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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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工程施工用电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为加强xxx工程施工用电管理,维护工地施工现场的供、用电秩序,使所有的工程参建单位安全、经济、合理用电,降低电能损耗、减少浪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供电营业规则》、《供用电监督管理办法》及《用户检查管理办法》之规定,结合xxx工程工地施工现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指的施工用电包括xxx工程工地现场的一切施工生产用电和生活用电。
第二条xxx公司工程管理部对xxx工程工地的施工用电实行统一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xxx工程工地范围(以下简称施工区)的所有用电单位及个人(以下简称用户)。
第二章供、用电管理机构和职责
xxx公司工程管理部为xxx工程的施工供、用电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
施工区的供、用电管理由xxx公司委托的专门用电管理部门(变电所)负责实施。
xxx公司工程管理部的管理职责:
(一)贯彻国家及上级(电力)管理部门有关电力供应和使用管理的政策、条例和法规,执行国家及电力行业技术规范、标准;
(二)根据xxx工程施工区的实际,制定适合本公司的施工用电管理办法;
(三)负责施工区施工供电系统的规划、审查、报批和供电设施的建设,并根据工程
建设需要进行改造、更新;
(四)负责对施工区供电设施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的资格审查;
(五)负责对施工区供、用电的监督管理;
(六)负责用电申请和用电计划的审批,与用户签订供用电协议;
(七)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维护供、用电正常秩序;
(八)查处危害供、用电安全和非法侵占电能的行为。
用电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
(一)依据公司的委托授权和本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及电力行业技术规范、标准和有关规定,负责xxx施工区的供、用电管理工作;
(二)负责施工区供电系统及供电设施的运行管理和日常维护工作,根据工程建设需要提出对供电系统及供电设施的改造、更新建议;
(三)负责用户用电申请、用电计划的受理、审核、报批;
(四)负责为用户分配供电接入,设置用电计量和供电保护装置,向用户提供电力供给;
(五)负责对施工用电线路、配电设施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的资格检查;(六)负责对用户进行用电检查,查处违法、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七)负责用电计量与电费收缴工作;
(八)负责配备满足数量和资格要求的用电检查和电气操作、维护管理人员,以及必要的管理装备。
第三章供电方式和电力设施
xxx工程施工区提供的施工电源为:
(一)电源额定频率:交流50赫兹。
(二)电源额定电压:
1、低压供电:单相为220伏,三相为380伏;
2、高压供电:10千伏。
用户需要的电压等级不在上列范围时,应自行采取变压措施解决。
用户单相用电设备总容量不足10千瓦的可采用低压220伏供电。
但有单台设备容量超过1千瓦的单相电焊机、换流设备时,用户必须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以消除对电能质量影响,否则应改为其他方式供电。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及以下或需用变压器容量在50千伏安及以下者,可采用低压三相四线制供电,特殊情况也可采用高压供电。
用户用电设备容量在100千瓦以上,应采用高压供电。
若用户用电设备为低压等级,则采取配备用户专用变压器供电。
用户有重要负荷需要设立备用电源,备用电源由用户自行解决。
用户设立自备电源,必需配置及制定相应的保安措施,报经用电管理部门审查,xxx公司工程管理部核准。
用户自备电源不得与工地施工电源并网运行。
对短期工程施工、工地临时居住区等短期用电用户,可供给临时用电。
临时用电期限除经xxx公司工程管理部准许外,一般不得超过三个月,逾期不办理延期或长期正式用电手续的,用电管理部门有权终止供电。
使用临时用电的用户不得向外转供电,也不得转让给其它用户,用电管理部门也不受理其变更用电事宜。
如需要改为正式用户,应按新用户办理用电手续。
因抢险救灾需要紧急供电时,用电管理部门应迅速组织力量,架设临时电源供电。
架设临时电源所需的工程费用和应付的电费,由用电管理部门向xxx公司工程管理部
申请核销。
用户不得自行转供电。
在工地公用供电设施未能到达的地域,用电管理部门经与该区域有供电能力的直供用户协商,可采用委托方式向其附近的用户转供电力。
被转供电用户应视同施工用电的直供用户,与直供用户享有同样的用电权利,其一切用电事宜按直供用户的规定办理。
为保障用电安全,便于管理,用户应将重要负荷与非重要负荷、生产用电与生活区用电分开配电。
xxx公司工程管理部根据工程建设需要负责施工区电力系统规划和供电设施建设,用电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管理工作。
施工区供电设施、受电设施的设计、施工、试验和运行,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电力行业标准。
施工区电力线路的走向和供、配电设施设置,应当满足工程施工总体布置、场地规划和施工用电的要求。
为便于统一管理,施工区所有10kV供电线路及变、配电设施全部由用电管理部门负责运行、维护和管理。
高压用户以供电线路分接向用户馈电的高压开关(专线供电用户以施工配电所内的配电开关)的出线接口为分界点,其中高压供电线路上跌落开关以下为用电方负责维护,跌落以上部分及跌落开关本体为用电管理部门负责维护;低压用户自变压器低压侧馈电开关下端接口为分界点。
分界点以后的受电设施由用户按照xxx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的受电工程方案建设,产权属用户,其电源接装、维护、管理由用户自行负责。
工地公用低压供电和照明设施由用电管理部门负责维护管理。
