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拿大ADR协会国家调解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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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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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r制度ADR制度是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意为“非诉讼争议解决”。

它是一种通过中立的第三方机构或个人来解决争议的方法,与传统的法院诉讼不同。

ADR制度在解决争议方面具有诸多优点,因此在当今社会得到了广泛应用。

首先,ADR制度具有高效性。

相比于诉讼程序,ADR可以节约大量时间和资源。

传统诉讼可能需要数月甚至数年的时间才能解决一个争议,而ADR通常只需要几个小时或几天。

这对于当事人来说是非常重要的,因为他们可以尽快解决纠纷,避免长时间的争议拉锯。

其次,ADR制度具有灵活性。

ADR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进行定制,因此非常适合各种类型的争议。

无论是商业争端、劳动纠纷还是民事纠纷,ADR都可以提供适当的解决方案。

此外,ADR还可以采用各种解决方法,如调解、仲裁和协商等,为当事人提供更多的选择和机会。

另外,ADR制度具有保密性。

在ADR过程中,当事人的争议和解决方案可以得到保密,不会被公众知晓。

这对于个人隐私和商业机密是非常重要的。

相比之下,传统的法庭诉讼通常是公开的,争议的细节和解决方案在公众面前被公开审判,未必符合当事人的意愿。

此外,ADR制度还具有更加和谐的解决方式。

在ADR过程中,当事人会积极参与解决争议,可以自行达成协议,并且更有可能维持或改善彼此之间的关系。

相比之下,传统的法庭诉讼往往会引发较高的紧张情绪和对立态度,导致争议的加剧。

然而,ADR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和挑战。

首先,ADR的结果可能不具有强制执行力。

与诉讼相比,ADR的裁决或调解结果可能无法被法院强制执行。

这使得当事人对ADR制度持怀疑态度,担心对方可能不履行协议。

其次,ADR制度的中立性有时会受到质疑。

由于ADR是由第三方进行解决,那么这个第三方的中立性就非常重要。

如果中立性受到质疑,当事人可能会对ADR制度失去信心,并最终寻求法院的解决。

综上所述,ADR制度是一种非常有价值和强大的争议解决机制。

ADR相关知识及法规

ADR相关知识及法规

05 ADR的未来发展
ADR与科技的发展
人工智能在ADR中的应用
人工智能技术可以协助处理大量数据,提供更准确的预测和解决方案,提高纠纷解决的 效率和公正性。
远程纠纷解决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远程视频会议、在线调解和仲裁等远程纠纷解决方式将更加普 及,为当事人提供更便捷的纠纷解决服务。
ADR在全球范围内的推广与普及
仲裁
仲裁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其 中争议双方同意接受仲裁裁决,通常 由一个或多个仲裁员作出。仲裁通常 用于商业争议,例如合同争议。
仲裁程序是保密的,而且更加快捷和 灵活,因为仲裁裁决通常是终局的, 而且具有法律约束力。仲裁结果可以 在全球范围内执行。
调解与仲裁的结合
调解与仲裁的结合是一种混合的争议解决方式,其中调解 和仲裁程序同时进行或相继进行。这种方式的目的是结合 调解和仲裁的优势,提供更加全面和高效的争议解决方式 。
ADR相关知识及法规
目录
• ADR概述 • ADR的类型 • ADR相关的法律法规 • ADR在实践中的应用 • ADR的未来发展
01 ADR概述
ADR的定义与特点
01 定义
02 自愿性
03 灵活性
04 保密性
05 终局性
ADR,全称为替代性争议解 ADR程序完全基于当事人 决方式,是指除诉讼以外的 的自愿,不受国家强制力 其他争议解决方式。它包括 的约束。 调解、仲裁、协商等手段, 旨在为当事人提供更加灵活、 快捷和经济的争议解决方案。
国际合作:各国政府和 电子化:利用互联网和 国际组织加强合作,推 信息技术实现远程争议 动跨国争议的ADR解决。 解决,更加便捷高效。
专业化:ADR服务机构 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 提供更加专业的服务。

民间纠纷解决的加拿大借鉴——加拿大法院附设ADR制度启示

民间纠纷解决的加拿大借鉴——加拿大法院附设ADR制度启示
的 主导 下 进 行 的 ,以 非诉 讼 方 式 解 决 纠
的评估报 告显示 ,ADR计划在 消减积 案 、案件合理分流 、诉讼费用节省与解
决 重大 案件 可 能 产 生 的社 会 隐 患 方 面 产
明确而又长期缺 乏司法确认程序与效 力 规定从 而流于形式。加拿大的法院附设
ADR  ̄ [ J 度 为 我 国 ADR制 度 的 定 位 提 供
对该 制度的准 确定位 。加拿大ADR制 度 在上世 纪7 0 年 代首先 于商 事纠纷 解
决 中 出 现 ,随之 加 拿 大 律 师行 业 与 学 者 对 其 与 诉 讼 的 功 能 差 异 , 即 ADR制 度 的 定 位 进 行 了激 烈 地 争 论 。最 终 两种 截 然 相 反 的 观 点 趋 于 统 一 :即 AD R与 传 统 诉讼 方式 是功 能互 补的关 系 。因此 ADR ̄ J [ 度 不 仅 仅 是 建 立 一 套 程 序 。以调解
为例 , 位 事 实 上
经历了 “ 继 承 、徘 徊 、创新 ”等 阶 段 ,  ̄J 度 定 位 摇 摆 不 定 的 附设ADR 试点计划在减少积案 、节 这 也 是 我 国ADR I J 度 与 诉 讼 的 关 系 不 省诉讼费 用等方面对我国有积极 的 表 现 。 由于 ADR ̄
定 位 为 推 动 诉讼 程 序 的 工 具 ;而人 民调 解 、行 政 调 解或 商事 调 解 则 往 往 效 力不
( AD R) 试 点计划”。 该制度 自1 9 9 4
年 起 建 立 后 一 直持 续 到 现 在 ,取 得 了较 好 的 纠 纷解 决 效 果 。
所谓 “ 法院 附设ADR” ,是指在 法 院主导下或者在法院委托 、指派人员
度 过于 对抗 、复杂 、耗 时 以及 昂贵等 弊 病 。为 了解 决该 困境 ,加 拿大 推 出 了最著名的 “ 法 院附 设替代性纠纷解决

