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案例
商法案例集——精选推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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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公司法【案例1】张某和王某是邻居,王某驾驶技术过硬。
张某便约王某合伙成立一个张王运输公司,从县城运蔬菜到省城。
两人约定张某出资买汽车,组织货源。
王某负责运输,利润对半。
3个月后,王某驾驶汽车发生交通事故,找成刘某损失20万元。
经鉴定,事故责任在于王某,且王某驾驶的汽车仅值12万元。
刘某要求张某和王某以他们的个人财产对自己的20万远损失承担责任,张某认为,自己和王某的财产应当独立于运输公司,只能以公司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问题:张某的主张能否得到法律的支持?【案例2】甲有限责任公司下设乙公司,乙分公司具有营业执照。
1998年5月,乙分公司与丙公司签订购销家具合同,总价款100万元,约定在1998年7月乙分公司上门提货。
1998年7月,乙分公司去丙公司提货后迟迟不支付价款,丙公司多次索要未果,故起诉至法院。
经查,乙分公司连年亏损濒临倒闭,账上已无资金,原先与丙公司签订合同的乙分公司负责人A已于1998年8月辞职。
乙分公司与甲有限责任公司有一内部承包协议,约定由乙分公司自负盈亏,甲总公司不承担乙分公司的一切债权债务。
问:1.乙分公司具有企业营业执照是否就应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2.乙分公司是否可以以分公司负责人发生变更为由不承认该合同?3.甲总公司与乙分公司之间内部承包协议能否改变甲总公司必须承担其乙分公司债务的法定责任?4.【案例3】甲公司为国有独资公司,乙公司为甲公司独资举办的子公司。
2001年,甲公司出资100万元,乙公司出资50万元,共同设立了丙公司,甲公司经理李某担任丙公司董事长。
问题:1.若乙公司欠丁公司80万元,该笔债务是在甲公司指示下以乙公司名义造成的,甲公司是否需要向丁公司承担责任?2.设李某代表丙公司做出一项投资决策,导致丙公司损失50万元,该损失应由谁承担?【案例4】万德福有限责任公司有大小股东15个,召开股东大会讨论公司经营问题,由于股东之间在经营战略方向上意见分歧,有的股东提出解散公司。
8个国际商法的案例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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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中国北京公司与一设在中国上海的某外商独资企业于2000年12月在北京签订了一份货物买卖合同,由设在中国上海的该外商独资企业向北京公司出售通信设备,交货地点为北京公司设在北京的仓库。
合同规定:因合同的执行发生纠纷,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则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上海分会仲栽。
适用的法律为《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法律问题】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是否正确?【参考结沦】当事人对上述合同作出的法律适用方面的选择不正确。
【法理、法律精解】国际经济法是调整跨越国境的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也就是说,国际经济法调整的经济关系必须具有国际性。
或主体在不同国家,具有国际性;或标的具有国际性;或经济关系发生在不同国家;等等。
而本合同在签约主体、合同订立与履行地点、买卖标的物的移动等方面均不具有国际性。
特别是在签约主体方面,虽然签约的一方为外商独资企业,但它仍是中国法人。
因此,该合同的法律适用不应是调整国际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而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答: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规定,一项发价,即使是不可撤销的发价,都是可以撤回的,只要撤回通知于发价送达被发价人之前或同时送达被发价人即可。
故本案发价已撤回,甲乙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2、英国A商于5月3日向联邦德国B商发出一项要约,供售某商品一批,B商于收到该要约的次日(5月6日)上午答复A商,表示完全同意要约内容。
但A商在发出要约后发现该商品行情趋涨,遂于5月7日下午致电B商,要求撤销其要约。
A商收到B商承诺通知的时间是5月8日上午。
试问:(1)若按英国法律,A商提出撤销要约的要求是否合法?(2)若此案适用《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A、B双方是否存在合同关系?答:根据英国法,A商提出的撤销要约的要求不合法。
根据英国法,承诺一经发出,立即生效。
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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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题及答案商法案例一,合同纠纷。
案例描述,甲方与乙方签订了一份销售合同,约定甲方向乙方购买1000台手机,合同约定交货时间为一个月后。
然而,在交货期限届满后,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导致甲方无法按时履行自己的销售合同。
甲方因此向乙方提起诉讼,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乙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构成了违约行为。
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因乙方违约而造成的损失。
在此案例中,甲方可以要求乙方赔偿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损失,如合同约定的罚款、因延迟交货而导致的利润损失等。
商法案例二,侵权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在市场上推出了一款名为“快速充电宝”的产品,并在产品包装上使用了乙公司的商标。
乙公司发现后,立即向甲公司提出警告,要求其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损失。
甲公司却以为乙公司的商标并未注册,因此拒绝了乙公司的要求。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相关规定,商标的使用受到法律保护,无需注册也可以主张权利。
在此案例中,甲公司未经乙公司授权擅自使用其商标,构成了侵权行为。
乙公司有权要求甲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要求赔偿因侵权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名誉损害赔偿金、经济损失等。
商法案例三,股东责任。
案例描述,甲公司是一家刚刚成立不久的公司,乙、丙、丁三人共同出资成立了该公司。
然而,在公司运营过程中,丁因个人原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出现了经营困难,最终破产。
乙、丙两人因此向丁提起诉讼,要求其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
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公司股东应当履行出资、监督、决策等责任,对公司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在此案例中,丁因长期不履行股东责任,导致公司经营困难甚至破产,构成了股东责任不当的行为。
乙、丙两人有权要求丁承担公司破产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结论,商法案例中,合同纠纷、侵权责任、股东责任等问题都是商业活动中常见的法律问题。
在处理此类案件时,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分析,合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商业活动的合法、有序进行。
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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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约:案例:营业地位于美国纽约的公司拥有建筑材料存放在日内瓦,纽约公司与法国某公司订立了销售合同,将这些建筑材料出售给法国公司,而法国公司购买这些材料的目的是为了修建在日内瓦的旅馆。
