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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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公共卫生工作管理,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公共卫生服务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以及与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公共卫生工作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
(二)依法行政,科学管理;
(三)全民参与,社会共治;
(四)公开透明,公正公平。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建立健全公共卫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监督、指导本地区公共卫生工作。

第五条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应设立公共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单位的公共卫生工作。

第六条公共卫生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有关公共卫生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
(二)制定、完善本单位的公共卫生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组织开展公共卫生宣传教育活动;
(四)组织实施疾病预防控制、健康教育、卫生监督等工作;
(五)组织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处置;
(六)组织开展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绩效考核。

第三章工作内容
第七条疾病预防控制:
(一)开展传染病、慢性病、地方病等疾病监测;
(二)实施疫苗接种和预防接种证管理;
(三)开展健康教育和健康促进活动;
(四)开展疾病防控知识培训和技能考核。

第八条食品安全:
(一)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和评估;
(二)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
(三)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
(四)协助开展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第九条环境卫生:
(一)开展环境卫生监测和评价;
(二)实施环境卫生整治和整治效果评估;
(三)开展环境卫生宣传教育;
(四)协助开展环境卫生事故调查处理。

第十条健康教育:
(一)开展健康教育宣传活动;
(二)组织实施健康教育项目;
(三)开展健康教育效果评估。

第四章监督考核
第十一条建立公共卫生工作监督考核制度,对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公共卫生机构以及与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的其他单位和个人进行监督考核。

第十二条监督考核内容包括:
(一)公共卫生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
(二)公共卫生工作制度的落实;
(三)公共卫生工作效果的评估;
(四)公共卫生工作的投诉处理。

第十三条对考核不合格的单位和个人,责令限期整改,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公共卫生工作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公共卫生事件信息的;
(三)违反法律法规,造成公共卫生安全事故的;
(四)其他违反本制度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制度由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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