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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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综合行政执法行为,保护城市管理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关于进(国发〔2002〕17号)、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XX省人民政府关于在XX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辽政〔2006〕25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对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适用于城市规划区(包含市政府确定的城市要紧出入口、城乡结合部);对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第三条XX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下列简称市综合执法局)是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主管部门。

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再行使由市综合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仍然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第四条城市管理领域处罚权范围包含。

行使城市规划、市容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产与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行使公安交通、环境保护、工商行政、民政殡葬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部分行政处罚权;行使省、市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任何单位与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市综合执法局举报。

第二章市容与环境卫生管理第六条违反市容管理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限期拆除违法设施,或者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

对非经营性行为,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对经营性行为且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下列罚款,罚款额最高不得超过3万元;对经营性行为但无违法所得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下列罚款:(一)擅自对临街建筑物进行装修、改建的;(二)擅自在道路两侧与公共场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三)擅自在道路上从事维修与清洗车辆等经营活动的;(四)擅自在人行天桥、立交桥、要紧街道两侧、交通路口派发、悬挂经营性宣传物品的;(五)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开办集贸市场、摆摊设点、堆放物品的;(六)在建筑物、构筑物的外墙及市政公用设施、树木上涂写、刻划及张贴宣传品的;(七)未经批准设置雕塑,经批准设置的雕塑品破旧或者者污染的;(八)擅自占用城市道路、广场设置候车亭、岗亭、书报亭、电话亭、停车场的。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24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24年修改)

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24年修改)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4.02.09•【字号】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施行日期】2024.02.09•【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综合规定,城市管理正文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2002年5月25日市人民政府令第39号公布,自2002年6月25日起施行2002年8月30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试行办法>的决定》修改2012年4月3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改2024年2月9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的决定》修改)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处罚第三章城市规划管理处罚第四章城市绿化管理处罚第五章市政道路管理处罚第六章环境保护管理部分处罚第七章公安交通管理的部分处罚和工商行政管理的部分处罚第八章建筑施工工地管理部分处罚第九章其他规定第十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做好行政综合执法试点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在乌鲁木齐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实行一支队伍,统一指挥,以块为主,分级管理。

第四条乌鲁木齐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的主管机关,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其主要职责是:(一)研究制定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制度和工作部署,组织开展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问题的调查研究;(二)指导、协调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工作,开展执法监督;(三)根据需要,统一调动指挥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行政执法人员;(四)依照本办法直接查处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直接查处或指定查处发生管辖争议的案件,直接查处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案件;(五)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队伍法律知识和执法业务的培训、考核以及执法人员的资质认定和跨区轮岗交流工作;(六)负责全市城市管理行政综合执法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宣传工作;(七)对各区行政综合执法机关主要领导的任免、工作人员的调入和内部机构的设置提出书面审查意见;(八)履行自治区和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2.07•【字号】宜府办发〔2022〕15号•【施行日期】2022.0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的通知宜府办发〔2022〕15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3年10月18日宜昌市人民政府令第160号公布的《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宜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2年2月7日宜昌市城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提高城市管理执法和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及国务院、省关于深化城市执法体制改革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宜昌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宜昌市城区(含夷陵区和宜昌高新区)范围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的组织和实施。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以及街道办事处依法相对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全部和其他相关领域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强制权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分级负责、权责统一、协调创新的原则,做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注重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领导。

市、区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并将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保障城管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第五条市城管执法部门是本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办法。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实施城市化管理区域内的城市综合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市区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县(市)、上街区辖区内实施城市化管理的区域由县(市)、上街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本办法所称城市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执法原则】城市综合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执法职责】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负责城市综合执法工作的指导、监督、考核,并负责市本级执法案件,以及跨区域及重大复杂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

各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市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领导下,按照本办法确定的权限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综合执法工作。

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所属的城市综合执法机构具体承担相应执法职责。

第五条【派驻执法】各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应当向乡(镇)、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推动执法事项属地化管理。

派驻执法机构业务工作接受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领导,日常管理以所在乡(镇)、街道办事处为主。

市、县(市)、区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城乡一体化示范区、产业集聚区等派驻执法机构,逐步实现城市综合执法工作全覆盖。