美国与法国都是公约的缔约国,如果当事人没有特别约定,请问如果发生争议,可否适用公约之规定?案例:位于纽约的美国甲公司与位于印地安那州的美国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家具合同,这些家具被卖方甲公司存放在意大利,买方乙公司购买这批家具的目的是装备其在法国的新的公司的办事处,这样货物注定要由意大利运往法国,发生跨国运输和货物进出口,试问是否可以适用公约?✧卖方向买方出售二手车10辆,用于买方的运输业务,卖方如约交货后,第三人起诉卖方,主张其对这10辆车拥有完全的所有权,不允许销售,根据诉讼程序,买方也参与到诉讼中来。
后经过3个月的审理,法庭判决卖方胜诉,第三人的权利要求不成立。
由此导致买方损失经营利润10000元,法律服务费5000元,请问依照公约和我国合同法处理处在什么样的不同?卖方的权利担保义务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1)卖方保证对其出售的货物享有合法的权利。
(2)卖方保证在其出售的货物上不存在任何未曾向买方透露的担保物权,如抵押权、留置权等。
(3)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不得侵犯任何第三方的工业产权或其他知识产权。
✧中国A公司向荷兰B公司出口一批机床,可能出现这几种情况:✧(1)荷兰B公司在签订合同时,告知中方机床将在荷兰使用,如果荷兰某一制造商依据荷兰专利法向荷兰的B公司提出B公司进口并使用的机床所运用的技术系对其专利的仿冒;✧(2)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转售到加拿大。
货到加拿大后,一个加拿大的制造商声称这设备是仿冒他在加拿大登记注册的专利制造的,并立即向法院起诉要求停止这种机床在加拿大的使用和销售,并要求荷兰B公司赔偿损失。
✧(3)荷兰B公司在与我国A公司签订合同时,明确告知A公司货物将被转售到加拿大。
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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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及答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的案例1、德国建筑商A于1993年8⽉底与美国⽣产商B联系,要求叛国⽣产商B向其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并明确告诉美国⽣产商B,此次报价是为了计算向某项⼯程的投标,投标将于同年10⽉1⽇开始进⾏,10⽉10⽇便函可得知投标结果。
同年9⽉10⽇,美国⽣产商B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正式要约,要约中条件完整,但要约中既没有规定承诺期限,也没有注明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同年9⽉中旬起,国际市场钢缆的价格猛涨,在此种情况下,美国⽣产商B于10⽉2⽇向德国建筑商A发出撤销其9⽉10⽇要约的传真。
同年10⽉10⽇,当德国建筑商A得知⾃⼰已中标的消息后,仍⽴即向美国⽣产商B发去传真,对9⽉10⽇的要约表⽰承诺。
此后,美国⽣产商B认为他已于10⽉2⽇撤销了要约,因此合同不能成⽴。
双⽅就合同是否有效成⽴发⽣了纠纷。
问:根据公约的规定,德国建筑商A与美国⽣产商B之间的买卖钢缆的合同是否有效成⽴?【分析】成⽴,因为此桩买卖合同是否成⽴,关键在于美国⽣产商B在10⽉2⽇的要约撤销是否有效。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第16条对要约的撤销作出了具体的规定。
公约规定的⼀般原则是:要约对要约⼈不具有约束⼒,即在合同成⽴之前(对⽅有效承诺之前),要约⼈可以撤销要约,但撤销要约的通知应于受要约⼈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
然⽽,应特别注意的是,公约在规定了上述⼀般原则的基础上,同时⼜规定了在两种情况下是不可撤销的:⼀种是要约中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式表⽰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是受要约⼈有理由相信该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此项信赖⾏事。
本案情况显然属于上述两种特别情况的后者,即受要约⼈对要约“有理由信赖”并已按要约“⾏事”。
本案中,德国建筑商A之所以请美国⽣产商B报4万吨钢缆的价格,其⽬的是为了根据美国⽣产商B的报价通过周密计算之后向某项⼯程进⾏投标。
也就是说,美国⽣产商B在9⽉10⽇的要约(报价),将构成德国建筑商A投标的⼀个组成部分。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
![法律民商法案例题(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d652897f80f76c66137ee06eff9aef8951e4845.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35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被告:李四,男,30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第三人:王五,男,28岁,某有限责任公司股东。
某有限责任公司成立于2010年,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张三、李四、王五分别持有该公司30%、40%、30%的股份。
公司成立初期,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关系融洽,共同经营公司。
然而,随着公司规模的扩大,三人之间的矛盾逐渐显现。
2018年,张三因个人原因需要资金周转,欲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
双方经协商一致,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李四,股权转让价格为300万元。
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后,李四支付了300万元股权转让款,但未办理股权转让登记手续。
2019年,王五认为张三将其股权转让给李四违反了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无效,并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
二、争议焦点1. 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2. 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四、案例分析(一)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否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本案中,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是在公司内部股东之间进行的,且张三已将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并经过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符合《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因此,张三与李四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有效。
(二)王五是否有权要求张三将其持有的30%股权转让给自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六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分析及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4a24ca0bef06eff9aef8941ea76e58fafbb0454f.png)
A. 甲企业与乙企业签订一融资租赁合同,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一 切争议提交西安市仲裁委员会仲裁
B. 甲银行与乙企业在贷款合同中约定,因本合同发生的争议,按 国际商会仲裁规则仲裁。
C. 北京一公司与天津一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约定本合同发生的争 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和天津仲裁委员会仲裁。
案例4
某公司委托某货运代理公司从A港运至B城一批化工 原料,双方签订了一份运输合同,合同中订有明 确条款规定,货代保证货物卸离船舶后办妥一切 手续,并于X天之内将该批货物运抵B城交给收货 人,同时货物在卸港存储期间发生了水湿,于是 某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该货代赔偿储运过程中货 物水湿部分,同时要求赔偿迟延交付所引起的市 价变化损失。
A.4月1日 B.4月10日 C.4月15日 D.4月20日
一份中国农产品出口美国的CFR合同规定商品的品质以到岸品质 为准。当货物抵达美国港口时,检疫机关发现该货物有大量的虫 卵和活虫,严重违反卫生条例,因而被海关扣留。货物在被扣留 的期间因火灾全部被烧毁。
问题:此时货物灭失的风险由谁承担?