美国的诉讼和解、调解制度 简介

美国的诉讼和解、调解制度  简介

美国诉讼和解与ADR中的调解制度一、和解有当事人自行和解和法院主持的和解。

对于当事人自行达成和解的,可以向法院提出双方当事人签署的撤回诉讼的书面协议书。

在法官主持的和解中,和解会议是一项重要的程序。

“有法官主持的和解会议(judge-hosted settlement conference)这是联邦法院系统最常用的帮助当事人和解的方法。

由一名联邦法官或联邦治安法官主持当事人之间的和解会议。

法官对当事人的请求做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

和解法官一般不是将对该案进行审判的法官,因此他们不能通过建议或暗示案件若进行审判他们将如何做出判决的方式来对不愿和解的当事人施加不利影响”。

除此外,在美国的某些州还有这样的“和解要约”程序,依此程序,“一方当事人在审前阶段提出载有明确数额的书面和解要约。

如果该要约为对方当事人接受,和解成立。

如果未被接受,拒绝和解的当事人必须偿付提出要约方当事人继续进行诉讼的费用,包括律师费在内,除非拒绝和解方当事人在审理中获得更好的结果”。

其主要内容有: 1、审理前会议。

根据1983年对《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16条所做的修改,在任何诉讼中,法院均可依职权命令双方当事人的律师或未由律师代理的当事人到庭参加审理前会议。

该审理前会议主要基于以下目的举行:(1)促进案件的裁决;(2)尽早并且持续的控制案件进程以使案件不致因缺乏管理而被拖延解决;(3)减少无意义的审前活动;(4)通过周到细密的准备提高案件审理的质量以及;(5)促进案件的和解。

修改后的联邦民事诉讼规则将促进和解作为审理前会议的一个公开目的,因此,也有学者将审理前会议称为诉讼和解会议。

通常情形下,主持审理前会议的法官与参加庭审的法官是各自独立的,以避免对后续审判负面影响和干扰。

有的法院还专门设有从事和解法官。

2、当事人提议判决方案。

《联邦民事诉讼规则》第68条规定,在开庭审理前10日之前的任何时候,反对对方请求的当事人可以向对方当事人提出一份包含允许法庭如此判决内容的建议。

跨境电商中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哪些

跨境电商中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哪些

跨境电商中的争议解决机制有哪些在当今全球化的商业环境中,跨境电商已经成为了一种日益重要的贸易形式。

然而,随着跨境电商的迅速发展,各种各样的争议也随之而来。

这些争议可能涉及商品质量、交付延迟、支付问题、知识产权纠纷等等。

为了保障交易的公平和顺利进行,建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在线争议解决机制(ODR)在线争议解决机制是跨境电商中应用较为广泛的一种方式。

它主要依靠互联网技术,为买卖双方提供一个便捷、高效的争议解决平台。

1、在线调解在线调解通常由中立的第三方调解员介入。

调解员会通过电子邮件、视频会议等方式与双方进行沟通,了解争议的详情,并协助双方寻求共同的解决方案。

这种方式相对灵活,能够在尊重双方意愿的基础上,促进双方达成和解。

2、在线仲裁在线仲裁则更具权威性和约束力。

当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争议时,可以选择将争议提交给在线仲裁机构。

仲裁机构会根据双方提交的证据和陈述,作出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

在线仲裁的程序相对规范,裁决结果也具有可执行性。

二、国际商事仲裁国际商事仲裁是跨境电商争议解决的另一种重要途径。

仲裁具有保密性、专业性和高效性等优点。

在跨境电商中,双方可以在合同中事先约定将未来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给特定的国际仲裁机构,如国际商会仲裁院、伦敦国际仲裁院等。

仲裁机构会依据相关的仲裁规则和适用的法律来处理争议。

与诉讼相比,仲裁的程序更加灵活,能够更好地适应跨境电商交易的特点。

三、诉讼诉讼是一种传统的争议解决方式,但在跨境电商中,由于涉及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司法管辖权等问题,诉讼往往较为复杂和困难。

如果跨境电商的争议需要通过诉讼解决,首先需要确定具有管辖权的法院。

这通常取决于双方的合同约定、交易行为发生地、被告住所地等因素。

然而,不同国家的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可能存在差异,这就可能导致管辖权的冲突和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此外,跨境诉讼还面临着语言障碍、证据收集困难、执行判决难度大等问题。

因此,在跨境电商中,诉讼往往不是首选的争议解决方式。

国际adr规则内容

国际adr规则内容

国际adr规则内容国际ADR规则是指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的一套程序和原则。

ADR (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一种替代性争议解决方式,用于解决跨国商事争议。

本文将介绍国际ADR规则的主要内容。

一、引言国际ADR规则是为了解决跨国商事争议而制定的一套规则。

与传统的法院诉讼相比,ADR更加灵活、高效,并且能够减少争议的成本和时间。

二、ADR的分类国际ADR规则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协商三种方式。

1. 调解调解是指由第三方调解员协助当事人达成和解的过程。

调解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中立性,能够帮助当事人找到共同的利益点并达成协议。

2. 仲裁仲裁是指由独立的仲裁员或仲裁庭审理争议并作出裁决的过程。

仲裁庭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可以替代国际法院的判决。

3. 协商协商是指当事人通过自愿和平方式解决争议的过程。

协商的结果可以是双方达成协议,也可以是终止谈判。

三、ADR的基本原则国际ADR规则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1. 自愿性ADR是基于当事人自愿参与的原则。

当事人可以选择是否采用ADR 方式解决争议,并且有权随时终止ADR过程。

2. 公正性ADR的第三方中介人员应具备公正、中立的原则,并且不受任何一方的影响。

仲裁员和调解员必须遵守职业道德和法律的规范。

3. 机密性ADR过程中的信息应保密,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这样可以保护当事人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4. 效率性ADR相对于法院诉讼来说更加高效。

