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SG Q-2008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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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 -2008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
2008年月日
目录
第一章总则┅┅┅┅┅┅┅┅┅┅┅┅┅┅┅┅┅┅┅┅┅┅┅┅┅┅┅┅┅┅(1) 第二章安全管理┅┅┅┅┅┅┅┅┅┅┅┅┅┅┅┅┅┅┅┅┅┅┅┅┅┅┅┅(1) 第三章使用登记┅┅┅┅┅┅┅┅┅┅┅┅┅┅┅┅┅┅┅┅┅┅┅┅┅┅┅┅(6) 第四章日常检查与维修保养┅┅┅┅┅┅┅┅┅┅┅┅┅┅┅┅┅┅┅┅┅┅┅(7) 第五章附则┅┅┅┅┅┅┅┅┅┅┅┅┅┅┅┅┅┅┅┅┅┅┅┅┅┅┅┅┅┅(8) 附件A 起重机械停用、变更、报废申请表┅┅┅┅┅┅┅┅┅┅┅┅┅┅┅(9) 附件B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10) 附件C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表及填写说明┅┅┅┅┅┅┅┅┅┅┅┅┅┅┅┅(11) 附件D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13) 附件E 起重机械使用登记证编号编制办法┅┅┅┅┅┅┅┅┅┅┅┅┅┅┅(14)
起重机械使用管理规则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防止和减少事故,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称《条例》)和《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以下称《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适用于《条例》规定范围内起重机械的使用管理。

第三条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按照本规则的要求,确保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并且接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及以上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辖区内起重机械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安全管理
第五条使用单位应该根据实际使用工况和工作环境的需要选择相应品种(型式)的起重机械。

第六条使用单位必须购置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制造许可资格的单位制造的起重机械。

第七条使用单位购置的起重机械,应当具有制造单位的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和依据《起重机械制造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制造监检规则》)规定出具的监督检验证明。

第八条使用单位所购置起重机械的随机文件,应当包括下列文件资料:
(一)设计文件(含总图、主要受力结构件图、机械传动图和电气、液压系统原理图);
(二)产品质量合格证书;
(三)安装及使用维修说明书;
(四)制造监督检验证书(需制造监督检验的);
(五)型式试验合格证(按覆盖范围原则提供)。

第九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起重机械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进行安装、改造、维修(以下简称施工),督促施工单位接受安全监察,要求其依据《起重机械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规则》(以下称《安装监检规则》)规定提供的监督检验证书。

第十条使用单位应当在监督检验合格后30日内接收并且检查施工单位提交的安装改造重大维修自检报告、安装改造重大维修监督检验证书(需安装监督检验的)等有关技术文件和资料。

第十一条使用单位购置的以整机出厂的起重机械,在投入使用前应当按照《起重机械定期检验规则》(以下称《定检规则》)的规定进行首次检验。

第十二条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并且严格执行起重机械使用安全管理制度,安全管理制度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械安全管理人员、作业人员的职责和权限;
(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
(三)日常检查和定期自行检查制度;
(四)维修保养制度;
(五)定期报检制度;
(六)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培训考核制度;
(七)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管理制度;
(八)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和救援演练制度。

第十三条使用单位应该设置起重机械安全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从事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应当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后,方可从事相应的工作。

第十五条安全管理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履行以下职责:
(一)检查和纠正起重机械使用中的违章行为,发现问题应该立即处理;情况紧急时,可以决定停止使用起重机械并且及时报告有关负责人;
(二)管理安全技术档案;
(三)督促实施日常检查;
(四)编制定期检验计划并且落实定期检验的报检工作;
(五)制定起重机械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且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
(六)组织起重机械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工作,保证其具备必要的起重机械安全作业知识。

第十六条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规和标准,掌握相关的安全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履行以下职责:
(一)作业时随身携带证件,并自觉接受使用单位的安全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积极参加特种设备安全教育和安全技术培训;
(三)严格执行起重机械操作规程和有关安全管理制度;
(四)拒绝违章指挥;
(五)发现事故隐患或者不安全因素应当立即向现场管理人员和单位有关负责人报告,当事故隐患或者其它不安全因素直接危及人身安全时,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停止作业并且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现场。

(六)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应当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作业,并且如实填写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

运行纪录、交接班纪录至少保存一年,存档前应当经过安全管理人员审核。

第十八条在防爆危险场所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按照相应的起重机械安全技术规范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爆炸危险场所电气安全规程》及相关标准中关于防爆安全技术的要求执行。

第十九条起重机械承租使用单位应当与出租单位签订协议,明确承租单位的安全责任,并按照本规定第十七条和第十九条要求对起重机械进行管理,在承租期间对起重机械的使用安全负责。

禁止承租使用下列起重机械:
(一)没有在登记部门进行使用登记的;
(二)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三)监督检验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

第二十条非首次投入使用、又经过产权变更后重新投入使用的起重机械,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有原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注销证明;
(二)具有新使用单位的使用登记证明;
(三)具有完整的安全技术档案(档案至少包括总图、电气原理图、安装和使用与维护说明书);
(四)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合格。