中国的甲公司与美国的乙公司订立一份国际货物买卖合
D.乙公司在订立合同后知道这批货物侵权但未在合 理时间内及时通知甲公司
图佛公司收到赛温公司交货的通知。在决定是否接受该 货物前,图佛公司需要验货。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的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无论该货物是否转运,图佛公司都应在约定的目的港 检验货物
B.图佛公司应在按情况实际可行的最短时间内安排他人 检验货物
请问:A公司的要求是否合理,为什么?
中国甲公司与外国乙公司签订了出口一批水果的合同, 双方约定货到验收后付款。货到买方验收时发现水果总 重短少10%,且抽样检查每个水果的重量也低于合同规 定,乙公司于是拒绝付款也拒绝收货。后来水果全部腐烂, 并且乙公司所属国海关还要求支付仓储费和处理水果的 费用5万元。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
![国际法律商法案例(3篇)](https://img.taocdn.com/s3/m/ff14ba63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e4.png)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推进,跨国并购已成为企业拓展国际市场、实现产业升级的重要手段。
然而,跨国并购过程中涉及的法律风险也日益凸显。
本案例以某中国企业并购某外国企业为例,探讨跨国并购中的法律风险及应对策略。
二、案例简介某中国企业(以下简称“买方”)拟并购某外国企业(以下简称“卖方”),该外国企业主要从事某高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
双方就并购事宜进行了多次谈判,并签署了初步并购协议。
在并购协议签署后,买方聘请了国际知名律师事务所对卖方进行了尽职调查,发现卖方存在以下法律风险:1. 专利权纠纷:卖方所拥有的核心技术专利在海外市场存在侵权争议,可能面临诉讼风险。
2. 劳动争议:卖方部分员工在并购前已与卖方签署了竞业禁止协议,可能引发竞业禁止纠纷。
3. 合同纠纷:卖方与部分供应商、客户存在合同纠纷,可能影响并购后的业务运营。
4. 税务风险:卖方在并购前存在偷税、漏税行为,可能面临税务处罚。
三、案例分析1. 专利权纠纷针对专利权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专利权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其合法、有效。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协议中承担专利权纠纷的法律责任。
(3)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如因专利权纠纷导致买方遭受损失,卖方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 劳动争议针对劳动争议,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员工在并购后的竞业禁止期限、范围及补偿标准。
(2)与卖方协商,要求其在并购前解决劳动争议,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员工的管理,防止因劳动争议导致企业损失。
3. 合同纠纷针对合同纠纷,买方应采取以下应对措施:(1)在并购协议中明确约定,卖方应承担因合同纠纷导致的损失。
(2)聘请专业律师对卖方与供应商、客户的合同进行全面审查,确保并购后的业务运营不受影响。
(3)在并购后,加强对合同的管理,防止因合同纠纷导致企业损失。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
![商法真实法律案例分析(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3094b6602d8ce2f0066f5335a8102d276a261b5.png)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房地产公司被告:乙房地产公司第三人:丙自然人2010年,甲房地产公司成立,主要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
2015年,甲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决定将其持有的某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股权转让给乙公司。
双方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约定甲公司将股权转让给乙公司,总价款为人民币1亿元。
同时,甲公司承诺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不存在任何权属纠纷,且不存在任何债务。
2016年,乙公司支付了股权转让款,并取得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的所有权。
然而,在乙公司接管该地块后不久,发现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以下事实:1. 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一笔500万元的债务,债务人为丙自然人;2. 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未向乙公司披露该笔债务的存在。
乙公司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1亿元,并赔偿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
二、争议焦点1. 甲公司是否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存在欺诈行为?2. 乙公司是否可以要求甲公司返还股权转让款及赔偿损失?三、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公司在股权转让过程中隐瞒了该地块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存在债务的事实,构成欺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受欺诈的一方有权请求变更或者撤销合同。
因此,法院判决:1. 撤销甲公司与乙公司之间的股权转让协议;2. 甲公司返还乙公司股权转让款1亿元;3. 甲公司赔偿乙公司因其欺诈行为造成的损失,包括因该笔债务而产生的利息损失等,共计人民币600万元。