用户新装、增装或改装受电工程的设计安装、试验与运行应符合国家有关标准或
电力行业标准,以及有关的规定和技术规程。
因工程建设需要,必须对已建成的供、受电设施进行迁移、改造或者采取防护措施时,由用电管理部门或与产权用户协商处理。
在电力设施上发生事故引起的相关责任,按电力设施产权归属确定。
但产权所有者不承担受害者因违反安全或其他规章制度,擅自进入电力设施非安全区域内而发生事故引起的相关责任,以及在委托维护的电力设施上,因代理方维护不当所发生事故引起的相关责任。
第四章用电管理与检查监督
施工区电力供应和使用实行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的管理原则。
供电管理部门和用户应当遵守国家及公司有关供、用电的规定,采取有效措施,做好安全用电、节约用电、计划用电工作。
用电管理部门负责xxx工程施工区所有用户的用电申请、报装接电手续办理工作,工作内容包括用电申请书的受理、审核、供电条件的勘察、供电方案的确定及有关费用的收取。
申请新装用电、临时用电,增加用电、变更用电和终止用电,应依照规定的程序办理手续。
用电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用电原因、用电地点、用电性质、电压等级、用电负荷(容量)、用电设备清单(包括特性资料)及用电规划(主要用电时段)等。
用户在新装用电和增加用电的供电方案经审批后,应根据确定的供电方案进行受电工程设计,并按有关规定向用电管理部门交纳计量装置费用和供配电工程设施建设摊销费用。
生活用电的计量装置及相关费用由用户负担。
供电方案的有效期,是指从供电方案正式通知书发出之日起至交纳供电贴费日为止。
高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3个月,低压供电方案的有效期为1个月,逾期注销。
xxx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用户在正式供电前,应根据用户用电需求、施工区的供电能力以及办理用电申请时双方己认可或协商一致的事项,签订供用电协议(合同)。
用电管理部门依照供用电协议(合同)的确定条款、要求,按规定程序办理用电手续和安排供电。
用户需变更用电时,应事先提出申请,并持有效证明文件,到用电管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用电管理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办理。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为变更用电:
1、改变供电电压等级
2、改变用电类别
3、改变合同约定的用电容量
4、迁移用电设备或计量装置
5、暂时停止全部或部分用电设备
6、改变用户的名称或变更用电单位
用户连续3个月不用电,也不申请办理暂停用电手续者,用电管理部门可以销户终止其用电。
用户重新用电时,需按新装用电办理。
用电管理部门在供电正常的情况下,应连续向用户供电,不得随意中断。
因供电设施检修,需要限电或者用户违法用电等原因需要中断供电时,用电管理部门事先应通知用户。
用户用电不得危害和扰乱供、用电秩序。
对危害供、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用电秩序的,用电管理部门有权制止,并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理。
用户不得有下列危害供电、用电安全及扰乱用电秩序的行为: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
2、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
3、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时段用电;
4、擅自使用已经在用电管理部门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用电管理部门查封的电力设备;
5、擅自迁移、更改或者擅自操作用电管理部门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用电管理部门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
6、未经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源,扩大用电范围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
7、使用不合格、严重损坏或可能危及人员安全的电线、电缆及用电设备。
禁止窃电行为。
窃电行为包括:
1、在供电设施上擅自接线用电;
2、绕越用电管理部门设置的用电计量装置用电;
3、伪造或者开启法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或用电管理部门)加封的用电计量装置封印用电;
4、故意损坏用电计量装置;
5、故意使用电计量装置不准或者失效;
6、采用其他方法窃电。
用电管理部门依据本办法规定对施工区的用户用电情况进行检查,以强化用电管理。
用户应接受用电检查并为用电检查提供方便,用电检查的内容包括:
1、用户用电装置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电气设备运行安全状况;
2、用户的用电安全措施和反事故措施、事故预想等;
3、用户电气作业电工的资格,电气作业安全状况及作业安全保障措施;
4、用户执行计划用电、节约用电的情况;
5、受电端的电能质量状况;
6、违章用电和窃电行为;
7、自备电源使用及安全状况。
用电检查的主要范围是用户受电装置。
但被检查的用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检查的范围可延伸至相应目标所在处:
1、有自备电源设备的。
2、有二次变压设备的。
3、有违章现象需延伸检查的。
4、发生影响电力系统事故需作调查的。
5、用户要求帮助检查的。
用电检查人员有权定期或不定期对用户进行用电检查。
用户应对其用电设备的安全负完全责任,用电检查人员不承担因被检查设备不安全所引起的任何直接和间接损害责任。
现场检查确认有危害供、用电安全或扰乱供、用电秩序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按有关规定在现场予以制止。
拒绝接受处理的,可按规定的程序停止供电,并报xxx 公司工程管理部依法处理,或追究其相关责任。
现场检查确认有窃电行为的,用电检查人员应当场予以中止供电,制止其侵害,并按规定追补电费和加收电费。
