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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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目录
第一章总则 (1)
第二章信用等级与考核标准 (2)
第三章信用考核程序与评价方法 (5)
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 (8)
第五章奖惩 (9)
第六章附则 (10)
附表1: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11)
附表2: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 (12)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实施细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我省公路施工市场信用体系建设,规范我省公路施工企业的市场行为,提高工程质量,根据《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信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称《办法》),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省境内从事公路建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和施工资质的公路施工企业均为信用评价的对象。
第三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考核内容主要包括企业的投标行为、履约表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以及守法情况。
第四条施工企业信用评价工作实行统一负责、分级实施。
省交通厅负责在我省高速公路从业单位及省确定的普通公路重点工程项目的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定期发布信用评价结果。
各市交通局负责在本地区其它部分的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的动态管理工作,信用评价结果分别征求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质监局意见后报省厅备案。
信用考核实施单位按交通行政职能划分。
交通主管部门建设管
理部门具体负责守法评价考核;建设单位(项目法人)具体负责投标、履约评价考核;质量监督机构具体负责质量、安全评价考核。
第二章信用等级与考核标准
第五条施工企业的信用评价等级按《办法》规定按从高到低顺序划分为信用好(AA)、较好(A)、一般(B)、较差(C)、差(D)共五个级别。
第六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依据施工企业信用综合情况与考核评分确定,每个信用等级应同时满足基本条件和分数标准。
具体分数标准详见附表1:《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一)AA级
基本条件: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好,投标行为规范,严格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全部得到落实,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受控有序。
分数标准:信用考核综合得分≥90分,且各考核项目单项得分均满足最低分数要求,为AA级。
(二)A级
基本条件: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好,投标行为规范,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健全并基本得到落实,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得到保证。
分数标准:80分≤信用考核得分<90分, 且各考核项目单项得分均满足最低分数要求,为A级。
(三)B级
基本条件:考核期内企业信用一般,投标行为基本规范,履行合同承诺一般,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基本健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基本得到保证。
分数标准:70分≤信用考核得分<80分, 且各考核项目单项得分均满足最低分数要求,为B级。
(四)C级
基本条件:考核期内企业信用较差,投标行为不规范,履行合同承诺情况较差,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不健全,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安全生产无法得到保证,发生工程质量或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
分数标准:60分≤信用考核得分<70分, 且各考核项目单项得分均满足最低分数要求,为C级。
(五)D级
基本条件:考核期内企业信用差,投标中有违法行为,不履行合同承诺,工程质量、安全保证体系基本瘫痪,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无法得到保证。
分数标准:信用考核得分<60分,或单个考核项目得分低于最
低分数要求,为D级。
第七条在公路建设市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直接列入信用等级D级,并将信用评价情况上报交通部。
1、出借、借用资质证书进行投标或承接工程的;
2、存在围标、串标行为的;
3、以弄虚作假、行贿或其他违法形式骗取中标资格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的;
5、被司法部门认定有行贿行为,并构成犯罪的;
6、在建项目发生重大质量、安全责任事故或社会公共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或瞒报、虚报事故情况的;
7、被交通部取消投标资格,并在处罚期内的;
8、被省级交通主管部门限制投标二年以上、并在限制期内的;
9、在施工过程中因企业自身原因中途私自撤场的;
10、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信用等级为C级以上的从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每发生一次,信用等级降低一级,直至降至D级。
1、在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投标文件中伪造材料的;
2、将承包的工程违规分包的;
3、通过资审,放弃投标;或被确定中标后,放弃中标的;
4、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或由于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众
性事件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
5、在信用考核期间,弄虚作假,或运用不正当手段获取较高信用评价的;
6、交通部、省级交通主管部门要求企业自主填报并向社会公开的重要信用信息,如主要从业人员、身份识别代码、业绩、施工能力等,经查实存在弄虚作假的;