四、案例分析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包括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欺诈行为的认定以及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1. 股权转让合同的效力股权转让合同是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在本案中,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且双方均签字盖章,因此股权转让合同合法有效。
商法案例试题及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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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试题及答案1.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甲公司向乙公司出售一批价值100万元的机械设备。
合同签订后,甲公司发现该批设备存在严重缺陷,无法正常使用。
甲公司决定不履行合同,乙公司因此遭受了经济损失。
请问乙公司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答案: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法律措施维护自己的权益:(1) 要求甲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2) 请求法院解除合同,并要求甲公司返还已支付的货款;(3) 根据合同约定,要求甲公司支付违约金;(4) 如果合同中有仲裁条款,乙公司可以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5) 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乙公司可以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2. 某上市公司A在未经股东大会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将公司的资产抵押给银行B,用于贷款。
后来,由于A公司经营不善,无法偿还贷款,银行B要求行使抵押权。
请问银行B的抵押权是否有效?答案:银行B的抵押权无效。
根据《公司法》规定,上市公司的重大资产处置必须经过股东大会的批准。
A公司未履行法定程序,擅自处置公司资产,其行为无效。
因此,银行B不能基于无效的抵押行为行使抵押权。
3. 张三与李四签订了一份合伙协议,约定共同出资设立一家合伙企业。
张三出资50万元,李四出资30万元。
合伙协议中未明确约定利润分配比例。
请问利润应如何分配?答案:根据《合伙企业法》的规定,合伙协议未约定利润分配比例的,应当按照合伙人的出资比例分配利润。
因此,张三和李四的利润分配比例应为50:30,即张三应分得利润的62.5%,李四应分得利润的37.5%。
4. 某公司发行了一种可转换公司债券,债券持有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将债券转换为公司股票。
债券发行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为每股10元。
请问在债券转换为股票时,转换价格应如何确定?答案:根据《证券法》的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转换价格应当不低于发行时公司股票的市场价格。
因此,转换价格应不低于每股10元。
具体的转换价格可以根据发行时的具体情况和市场状况由公司确定。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
![国际商法案例(含答案)](https://img.taocdn.com/s3/m/0370752958fb770bf78a5549.png)
【案例1】田某是一刚刚大学毕业的学生,由于工作不好找,因此想自己创业。
后经人介绍,认识了跟他有同样想法的许某,许某已经参加工作两年了,对市场行情较熟悉。
王某是许某的同事,也想与许某、田某共同做点事情。
后三人商定,打算在软件行业发展,田某用编程技术出资;许某出资10万元并负责为产品寻找销售渠道;王某没有多少现金,但是对一朋友享有一年后到期的现金债权20万元。
合伙成立后,田某研究开发了一项发明并申请了专利,合伙人约定该项专利所有权属于合伙企业,并约定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才能转让该专利。
后来田某得知章某需要该技术,于是以个人名义将该项专利技术卖给了章某,章某并不知道这项专利技术属于张某所在的合伙企业。
许某得知田某私自处分专利技术的消息后,将章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追回权利。
在合伙企业经营期间,许某由于个人原因向陈某借款10万元,借款时约定:如果许某不能按时清偿陈某的债务,陈某可以直接行使许某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借款到期后,许某一直没有清偿陈某的钱,陈某来到合伙企业所在地,向合伙企业说明上述情况,打算直接行使甲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
问题:(1)合伙人是否可以用债权进行出资?答:事实上债权人将债权作为出资是允许的。
显然,与其他资产相比,债权具有更大的不稳定性。
在中国的现实阶段,商业信用低下,允许债权作为出资,显然会造成合伙企业的不稳定,因此,以债权出资同样需要合伙人的一致同意和认可。
(2)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把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转让给第三人,合伙企业是否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答:合伙人在合伙企业清算前私自转移或者处分合伙企业财产的,合伙企业不得以此对抗善意第三人。
(3)合伙人负有债务,其债权人是否可以直接行使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权利?答:债权人对合伙个人的债权,与该债权人对合伙企业的债权不具有同一性,是完全独立的两个债权。
合伙企业是建立在各合伙人相互间信赖的基础上的,合伙企业的存续与发展都离不开合伙人彼此间的信任。
全国十大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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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十大商法案例以下是历史上真实存在的全国十大商法案例:1. 中国银行诈骗案:1995年,中国银行广东省分行的一名职员利用职务之便,伪造银行文件,骗取了大量资金。
该案件被誉为中国改革开放以来最大的银行诈骗案。