ADR过程可以根据争议的性质和当事人的需求进行调整,从而节约时间和成本。

四、ADR的程序国际ADR规则对ADR过程的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

1. 案件登记当事人需要向ADR机构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关的材料,包括合同、证据和争议的描述等。

2. 第一次听证会ADR机构会组织第一次听证会,双方当事人和仲裁员或调解员会面,了解争议的事实和双方的主张。

3. 调解或仲裁过程根据双方的选择,ADR机构会组织调解或仲裁过程。

美国ADR机制学习

美国ADR机制学习
(世界)ADR机制的主要模式
(1) 协商。协商是双方争议解决的最简易方式,因为没有第三方的参加,争议 双方在一起协商,可以有律师做代理也可以没有律师参与。 (2) 调解(Mediation) 。调解是指第三者应争议双方当事人的请求,通过尽 量协调双方的分歧,而不是作出有约束力的决定的方式解决当事人之间争议的方 法。调解可以说是ADR中最为常见和最重要的一种形式,是所有其他形式的ADR 仲裁(Arbitration)。仲裁是根据当事人的合意,把基于一定的法律关系而发生的纠纷,委托给法院以 外的第三方进行裁决的纠纷解决方法。仲裁是一种传统的、民间性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它主要的优点在 于非公开性,并且当事人可以控制整个仲裁程序,而无须受定型化的法庭规则的制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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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型审判(Mini-trial)
小型审理虽名为审理,但并不是通常意义的法庭审理, 它实质上是一种精心设计的模拟诉讼。微型审判是以权利和利 益为基础的混合程序。
在微型审判中,通常由一个法官或一个中立人士主持, 一般没有证人,证据规则比较宽松。当事人要亲自听取各方律 师对案件的意见,然后在中立人士的帮助下协商解决纠纷。如 果协商失败,可以继续审判程序。
(4)简易陪审团审判(Summ ar y Jur y Trial ) (5)早期中立评估(Early neutral evaluation) (6)微型审判(Mini-tria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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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ADR”机制和运行
●附设在法院的ADR (court annexed ADR) 法 简易院陪附审设团调审解判、以法及院早附期设中调立解评---估仲程裁序、微型审判、 ●美国民间的ADR 仲 间 AD裁 仲R是 裁。双组方织当—事—人即以美仲国裁仲协裁议协委会托解美决国纠全纷国的性民的间民 调 达成停和是解指,富从有而经解验决的纠第纷三。人居中说和、协助当事人 “ 一 法聘 庭名请 强退法 制休官执法”行官是的,由指判他在决主争。持议(一双加个方 利非请 福正求 尼式下 亚的州,程法)序庭通,作常出指由定

从美国法院附设ADR调解制度探索中国法院调解的改革之路

从美国法院附设ADR调解制度探索中国法院调解的改革之路

从美国法院附设ADR调解制度探索中国法院调解的改革之路作者:范登峰李江来源:《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13年第05期摘要:当今社会,社会矛盾呈现出复杂化、多样化的特点,替代性纠纷解决机制(ADR)作为一种在世界范围内被广泛应用的新型纠纷解决机制,不仅有效地缓解了司法机关的诉讼压力,也促进了各国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合理构建及有效运行。

而调解作为现代ADR的主要形式,它的广泛应用,尤其是美国法院附设ADR调解的成功应用经验,对我国调解制度特别是法院调解的改革具有深远的借鉴意义。

关键词:调解;ADR;中立;合意;自愿;保密中图分类号:DF82文献标识码:A引言作为ADR实践乃至概念的发源地,美国的ADR制度经历了从被否定、在法律夹缝中生存,到如今大规模推行的发展过程。

随着实践探索和理论认识的不断深入,美国ADR制度也日渐成熟,因而寻求美国ADR制度的借鉴意义对于处在“诉讼爆炸”时代的中国而言,尤为重要。

一、美国的法院附设ADR调解(一)法院附设ADR概述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即替代性纠纷解决办法。

这一概念源于美国,原指上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纠纷解决方式的总称,现已引申为对各国普遍存在的民事诉讼制度以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或机制的称谓。

根据主持纠纷解决的主体不同,美国的ADR主要分为两大类:附设在法院的ADR和民间ADR。

1970年代以来,法院附设ADR在英美法系国家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法院附设ADR(Court-annexed ADR)虽然以法院为主持机构,并且在一定条件下与法院的诉讼程序相关联,一定程序上承担着解决纠纷的司法职能,但它仍是一种与诉讼截然不同的诉讼外纠纷解决制度。

与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相比,法院附设ADR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合意解决纠纷的机制,它不必然遵从法律规范,而更多的是根据当事人所选择的地方习惯和行业惯例或其他社会规范;其次,法院附设ADR程序中,法官通常不直接介入双方交涉的过程,而由来自法院之外的律师、退休法官、相关行业专家或法院的辅助人员来促进双方和解;再者,通过法院附设ADR程序获得的调解结果、仲裁裁决只是作为一种评价性判断或参考意见,当事人可以拒绝接受并要求法院重新审理。

司法ADR与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重

司法ADR与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重

司法ADR与我国诉讼调解制度的重构-调解在我国民事中从建国后的过热到1990年以后趋于淡化,再至进入21世纪以来的重新兴起,笔者从其在审判方式改革中地位的冷热反复入手,理性分析重兴调解并非是对传统调解的回归,而是基于私法自治、可持续发展、程序效益,解决纠纷机制的多元化等现代司法理念对调解制度否定之否定的重构。

进而提出能够解决传统调解模式的结构性和技术性缺陷,重构我国调解制度的有效途径——司法ADR,在分析司法ADR的价值理念基础上,进一步设想以司法ADR重构调解制度的具体思路:采取在审前准备程序中的调解实行严格的调审分离,在阶段实行传统的调审结合的基本分离模式,以完成从法院职权主义定位的调解向当事人主义定位的调解转变。

一、从调解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地位演变谈起我国的诉讼调解制度具有深厚的文化传统和积淀,其在计划经济时代作为民事诉讼中的一种主要审判方式,为解决民事纠纷发挥过重要作用。

