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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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公布日期】2019.04.15
•【字号】赤政办字〔2019〕32号
•【施行日期】2019.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
正文
赤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的
通知
赤政办字〔2019〕32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委办局: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9年4月15日赤峰市中心城区在建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建设和管理,规范在建工程规划监督和违法建设行政处罚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内蒙古自治区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建工程规划监督是指根据城乡规划法律、法规,对在建工程进行监督检查和违法建设进行行政处罚的行为。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由市本级许可施工的建筑工程建设过程中的规划监督。

红山区、松山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除市城市管理部门管理范围外的建筑工程规划监督。

第二章规划监督检查
第四条建立日常巡查制度。

城市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各类建设活动进行规划监督检查,及时制止违法建设行为,收集书面资料、影像记录等证据,建立巡查日记(巡查时间、地点、执法人员、工程建设及检查情况等)。

(一)巡查中发现施工现场有围挡、开挖基坑、安装塔吊、建设临时建筑等情况之一的,约见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负责人,查询许可手续办理情况,发放《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告知书》。

(二)对在建工程按以下五个节点实施监督检查。

1.工程动工后。

检查是否取得《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实地测量是否超出用地范围等。

2.工程正负零完成后。

检查建筑物位置、基底尺寸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3.工程主体施工期间。

检查是否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

4.工程主体完工后。

检查栋数、层数、高度、结构等是否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

5.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前。

全面核实建筑外立面效果、造型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

第五条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责令停止建设,依法查处。

第六条按建设项目建立档案,一项一档。

档案应包括:
《建设工程规划监督管理告知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复印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复印件)、《建设工程规划验线合格证》(复印件)、《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复印件)及影像记录、巡查日记、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等相关资料。

第七条规划管理部门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规划核实时,应组织城市管理部门共同进行核实。

第三章违法建设行为处理
第八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区分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和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九条违法建设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一)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在限期内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能够使建设工程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

(二)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但已取得城乡规划主管部
门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文件,且建设内容符合或采取局部拆除等整改措施后能够符合审查文件要求的。

第十条对尚可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以书面形式责令限期改正;对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即开工建设的,同时责令其及时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对按期改正违法建设部分的,处建设工程造价5%的罚款;对逾期不改正的,依法采取强制拆除等措施,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自行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按照第十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违法建设行为改正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监督改正。

第十二条第九条规定以外的违法建设行为,均为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

第十三条对无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对规划实施影响的情形,按以下规定处理:
(一)以书面形式责令停止建设;不停止建设的,依法查封施工现场。

(二)对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依法下发限期拆除决定书。

(三)对按期拆除的,不予罚款;对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强制拆除,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的罚款。

(四)对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0%以下的罚款。

1.情节较轻,造成较轻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1%以上3%以下的罚款。

2.情节较重,造成较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4%以上6%以下的罚款。

3.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7%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十四条第十三条所称不能拆除的情形,是指拆除违法建设可能影响相邻建筑安全、损害无过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或者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情形。

第十五条第十三条所称没收实物,是指没收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

第十六条第十三条所称违法收入,按照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出售所得价款计算;出售所得价款明显低于同类房地产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七条对违法建设行为处以罚款,应当以新建、扩建、改建的存在违反城乡规划事实的建筑物、构筑物单体作为罚款基数。

已经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应当以竣工结算价作为罚款基数;尚未完成竣工结算的违法建设,可以根据工程已完工部分的施工合同价确定罚款基数;未依法签订施工合同或者当事人提供的施工合同价明显低于市场价格的,处罚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评估确定。

第十八条按照第十三条规定处以罚款,应当在依法强制拆除或者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后实施,不得仅处罚款而不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四章超建面积处理
第十九条超建面积是指建筑工程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施工,工程竣工后,房产管理部门确认的实测面积超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面积。

第二十条城市管理部门对超建面积调查核实后,向规划管理部门出具《超建面积确认单》,规划管理部门对《超建面积确认单》进行审核后,出具《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合格证》,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对超建面积部分收取相关费用后办理产权登记手续。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其他旗县区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附件:超建面积确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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