2. 三鹿奶粉事件:2008年,中国三鹿集团生产的奶粉被检测出含有有害物质,导致数千名婴儿患上肾结石和其他疾病,甚至有婴儿死亡。
该事件震惊了全国,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讨论。
3. 恒大集团财务造假案:2012年,中国恒大集团被曝出财务造假,涉嫌虚增利润和资产。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恒大集团最终被罚款数亿元。
4. 紫金矿业内幕交易案:2014年,中国紫金矿业公司的高管涉嫌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被证监会罚款1.5亿元。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也促进了中国证券市场的监管和改革。
5. 乐视网财务造假案:2017年,中国乐视网被曝出财务造假,涉嫌虚增利润和资产。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乐视网最终被罚款数亿元。
6. 长生生物疫苗事件:2018年,中国长生生物公司生产的疫苗被曝出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
该事件促进了中国药品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7. 万达集团财务造假案:2018年,中国万达集团被曝出财务造假,涉嫌虚增利润和资产。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万达集团最终被罚款数亿元。
8. 美团外卖涉嫌垄断案:2019年,中国美团外卖被指涉嫌垄断市场,被中国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也促进了中国市场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9. 贝因美奶粉事件:2019年,中国贝因美公司生产的奶粉被曝出存在质量问题,引发了公众的恐慌和不信任。
该事件促进了中国食品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10. 顺丰控股涉嫌垄断案:2020年,中国顺丰控股被指涉嫌垄断市场,被中国市场监管部门调查。
该案引起了广泛的关注和质疑,也促进了中国市场监管的改革和加强。
商法案例分析(两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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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案例分析(两则)第一则:合同纠纷案例分析:A公司与B公司的供应合同纠纷背景介绍:A公司是一家生产电子产品的公司,为了保证生产及销售的正常运行,需要与供应商签订供应合同。
B公司则是一家专门提供电子元器件的供应商。
双方签订了一份以电子邮件形式确认的供应合同,约定B公司将向A公司供应一定数量的电子元器件,并约定了价格、交付时间等具体事项。
事件经过:1. B公司未按合同约定交付电子元器件A公司根据合同约定的交付时间,多次联系B公司催促交货,但B 公司一直以供应困难为由拖延,迟迟未能按时提供电子元器件,从而导致A公司无法按时完成生产订单,给公司带来了严重的经济损失。
2. B公司提供的电子元器件质量存在问题经过A公司的检验,发现B公司提供的部分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导致A公司产生了大量次品,进一步增加了经济损失。
法律分析:1. 合同成立及证据问题根据电子邮件确认的方式,双方形成了约定关系,构成了合同。
电子邮件可以作为合同成立的有效证据,包括电子邮件的内容、发送方和接收方的电子邮件地址等。
2. 供应合同履行问题根据合同约定,B公司未能按时交付电子元器件,构成了无正当理由的履行迟延。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包括赔偿损失等。
3. 质量问题及赔偿责任由于B公司提供的电子元器件存在质量问题,导致A公司产生大量次品,进一步增加了经济损失。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出卖人在销售商品时应保证商品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否则应承担赔偿责任。
解决方案:1. 合同解除及赔偿A公司可以依据合同的违约条款,要求B公司承担违约责任,并解除合同。
同时,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赔偿因迟延交货造成的经济损失,包括订单取消费用、滞留资金等。
2. 追究质量问题的赔偿责任A公司可以要求B公司承担因质量问题产生的经济损失。
在对次品数量和损失进行评估后,可以向B公司提出合理的赔偿要求。
3. 寻求法律救济如果双方无法就赔偿问题达成一致,A公司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法院判决B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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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分析三: 甲商店至函请乙服装有限公司带服装样品来洽谈服装购销 合同,乙公司应邀前往,并携带了5件样品。乙公司称样品 衣服为尼龙哔叽,甲商店亦认定为尼龙哔叽。为此双方订 立了价款为50万元的衣服购销合同,合同规定乙公司分三 批发货,甲商店将样品封存,甲商店按样品验收;甲商店 在货到10天内汇款50%,20天汇款100%;违约金为违约 部分的20%。同年底,乙公司按期交第一批货(价值20万 元)。甲商店按样品验收,确认合格。两天后该服装上市 ,不料数天之后顾客纷纷退货,因为该服装是涤纶布,不 是尼龙哔叽。甲商店请有关部门化验,确认的确是涤纶布 。甲商店鉴于服装滞销,及时地通知乙公司停止发货并要 求退货。乙公司不同意,认为乙公司严格按照合同履约, 不能解除合同,更不能退货。甲商店认为乙公司故意欺骗 甲商店,应确认合同无效。乙公司称衣料是从当地百货公 司按尼龙哔叽购买的,且合同规定了样品,不存在故意欺 骗问题,甲商店告之于法院。请问:
参考答案: (1)定金合同自交付定金时起生效。 定金数额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2)预期违约(明示毁约)。 暂时中止履行合同;选择在履行期到来后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 承担违约责任,或直接要求毁约方实际履行或承担违约责任。 (3)同时履行抗辩权。 实际违约(迟延履行)。 甲可以请求乙继续履行,并双倍返还定金或承担违约金责任。 (4)在第一种情况下,乙的行为构成不能履行,但乙可以免责 ,因为火灾属于不可抗力,而不可抗力构成免责事由。 在第二种情况下,乙的行为同时构成迟延履行和履行不能,对迟 延履行而言,乙不能免责,对履行不能,乙可以免责,因为对前 者而言,乙无免责事由存在,而对后者仍可适用不可抗力的免责 事由。