7、不能按合同工期完成工程,情形严重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九条施工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采取千分制。
各单项考核评分标准按考核内容进行分配:投标行为赋予120分,履约表现赋予260分,工程质量赋予350分,安全生产赋予150分,守法情况赋予120分。
具体考核内容与标准详见附表2:《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以下简称《考核评分标准》)。
第十条信用等级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
信用等级评分=即各单项考核分数总和/10。
第三章信用考核程序与评价方法
第十一条省交通主管部门对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从业的单位建立统一的信用档案,公布建设市场从业单位的基本信息,包括
从业单位的基本情况、以往业绩和有关信用记录;
首次进入我省公路建设市场的埠外施工企业,应按照《辽宁省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细则》要求到交通厅资质管理机构备案,未经备案,不得参与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活动。
第十二条各考核单位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施工企业进行现场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交通主管部门;普通公路从业单位的公路施工企业由工程所在市级考核单位进行日常考核,年底将考核情况归口上报;
第十三条交通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考核单位上报的考核材料及征信情况进行审核,并按考核标准打分、汇总、初定企业信用等级;
第十四条交通主管部门将初定的信用等级评价结果通过网络等方式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一周);
第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审定并公布施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
第十六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价每年第一季度进行。
年度信用考核期为上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十七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应通过以往三年考核结果综合进行评价。
既当年信用考核得分加上前两年信用等级奖罚分为企业最终的信用等级考核分数,依此确定施工企业信用等级。
信用奖罚分标准:施工企业前一年度信用评价为AA级加20
分,信用评价为A级加10分,信用评价为C级减10分;施工企业前二年度信用评价为AA级加10分;施工企业前二年度信用评价为A级加5分,信用评价为C级减5分。
第十八条施工企业投标行为考核以施工单位参加投标次数为单位进行考核,考核期投标行为得分按各次投标行为得分累积计算,直至扣完为止。
第十九条施工企业的履约表现、工程质量、安全生产考核以在建工程施工合同段为单位进行,采取定期考核与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考核期内每个合同段定期考核2次以上、随机抽查次数不少于2次,每个合同段考核得分按单项累计扣分计算。
同一施工单位同时进行多个合同段施工时,得分按各合同段考核年度完成投资额加权平均值计算。
第二十条施工企业的守法情况考核得分以考核期内各施工企业累计扣分值计算。
第二十一条施工企业信用等级有效期原则为一年,信用管理评价期限为该单位自购买资格预审文件并取得中标资格开始至建设项目交工验收为止。
因无承建工程,导致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中断的,其信用等级有效期可延至二年,超过二年的,按首次进入我省公路施工企业对待。
第四章信用信息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信用评价考核单位,应建立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监管机制和信用管理平台,完善日常信用考核档案,作好施工企业的日常信用考核和征信工作,提高征信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
第二十三条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由征信单位每半年公布一次,公布期限为半年,重要信息或紧急信息可随时发布,但法律、法规、规章中规定不能公布的信息除外。
从业单位上一年的信用等级考核结果由各级交通主管部门按监管权限在每年第一季度底前公布。
若从业单位受到政府或有关部门的行政处罚,或存在信用等级D级所列情形及降低信用等级行为的,立即对其信用进行重新评级并公布。
第二十四条在公示期内被考核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诉,也可举报其他被考核人。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将成立以项目法人、质量监督、行业主管单位、及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仲裁小组进行调查核实,并按实际情况作出是否变更考核等级的仲裁决定。
各市变更信用考核等级的处理意见应及时报省交通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奖惩
第二十五条信用等级被定为AA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我省二级以上公路施工投标时:
1、可不交纳信誉担保金;
2、可增加投标机会;
3、在资格预审阶段,可给予其信誉分满分;
4、增加投标价得分,加大中标机会。
第二十六条信用等级被定为A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我省二级以上公路施工投标时:
1、交纳一定金额信誉担保金(初次进入我省施工的企业需交纳全额信誉担保金);
2、在资格预审阶段,给予其信誉规定分的70%。
第二十七条信用等级被定为B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我省二级以上公路施工投标时:
1、须交纳全额信誉担保金;
2、在资格预审阶段,给予其信誉规定分的50%。
第二十八条信用等级被定为C级的施工企业,在参与我省二级以上公路施工投标时:
1、限制投标次数;
2、须交纳全额信誉担保金;
3、在资格预审阶段,给予其信誉规定分的30%。
第二十九条信用等级被定为D级的施工企业,视情节将被取消1-3年在我省公路建设市场投标资格。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辽宁省交通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附表1: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等级评分标准
附表2:
辽宁省公路施工企业信用考核评分标准1、投标行为(120分)
2、履约表现(260分)
3、工程质量(350分)
4、安全生产(150分)
五、守法情况(1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