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整理城市规划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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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整理探析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探析城管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一、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概述城市管理涉及的范围宽泛,处理相关事务的行政部门众多,包括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等部门。
在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产生以前,城市管理领域各行政部门之间职责重复交叉,相互推诿或重复处罚的现象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执法效率和政府形象。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应运而生。
《行政处罚法》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
该法第十六条规定:“xxxx或者经xxxx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
”而这个行政机关就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
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一)立法不完善导致各地城管的职权配置不统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是城市管理执法部门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唯一法律依据。
目前,除此以外,尚没有一部权威性的法律对相对集中行政的行政处罚权的具体领域和具体范围作出规定[1]。
在法律层面以下,xxxx及xxxx办公厅发布了一系列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范性文件。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综合行使的权力涉及到“7+X”项,包括市容环卫、规划、绿化、市政、环保、工商、公安交通管理领域的部分或全部行政处罚权,以及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的城市管理领域的其他行政处罚权,同时,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还可以决定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扩展到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
这就留下了两个问题:一是,文件中提到的“部分”行政处罚权,究竟是哪部分,具体细化到哪些事项可以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对此,文件中并没有进一步的明示。
二是,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在城市管理领域以外的其他行政管理领域的拓展权限交由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而行政管理领域何等庞大,究竟可以将相对集中的行政处罚权范围扩展到哪里,文件中并没有限制。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21年)-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21年)正文:----------------------------------------------------------------------------------------------------------------------------------------------------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07年1月8日经天津市人民政府第84次常务会议通过2007年1月23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111号公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根据2021年12月31日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修正)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维护城市秩序,提高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主管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和区城市管理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城市管理部门集中行使下列行政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依法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园林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行政处罚权;(三)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机动车、非机动车以外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违法占道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五)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未经规划部门许可的违法建设行为的行政处罚权;(六)市场监督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占用道路无照经营行为或未在指定地点经营并影响市容的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权;(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市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城市管理方面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上海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上海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 Document number【980KGB-6898YT-769T8CB-246UT-18GG08】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2004年1月5日上海市人民政府令第17号发布根据2005年6月27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上海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及与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权和行政检查权(以下统称行政处罚权)的行使,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综合协调、实施和配合部门)上海市建设和交通委员会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综合协调,以及相关综合性政策的起草和制订工作。
上海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市城管执法局)是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行政机关。
市城管执法局所属的上海市城市管理执法总队受其委托,承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事务。
区县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区县城管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权限,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接受市城管执法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
各级建设、市容环卫、市政工程、绿化、水务、环保、公安、工商、房地资源和规划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市城管执法局、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四条(城管执法部门的职责)市城管执法局、区县城管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市和区县城管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和区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行政处罚权;(二)市政工程管理、绿化管理、水务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公安交通管理、工商管理、建设管理、房地产管理和城市规划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市和区县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使的部分行政处罚权;(三)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方面的行政处罚权。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苏州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效能,规范实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管理委员会是城市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机构,具体负责对城市管理重大工作进行协调和指导,研究解决城市管理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四条市、县级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以下简称城管执法部门)是本级人民政府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具有独立的执法主体资格,按照本办法规定的职责权限,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城管执法部门可以委托所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具体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县级市、区城管执法部门向街道、建制镇(开发区)派驻的执法机构,依照职责分工负责行使该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市容市政、园林和绿化、水利(水务)、环保、工商、公安、国土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配合城管执法部门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条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便民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七条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所需经费列入财政预算,由财政全额拨款。