随着上个世纪九十年代开始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深化,我国民事审判方式从举证责任入手,逐步向程序的正规化和当事人主义的目标渐进,传统型调解模式的弊端也随之日趋暴露[1],调解制度一度经历了从“调解为主”到“着重调解”再到“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调解”的立法淡化过程,毋庸置疑,这种强调程序正义、举证责任,从调解型审判模式向判决型审判模式过渡的改革方向是正确而必须坚持的。

但我们在改革的过程中却忽略了我国传统文化中以情、理、法相融合解决纠纷的价值取向和民众强烈追求实质正义的司法意识,片面强调司法万能,鼓励诉讼,甚至视调解为法治进程的桎梏和落后于现代司法理念的产物,从而使之趋于没落。

然而,在这种潜移默化的进程中,诉讼的激增和程序的日趋复杂化使不能随之同步适应的司法资源不堪重负,而现代诉讼中迟延、高成本等固有的弊端也降低了司法在民众中的威信,加之我国民众司法意识普遍不高,其基于传统道德、伦理而形成的价值取向与通过强调形式正义的诉讼得到的判决结果严重脱节,诸如此类的因素使法院大量的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其不但没有平息社会纠纷,反而加剧和扩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性,法院自身也卷入了纠纷的漩涡,从最高人民法院到基层法院的院长无不疲于应付日益俱增的上访和投诉。

西方ADR的制度背景与中国当代调解制度的重构

西方ADR的制度背景与中国当代调解制度的重构

西方ADR的制度背景与中国当代调解制度的重构论文摘要:ADR是当代西方司法出现的新潮流。

西方ADR方式的采用无疑让我们看到了被我们不经意间丢弃掉的东西。

西方国家的ADR 可以分为多种类型,各国采用何种类型,是由各国的社会文化条件和法制条件决定的。

美国以法院附设ADR为基本模式与它特有的文化和法制传统密不可分。

与美国不同的是,德国并没有形成司法ADR的热潮。

日本则对ADR采取多元化认识和利用方式,使其成为与司法互补的协调机制。

作为世界性潮流运动,ADR的兴起不仅仅是要解决司法上的问题,更重要的应该是满足社会的多元需求以及实现多向调节功能。

以和谐社会为目标的中国调解应走出司法中心主义的误区,在理念、架构上作重新调整,建构符合中国国情的现代调解制度。

关键词:ADR调解类型国情重构在西方法治主义得到充分的发展后,当代ADR又成为西方司法的潮流。

这种新型的解纷方式不仅因为它源自中国而引起我们的极大兴趣,而且因为它正好契合了国家对和谐社会建设的愿望而引起我们的关注和欣赏。

然而,如果我们对西方国家实行该制度的背景和目的进行考察,就会发现,它与我们的目标期望并不完全一样。

借鉴外域的经验是必要的,但在充分认识的基础上借鉴和引进是更加重要的。

本文试通过对西方和相关国家调解制度的目标和背景的考察,论证我国当代调解制度应建立在理性基础上。

在明确目标的前提下,结合国情,确定适合我们自己的制度和规范。

一、“东方经验”的再发现——一个西方的视角当中国试图完全抛弃“旧传统”,全力以赴致力于引进西方法制,建立全新的法治国家时,西方国家却发现了中国传统秩序文化中的珍宝——调解制度,并把它誉为“东方经验”,纳入自己的制度实践中。

这是一个西方的视角,但透过这个视角,我们却看到了我们通常看不到的东西。

它至少具有以下三方面的理论意义:(一)让我们重新发现社会并认识到发展社会自治力量的必要。

国家与社会是两个不同的领域,各自有不同的功能与作用。

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ADR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

ADR机制的概念
ADR ,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 的缩写,这一概 念源于美国,原来是指本世纪逐步发展起来的各种诉讼外纠纷解 决方式,现已引申为对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着的、民事诉讼制度以 外的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或机制的总称。这一概念既可以根据 字面意义译为“替代性(或代替性、选择性) 纠纷解决方式”,亦可 根据其实质意义译为“审判外(诉讼外或判决外) 纠纷解决方式” 或“非诉讼纠纷解决程序”、“法院外纠纷解决方式”等。由此可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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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代世界各国都在积极推进ADR发展;然而,各国的ADR机 制又存在着各自的特点和不同的发展格局。实际上,ADR制度 和运作完全取决于特定社会的纠纷解决需求及其整体机制的设 计,并不存在一种完美的、适用于任何国家和社会的模式和普遍 规律。正如小岛武司教授指出的:“ADR应被应用到何种程度, 在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中存在着很大的差别。因为关于此问题 的实证数据尚未完全收集到,因此,如果要对此问题进行国际化 的比较,就必然会带上某种主观印象。在德国,绝大部分的纠纷 通过裁判解决,而日本却常使用ADR。在这两极之间,荷兰、 瑞典和丹麦,更接近于日本,美国和英国看来对诉讼的应用越来 越少”⑥。例如,美国的法院附设(司法)ADR十分发达,主要是 适应了法院功能从纠纷解决向确立规则或行为模式方向转移的 需要,在某种意义上也是司法功能的延伸。而德国与美国不同, 既没有出现明显的诉讼爆炸,也没有形成司法ADR的热潮。法 院通过督促程序和调解与诉讼的合理结合,有较强的纠纷处理能 力。因此,德国传统的民间调解主要应用于家事、人事和社区纠 纷的解决,近年来的ADR重点则是发展面向大企业和消费者的 产品质量、医疗纠纷等行业的民间性纠纷解决机构。相比之下, 日本尽管并无“诉讼爆炸”的危机,并且在努力扩大民众利用法 院的机会,但仍然高度重视ADR,认为ADR的利用既有扩大 法律利用的意义,又有改善司法的价值,并建立了多元化的纠纷 解决机制

[法律资料]浅议国外法院的司法ADR制度

[法律资料]浅议国外法院的司法ADR制度

浅议国外法院的司法ADR制度在社会转型期的今天,人民内部矛盾日益凸显,随着诉讼时代的来临,越来越多的纠纷涌入法院。

如何进一步拓展调解空间,探索并完善多元化解决纠纷的方式,避免法院变成“纠纷集散中心”,成为当前一个时期我们法院所要面对的重要课题。

而在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司法ADR技术已经相对成熟(ADR即英文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的缩写,译为“替代性纠纷解决方式”,按照其实质含义可以译为“非诉讼纠纷解决方式”)。

