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试报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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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试报有关
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商务部
•【公布日期】2012.10.11
•【文号】商办流通函[2012]1046号
•【施行日期】2012.10.1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
正文
商务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试报有关工作的
通知
(商办流通函[2012]10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今年以来,各地围绕建立以省(区、市)行业数据为主体、以典型企业数据为支撑的商贸流通统计体系开展了大量基础工作,但部分地方仍存在人员和责任落实不到位、工作进度缓慢等问题。

目前统计工作已进入攻坚阶段,为确保今年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报送任务如期保质完成,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请各地商务部门按照流通统计工作要求,对前段工作认真进行总结、排查,针对薄弱环节提出改进措施。

二、请立即研究制订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试报(以下简称统计数据试报)工作方案,具体内容包括:
(一)统计数据试报工作负责人、牵头处室责任人名单及联系方式;
(二)统计数据试报工作省区、地市两级商务主管部门的职责分工以及省级商
务主管部门相关处室内部分工(应有会议纪要、制度规定等文件予以明确,并作为附件报送);
(三)典型企业名录报送、数据试报完成的时间进度;
(四)组织开展面向市、县商务主管部门和典型企业的人员培训方案。

统计数据试报工作方案请于10月19日前上报商务部(流通发展司)。

三、商务部对统计数据试报工作实行定期通报和重点督办制度,自通知下发之日起每周向各省(区、市)通报进度情况。

对于工作进展不力的地方将发函或派人督办。

10月底拟召开全国电视电话会议,届时将表扬统计数据试报工作开展较好的地区。

2012年商贸流通业统计数据报送工作结束后,将对先进单位和个人进行表扬。

联系人:胡迪陈泽亚
电话:010-******** 85093780
邮箱:********************.cn
商务部办公厅
2012年10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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