐开放,评判罪行的重心逐步转移和轻化,促使死刑的衰落。

但同时,我国自古以来的传统思维仍具有巨大的向心力,左右着人们对于是非善恶的判断,“杀人偿命”等想法深入骨髓,而我国近代化起步较晚,西方民主平等思想、权利思想随被普遍接受却难以应用于实践,由此便产生了矛盾,长期的“人治”思想和“法治”思想的对抗。

改革从器物到制度到思想层面苦难程度呈递增趋势,思想观念的转变不能在短时间内完成,因此现阶段也无法立刻让人们接受废除死刑所带来的波动,目前从舆论思想方面就难以实现死刑的废除。

再者,虽然我国近年来经济水平不断提高,人们物质生活已达到一个相对充裕的水平,但我国现阶段的物质资源仍不足以应对随着社会发展而多变的犯罪事实,以及我国人口众多的国情。

废除死刑势必要增加监狱等机构的管理成本,目前监狱长期处于服刑人员和管理人员100:1的状况,如此看来也会增加管理风险,我国在财政支出方面难免会捉襟见肘。

在现今物质文明的基础上,废除死刑是不
1《攀枝花学院学报》1999年第01期《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作者:石亚西
2【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夏勇、张志铭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 年版,导论部分
明智的。

(2)制度背景
从上述历史渊源来讲,大体可以说自有成文法典起,死刑便伴随而生,有着相对稳固的制度基础。

我国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上层建筑结构尚不完全稳定,并且作为大陆法系国家,法典的编纂修改是一个漫长的过程,而我国的宪法和其他部门法仍由诸多不足,宪法中所规定的基本权利难以直接适用于现实的审判,关于宪法的审查监督制度并不完备,部门法中细则规定尚不能预料到具有普遍性的情况从而在逻辑严谨与适用性上有所缺失。

以上使得作为长期存在于法典中的死刑缺少废除的法制基础,目前我们只能逐步规范死刑的限制,并不能直接废除,这将难以保持法律的完整性与现阶段国情的适应性。

四、总结
废除死刑是法制发展的必然要求,我国的死刑废除不能一蹴而就,更无法照搬西方经验,现阶段经济基础不足以支撑死刑废除后带来的经济后劲,更主要的是死刑存废的基础不相适应,短期内难以调和,其中民众的心理方面及社会舆论氛围是其重要影响。

目前死刑在我国是为大多数人普遍接受的刑罚,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对于死刑的废除需要通过不断地规范死刑的执行与监督来实现,这样才符合现阶段国情的要求,顺应了民主法制社会建设的需要。

参考文献:
①《刑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版主编高铭暄,马克昌
②《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04胡云腾著
③《攀枝花学院学报》1999年第01期《关于死刑的存在与废除的几点思考》作者:石亚西
④《2011-2012年中国监狱用品市场调查研究报告》简报目录中经先略
⑤《理想与现实:中国死刑制度报告》—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5版康均心编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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