第二章职责权限第八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
第九条城管执法部门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但对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许可但尚未批准即进行建设、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照规划设计或者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的违法建设的行政处罚权除外。
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制度,是地方行政执法实践中的一项制度创新,是《中华人民 ___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确立的法律制度。
下文是合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欢迎阅读!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 ___行政处罚法》和《 ___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三条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机关。
市容、规划、建设、环保、园林、工商、公安和市政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执法局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工作。
第四条市执法局统一领导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对全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实施组织、协调和督查,统一组织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考核和奖惩。
区执法局在辖区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新站综合开发试验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分局及合肥政务文化新区建设指挥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处受市执法局委托,在各自区域内行使相对集中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
第五条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查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中的暴力抗法、妨碍执行公务等违法行为。
第六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当积极支持执法局执行公务,并有权制止和检举揭发违反城市管理的行为。
第二章职责第七条执法局集中行使下列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一)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强制拆除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环境卫生标准的建筑物或者设施;(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三)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四)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五)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露天娱乐场所、沿街商业门点产生噪声污染的行政处罚权;(六)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流动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七)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不含机动车占用机动车道)的行政处罚权;(八)省人民政府决定调整的其他行政处罚权。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22年)
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22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10.04•【字号】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施行日期】2022.10.04•【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武汉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002年8月20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137号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经2012年11月2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32号第一次修改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经2013年12月16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247号第二次修改自2014年1月16日起施行经2022年10月4日武汉市人民政府令第312号第三次修改自2022年10月4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武汉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关于在湖北省武汉市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的复函》(国法函〔2001〕137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下列区域:(一)江岸、江汉、硚口、汉阳、武昌、洪山、青山区和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武汉化学工业区;(二)蔡甸、江夏、东西湖、汉南、黄陂、新洲区的建成区和都市发展区及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工作。
区(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下同)城市管理执法部门负责本辖区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具体实施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赋权事项清单,承接相应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事项,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四条市、区城市管理执法部门(以下统称城市管理执法部门)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集中行使有关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相对集中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仍然行使的,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
最新整理城市规划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
城市规划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北京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一条为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加强城市管理,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执法效能,促进依法行政,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相对集中处罚权),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相对集中处罚权实施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和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本级人民政府领导的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市城管执法机关负责对本市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进行组织指导、指挥调度、统筹协调和督促检查,并根据职责权限行使相对集中处罚权。
区、县城管执法机关负责本辖区相对集中处罚权行政执法工作。