拒绝接受处理的,应报请xxx公司工程管理部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情节严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xxx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xxx施工区的供、用电监督工作。
供用电监督管理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电力法规以及电力技术标准为准则,遵循本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
供用电监督管理的职责是:
1、监督电力法规、电力技术标准及本办法的执行;
2、负责用电申请和用电计划的审批,监督供用电协议(合同)的执行;
3、协调处理供用电纠纷,维护电力供应与使用双方的合法权益;
4、负责施工区电力作业电工和承装(修、试)单位资格审查;
5、协助司法机关查处电力供应与使用中发生的治安、刑事案件;
6、依法查处电力违法、违规行为,并作出行政处罚。
供用电监督人员有权对施工区电力供应与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被检查的单位应接受检查,并根据监督人员提出的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回答有关询问、协助提取证据、出示工作证件等。
供用电监督人员执行监督检查工作时,应遵守被检查单位的保卫保密规定;现场勘查不得直接或替代他人从事电工作业,也不得非法干预被检查单位正常的施工、生产调度工作。
第五章用电计量与电费计收
用户用电必需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应在用户每一个受电点内按不同电价类别,分别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每个受电点作为用户的一个计费单位。
用户使用的电力、电量,以计量检定机构依法认可的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为准。
施工区用户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电管理部门统一负责安装及维护、管理。
用电计量装置原则上应安装在供电设施与受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
如产权分界处不适宜安装的,安装在用户处的用电计量装置,由用户负责保护。
用电管理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核准的电价,依据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计算
电费,按期向用户收取或通知用户按期交纳电费。
可根据具体情况或协议(合同)约定的办法,确定向用户收取电费的方式。
用户应按规定的期限和交费方式交清电费,不得拖延或拒交。
用户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用电管理部门交存电费保证金。
按照正常情况用电管理部门人员抄表,向用户计收电费。
用户应对查表、抄表及收费人员给予积极配合。
xxx工程的一般施工用电和生活用电按从电网购电电价+损耗+运行维护管理费+供电设备折旧费计收(此电价随国家政策调整);其中施工合同另有规定的,由供用电协议(合同)加以明确,按合同规定执行。
用户采取低压用电计量的,需分摊变压器及线路损耗费用;采取高压用电计量的,需分摊线路损耗费用;生活用电的供电损耗一律由用户平均分摊。
临时用电的用户,应安装用电计量装置。
对不具备安装条件的,可按其用电容量、使用时间、规定的电价计收电费。
未装用电计量装置的临时用电用户,用电管理部门应根据其用电容量,按双方约定的每日使用时数和使用期限预收全部电费。
用电终止时,如实际使用时间不足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可退还预收电费的二分之一;超过约定期限二分之一的,预收电费不退;到约定期限时,即终止供电。
用电管理部门依法对用户终止供电时,用户必须结清全部电费和与用电管理部门相关的其他债务。
否则,用电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追缴。
第六章电力设施保护和用电安全
在xxx工程施工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
用电管理部门应当依照《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和《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履行对施工区电力设施的保护职责。
用电管理部门应对电力设施保护区设立标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规定的电力设施保护区内修建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建筑物,不得种植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植物,不得堆放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物品。
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爆破及其它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作业,必须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经xxx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并采取确保电力设施安全的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
在电力设施保护区内进行作业,可能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必须经用电管理部门批准,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后,方可进行作业,以防止对地下直埋电缆,架空线路造成损坏(如进行地面开挖,修筑道路、构筑建筑物等)。
供、用电各方都应经常开展安全供用电宣传教育,普及安全用电常识。
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保障供、用电的人身安全和设备安全。
