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大型人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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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大型人
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符合下列条件: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 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2.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1大型人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操作规范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
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
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
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
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
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
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5702099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申
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本
单位印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消防设计文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由项目所在地的地级市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四、行政审批条件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申请大型人
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应符合下列条件:
1.新建、扩建工程已经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3.拟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
七、办结时限
1.法定办结时限: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七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自受理消防设计审核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但是依照本规定需要组织专家评审的,专家评审时 间不计算在审核时间内。
2.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八、行政审批数量
儿童游乐厅等室内儿童活动场所,养老院、福利院,医院、疗养院的病房楼,中小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学校的集体宿舍,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员工集体宿舍;
6.建筑总面积大于500平方米的歌舞厅、录像厅、放映厅、卡拉
OK厅、夜总会、游艺厅、桑拿浴室、网吧、酒吧,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馆、茶馆、咖啡厅。
7.设有第1至6条所列的人员密集场所的建设工程;
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
3.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0平方米的宾馆、饭店、商场、市场;
4.建筑总面积大于2500平方米的影剧院,公共图书馆的阅览室,
营业性室内健身、休闲场馆,医院的门诊楼,大学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寺庙、教堂;
5.建筑总面积大于1000平方米的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
1大型人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操作规范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操作规范
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
1.名称: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2.性质:行政许可
二、设定依据
1998年4月29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
二次会议通过2008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一条: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2.设计单位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
3.消防设计文件的编制符合公安部规定的消防设计文件申报要
求;
4.建筑的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耐火等级、建筑构造、安全疏
散、消防给水、消防电源及配电、消防设施等的设计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5.选用的消防产品和有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材料符合国家工程
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有关管理规定。
五、实施对象和范围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
对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
1.建筑总面积大于20000平方米的体育场馆、会堂,公共展览馆、
博物馆的展示厅;
2.建筑总面积大于15000平方米的民用机场航站楼、客运车站候
8.国家机关办公楼、电力调度楼、电信楼、邮政楼、防灾指挥调
度楼、广播电视楼、档案楼;
9.本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以外的单体建筑面积大于40000平方
米或者建筑高度超过50米的其他公共建筑;
10.城市轨道交通、隧道工程,大型发电、变配电工程;
11.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
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提供特殊消防设计的技
术方案及说明,或者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其他有关消防设计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技术资料:
1.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2.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消防安全,不符合国家标准规定的;
无数量限制
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
不收费
十、咨询、投诉电话
0771-5702099
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它特殊建设工程
消防设计审核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6个工作日)
六、申请材料
根据《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第十五条规定,建设单位申
请消防设计审核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本
单位印章);
3.新建、扩建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文件;
4.设计单位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印章);
5.消防设计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