第四条相对集中处罚权的行使,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行政执法和管理服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推行行政指导,引导公众参与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条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国务院和市人民政府关于相对集中处罚权的决定,行使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以下行政处罚权(以下简称处罚权):(一)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的处罚权;(二)市政管理方面的处罚权;(三)公用事业管理方面的处罚权;(四)城市节水管理方面的处罚权;(五)园林绿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六)环境保护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七)城市河湖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八)施工现场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九)城市停车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十)交通运输管理方面的有关处罚权;(十一)工商行政管理方面对流动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权;(十二)城市规划管理方面对违法建设的有关处罚权;(十三)旅游管理方面对无导游证从事导游活动行为的处罚权;(十四)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的其他处罚权。
第六条相对集中处罚权权限范围的确定和调整,由市人民政府决定。
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21年)
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21年)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1.05.18•【字号】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施行日期】2021.05.18•【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辽宁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2011年12月15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268号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根据2016年4月17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00号第一次修根据2021年5月18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341号第二次修正)第一条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国务院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我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县(含县级市,下同)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市、县政府设立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履行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职责。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业务指导。
第四条省司法行政部门负责市、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申报的审核及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和监督。
省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市场监督管理、生态环境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相关工作。
市、县司法行政部门具体负责指导和规范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五条市、县政府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由本级政府依照国务院和省有关规定提出申请,报省政府批准。
未经省政府批准一律不得擅自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第六条市、县政府在批准的领域和范围内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需要调整已批准领域和范围的,重新履行申报程序。
市、县政府建立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保障机制,所需经费列入本级预算,由财政全额保障。
第七条市、县政府应当将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纳入绩效考核体系,建立行政问责和绩效考核管理制度。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办法
宁波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政处罚权实施办法第⼀条为规范和推进城市管理相对集中⾏政处罚权⼯作,提⾼⾏政执法的效率和⽔平,保护公民、法⼈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政处罚权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条本市⾏政区域内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政处罚权⼯作,适⽤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民共和国⾏政处罚法》和国务院的有关规定,由城市管理⾏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使相关⾏政管理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者部分⾏政处罚权。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民政府设⽴的城市管理⾏政执法部门⾏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政处罚权,依法独⽴履⾏职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原则。
第五条市和县(市)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政处罚权⼯作。
市和县(市)区⼈民政府法制⼯作机构负责城市管理相对集中⾏政处罚权⼯作的协调和监督。
建设、公安、规划、环境保护、⼯商、⽔利、国⼟资源⾏政管理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政处罚权⼯作。
市城市管理⾏政执法部门应当做好对县(市)区城市管理⾏政执法部门的业务指导⼯作。
第六条市和区城市管理⾏政执法部门根据国务院或者省⼈民政府的批准,履⾏下列基本职责:(⼀)依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管理规定的⾏为实施⾏政处罚;(⼆)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市城市规划区内对违反城乡规划管理规定的⾏为实施⾏政处罚(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由乡镇⼈民政府⾏使的⾏政处罚权除外);(三)依照城市绿化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为实施⾏政处罚;(四)依照市政公⽤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管理规定的⾏为实施⾏政处罚;(五)依照河道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在市⼈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内对违反河道管理规定的⾏为实施⾏政处罚;(六)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建筑施⼯噪声污染、社会⽣活噪声污染和娱乐、饮⾷服务业的油烟污染的⾏为实施⾏政处罚;(七)依照⼯商⾏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场等室外公共场所⽆照经营的⾏为实施⾏政处罚;(⼋)依照公安交通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侵占城市⼈⾏道的⾏为实施⾏政处罚;(九)依照建设⼯程质量和建设⼯程安全⽣产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程质量和安全⽣产管理规定的⾏为实施⾏政处罚;(⼗)依照⼯程建设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轨道交通⼯程建设管理规定的⾏为实施⾏政处罚;(⼗⼀)依照停车场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停车场使⽤管理规定的⾏为实施⾏政处罚;(⼗⼆)省⼈民政府确定的由城市管理⾏政执法部门集中⾏使的其他⾏政处罚权。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C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应当遵循()原则ABCDA. 合法B. 合理C. 公正D. 公开D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符合下列哪些条件,才可以先行变卖或拍卖?CDA. 价值不高B. 数量很少C. 物品容易腐烂变质D. 需先留存证据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反行为或者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ABA.立即解除查封、扣押B. 返还财物C. 销毁相关财物D. 没收相关财物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拍卖或者变卖的,以下哪几种说法是错误的?BDA. 应当返还拍卖所得全部价款B. 应当返还拍卖所得一半价款C. 应当返还变卖所得全部价款D. 应当返还变卖所得一半价款对于查封、扣押的物品,执法部门哪些做法是正确的?ABA. 执法部门妥善保管查封、扣押的物品B. 不能使用或者毁损C. 收取保管费用D. 在留存证据前拍卖或者变卖G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发现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的,必要时,依照()的规定,可以进行检查ABA.法律B. 法规C. 部门规章D. 地方政府规章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以下说法正确的是()ACA. 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B. 执法部门不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C. 执法部门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D. 