案例分析二: 林某于2009年10月25日下午到某集市上买了一头牛。据卖牛 的陈某说,这条公牛特别温和,而且力量很大,自己因盖房子 急需用钱不得已才卖的。林某看牛的确十分强壮,只是有点昏 昏欲睡的样子,林某解释说牛这几天太累了,他也就不在意了 。林某将牛拉回家,牛很快就睡着了,家里人看牛十分雄壮, 也十分高兴。果然,第二天公牛的精神特别好,家里人正围着 看,突然同村的刘某牵着自家的公牛从林家蒡过,不料林某新 买的牛看到了刘家的公牛后一下子挣断了牛绳朝刘某家的牛奔 去,并用角顶刘家的牛,两条牛很快就斗了起来,林家与刘家 的人想推开,但无法靠近,不一会林家新买的牛便将刘家的牛 的肚子豁开了,林家人好不容意才将新买的牛捉住。第二天, 刘某家的牛死了。林某马上反应过来,新买的牛不是老实,而 是过于凶狠。林某找到了另一乡的陈某,要求退牛款2400元 并赔刘家2200元。陈某不同意。林某事后得知,陈某那天为 了卖牛,让牛吃了许多人用药“安定片”。林某告之于法院。 试问:
国际商法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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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案例案例一、原告诺拉对被告戴尔——是原告死去的哥哥爱尔伍德的遗产管理人——提起诉讼,根据原告哥哥的遗嘱,原告是唯一的受益人,但必须交一大笔遗产税,而原告认为自己与哥哥是合伙人,争议财产属于合伙财产。
原告提供了以下事实:原告与哥哥共同占有一块面积为85英苗的土地,在爱尔伍德死亡时,该财产已升值到286000美元。
合伙是她与哥哥以口头形式在1930年代设立的,并按50%对50%的比例分享收益。
原告有充足证据表明,当时她负责家务劳动,保管账册,处理银行业务等等。
农场的卡车上写有两人的名字。
爱尔伍德还告诉雇工他们兄妹是合伙人。
1967年两人以共同名义开立了银行账户,两人共同生活在农场之中,所有生活费用都来自农场经营,他们把所有盈利都用于农场。
而否认合伙成立的理由有三:第一,个人所得税的申报是以爱尔伍德的名义提出的;第二,不动产产权证书上是爱尔伍德的名字;第三,以爱尔伍德名义开立的个人银行账户保持到1967年。
密苏里州最高法院判决原告和她的哥哥就合伙财产在所有权和利润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合伙曾经存在。
问题:1、你认为诺拉和爱尔伍德之间存在合伙关系共有哪些理由?2、密苏里州最高法院主要根据什么来判决此案,你是否同意其判决?3、如果本案适用中国法,你的结论是什么,为什么?答:(1)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的盈利性组织。
①原告与哥哥共同占有一块土地②以口头形式设立合伙关系③两人按50%对50%比例分享利益④原告负责家务劳动、保管账册、处理银行业务⑤农场的卡车写有两个人的名字⑥以共同名义设立银行账户(2)同意。
根据:英美法系是事实合伙,注重实质,对合伙协议要求不严,即使没有明确的协议,对合伙企业是否存在影响也不大,法院更多的是以事实为依据,即根据一定条件确定当事人之间的合伙关系。
(3)此案不成立。
中国法要求合伙必须有书面合伙协议,而原告与哥哥只有口头协议。
民商法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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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案例案例1 抵押、质押、留置、风险承担冯系养鸡专业户,为改建鸡舍和引进良种需资金20万元。
冯向陈借款10万元,以自己的一套价值10万元的音响设备抵押,两边立有抵押字据,但未办理记录。
冯又向朱借款10万元,又以该设备质押,两边立有质押字据,并将设备交付朱占有。
冯得款后,改造了鸡舍,且与县良种站签定了良种鸡引进合同。
合同约定良种鸡款共计2万元,冯预付定金4千元,违约金按合同总额的10%计算,冯以销售肉鸡的款项归还良种站的货款。
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合同的履行地址。
后县良种站将良种鸡送交冯,要求支付运费,冯拒绝。
因发生不可抗力事件,冯估量的收入落空,冯因不能及时归还借款和支付货款而与陈、朱及县良种站发生纠纷。
诉至法院后,法院查证上述事实后又查明:朱在占有该设备期间,不慎将该设备损坏,送蒋修理。
朱无力交付修理费1万元,该设备现已被蒋留置。
[问题](1)冯与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是不是有效?什么缘故?(2)冯与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是不是有效?什么缘故?(3)朱与蒋之间是何种法律关系?(4)对该音响设备陈要求行使抵押权,蒋要求行使留置权,应由谁优先行使其权利?什么缘故?(5)冯无力支付县良种站的货款,合同中规定的定金条款和违约金条款可否同时适用?什么缘故?(6)县良种站要求冯支付送鸡运费,该请求应否支持?什么缘故?(7)冯对县良种站提出不可抗力的免责抗辩,可否成立?什么缘故?[正确答案](1)冯、陈之间的抵押关系有效。
冯、陈两边立有抵押字据,且依照《民法通那么》和《担保法》的有关规定,该抵押物并非必需办理记录的土地利用权、房地产、林木等,故该字据有效,在冯、陈之间形成合法的抵押关系。
(2)冯、朱之间的质押关系有效。
因为两边立有质押字据,且质物已移交质权人占有。
(3)朱与蒋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留置关系。
朱不慎将设备损坏而送蒋修理,在朱与蒋之间形成承揽合同关系。
后朱无力交付修理费,该设备被蒋留置,在二人之间又形成了留置关系。
《国际商法》案例
![《国际商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fe26dc2fed630b1c59eeb5d5.png)
《国际商法》案例(带❤为PPT中案例)❤1、FOB风险转移A(卖方)和B(买方)两个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成套设备的合同,FOB伦敦(在伦敦船上交货),买方B 与C(船方)签订了货运合同。
卖方按照买方的指示将设备运到伦敦港,C在使用船上吊杆把成套设备从A的船上往C船上运时,吊杆折断,造成货损,此时货物尚未越过船舷,风险并未转移给买方,卖方须承担损失,由卖方A向负责装卸的船方C提出索赔。
因此,以船舷为界原则,如货物在装船时脱钩入海,则由于货物没有越过船舷其风险由买方承担,但只要货物越过船舷,如货物掉在C的甲板上导致货损,则风险由买方承担。
❤2、FOB运输途中的风险承担【A】、案例:某公司以FOB条件向境外出售一级大米300吨,装船时经公证人检验,货物符合合同规定的品质要求,卖方在货物装船后及时发出装船通知,但由于运输途中海浪过大,大米被海水浸泡,当货物到达目的港后,只能按三级大米的价格出售,故买方要求买方赔偿大米质量下降造成的差价损失。