在我们构建大调解机制的今天,学习并借鉴他国司法ADR先进理念及运作手段显得十分必要,正可谓“他山之石,可以攻玉”。

ADR起源于美国,高额的诉讼费以及冗长繁琐的诉讼程序迫使人们去寻找一种新的解决机制,诉讼外调解制度因此孕育而生。

因其成本低、效率高,在美国得到了大范围推广。

1998年10月,克林顿总统签署了《ADR法案》,并授权联邦地区法院制定具体规则,进一步推动了ADR制度的应用。

司法ADR种类繁多,但主要方式是调解,因此本文将以调解为主要视角,分析各国司法ADR制度设计的特点。

各国各地区的司法ADR规定各不相同,但是都通过自身的特点和优势,在解决纠纷方面起到对诉讼审判补偏救弊、分担压力和补充替代的共同作用。

笔者以ADR制度较为成熟的美国、日本以及我国的台湾地区为例,总结有以下几个特点:一、通过立法和设立专门的调解机构将调解规范化、制度化。

各国法院为鼓励当事人选择调解在制度设计上都不遗余力。

美国司法ADR种类丰富,日本的ADR立法完善并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美国法院附设司法ADR将调解与审判严格分离,调解只在开庭审理前进行,并且交由非营利性调解协会来进行。

调解的程序规则由法院制定,但是主审法官不参与调解,避免对双方当事人施加不利影响。

这样的制度设计保证了调解的公平与公正。

而日本系统地将调解纳入司法制度,将调解分为《家事审判法》中的家事调解和《民事调解法》中规定的民事调解。

从美国法院附设ADR调解制度探索中国法院调解的改革之路

从美国法院附设ADR调解制度探索中国法院调解的改革之路

可 以拒绝接 受 并 要求 法 院重 新 审理 。这 种 设计 充 分发挥 了调解 的功能 和特 长 , 并 且不 致影 响诉 讼程 序 中特有 的对抗 性和 规范 确认 功能 , 具有 相 当的合
理性 。
2 .调解 的程序 和规则 由于调解特别 注重环境 和气 氛 的非对抗 化 , 因
第1 5卷 第 5 期
文章编号 : 1 0 0 8— 4 3 5 5 ( 2 0 1 3 ) o 5— 0 1 2 8— 0 8
从 美 国法 院 附 设 A D R调 解 制 度 探 索 中 国 法院 调 解 的改 革 之路
范登峰 , 李 江
( 1 . 长沙市中级人 民法院, 湖南 长沙 4 1 0 0 0 0 ; 2 . 湘潭大学 法学院, 湖南 湘潭 4 1 1 1 0 5 )
此, 其 程序通常 以通俗 、 简便 、 非正 规性 为特 征 。调 解 的基本步骤可 以分 为 : 向当事人 作介 绍及 了解 基
法 院附设 A D R一般 依 专 门的调 解 程序 进 行 , 主要运 用在一 审一般 民事 纠纷 和轻微 刑 事案 件 中。
有时 双方 当事人 的关 系非 常重 要 , 而且 是 一种 持续
解决 的主体不 同 , 美国的 A D R主要 分为 两 大类 : 附
设 在法 院 的 A D R和 民间 A D R 。1 9 7 0年 代 以来 , 法 院附设 A D R在英美法 系 国家发 挥着越 来越 重要 的 作用 。法 院 附设 A D R( C o u r t —a n n e x e d A D R) 虽 然 以法院为主持机构 , 并 且在 一定 条件 下与法 院 的诉
论认识 的不 断深入 , 美国 A D R制度 也 日渐成 熟 , 因 而寻求美 国 A D R制 度 的借 鉴意 义 对 于处 在 “ 诉讼 爆炸 ” 时代 的 中国而言 , 尤 为重要 。

ADR

ADR
调解成为我国民事诉讼中最有特色的制度之一。然而,当法院调解在消弥纷争、维护社会秩序等方面取得令人瞩目成就的同时,它也产生了一些负面效应。例如,调解与审判混同使法院本身隐含着强制的契机,调解与审判的混同还导致了法院调解中实体法对法官的约束均被软化,从而助长了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和地方保护主义等不正之风。
在美国,ADR一般被描述为“管理的”ADR(在法院的主持下)或非管理的ADR(通过注入一个独立的ADR团体,像美国仲裁协会,或律师协会)。美国国会通过1998年替代性纠纷解决法,以法律的形式认可和接受了ADR。该法强制每个地区法院设置并根据地方规则确定替代性纠纷解决项目,并且鼓励和促进使用这样的项目。由此可见,国外ADR的发展已经被法律所认可和鼓励。
说到ADR,不能不说一下我们法院正在蓬勃开展的庭前调解。我认为我们的庭前调解不是真正意义上的ADR,充其量只是一个准ADR。因为从ADR的定义看,是诉讼之外的解决方式,但是我们的庭前调解是在立案之后也就是进入诉讼程序之后的调解。不进入诉讼程序,法院进行调解没有法律依据。但是庭前调解又具有ADR的一些特点:即它是在庭审之前进行的纠纷解决方式,它以解决纠纷为目的,方法多样,形式灵活,受限度小,简捷方便,诉讼周期短,当事人的对立情绪较小,易于执行等。正因为它具备诸多优点,而使更多的法院青睐。虽然庭前调解不是完全意义上的ADR,但是它对我们的借鉴意义还是很大的,因为不管是ADR还是ADR之外的方法,都是为了解决纠纷。我们可以借鉴国外的做法,在法院内设ADR管理组织,该组织除了办理庭前调解工作外,还可以参与诉讼外的调解。比如指导人民调解,或者说设立“可租用法官”。庭前调解法官可以被双方当事人选定参与他们诉讼外的调解,给他们拟制意见,或指明法律后果,有效降低诉率,从根本上消除案件数量。

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ADR,即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除了传统的诉讼程序之外的争议解决机制。