执法部门不可以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权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人民政府领导和协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A. 省B. 市C. 县D. 镇ABC关于执法部门履行下列职责,有哪些说法是正确的?ABCA. 执法部门依照环境保护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环境保护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B. 执法部门依照市政公用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市政公用管理规定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C. 执法部门依照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在城市道路、广场等室外公共场所无照经营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D. 执法部门依照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对违反城市绿化管理规定的部分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具体职责范围,由()人民政府向社会公布BCA. 省B. 市C. 县D. 镇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的规定,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成立后,原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应当相应调整、精简BCDA. 办公地点B. 职责C. 执法机构D. 人员编制根据《浙江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规定,执法部门可以实施()规定的与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相关的行政调查权和行政强制措施权。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详细完美排版)
安徽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综合管理,提高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经国务院或国务院授权省人民政府批准,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集中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规划、城市绿化、市政管理、环境保护、工商行政、公安交通等有关部门在城市管理领域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工作。
第四条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以建立权责明确、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办事高效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体制为目标,遵循精简、法制、效能的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机构,公正、文明执法。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审查全省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指导、协调和监督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
对在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会同省行政表彰主管部门予以表彰奖励。
第六条设区的市及其所辖区的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提出,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县(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由县(市)人民政府提出,经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涉及机构编制审批事项的,在方案报批前,按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办理。
第七条申报开展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应当向省人民政府提交以下材料:(一)申请报告;(二)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会议纪要;(三)工作方案。
工作方案应当包括城市执法范围、拟集中的处罚权和权限、管理体制、机构设置、经费来源、人员编制、相关制度等事项。
第八条申报城市管理领域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方案应当明确以下基本要求:(一)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符合精简、效能的原则,职责明确,集中行使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应当是本级人民政府直接领导的独立的行政执法部门,依法独立履行规定的职权;(二)有必要的执法保障条件,城市综合管理行政执法部门所需经费由财政保障;(三)行政执法人员应当经过统一培训,取得法定的执法资格;(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最新整理城市规划师考试:实施管理部分评析题3
城市规划师考试:实施管理部分评析题3-4.3.2熟悉下列配套法规的主要内容:《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城建监察规定》《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规定》《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资格管理办法》4.4城市规划技术标准、技术规范4.4.1熟悉下列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工程管线综合规划设计规范》《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规范》《防洪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4.4.2了解下列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主要内容:《城市排水规划设计规范》《城市给水规划设计规划》《城市供电规划设计规范》《建筑设计规范》4.5城市规划相关法律、法规4.5.1熟悉下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城市绿化条例》《风景名胜管理暂行条例》4.5.2了解下列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基本农田保护条例》4.6行政管理法制监督法律4.6.1熟悉下列法律的主要内容:《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4.6.2了解《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主要内容5.城市规划方针政策和职业道德5.1城市建设和规划的方针政策5.1.1掌握我国现行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方针政策的主要内容5.1.2了解与城市建设和城市规划有关的其他重要方针政策的主要内容5.2城市规划行业职业道德5.2.1熟悉城市规划行业特点5.2.2掌握城市规划行业职业道德标准。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
2023年注册城乡规划师之城乡规划管理与法规题库附答案(典型题)单选题(共40题)1、以下有关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描述不正确的是()。
A.有没有、按没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使用国有土地是区别合法用地与非法用地的分水岭B.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主管部门申请用地,经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后,由土地主管部门划拨土地C.为提高建设用地使用效率,防止恶意炒作土地,可以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有效期D.如获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在一定的期限内未批准而取得土地使用权属文件的,该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答案】 B2、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监察部联合发出的《关于加强建设用地容积率管理和监督检查的通知》属于()的范畴。
A.行政法规B.部门规章C.政策文件D.技术规范【答案】 C3、规划道路红线宽度时,应同时确定道路绿地率。
下列表述中,不符合道路绿地率规定的是( )。
A.园林景观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5%B.红线宽度大于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30%C.红线宽度在40~5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5%D.红线宽度小于40米的道路绿地率不得小于20%【答案】 A4、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下列关于城乡规划实施管理范围内容表述,不正确是( )A.城乡规划实施管理项目范围内建设用地不包括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所要使用土地B.建设用地范围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中规定C.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施行规划行政许可权限范围是规划区内规划确定建设用地范围D.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实施规划管理,施行规划行政许可对象范围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进行建设用地和各项建设活动【答案】 A5、根据《城市绿化条例》规定,下列错误是( )。