第六条【执法层级】城市综合执法工作按照执法重心下移原则,合理划分市、区二级执法权限,同一行政处罚事项不得由市、区两级城市综合执法部门同时行使。

第七条【职责界限】界定城市综合执法部门与规划、建设、房管、园林、环保、工商、水务、食药监等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边界,制定权力和责任清单并对外公布。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2017)《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市管理执法工作中的执法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城市环境卫生、交通管理、市容市貌、市场监管等方面。

第二章:执法职责和权限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具体权限由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有权对违法行为进行调查、取证、执法劝阻、责令整改、行政处罚等。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执行执法行为,要遵守执法程序,严禁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等。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当出示有效的执法证件,告知执法事由,依法警告或责令当事人执行。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进行执法行为时,应当依法尽量采取以劝阻为主的方式,对于违法行为需要强制执行的,应当依法执行。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在执法行为中发现有刑事犯罪嫌疑的,应当立即移交公安机关处理,并做好相关记录和报告。

第九条:当事人对城市管理执法行为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或者要求复议,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依法处理。

第四章:执法监督和责任追究第十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监督制度,对执法行为进行监督,及时纠正执法中的错误和不当行为。

第十一条:对于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的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依法追究责任,给予相应的处分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建立健全城市管理执法人员考核制度,对执法工作中表现优秀的人员给予奖励和晋升机会。

第五章:附则第十三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废止之前的相关规定。

第十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实施规定。

结束语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保障城市的公共秩序和市民的合法权益。

各级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履行职责,切实保障法律的公正实施,推进城市管理向法治化、智能化方向发展,为建设和谐宜居的城市提供有力支撑。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17.01.24•【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施行日期】2017.05.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34号《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已经第32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住房城乡建设部部长陈政高2017年1月24日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23年修正)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23年修正)

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23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包头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01.03•【字号】包头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号•【施行日期】2023.01.03•【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机关工作正文包头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条例(2012年11月1日包头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2013年3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批准根据2022年12月27日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关于批准《包头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包头市地名管理条例>等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的决议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执法权限第三章执法规范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调研取证第三节决定与执行第四节违法建设查处程序第四章执法协作第五章执法监督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行政执法行为,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市区(包括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以及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范围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

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是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内的全部或者部分行政处罚权,及相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负责本市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昆都仑区、青山区、东河区、九原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区域内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并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包头稀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根据市人民政府规定,负责所辖区域内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维护城市秩序,保障公众安全和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坚持依法执法、公正文明、高效便民、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由城市管理执法机构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协作配合。

第二章执法职责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依法履行以下职责:(一)负责制定并实施城市管理执法的规章制度、技术标准和操作规范;(二)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培训和考核工作;(三)组织开展城市管理执法监督检查,督促执法机构依法履职;(四)指导和协调执法机构协同执法和情报共享;(五)接受本辖区内居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城市管理投诉和举报,并及时查处;(六)开展城市管理执法宣传教育,增强公众的法律意识和遵法守法能力;(七)执行上级行政机关交办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执法程序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确保公正公平,依法取得相关证据。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开展执法行动前,应当向当事人出示工作证件,并告知执法事由和执法依据。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执法行动中,应当公正执法,严禁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等违法行为。

第九条当事人有权向城市管理执法机构投诉和举报执法人员滥用职权、不当执法等行为,并有权要求保护个人信息和行动自由。

第四章执法措施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机构在履行执法职责时,可以采取以下执法措施:(一)勘查现场、收集证据;(二)检查、调查涉嫌违法行为;(三)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四)没收违法所得、违法工具和违法材料;(五)进行询问、讯问;(六)依法查封、扣押;(七)依法罚款、行政拘留;(八)依法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九)其他依法调查手段。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执法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不正当执法的,依法给予相应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2020修正)

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2020修正)【发文字号】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发布部门】郑州市政府【公布日期】2020.01.17【实施日期】2020.01.1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郑州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2018年10月12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28号发布2020年1月17日郑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37号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河南省行政执法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实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及其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是指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遵循以人为本、权责一致、执法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提升城市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智慧化水平。

第四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综合执法协调工作机制,及时解决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城乡建设、自然资源和规划、住房保障和房地产管理、园林、财政、公安、生态环境、市场监督管理、水利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相关工作。