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包括调解、仲裁和协商等方式。

这些方式都是在自愿和双方同意的基础上进行的,通常会更快地解决争议,成本也可能更低。

调解是ADR中最常见的形式,它是一种通过第三方调解员来帮助争议双方达成协议的方式。

调解员通常不具有法律权力,但可以提供中立的意见和建议,促进双方达成解决方案。

仲裁是一种类似于法院判决的方式,但是争议双方可以在前期约定仲裁员的身份,程序以及裁决结果。

协商则是争议双方直接对话,通过协商达成解决方案。

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通常需要在争议发生前就约定,并在争议发生时立即启动。

在许多国家和地区,政府机构、非政府组织和行业协会都鼓励企业在商业活动中采用ADR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以便在争议发生时能够更好地解决问题,并维护商业关系。

adr制度 -回复

adr制度 -回复

adr制度-回复ADR制度简介:解决纠纷的新方式引言:在现代社会,纠纷不可避免地会发生,无论是在商业领域还是个人生活中。

传统的司法诉讼程序通常耗时耗力,且对双方当事人的关系可能产生长期的负面影响。

因此,为了更有效地解决纠纷,ADR制度(即替代争议解决制度)应运而生。

一、ADR制度的概念和特点ADR,全称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是指除了传统的司法诉讼外,通过中立第三方的协助或介入,以非正式、灵活的方式解决纠纷的一种机制。

ADR制度相较于司法诉讼有以下几个特点:1. 快速解决纠纷:ADR制度可以提供更快速的纠纷解决方式,相比于长时间的诉讼过程,ADR制度能够迅速达成双方的和解协议;2. 节省成本:ADR制度通常比司法诉讼更为经济,这是因为ADR减少了法院诉讼费用、律师费用等;同时,ADR制度还能够减少损害赔偿、罚金等纠纷解决方式可能产生的高额费用;3. 保护隐私:ADR制度通常以非公开、私密的方式进行,双方当事人的隐私更为得到保护,避免了可能造成的社会影响和声誉损害;4. 灵活度高:ADR制度可以根据当事人的具体情况和纠纷性质进行个性化的调整,更符合双方需要的解决方案。

二、ADR制度的具体形式ADR制度有多种形式,包括谈判、调解、仲裁等。

下面将逐一介绍这些形式的特点和应用场景。

1. 谈判:谈判是最基础的ADR方式,双方当事人通过自愿、自助的方式寻求一致意见,以解决纠纷。

谈判具有简单、立即和自由的特点,适用于亲属纠纷、邻里纠纷等个别纠纷。

2. 调解:调解是ADR制度中的一种形式,常常通过第三方中介进行。

调解员以中立、公正的立场帮助双方达成共识,调解具有高效、廉价和保密的特点,适用于各类民事纠纷和家庭矛盾等。

3. 仲裁:仲裁是ADR制度中的一种具有法律效力的解决方式。

仲裁员作为裁决者,就纠纷问题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仲裁过程具有灵活、高效和专业的特点,适用于商业纠纷和国际纠纷等。

加拿大ADR协会

加拿大ADR协会

加拿大ADR协会《调解示范程序规则》(加拿大纠纷解决基金会制定蒋惠岭翻译)编者按:加拿大纠纷解决基金会成立于1994年8月,会员有近百家公司和律师事务所,调解员名册中亦有数百人。

2000年8月,该基金会与加拿大仲裁和调解协会合并,成立“加拿大ADR协会”,但自身仍旧作为一个下设机构独立活动。

加拿大ADR协会现有1700名个人会员,60多家集体会员。

该基金会制定的《调解示范程序规则》集中了数十名调解专家和律师的智慧,为加拿大调解事业的发展发挥了重要推动作用。

一、调解程序1、纠纷当事人或者谈判双方具有通过调解达成和解协议的意愿。

当事人或他们的代理人(以及他们的顾问)和调解员将出席调解会商活动。

调解过程中或与调解相关的所有交流往来不得怀有偏见。

2、代理人应当拥有解决纠纷的必要的代理权限。

调解的程序由调解员与代理人商议后确定。

二、调解合约(Mediation Agreement)3、当事人、调解员及加拿大纠纷解决基金会(以下称本基金会)将以本基金会的“调解合约示范版本”为参考达成调解合约。

调解合约示范版本中的定义在本调解程序中采纳并使用。

三、行为准则4、本基金会采用美国调解协会、美国律师协会诉讼部和纠纷解决部、全国纠纷解决职业人士协会通过的《调解员示范行为准则》作为本基金会调解的行为准则。

如有修改,则按照修改的内容执行。

四、调解员5、调解员应当遵守本示范程序规定的条款、调解合约示范版本以及本基金会制定的行为准则。

调解员还负责:(1)根据请求或者调解认为合适的情况下,会见参与调解的一方、多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2)协助当事人起草调解合约;(3)协调确定合适的调解地点和时间;(4)组织交换纠纷概要和相关文件;(5)在调解之前阅读根据第9条提供给他(或她)的各方的纠纷概要和所有文件;(6)确定调解的程序(见第2条);(7)根据当事人的请求协助当事人起草书面和解原则;(8)根据当事人请求处理与调解相关的一般事务。

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的应用

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的应用

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的应用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模式是指一种替代传统诉讼的纠纷解决方式,主要包括调解、仲裁和专家评估等途径。

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的应用越来越普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ADR模式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

传统的诉讼程序通常耗时较长,而ADR模式可以更加迅速地解决纠纷。

调解作为ADR模式中最为常见的一种方式,能够为当事方提供更快速的解决方案。

ADR模式的不正式性也使得纠纷解决更加高效,当事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灵活调整,没有过多的法律程序约束。

ADR模式相对于诉讼程序更具灵活性。

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当事方往往来自不同的国家,法律制度、语言和文化的差异导致对诉讼程序的适应性较差。

