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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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作者:暂无
来源:《新长征·党建版》 2014年第12期
关键词: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人民调解是一项具有中国特色的化解矛盾、消除纷争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它具有贴近
群众、方便快捷、非对抗性、成本低、效率高的特点,在化解民间纠纷中具有独特优势,是我
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据统计,2013 年,全国各类人民调解委员会总数为
82 万多个,人民调解员为420 多万人,调解纠纷总数为943 万多件,调解成功率为97.7%。

人民调解在化解民间纠纷、促进社会和谐中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道路交通、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物
业管理等领域矛盾纠纷多发。

这些矛盾纠纷多发生在公民与单位、公民与企业、公民与社会组
织之间,往往情况复杂、专业性强,已经超出了传统的家庭、邻里、债务等民间纠纷范畴。

2011 年,司法部制定《关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委员会建设的意见》,并与公安部、卫生部等有关部门协调配合,在道路交通、医疗卫生纠纷调解方面开展实践探索,取得了明显
成效。

2013 年,全国共建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近3.2 万个,调解矛盾纠纷98.6 万件。

其中,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3400 个,调解纠纷6.3万件,调解成功率为88%,有效缓解了医患矛盾,维护了患者及其家属和医护人员合法权益。

实践证明,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
建设,在相关领域广泛组织法律专业人士和其他专业人士参与调解特定类型矛盾纠纷,有利于
及时化解纠纷,减轻当事人诉累,减轻法院案件压力,促进社会和谐。

《决定》明确提出:
“加强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

”这是新形势下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重要举措,是
对人民调解制度的创新发展。

第一,在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普遍建立人民调解组织。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与司法
行政机关协调配合,推动在道路交通、医疗卫生、劳动争议、知识产权、环境保护、物业管理、互联网、商业保险、旅游等领域建立调解组织;社会团体、行业协会和其他组织可以结合行业、专业特点,在司法行政机关指导下设立本行业、本专业领域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实现调解组织
对矛盾纠纷易发多发领域的广泛覆盖。

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要严格遵守《中华人
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的各项规定,坚持调解组织的民间性、中立性,申请调解的平等性、自
愿性,以及调解程序的便捷性、灵活性,从而使行业性、专业性调解组织保持人民调解的基本
属性和特点,规范有序开展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的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第二,大力加强专业化、社会化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要根据化解特定行业和专业领域矛
盾纠纷的实际需要,推选、聘任具有较强相关专业知识和政策水平、熟悉相关领域法律法规、
热心调解事业、具备一定调解技巧的人员,从事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调解工作。

要广泛吸
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律师、公证员等法律工作者和相关领域理论和实务专家加入行业性、专业性调解员队伍,充分发挥其专业优势,实现调解员队伍的专业化、社会化。

要加强调
解员培训工作,定期开展相关领域专业知识、法律政策知识和调解技能等方面的培训,不断提
高化解行业性、专业性矛盾纠纷的能力水平。

第三,充分发挥行业性、专业性人民调解组织作用。

要把调解组织建在基层单位、行业末梢,贴近群众,贴近矛盾纠纷发生地,方便当事人就地申请调解。

要广泛宣传人民调解的功能
作用和独特优势,引导当事人尽可能选择调解方式化解矛盾纠纷。

要广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工作,坚持抓早、抓小、抓苗头,第一时间发现矛盾纠纷,积极主动开展调解,努力把矛盾纠纷
解决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

要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联动工作体系,建立三调联动、调诉对接机制,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民间矛盾纠纷的“第一道防线”作用,形成有效化解矛盾纠纷的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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