第六条县(市、区)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派驻执法机构,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派驻执法机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广播电台、电视台、报刊和互联网站等媒体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市民自觉遵守城市管理规定的意识,营造社会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的氛围。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部门依法对城市内的各类违法行为进行处罚和管理的行为。

它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对于城市的秩序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和市民的生活品质提升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一、城市管理执法的重要性城市是人们生产、生活、交流的集中地,良好的城市管理是城市健康发展的基石。

城市管理执法通过法律手段规范市民行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共利益,确保市民的合法权益。

在城市管理中,城市管理执法既是城市建设和发展的保障,又是城市环境的整治和改善的手段。

二、城市管理执法的原则城市管理执法应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公正是指执法行为要依法公正、公正执法,不偏不倚,不给任何人以特权和压力。

公平是指执法对象应当平等,不论身份地位、背景都要平等对待。

公开是指法律法规制定、执法行动执行等环节应该透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让市民了解执法程序,增加执法的说服力和公信力。

三、城市管理执法的具体内容城市管理执法主要包括市容市貌管理、交通管理、工商管理等多个领域。

在市容市貌管理方面,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对城市内的乱堆乱放、乱涂乱画、乱张贴等行为进行取缔和处理,促使城市环境整洁美观。

在交通管理方面,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加强对交通违法行为的监督和处罚,维护道路交通秩序,保障市民出行安全。

在工商管理方面,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对商业机构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管,打击假冒伪劣、虚假宣传等违法行为,保护市民的购物权益。

四、城市管理执法的挑战与改进城市管理执法在实践中也面临一些挑战,如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不规范、执法人员的素质参差不齐等问题。

因此,应加强城市管理执法队伍的培训,提高执法人员的法律素养和执法水平。

同时,加强执法信息化建设,提高执法的效率和精准度,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可持续性。

总之,城市管理执法作为城市管理的重要手段和保障,对于城市的秩序维护、市容市貌的整洁和市民的生活品质提升起到了重要作用。

我们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执法的法治建设,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城市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水平,为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创造更好的环境和条件。

城管管理执法办法(精选)(一)2024

城管管理执法办法(精选)(一)2024

城管管理执法办法(精选)(一)引言概述:城管管理执法办法是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行为,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而制定的一系列法规和规定。

本文将以城管管理执法办法(精选)为主题,分为五个大点,详细阐述城管管理执法的重要性以及相关内容,以期提升城市管理水平和保障市民权益。

一、建立健全城管管理机制1.设立城管管理部门和组织架构2.制定城管管理职责和权限3.完善城管管理人员的选拔、培训和考核机制4.加强城管管理信息化建设5.建立与其他部门的协调合作机制二、明确执法流程和规范操作行为1.制定执法程序和技术规范2.明确执法人员的资格要求和执法证件3.加强执法培训,提高执法效能和水平4.规范执法行为,杜绝违法违规行为5.建立投诉举报制度和处理机制,健全监督机制三、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1.落实垃圾分类制度,提升环境卫生意识2.加强市容市貌管理,维护市容秩序3.整治乱张贴乱堆放现象,美化城市形象4.规范公共厕所管理,提供舒适卫生的环境5.开展城市美化活动,提升城市整体形象和品质四、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1.加强交通执法力度,严惩交通违法行为2.设立交通管理岗位,引导交通流向3.加强对非机动车和行人的管理和引导4.完善道路设施,提升驾驶体验和道路安全性5.加强交通事故处理,及时疏导交通拥堵状况五、加强市场监管和消防安全管理1.加强对市场从业人员资格的审核和管理2.加强市场商品质量和食品安全监管3.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和紧急救援机制4.推广安全生产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监管5.严格执法,打击假冒伪劣商品和违法商家总结:城管管理执法办法是维护城市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的重要手段,通过建立健全城管管理机制、明确执法流程和规范操作行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和道路安全,以及加强市场监管和消防安全管理,城管部门可以更好地履行职责,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保障市民权益,创造宜居宜业的城市环境。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