而ADR模式则可以根据当事方的情况和需求进行调整,从而更好地适应各方的利益和文化背景。

通过在ADR 模式下进行纠纷解决,可以平衡各方的利益,推动双方更好地合作。

ADR模式能够保护商业关系。

在诉讼中,当事方往往会采取对抗的态度,可能对对方进行攻击性的诉讼行为,从而破坏双方的商业关系。

而ADR模式强调合作与协商,鼓励当事方通过对话和互动解决冲突,保护双方的商业关系并维护合同关系。

通过ADR模式解决纠纷,双方可以保持更好的合作态度,减少纠纷对双方合作的负面影响。

ADR模式还能够提高纠纷解决的可预测性和可控性。

在诉讼程序中,判决结果往往存在不确定性,当事方很难预测和控制诉讼结果。

而ADR模式下,双方可以选择自己信任的调解员、仲裁员或专家,并在合同中约定ADR的具体规则和程序,从而增加纠纷解决的可预测性和可控性。

双方可以更好地参与纠纷解决过程并对结果进行预测,减少不确定性的影响。

ADR模式在国际工程合同争议中具有重要的应用价值。

通过提高纠纷解决的效率、灵活性和可预测性,以及保护商业关系,ADR模式为国际工程合同争议的解决提供了一种更加优质和适应性强的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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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拿大ADR协会国家调解规则蒙媛译(本资料选自司法部《人民调解法》立法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写的《人民调解立法参考资料》法律出版社出版)Ⅰ. 纠纷解决模式条款——调解当事人双方同意按照该国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的,可在双方的协议中约定以下条款:所有的由该协议引发或与该协议相关的纠纷,或者与该协议有关的或从该协议产生的任何法律关系,应按照加拿大ADR 协会的国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调解地点[详细指明加拿大的城市和省份]。

调解用语应是英语或法语[详细指明用语]。

Ⅱ. 纠纷解决模式条款——调解和仲裁当事人双方同意按照国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以及按照国家仲裁规则进行仲裁的,可在双方的协议中约定以下内容:所有的由该协议引发或与该协议相关的纠纷,或者与该协议有关的或从该协议产生的任何法律关系,应首先按照加拿大ADR协会的国家调解规则进行调解。

即使有了这一进行调解的协议,一方当事人也可在任何时候诉至有管辖权的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机关,以此作为保护己方权益临时措施。

调解未能解决的所有纠纷,应该按照加拿大ADR协会的国家仲裁规则[简明加拿大ADR机构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并最终由仲裁解决。

调解和仲裁用语应是英语或法语[指明用语]。

1. 解释除非另有规定,在此规则中:(a)“天”指的是整24小时的一天,但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或相关省级法律规定的节假日;(b)“协会”指的是加拿大ADR协会,或其地区附属机构之一;(c)“地区附属机构”指的是按照协会要求,由协会授权的在特定地区提供ADR服务的地区性基层ADR机构;(d)“调解”指的是由公正的第三方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但不包括仲裁;(e)“调解协议”指的是当事人和调解员达成的书面协议,该协议中包含将纠纷提交调解的条款;(f)“调解员”指的是公正的第三人或第三方协助当事人解决纠纷,但不包括仲裁员,除非当事人同意由仲裁员担任调解员。

(g)“规则”指的是该国家调解规则。

2. 适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适用该规则:(a)当事人已同意适用该规则;(b)当事人已同意按照加拿大纠纷解决基金会的调解程序模式进行调解;或者(c)当事人已同意由协会或者加拿大纠纷解决基金会进行调解,但不适用前述两者的调解规则。

如果调解开始后,协会修改了这些规则,则所有纠纷均适用修改后的规则。

即使该规则与加拿大任何省级法律,或加拿大任何领域内的法律,或加拿大国家法律,或按照上述法律制定的任何规则或命令相冲突的,该规则仍适用,除非当事人违反上述法律、规则或命令的规定,非法达成协议。

没有遵循该规则是违规行为,但并不致使整个调解或调解程序中的某一步骤、文件材料或和解协议无效。

3. 规则的变更当事人可协议变更该规则及附表的规定。

4. 启动调解若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或双方协议将纠纷按照该规则进行调解,则该规则应被视为双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一部分。

任何一方纠纷当事人,可以通过向协会提交书面调解申请和同意按照该规则调解的合同或双方协议的复印件,并缴纳附表“A”规定的合理费用,来启动调解程序。

5. 调解员的指定如果合同或双方协议中指定了调解员或确定了指定调解员的程序,则应适用其指定的调解员或程序。

如果合同或双方协议中没有指定调解员或确定指定调解员的程序,当事人可以请求协会为以下行为:(a)指定一名调解员;(b)推荐3名可进行调解的调解员。

协会将向当事人提供所推荐人员的简要介绍,由当事人从中选择一名调解员并告知协会。

如果当事人不能共同选出一名调解员,双方当事人应各自对协会推荐的调解员进行排名(最高为3,最低为1),由协会从中选出组合起来排名最高的。

如果双方当事人的组合排名相等,协会应作出最后决定,并从所推荐的三名候选人中指定一名作为调解员。

当事人应按照协会要求提供纠纷的实质和范围的所有有关信息,以便按照该规则查明责任归属。

纠纷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纠纷类型、赔偿数量、纠纷中各种争点的类型。

调解员指定后,协会应将立即告知被指定的调解员。

如果按照上述第二款(a)项指定的调解员不能或不愿进行调解,协会应指定另一名调解员。

如果按照(b)项选任的调解员不能或不愿进行调解,协会和当事人应按照(b)项的规定的程序另行选任。

6. 独立和公正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在任何时候都应该是,并保持完全的独立。

调解员应该是并保持公正,不能在调解中偏向任何一方。

调解员在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和作为调解标的的纠纷的一方当事人建立职业关系或代理一方,除非在信息完全公开后经所有当事人同意。

