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以意思自治原则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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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以意思自治原
则为视角
乔慧娟
【期刊名称】《北方工业大学学报》
【年(卷),期】2011(023)004
【摘要】《华盛顿公约》第42条首先规定当事人可以选择国际投资争议所适用的法律.但对当事人可选择的法律的范围、方式和时间,以及对当事人意思自治的限制上,理论与实践中有不同的观点.本文围绕意思自治原则在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ICSID)仲裁实践中的具体适用进行论述,并对我国对外签署双边投资保护条约时如何完善法律适用条款给出建议.
【总页数】8页(P30-37)
【作者】乔慧娟
【作者单位】北方工业大学文法学院法律系,100144,北京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F964
【相关文献】
1.国际投资争端与 WTO 争端解决机制的比较研究--以仲裁为出发点 [J], 郑雨霆
2.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的法律适用——以《华盛顿公约》第42条第1款为视角 [J], 唐雅
3.论解决投资争端国际中心仲裁机制风险及其防范 [J], 周梅;陈晓艳
4.投资仲裁实践对国际投资协定时间效力的认定——争端、争端诱因和争端程序在国际投资仲裁管辖权界定中的应用 [J], 任强;
5.国际投资仲裁:有条件的上诉机制——从“尤科斯案”到“一带一路”投资争端解决 [J], 黄健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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