第二十一条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应当到产权单位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对流动作业并且需要重新安装的起重机械在异地安装时,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应该向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安装告知后方可施工,并且接受施工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拟停用1年以上(含1年),使用单位应该对其封存,在封存后30日内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停止使用,并填写《起重机械停用、变更、报废申请表》(见附件 A )。

重新启用时,应该申请定期检验,经过检验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使用单位对停用的起重机械没有提出停用申请的,检验检测机构仍然应当按照定期检验的要求进行。

第二十三条发生事故或者发现重大隐患重新修复的起重机械,应当按改造或维修处理,并且根据《安装监检规则》或《定检规则》进行重新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二十四条使用单位应当选择具有相应安装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起重机械的拆卸。

起重机械拆卸施工前,应当制定周密的拆卸作业指导书,按照拆卸作业指导书的要求进行施工,保证起重机械拆卸过程的安全。

拆卸作业指导书应当包括拆卸作业技术要求、拆卸程序、拆卸方法和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起重机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使用单位应当及时予以报废,采取解体等销毁措施,并填写《起重机械停用、变更、报废申请表》:
(一)存在严重事故隐患,无改造、维修价值的;
(二)达到安全技术规范等规定的设计使用年限或者报废条件的。

第二十六条使用单位的起重机械的改造、重大维修,必须由已经取得相应起重机械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施工单位进行。

施工单位应当对改造、重大维修后起重机械的安全技术性能负责。

第二十七条起重机械改造单位必须具备制造许可的条件,改造活动必须在具备制造条件的场所内进行。

第二十八条定期检验前,使用单位应该按《定检规则》的要求,对起重机械(包括检验现场环境)自检合格,并且准备好《定检规则》规定的技术资料。

第二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在检验有效期届满前1个月前按照本规则和《定检规则》的要求向检验检测机构提出定期检验申请。

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产权单位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应当在本次使用场所所在地的检验检测机构申请定期检验。

使用单位应当将检验结果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经检验合格的起重机械,检验检测机构应该及时出具《安全检验合格》标志(见附件B)。

超过定期检验周期或者定期检验不合格的起重机械,不得继续使用。

第三十条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使用单位应该对其进行全面检查,消除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三十一条发生起重机械事故,使用单位必须采取应急救援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同时按照有关规定向所在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和相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规则第八条所要求的文件;
(二)本规则第十条所要求的文件;
(三)定期检验报告和定期自行检查记录;
(四)日常使用状况记录;
(五)日常维护保养记录;
(六)运行故障和事故记录;
(七)使用登记证明。

第三章使用登记
第三十三条使用单位在起重机械投入使用前或者投入使用后30日内,应当按照《规定》的规定到产权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负责办理使用登记的地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决定,并且予以公布。

第三十四条使用登记程序,包括申请、受理、审查和颁发使用登记证。

第三十五条使用单位在使用登记时应当填写(见附件C),《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及其各类设备的填写说明,由国家质检总局在国家质检总局政府网站公布,使用单位下载填写。

使用登记表的填写,也可以采用电子申报方式进行。

第三十六条使用单位申请使用登记时,应该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并且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一式二份);
(二)产品质量证明书;
(三)使用单位的营业执照和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加盖公章复印件);
(四)监督检验证明(或以整机出厂的首次检验报告);
(五)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目录;
(六)持证的起重机械作业人员名录。

第三十七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申请材料,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使用登记。

对不予受理或不予审批的,应一次性以书面形式告知。

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应该在20日内出具《起重机械使用证》(见附件D),并且将产品质量证明书退回使用单位。

第三十八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时,应该按照《起重机械使用登记号编制办法》(见附件E)编制使用登记证号。

第三十九条使用单位应该将《起重机械使用证》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起重机械的显著位置。

第四十条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发生变更的,原使用单位应该将安全技术档案全部移
交新使用单位。

原使用单位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到原登记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新使用单位应当按规定到所在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

登记时除携带本规则第三十七条所要求的资料外,还应当提交原使用单位的《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和办理变更手续的《起重机械停用、使用登记变更、报废申请表》。

第四十一条起重机械报废的,使用单位应当填写《起重机械停用、使用登记变更、报废申请表》,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使用登记注销。

第四十二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发现使用单位不符合本规则的要求,而且经过整改无效的,可以通知登记机关撤消其使用登记。

第四章日常检查与维护保养
第四十三条起重机每班使用之前,使用单位应当对制动器、吊钩,钢丝绳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

发现异常时,应当在操作之前排除,并作好相应记录。

严禁设备带故障运行。

第四十四条在用起重机应当进行包括月检、年检的定期检查。

检查的具体内容见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

使用单位还可以根据设备工作的繁重程度和环境条件的恶劣程度,确定检查检查周期和增加月检、年检的内容。

定期检查发现异常情况时,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四十五条起重机月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起重机正常工作的技术性能;
(二)所有的安全保护、防护装置;
(三)电气线路、液压或者气动的有关部件的泄漏情况及工作性能;
(四)吊钩、吊钩螺母及防松装置和其他吊索具情况。