当事人应同意调解员不提供法律或职业意见给任何一方当事人。

当事人应同意调解员可以对争点的各个问题表达自己的观点,这些观点不能被解释为代表支持一方当事人的观点或者提供给一方当事人的法律或职业意见。

当事人在任何时候都只能依靠他们自己的律师提供法律或职业意见。

当事人还应同意以下内容:(a)协会不是一方当事人的代理,或以代表一方当事人;(b)调解员是独立的订约人,不是协会的代理或雇员。

7. 利益冲突在接受指定之前,调解员应披露其在该纠纷中的任何个人利益或其他利益冲突,以及任何偏见或可能产生偏见的情形。

调解员向协会披露了个人利益、利益冲突或偏后,协会应告知当事人。

在调解员已经指定后,调解程序结束前的任何时间,如果有任何上述情形发生,调解员应向协会和当事人披露。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因调解员披露的情形而反对由该调解员进行调解,该调解员应退出调解程序,然后由协会指定另一调解员。

8. 利益冲突的放弃当事人可以书面形式,免除调解员按照第7条披露任何个人利益、利益冲突或偏见的义务。

任何知道调解员与纠纷有个人利益、利益冲突或偏见的当事人,如果继续参加由该调解员进行的调解,而没有立即提出反对,应被认为已经放弃反对的权利。

9. 调解前会议调解员在被指定后,会迅速安排由所有当事人的委托代理人或律师参加的一次会面或会议,来商讨该规则规定的有关事项和与调解有关的所有安排,包括但不限于,销毁调解员的纪录和任何调解过程中产生的文件;返还提交给调解员的书面材料;披露调解过程中产生的要约和反要约;如果达成和解协议,是否应在该协议对当事人产生约束力前,以书面形式记录下来并由当事人签署。

10. 调解协议调解员和当事人应准备并履行调解协议,协议应规定以下内容:(a)当事人指定调解员的条件;(b)当事人同意在调解中不适用的该规则的某些条款,或当事人同意进行变更的条款;(c)当事人同意在调解中适用的其他规则。

如果当事人不能达成调解协议,则应适用附表B中规定的加拿大ADR协会调解申请标准协议。

11. 时间和地点调解员应与当事人协商,确定每次调解会议的时间。

所有的会议都应选在下列地点之一举行:a)模式条款规定的相关城市或省份的某一地点,或b)当事人和调解员协商的某一地点。

12. 调解员的权力调解员将协助当事人找到双方满意的解决纠纷的方案,但不能强迫当事人接受。

调解员有组织当事人双方参加的双方会议或一方当事人参加的单方会议的自由裁量如果当事人在调解过程中不能达成和解,并且经所有当事人及调解员同意,调解员可以向当事人提出一个没有约束力的书面的和解建议。

这个建议将成为调解员寻找和解方案的合理尝试。

如果当事人同意并愿意平均分担或按照约定分担相应费用,调解员可以聘请专家或顾问。

13. 代表当事人都应参加调解。

当事人应将参加调解的律师或代理人的名字和住址在第一次调解会议三天前,以书面方式告知调解员和对方当事人。

如果任何一方当事人想邀请其他人员参加调解,如专家、顾问或其他人员,则该方当事人应将这些人员的名字和资格在第一次调解会议三天前告知调解员和另一方当事人。

14. 秘密调解应不公开地秘密进行。

只有被13条授权的人才能参加调解,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

15. 保密和披露当事人和调解员应在为进行有效调解而需要披露有关文件的范围上达成一致,但调解员没有权力强迫当事人披露任何文件。

除了协会的调解员行为规范法典规定的情形外,调解员应对调解过程中当事人披露的信息保密,包括任何提供给调解员的书面材料,不得向参加调解程序以外的人披露。

除了以下条款规定的情况,当事人应同意对所有收到的和在调解过程中得到的信息保密。

当事人还应同意其聘请的所有专家、顾问和其他人员都应承担保密义务。

调解员应要求其聘请的所有专家和顾问书面保证按照该规则的规定履行保密义务。

当事人应同意在调解会议上进行没有偏见的和解协商,且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当事人不能在以后的诉讼或仲裁中披露调解会议的内容。

当事人不能在以后的程序中传唤或要求调解员作证或提供调解纪录。

调解过程的记录文件不应保留。

当事人应保证,除了在发现程序中提供的信息,他们不会在接下来的仲裁或诉讼程序中将下列内容作为证据或理由:(a)为解决纠纷所发表的观点、提出的建议、向另一方提出或从另一方收到的要约;(b)在调解过程中另一方当事人所作的承认;(c)另一方当事人有表示接受调解员提出的和解提议或建议的意向这一事实。

(d)调解员提出的建议或发表的观点。

16. 调解的结束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调解程序结束:(a)当事人履行和解协议;(b)一方或多方当事人书面宣告调解结束;(c)调解员书面宣告即使继续进行调解也无法解决纠纷。

17. 责任的免除协会和调解员按照该规则进行的调解过程中的作为或不作为,不对当事人负责。

在任何情况下,协会和调解员都不对因当事人或第三人过失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损失或损害负责。

18. 报酬和开支调解员的报酬和所有开支,包括交通费、房屋租金、以及经当事人同意,调解员聘请专家或顾问的费用和开支,应该由当事人平均分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报酬应按照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的约定直接付给调解员。

给付给协会的报酬应按照附表“A”的规定。

调解员可以要求当事人给付初始保证金,也可以在其后的调解过程中要求给付更多的保证金,包括一定比例的调解费用。

除非另有约定,当事人应该负担己方参加调解的费用和开支。

19. 教育目的为研究和教育目的,调解员和协会可以向非参加调解的第三人披露调解信息和数据,但前提是该披露不会,或在合理预见范围内不会,使该第三人确知纠纷的具体当事人或者具体是哪个纠纷。

参加调解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应按协会委员会要求提前支付管理费用,委员会可以多次要求当事人支付管理费用。

这些钱款不能退还,而应成为协会财产。

附表“B”:加拿大ADR协会调解标准形式协议当事人当事人1:地址、电话、传真:当事人2: 地址、电话、传真:当事人3:地址、电话、传真:当事人4:地址、电话、传真:调解员:地址、电话、传真:纠纷简短原因,或简要描述:调解当事人将努力用调解解决纠纷,遵循该标准形式协议和协会的国家调解规则的条款,国家调解规则规则将作为该调解协议的一部分。

任何对规则的变更应写于下方:调解员调解员应受到协会调解员行为规范法典的约束。

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调解员应在调解开始之日两周前讨论和安排进行信息和案件摘要的交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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