施工区内所有电力作业均应严格执行《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落实相应的电力作业安全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工程的单位,必须经电力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并取得电力管理部门颁发的《承装(修)电力设施许可证》。
在电力设施上作业的电工,应经过电工专业技能的培训,并取得有关部门颁发的相应等级“电工资格证”,方准上岗作业。
从事电力作业,均需有两人以上,并配备相应绝缘及安全工器具,以防止高空坠落及触电等事故的发生。
无论对供电方还是用电方,所有作业人员均可拒绝执行任何人的违章指挥及纠正和制止其它作业人员的违章行为。
电力设施产权单位应定期进行供电设施、受电设备和保护装置的检查、检修和试验,消除隐患,预防事故发生。
当电力设施危及人身和运行安全时,应立即检修。
因违反供用电安全有关规定而引发事故或造成损失的,由相关责任人(单位)自行负责及赔偿对其他方(供电、用户或第三人)的损害,并视情况给予相应处罚。
在供电系统正常情况下,应连续向用户供应电力。
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xxx公司工程管理部批准可中止供电:
1、对危害供用电安全,扰乱供用电秩序,拒绝检查者;
2、拖欠电费经通知催交仍不交者;
3、受电装置经检验不合格,在指定期间未改善者。
4、拒不在限期内拆除私增用电容量者;
5、拒不在限期内交付违约用电引起的费用者;
6、违反安全用电、计划用电有关规定,拒不改正者;
7、私自向外转供电力者。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可中止供电,但事后须报xxx公司工程管理部备案:
1、不可抗力和紧急避险;
2、确有窃电行为。
电缆及用电设施的架设和布置:
(1)现场临明用电线路按规定架设,布置合理,架空线路架设高度保持2.5米以上。
非架空线路固定在一定高度的电缆支架上并绑扎牢固。
(2)动力线与照明线按规程分开架设,不爬地或绑扎成捆。
(3)临时线需用绝缘良好的电缆线,其截面应满足用电负荷和机械强度的要求,悬空架设或沿墙放设,室内离地不得低于2.5米,室外不低于3米,禁止在树上、脚手架或金属栏杆上挂线,穿越门窗(尤其是金属门窗)使用时要加装固定防护套。
(4)临时线与设备、水管、热水管、门窗等应距0.3米以上,在道路交叉处应高于4.5米。
(5)临时装在户外的开关、熔断器等电器设备应有防雨雪设施。
(6)配电箱设漏电保护装置,现场临时用电采用“三相五线制”,配电盘、柜安装规范,各种开关完好,灵敏可靠,不乱接、乱拉电源,严禁一闸多用,并定期检验。
配电箱全部采用冰灰色,架设在1.5m以上高度的支架上固定牢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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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施工现场必须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危险潮湿场所的照明以及手持照明灯具,必须采用36V以下的电压。
第七章违法、违规处罚
供电单位或者用户违反供用电协议(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但供电单位对由下列原因造成的电力运行事故不承担赔偿责任:
1、不可抗力;
2、用户自身的过错。
在施工区非法占用变电设施用地、输电线路走廊及电缆通道的,用电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强制消除障碍。
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全部由责任方承担。
未经批准在电力设施周围进行作业,危及电力设施安全的,用电管理部门有权责令其停工,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
盗窃电能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当场终止供电及追缴电费,并处以罚款(按用电设备实际容量、每天用电12小时计算用电量,窃电时间按不少于3个月计算,处以3—5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危害供、用电安全及扰乱供、用电管理秩序的行为,用电管理部门有权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1、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给予警告,并责令其整改。
拒绝整改的可终止供电,并处以1000元的罚款;
2、擅自使用已经在用电管理部门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用电管理部门查封的电力设备的,危及施工区电网安全的,可终止供电,并处以每次10000元以下的罚款;
3、擅自迁移或者擅自操作用电管理部门设置的用户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和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用电管理部门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的,责令其改正,并给予警告;如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应责令其赔偿损失,危及电网安全的,可终止供电,并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
4、阻碍电力设施的抢修,扰乱供、用电管理秩序、给予2000元以下的处罚;后果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未经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处以50000元以下的罚款。
6、拒绝用电检查和用电监督,妨碍供、用电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态度恶劣者,罚款2000元。
由于用户的责任造成施工区停电事故及造成其它用户损害的,该用户承担全部由此带来的损失,并处以不少于5000元的罚款。
用电管理部门对不安全用电现象和电缆设备布置凌乱现象,有权提出整改通知,拒绝整改的,可以中止供电,并给予2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章附则
本办法由xxx公司工程管理部负责解释,并根据需要进行修编。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