问题:卖方是否对该项损失负责,为什么?评析:根据《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规定,FOB、CIF或CFR术语中,卖方只承担货物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前的风险,货物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由买方承担,而本案中,货物的风险发生在海上运输途中,因此,属于在装运港越过船舷之后的风险,故该差价损失应该由买方承担。
【B】、1973年我方与某外商签订一笔按FOB价的进口合同。
后因中东战争苏伊士运河封锁,我方船只只好绕道好望角,以致未能如期到目的港接货。
这时英镑贬值。
于是卖方以我方未按期接货为由,除要求涨价(或少交货)外,还要我方赔偿其仓储费。
请问我方应如何处理?分析:我方应指出船晚到目的港是因不可抗力事故所致,非我方责任,故不承担任何赔偿处理,至于英镑贬值是交易中的正常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事故,因此亦不能涨价或少交货物。
❤3、暂时中止履行合同案例:加拿大公司与泰国公司订立了一份出口精密仪器的合同。
商法平等交换原则案例
![商法平等交换原则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36df64d34bfe04a1b0717fd5360cba1aa8118c82.png)
商法平等交换原则案例案例一:甲乙双方合作开设餐馆甲和乙是好友,两人决定合作开设一家餐馆。
在商事合作的初期,甲提供店面和一部分启动资金,乙负责日常经营和管理。
根据双方商定,甲作为资本出资方,享有餐馆利润的30%的份额;乙作为经营方,享有利润的70%的份额。
双方商定的这种合作模式既保障了甲的利益,也体现了双方平等交换原则。
在合作过程中,甲和乙一起制定了餐馆的经营策略和管理规定,并严格按照规定的份额来分配利润。
同时,甲和乙都有权利对合作进行终止,但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并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通过以平等的原则进行商事合作,甲和乙在餐馆的经营过程中实现了共赢。
案例二:甲乙双方签订产品销售合同甲是一家服装厂的老板,乙是一家大型超市的采购经理。
他们签订了一份产品销售合同,甲将向乙提供一定数量的服装产品,乙则进行销售并获得一定的利润。
在合同中,甲和乙明确规定了交易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甲负责按照双方商定的数量和质量要求进行产品生产和交付,并保证产品具有可销售性。
乙负责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和销售方式进行销售,并支付合同约定的货款。
在交易过程中,甲和乙之间均享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需要提前通知对方并根据合同约定协商解决相关问题。
通过平等交换原则,甲和乙的权益得到了保障,双方在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进行了交易,并实现了互利互惠。
案例三:甲乙双方投资合作成立公司甲和乙决定共同投资成立一家科技公司,各自出资金额相等。
根据公司法和商法平等交换原则,甲和乙在公司经营中享有平等权利和义务。
在公司成立过程中,甲和乙一起制定了公司的章程和经营规定,并平等参与公司的经营决策。
甲和乙共同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利润分配。
同时,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甲和乙在公司解散或清算时享有平等的权利。
通过平等交换原则,甲和乙在公司经营中共同承担风险和责任,并分享公司利润。
平等交换原则的应用,保障了甲和乙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公司的良好发展。
在以上案例中,商法平等交换原则是商事交易中应遵循的重要原则。
国际商法案例汇总
![国际商法案例汇总](https://img.taocdn.com/s3/m/60e5b6e5f90f76c661371a43.png)
合同法该古董买卖合同是否有效?案情介绍李某本人酷爱收藏,并且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
其家中收藏有一商代酒杯,但由于年代太久远,李某无法评估其真实价值,而只能大略估计其价值在10万元以上。
某日,李某将其酒杯带到一古董店,请古董店老板鉴赏,店老板十分喜欢该酒杯,并且知道其价值不下百万,于是提出向李某买下该酒杯,出价为50万元。
李某对此高价内心十分满意,但仔细一想,心知该酒杯价值绝对超过50万,如果拍卖,超过百万也有可能。
但苦于拍卖成本过高,自身也没有条件拍卖。
于是,李某心生一计,同意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待日后古董店老板高价卖出后再主张合同可撤销,要求变更合同。
结果,古董店老板通过拍卖,酒杯被卖到1000万元。
此后,李某向法院主张合同显失公正,要求古董店老板至少再补偿900万元。
试分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合同是否成立,是否有效?2.李某的请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据?为什么?3.法院应如何处理?评析1.李某与古董店老板的买卖合同已经成立,双方意思表示真实并且一致,合同有效。
2.没有法律依据。
我国《合同法》规定,显示公正的合同属于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本案中的买卖合同不属于此种情况。
首先,李某具有相当的古玩鉴赏能力,虽然他不知道酒杯的真实价值,但内心已经知道其价值绝对超过50万元,在此情况下他仍然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法律上就应该推定其意思表示真实有效,而不属于因缺乏经验导致判断失误的情形;其次,李某将酒杯卖给古董店老板的时候,就已经准备事后主张合同变更,因此当然不存在被骗或者失误的情形,相反,李某心知肚明,不属于合同显失公正;再次,李某主张合同显失公正属于恶意,不应得到支持。
3.根据上面分析可知,法院不应支持李某的请求,应认定合同有效。
撤销权与代位权的行使案情介绍甲公司为开发新项目,急需资金。
2000年3月12日,向乙公司借钱15万元。
双方谈妥,乙公司借给甲公司15万元,借期6个月,月息为银行贷款利息的1.5倍,至同年9月12日本息一起付清,甲公司为乙公司出具了借据。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https://img.taocdn.com/s3/m/ce7ad2ba5122aaea998fcc22bcd126fff6055d61.png)
