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1B 《证券及期货(认可对手方)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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章:571B 《证券及期货(认可对手方)规则》宪报编号版本日期
01/04/2003
赋权条文L.N. 186 of 2002;
L.N. 12 of 2003
(第571章第397(1)条)
[2003年4月1日] 2003年第12号法律公告
(本为2002年第186号法律公告)
条: 1 (已失时效而略去) 02/04/2003
01/04/2003
条: 2 释义L.N. 186 of 2002;
L.N. 12 of 2003
在本规则中,除文意另有所指外—
“指明司法管辖区”(specified jurisdiction) 指附表1第2栏指明的司法管辖区;
“指明银行规管当局”(specified bank regulator) 指—
(a) 附表1第3栏指明的任何主管当局,而该主管当局在附表1第2栏相对于该当局之处列明
的指明司法管辖区负责规管在该管辖区内的银行;或
(b) 该主管当局的继任者;
“货币期货合约”(currency futures contract) 指任何货币的期货合约;
“等同法团”(equivalent corporation) 指符合以下说明的法团—
(a) 根据指明司法管辖区的主管当局或规管机构的授权(不论实际如何称述)在该管辖区经
营某项活动的业务,而该项活动如在香港进行,便会构成期货合约交易;及
(b) 以下述方式计算,备有和保持有不少于$30000000或任何外币等值的股东资金—
(i) 将以下项目合计—
(A) 该法团的已发行及已缴足股本;及
(B) 该法团的留存利润及储备的净贷方结余总额;及
(ii) 从按第(i)节计算所得的总和中,减去该法团的累积亏损及储备的净借方结余总
额;
“期货合约交易”(dealing in futures contracts) 具有本条例附表5第2部给予该词的涵义。

01/04/2003
条: 3 属认可对手方的机构L.N. 186 of 2002;
L.N. 12 of 2003
为施行本条例附表1第1部第1条中“认可对手方”定义的(c)段,以下机构为认可对手方—
(a) 就期货合约交易获发牌的法团,而该法团在任何指明期货交易所进行货币期货合约交
易;
(b) 在任何指明期货交易所进行货币期货合约交易的等同法团,但如该法团因主管当局或
规管机构(即在该法团成立和受规管的指明司法管辖区规管该法团的主管当局或规管机
构)的行动而停止获授权进行上述交易,则该法团不属此列;
(c) 在指明司法管辖区成立为法团和受在该管辖区的指明银行规管当局规管的银行,但如
该银行因该指明银行规管当局的行动而停止获授权以银行方式营运,则该银行不属此
列;
(d) 已发出继续获得合资格信贷评级的债务票据的法团;及
(e) 符合以下说明的机构—
(i) 获证监会信纳予以认可该机构为对手方—
(A) 是适当的;及
(B) 是不会损害投资大众的利益的;及
(ii) 在附表2指明的。

附表: 1 指明司法管辖区及指明银行规管当局L.N. 29 of 2004 27/02/2004
[第2条] 项指明司法管辖区指明银行规管当局
1. 澳大利亚澳大利亚审慎监管局
2. 加拿大金融机构监理处
3. 德意志联邦共和国德国联邦银行业监管局
4. 法兰西共和国银行监察委员会
5. 日本金融厅
6. 瑞士联邦联邦银行委员会
7. 大不列颠及北爱尔兰联合王国金融服务管理局
8. 美利坚合众国联邦储备委员会
货币监理署 (2004年第29号法律公告)
01/04/2003 附表: 2 属认可对手方的指明机构L.N. 186 of 2002;
L.N. 12 of 2003
[第3条]
1. Bear Stearns Forex Inc.
2. 汇丰金融证券(亚洲) 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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