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荆政办发[2006]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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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正文:
---------------------------------------------------------------------------------------------------------------------------------------------------- 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适当提高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通知
(荆政办发[2006]5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屈家岭管理区,市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国务院271号)、《湖北省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办法》(省人民政府令第228号)的规定和《省民政厅、省财政厅关于适当调整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紧急通知》(鄂民政发[2006]6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提高我市城市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适当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困难群众的关怀,是国家推进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着力提高城市低收入群体生活水平的重要举措。
各地各有关部门要认真学习和理解国家、省有关文件精神,充分认识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加强对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工作的组织领导,落实资金,确保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工作落实到位。
二、提高标准,落实资金。
从2006年7月1日开始,市中心城区城市低保标准由现在每人每月156元提高到176元。
各县、市和屈家岭管理区提高到158元及以上。
各地城市低保一类对象按提高城市低保标准后的标准全额补助,二类和三类对象按人月平提高15元补助。
中央和省财政已将2006年7月至12月的提高城市低保标准资金拨付到各县市区。
从2007年起,地方财政负担的人月平3元提高标准资金由各县市区财政列入预算。
三、强化管理、落实制度。
各地民政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动态管理,重点落实限期保障制度、
公示通报制度、信访接待查处制度、分类保障制度等,形成“低保对象有进有出、补助水平有升有降”的良性运行工作机制。
各地低保工作人员要加强政策道德修养和业务知识的学习,严肃工作纪律,对有意违反政策搞“人情保”、“关系保”的行为要严肃查处,保证低保工作长期健康有序运行。
二○○六年十二月十五日
——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