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税局关于调整部分征管事项流程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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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国税局关于调整部分征管事项流程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
•【公布日期】2002.03.25
•【字号】宁国税发[2002]45号
•【施行日期】2002.04.01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税收征管
正文
南京市国税局关于调整部分征管事项流程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2]45号)
市局各分局(局):
为完善市区集中征收格局,强化分区域分类管理,进一步优化征管流程,简化办税环节,切实提高工作效率和为纳税人服务的质量与水平,经市局征管改革领导小组研究决定,从4月1日起,对市区部分征管事项的操作流程进行调整。
请市区各分局、征管局、稽查局按照调整后的流程配置业务机构职能,合理设置工作岗位,确保内部工作链条的顺畅和对纳税人的高效优质服务。
一、税务登记管理
(一)开业税务登记
1、企业纳税人到征管局(含江北征管所、城东征管所,下同)申请办理开业税务登记,提供办理开业登记所需的证件、资料及其复印件。
2、征管局登记管理部门受理后,审核纳税人提供的有关资料、证件,辅导纳税人填写《税务登记表》(或《注册税务登记表》)、《纳税人税种登记表》及其他有关表格。
3、征管局登记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审核无误后,将登记信息
录入征管信息系统,同时进行税种认定工作,打印并发放税务登记证。
4、征管局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做好对纳税人的征前辅导工作,包括:是否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有关纳税申报和税款缴纳的相关事项等。
5、市区各分局税户管理部门应及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查询本分局管理的纳税人开业登记情况,做好跟踪管理。
(二)变更税务登记
1、纳税人税务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持变更登记的有关资料、证件至征管局办理变更手续。
2、征管局登记管理部门对纳税人提供的证件、资料进行审核,无误后将变更内容录入征管信息系统。
需重新发放税务登记证的重新打印证件发放。
3、市区各分局应严格执行登记核查制度,在日常管理、税务检查中采集纳税人的登记基础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统一由税户管理部门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及时维护。
涉及登记证件重新发放或税种、税率、预算级次等内容变化的,应责令纳税人至征管局办理变更手续,并跟踪纳税人的办理情况。
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
(一)临时认定
1、新开业并需要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企业,可在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同时,向征管局登记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征管局应在当日内将申请信息转发纳税人所在分局。
已领取税务登记证件的企业纳税人,也可以直接向所在分局负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所提出申请。
2、市区各分局负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所收到纳税人提交或征管局转交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核查完毕,出具核查报告,提出初步意见,报分局综合业务科。
3、各分局综合业务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对审批合格的纳税人在征
管信息系统中作一般纳税人预认定登记,将审批结果下达税务所,同时将审批情况在每月28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征管局。
4、各分局负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所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认定结果,并下发认定通知书。
5、征管局根据各分局传递的一般纳税人认定信息调整纳税人的税种认定。
(二)临时认定转正式认定
1、市区各分局负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所应于一般纳税人临时认定到期前通知其办理正式认定手续,并在受理纳税人的申请资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审核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报分局综合业务科审批。
2、各分局综合业务科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批结果下达税务所,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一般纳税人正式认定或取消认定登记;同时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情况在次日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征管局,征管局据以调整税种认定。
3、各分局负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所应及时通知纳税人认定结果,下发正式认定或取消资格通知书,并办理取消资格的相关手续。
(三)资格年审
1、市区各分局应于每年实施年审前一个月告知一般纳税人办理年审的有关事项。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在规定期限内向各分局负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所办理资格年审手续,该税务所应在受理年审资料后2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或审核工作,提出初步意见,报分局综合业务科审批。
3、各分局综合业务科在5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年审结论下达税务所,并在征管信息系统中作一般纳税人年审记录;同时将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情况在次日通过电子邮件告知征管局,征管局据此调整税种认定。
4、各分局负责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税务所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年审结果,下
发年审通知书,并办理年审合格和取消资格的相关手续。
三、增值税专用发票票种票量审批管理
1、初始核定。
市区各发票销售点根据纳税人的注册资金、经营范围及预计销售额等情况,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专用发票票种票量进行初始核定。
其中,对新认定的商贸企业一般纳税人(不包括商业零售企业,下同)月专用发票供应量原则上不得超过25份,且首次只能领购限额万元版的专用发票。
2、调整。
一般纳税人需要调整专用发票票种票量的,应填制《增值税专用发票用量及限额调整审批表》向发票销售点提出申请,由发票销售点根据纳税人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纳税申报、抄报税等情况,按照市局规定的权限审批或逐级上报审批。
对商贸企业调整专用发票票种票量超过总局规定限额、用量范围的,发票销售点必须在接受纳税人申请后当日将核查信息传递给纳税人所在分局负责发票核查的税务所。
该税务所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纳税人已领购的专用发票使用情况及经营情况(主要指有无真实的货物交易)进行核查,提出初步意见后报分局综合业务科。
属于分局审批权限的,各分局综合业务科应在2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将审批结果反馈发票销售点,发票销售点在征管信息系统中录入票种票量调整内容。
属市局审批权限的,各分局应及时上报市局审批。
3、审批权限。
防伪税控企业最大开票限额超过100万元(即十万元版)以上的纳税人应报市局(流转税处)审批,其余限额、用量的调整由发票销售点所在的分局(局)确定。
4、临时调整。
对临时性限额、用量调整通过临时审批办法解决,由纳税人向发票销售点提出申请,发票销售点所在分局(局)根据市局规定的审批权限调整。
以上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以前文件规定与本文不符的,一律以本文为准。
2002年3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