2024年商法合同法案例案例一:网红带货的合同纠纷。
话说2024年,有个小有名气的网红叫小美。
一家新兴的化妆品公司,就叫它靓妆公司吧,找到小美,想让她在自己的直播间帮忙推销一款新出的口红。
双方签了个合同,合同里写得明明白白:小美要在2024年3月15日晚上8点的直播中,至少花15分钟来专门介绍这款口红,而且要保证在直播后的一周内,她的视频回放里都能看到完整的口红推销部分。
靓妆公司呢,就给小美支付一笔不菲的推广费,总共是5万块钱。
到了3月15日晚上,小美确实开始直播了。
可是,前面介绍其他产品花的时间太长,到介绍这款口红的时候,只给了10分钟,而且直播后的视频回放不知怎么搞的,第三天就看不到口红推销部分了。
靓妆公司就很生气啊,觉得小美没有按照合同办事。
他们就去找小美理论,说:“小美啊,咱们合同可不是这么签的呀,你这样搞,我们的口红销量都没达到预期呢。
”小美却觉得,自己已经尽力了,那10分钟的介绍也很精彩,视频回放没了也不是她能控制的。
从商法合同法的角度来看呢,这明显是小美违约了。
合同里明确规定了时间和内容要求,小美没有做到。
靓妆公司有权要求小美退还一部分推广费,比如说,按照比例计算,15分钟的宣传少了5分钟,那这部分对应的推广费就可以要求退还。
而且因为视频回放的问题,也影响了产品后续的潜在推广效果,靓妆公司也可以要求一定赔偿。
案例二:商业加盟合同的猫腻。
在2024年的美食界,有个很火的煎饼品牌叫香煎侠。
有个叫小李的年轻人想加盟这个品牌,开一家自己的煎饼店。
小李和香煎侠公司签了加盟合同。
合同上说,香煎侠公司要给小李提供独家的煎饼配方,还有统一的店面装修设计图,并且要对小李的员工进行开业前的培训。
小李呢,要按照香煎侠公司的要求选址开店,每年向公司交3万块钱的加盟费。
小李找好了店面,也付了第一年的加盟费。
可是等他开始准备装修的时候,香煎侠公司给他的装修设计图特别模糊,根本没法按照那个图来施工。
然后培训的时候,派来的所谓培训师就讲了一天的课,内容还都是些很基础的东西,根本没有涉及到香煎侠煎饼的特色制作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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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独资企业应符合法律规定【案例介绍】
顾勇是一家国有企业的职工,近年来企业的效益连连滑坡濒临破产。
他很想自立门户创建一家独资企业,自己做老板。
但是顾勇对《个人独资企业法》知之甚少,他根据自己的理解和一些非官方途径了解到的信息,设想如下:
企业名称为“洁又惠”面点制作有限责任公司,自己为该企业董事长。
听说独资企业的注册资本只要1元钱,即象征性地出一点就可以了,所以资本暂定为400元,外加一些碗筷、几把桌椅;而且注册资本越低,他承担的责任也就越少。
顾勇准备借用一处即将拆迁的街面房作为经营场所,到几个月后面临拆迁时再想办法解决经营场地问题。
顾勇计划雇佣3名左右的职工,但支付的工资中不包含社会养老金、失业保险金、医疗保险金等内容,这些项目由职工自己想办法解决。
由于企业业务较少,没必要设置帐簿、配备专门的财会人员。
又由于顾勇不太懂经营管理,所以他准备聘用一名经理来管理企业;但是又需控制经理的权力,较重大的事项均由顾勇自己来决定。
如果经理在外代表企业所进行的活动超越其职权对企业不利的,则由该经理自行对外负责。
最后,独资企业不取得法人资格故无需登记,过几天去做一块企业的招牌挂在经营场所即可开业了。
顾勇的以上想法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一)商品房预告登记(保护处于弱势的购房者)
王某于2001年12月20日,与成远房地产公司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预购“御东花园”商品房一套,向成远公司分3期支付了购房款共计91.7万余元。
但随后成远公司将原告选购的商品房以更高价格销售给不知情的张某,并与张某依法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书。
2004年7月21日,成远公司告知王某,拒绝继续履行合同出卖房屋,同时退还原告王某预付住房款91.7万余元和补偿费,合计117.8万余元。
王某不愿接受补偿费,意欲买到所预购的房屋,遂向法院请求和成远公司继续履行合同。
甲于1997年3月16日购买了一套商品房,约定该房屋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为70年。
甲交付了房款并且办理了房屋产权证明和备案登记。
公元2067年3月17日,甲发现自己已经居住了70年的住宅楼,正被乙房地产开发公司拆毁,只剩断壁残垣甲流离失所,无家可归。
经律师指点,物权法在60年前已获通过,现已适用。
原告甲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决乙公司侵犯其房屋所有权,并且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2002年3月,王某向甲公司购买住房一套,5月验房入住。
当时,在他的窗外邻近商务会所顶层有一些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但对生活并不构成影响。
后来,甲公司在空调机组和排风管道外加盖房屋,超了王先生的窗高,房屋两个散热窗户正对着王先的窗户,致使王先生无法开窗通风,影响了王先生的采光。
王先生起诉要求甲公司拆除空调机组、排风管道设施及加盖的建筑物;如不能拆除,要求赔偿因此造成的房屋贬值损失300000元。
2003年3月30日,被告朱某在电影院不慎将一个装有面值为80多万元汽车提货单等物品的公文包遗落在座位上。
原告李某发现后,在现场等候良久,未见失主,便将包带走。
同年4月4日、5日和7日,被告朱某三次在报纸上刊登寻包启事,但未获任何消息,因而于4月12日再次刊登寻包启事,声明“一周内有知情送还者酬谢15000元”。
次日,李某联系朱某,归还公文包,要求朱某支付报酬15000元,但朱某认为:包内线索,均可找到遗失人或财物所属单位。
原告李某没有按照包内线索积极寻找失主或者上交有关部门处理,反而等待“寻包启事”,违背了社会公德,其在“启事”中所称给付报酬的承诺并非真实意图,因而不同意支付报酬。
原告李某被拒绝后向法院起诉。
五)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仍未放开
案例:原告城镇居民钱某为养老之需,于2003年10月31日与被告上海市青浦区赵巷镇金葫芦村的农民赵某签订了一份房屋转让合同。
合同约定:被告赵某一家愿将金葫芦村的一处
房屋所有权转让给钱某,宅基地使用权随之转移。
后因被告赵某将房屋以更高价转卖同村不知情的孙某,原告钱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赵某继续履行原定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所预购房屋的所有权和房屋范围内宅基地使用权进行变更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