郑州城管理综合执法办法郑州是河南省省会城市,是我国中部地区的重要城市。

作为一座大城市,加强城市管理和维护城市的和谐稳定是非常必要的。

为此,郑州市制定并实施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下面我就来介绍一下。

一、总则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办法是以保障城市公共秩序、保护城市环境、防止城市灾害、维护社会稳定为目的而制定的。

该办法适用于郑州市境内的各个行政区域。

二、主要内容1.城市环境卫生城市环境卫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爱护城市环境,不得污染环境。

除非得到相关部门的审批,否则不得私自倾倒垃圾、建筑垃圾和其他废弃物品。

环卫部门应该定期对城市的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如路面清洁、垃圾收集和处理等。

2.市容市貌城市市容市貌是城市形象的重要方面,它体现了城市的文化品位和文明程度。

根据该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爱护公共设施,如街道、桥梁、铁路、地下管道、绿化带等,不得损坏、破坏或占用这些公共设施。

市政部门应该制定详细的修复方案,及时维修和更新市容市貌。

3.城市交通安全城市交通安全关系到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也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

为确保城市交通安全,该办法对违章停车、闯红灯、乱穿马路等行为进行明确禁止。

同时,该办法还规定了交通指示牌、标线和红绿灯的设置要求,以便行人和驾车人员能够正常行驶。

4.城市文明行为城市文明行为是培养城市文化氛围的重要方面,该办法规定了一系列民众可以遵循的行为准则,如不随地吐痰、不乱扔垃圾、不在公共场所大声喧哗等。

一旦发现违规行为,公安部门或城管部门可以对其进行劝导或处罚。

5.城市食品安全城市食品安全是关系到民众日常生活的重要方面,该办法规定,食品生产和销售企业应该取得相关的营业执照,必须符合食品安全和卫生要求,不得生产、销售假冒伪劣食品。

公安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应该对城市的食品市场进行监管,建立相关的食品安全检测机构。

三、衔接促进为了更好的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该办法还规定了合理衔接促进的方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 城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 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 制。 第十九条 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 第二十条 执法保障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
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第二十四条 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
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五章 第二十五条 执法规范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
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 第十二条 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
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 第十三条 第十四条 执法主体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随着城市的不断发展,城市管理工作也逐渐得到了人们的关注。

城市管理执法办法是规范城市管理工作的重要法律法规。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介绍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1. 城市管理执法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的城市管理执法法规较多,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轨道交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规。

这些法规为城市管理工作提供了指导和支持,明确了城市管理的权责和行为规范,为城市管理执法提供了法律保障。

2.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职责和行为规范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是实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的主要机构,包括城市市容、城市环境、城市交通、城市卫生、城市公共安全等领域的管理执法部门。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保障居民的安全与权益。

在具体执法过程中,应当尊重公民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保证执法公正、文明执法、依法执法。

3. 突出城市管理工作主要难点城市管理工作中,存在许多难点和瓶颈问题。

具体来说,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城市市容管理问题城市市容管理问题是城市管理中的一个重要方面,包括城市垃圾分类、道路占道、违章搭建等问题。

针对这些问题,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加强宣传教育等措施进行规范和整治。

3.2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问题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是城市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环保、污水处理、空气质量等问题。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对违法排放、乱倒垃圾等行为进行有效打击和整治。

3.3 城市交通管理问题城市交通管理是城市管理执法的重要内容,包括违章停车、超速行驶、酒后驾驶等问题。

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应当通过加强巡查执法等方式,对违法行为进行打击和整治。

3.4 城市公共安全问题城市公共安全是城市管理的重要方面,包括消防安全、交通安全、食品安全等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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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管理执法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执法工作,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维护城市管理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行政处罚法、行政强制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市、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建成区内的城市管理执法活动以及执法监督活动,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执法,是指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履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执法职责的行为。

第三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遵循以人为本、依法治理、源头治理、权责一致、协调创新的原则,坚持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第四条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协调工作。

各省、自治区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执法的指导监督考核协调工作。

城市、县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推动建立城市管理协调机制,协调有关部门做好城市管理执法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城市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宣传普及工作,增强全民守法意识,共同维护城市管理秩序。