A.城市人均公共绿地面积和绿化覆盖率等规划指标,由国务院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不同城市性质、规模和自然条件等实际情况规定B.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C.城市绿化规划应当根据当地特点,利用原有地形、地貌、水体、植被和历史文化遗址等自然、人文条件,以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为原则,合理设置公共绿地、居住区绿地、防护绿地、生产绿地和风景林地等D.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改变城市绿化规划用地性质或者破坏绿化规划用地地形、地貌、水体和植被【答案】 C6、根据《城乡规划法》规定,下列关于乡、村庄规划内容表述正确是()。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
江苏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加强和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经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决定,由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集中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的行政处罚权。
第三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实施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四条行使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遵循合法、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提高执法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领导,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及其变化等因素,合理配置和调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和执法装备,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经费列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保障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执法职责。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法制机构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对本行政区域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机构编制、监察、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和公安、环保、城乡规划、市容市政、园林绿化、工商等城市管理相关部门(以下简称城市管理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相关工作。
第六条省人民政府法制机构指导、监督全省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承担审查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方案、制定行政执法规范、指导行政执法资格管理、协调行政执法争议、组织行政执法检查和案卷评查、开展评议考核和表彰奖励等相关职责。
具体工作由其下设的执法监督机构承担.省公安、环保、住房城乡建设、工商等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省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应当做好对设区的市、县(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相关业务的指导工作。
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
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泰安市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规范和保障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提高城市管理水平和行政效率,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省政府?关于在泰安市开展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批复?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泰安市市区范围内。
市区是指京福高速公路以东、京沪高速公路以北、省庄镇文化路以西、泰山环山路以南的区域。
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区域,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整,届时由市政府公布。
第三条泰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以下简称执法局)是市政府实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主管部门,同时挂泰安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支队牌子。
综合执法支队以执法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由执法局承担法律责任。
执法局根据管理范围和工作需要,下设若干直属大队,承担具体的执法工作。
区级不设分支机构。
第四条执法局依法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城市规划管理、城市绿化管理、市政管理、环境保护管理、工商行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全部或部分行政处罚权以及省、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城市管理行政处罚权在市区内依法由执法局集中行使后,原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不得再行使已由执法局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一律无效,并承担因违法行使职权所产生的相应法律责任。
市区以外城市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仍由市、区有关行政执法部门继续行使。
第六条市、区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对执法局依法履行职责的活动,要给予支持和配合。
执法局在行使城市规划管理方面的行政处罚权时,要接受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业务指导。
泰安市公安局所属的城市建设治安队伍按照规定的职责,配合执法局作好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参与重要的执法活动,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行为及时作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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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师: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2)
上级城管执法机关有权管辖下级城管执法机关管辖的案件,也可以把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城管执法机关进行管辖。
第八条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执法人员)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可以依法采取下列措施:
(一)进入被检查单位或者现场进行调查、检查;
(二)查阅、调阅、复制、拍摄、录制有关证据材料,抽样取证或者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
(三)查封、扣押与违法行为有关的财物;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措施。
第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不得使用或者损毁;对于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处置。
先行登记保存、扣押的财物需要返还给当事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知权利人领取;权利人不明的,应当发布招领公告;权利人拒绝领取或者公告期满后无人认领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十条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以下简称
处罚决定)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应当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听取当事人的陈诉、申辩。
当事人陈诉、申辩所提出的事实、理由以及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
城管执法机关不得因当事人陈诉、申辩而加重处罚。
当事人要求听证且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在宣告后将相关文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将相关文书送达当事人。
第十二条除依法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情形外,作出罚款处罚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及其城管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到指定银行缴纳罚款。
第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应当具备行政处罚执法资
格,在查处违法行为时,应当统一着装,佩带城管执法标志,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并保持仪容严整、举止端庄、
语言文明、规范执法。
城管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受法律保护。
第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与案件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应当回避。
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所属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