第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积极为公众监督城市管理执法活动提供条件。

第二章执法范围
第八条城市管理执法的行政处罚权范围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确定,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领域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以及环境保护管理、工商管理、交通管理、水务管理、食品药品监管方面与城市管理相关部分的行政处罚权。

第九条需要集中行使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多头执法扰民问题突出;
(三)执法频率高、专业技术要求适宜;
(四)确实需要集中行使的。

第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法相对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事项范围确定后,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集中行使原由其他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应当与其他部门明确职责权限和工作机制。

第三章执法主体
第十三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按照权责清晰、事权统一、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置执法队伍。

第十四条直辖市、设区的市城市管理执法推行市级执法或者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的城市管理执法事项,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能够承担的,可以实行区级执法。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承担跨区域和重大复杂违法案件的查处。

第十五条市辖区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直辖市、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或者街道派出执法机构。

派出机构以设立该派出机构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的名义,在所辖区域范围内履行城市管理执法职责。

第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国家相关标准,提出确定城市管理执法人员数量的合理意见,并按程序报同级编制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应当持证上岗。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开展执法人员的培训和考核。

第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配置城市管理执法协管
人员,配合执法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

协管人员从事执法辅助事务产生的法律后果,由本级城市管理
执法主管部门承担。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严格协管人员的招录程序、资格条件,规范执法辅助行为,建立退出机制。

第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依法开展执法活动和协管人员依
法开展执法辅助事务,受法律保护。

第四章执法保障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配置执法执勤
用车以及调查取证设施、通讯设施等装备配备,并规范管理。

第二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标志标识应当全国统一,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式样和标准。

第二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应当保障必要的工作经费。

工作经费按规定已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
不得以罚没收入作为经费来源。

第二十三条城市管理领域应当建立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实
现城市管理的信息采集、指挥调度、督察督办、公众参与等功能,
并逐步实现与有关部门信息平台的共享。

城市管理领域应当整合城市管理相关电话服务平台,建立统一的城市管理服务热线。

第二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需要实施鉴定、检验、检测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开展鉴定、检验、检测,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委托第三方实施。

第五章执法规范
第二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保障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听证等权利。

第二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根据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后果依法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

对违法行为轻微的,可以采取教育、劝诫、疏导等方式予以纠正。

第二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活动,可以依法采取以下措施:
(一)以勘验、拍照、录音、摄像等方式进行现场取证;
(二)在现场设置警示标志;
(三)询问案件当事人、证人等;
(四)查阅、调取、复制有关文件资料等;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全面、客观收集相关证据,规范建立城市管理执法档案并完整保存。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运用执法记录仪、视频监控等技术,实现执法活动全过程记录。

第二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对查封、扣押的物品,应
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

查封、扣押的
物品属非法物品的,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不得对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设定任务和目标。

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款项,应当按照规定全额上缴。

第三十一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确定法制审核机构,
配备一定比例符合条件的法制审核人员,对重大执法决定在执法主体、管辖权限、执法程序、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等方面进行法制审核。

第三十二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开展执法活动,应当使用
统一格式的行政执法文书。

第三十三条行政执法文书的送达,依照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
定执行。

当事人提供送达地址或者同意电子送达的,可以按照其提供的
地址或者传真、电子邮件送达。

采取直接、留置、邮寄、委托、转交等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
通过报纸、门户网站等方式公告送达。

第三十四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通过门户网站、办事
窗口等渠道或者场所,公开行政执法职责、权限、依据、监督方式
等行政执法信息。

第六章协作与配合
第三十五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与有关部门建立行政
执法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及时通报行政执法信息和相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三十六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可以对城市管理执法事项
实行网格化管理。

第三十七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在执法活动中发现依法应
当由其他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应当及时告知或者移送有关部门。

第七章执法监督
第三十八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投诉、举
报电话及其他监督方式。

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为投诉人、举报人保密。

第三十九条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
行为之一的,由上级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
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没有法定依据实施行政处罚的;
(二)违反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的;
(三)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作为经费来源的;
(四)使用、截留、损毁或者擅自处置查封、扣押物品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

第四十条非城市管理执法人员着城市管理执法制式服装的,城市管理执法主管部门应当予以纠正,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范围以外的城市管理执法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1992年6月3日发布的《城建监察规定》(建设部令第2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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