(五)制动器性能及其零件的磨损情况;
(六)起升机构卷筒联轴器和联轴器
(七)钢丝绳磨损和尾端的固定情况;
(八)链条的磨损、变形、伸长情况;
第四十六条起重机年检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例行检查的内容;
(二)金属结构的变形、裂纹、腐蚀及焊缝、铆钉、螺栓等连接情况;
(三)主要零部件的磨损、裂纹、变形等情况;
(四)指示装置的可靠性和精度;
(五)动力系统和控制器等。

第四十七条起重机械应当定期进行维护保养,维护保养工作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

季度的维护保养内容除包括本规则第四十五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润滑、调整、检查。

年度的维护保养内容除包括本规则第四十六条的要求外,还应当对起重机械的主要受力结构件、安全保护装置、工作机构、控制系统等进行润滑、调整、检查和易损件的更换,必要时进行试验验证。

第四十八条起重机械的定期检查、维护保养由具有起重机械的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资格的单位实施。

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工作应当做好详细记录,并且提供给使用单位。

使用单位有能力进行定期检查和维护保养的,也应当取得维修许可资格。

使用单位的定期检查和维修工作如果只限于本单位,则维护的许可条件,可以适当调整。

具体的要求由各省制订。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规则部分用语的含义:
(一)使用单位,是指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既可以是起重机械的产权所有者,也可以是由合同(协议)关系确立的具有在用起重机械管理权利和管理义务者。

(二)维护保养,是指对起重机械进行清洁、润滑、调整和检查。

(三)流动作业的起重机械,是指该起重机械在某一特定场所使用后,需要到原使用登记地以外的地区施工作业的起重机械。

第五十条本规则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规则自年月日起施行。

附件A
起重机械停用、使用登记变更、报废申请表
注:申请事项包括停用、使用登记变更和报废,属于那一项,在申请事项后面的括号内的□上打√
附件B
安全检验合格标志
附件C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
附件D
附件E
特种设备使用登记编号编制方法
E1 编号组城
使用登记证编号由登记机关地区代号、设备基本代码和登记顺序号组成。

E1.1 设备种类代号
起重机械种类代号为”Q”。

E1.2 登记机关地区码
用一个汉字,再加上二个大写的拼音字母表示,汉子为省、直辖市、自治区简称,拼音字母为地市地区码,第。

其中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办理登记的,其地区码为A,以下市参照GB/T 2260-1999《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划代码》中编排顺序,按照拼音字母顺序编排。

如北京市昌平区行政区划的顺序在北京市区、县辖区顺序号为13,除北京市地区码为“A”外,则昌平区的地区码可为“N”;如广东省佛山市在行政区划的顺序在广东省市区的顺序为6,除广东省地区码为“A”外,广东省佛山市的地区码可为“G”。

具体的编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编制。

E1.3登记顺序号
以同一登记机关登记的同一种类设备登记的顺序号编排(以下简称同类设备),从“0001”至“9999”。

同类设备登记数超过“9999”,可将头位数编排为”A”,如登记时的顺序号达到“10002”,则编排为“A002”,如再超过“A999”,可将”A”编排为“B”,以此类推,直至可以编排为“ZZZZ”。

如果按照规定,某些设备的登记由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委托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登记顺序号,按照委托部门统一的顺序号索取,不例行编排登记顺序。

E2编号举例
E2.1 省、自治区、直辖市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在北京市使用的起重机械,由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登记,北京市的简称为“京”,登记同类设备登记顺序号为10,则该设备的登记证编号为“Q京A0010”。

E2.2 地市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在辽宁省沈阳市使用的起重机械,由沈阳市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登记,辽宁省的简称为“辽”,如果沈阳市行政区划码编制为“B”,同类设备登记顺序号为1009,则该设备的登记证编号为“Q辽BA002”。

情感语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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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女人的眼泪是最无用的液体,但你让女人流泪说明你很无用
4.总有一天,你会遇上那个人,陪你看日出,直到你的人生落幕
5.最美的感动是我以为人去楼空的时候你依然在
6.我莫名其妙的地笑了,原来只因为想到了你
7.会离开的都是废品,能抢走的都是垃圾
8.其实你不知道,如果可以,我愿意把整颗心都刻满你的名字
9.女人谁不愿意青春永驻,但我愿意用来换一个疼我的你
10.我们和好吧,我想和你拌嘴吵架,想闹小脾气,想为了你哭鼻子,我想你了
11.如此情深,却难以启齿。

其实你若真爱一个人,内心酸涩,反而会说不出话来
12.生命中有一些人与我们擦肩了,却来不及遇见;遇见了,却来不及
相识;相识了,却来不及熟悉,却还要是再见
13.对自己好点,因为一辈子不长;对身边的人好点,因为下辈子不一定能遇见
14.世上总有一颗心在期待、呼唤着另一颗心
15.离开之后,我想你不要忘记一件事:不要忘记想念我。

想念我的时候,不要忘记我也在想念你
16.有一种缘分叫钟情,有一种感觉叫曾经拥有,有一种结局叫命中注定,有一种心痛叫绵绵无期
17.冷战也好,委屈也罢,不管什么时候,只要你一句软话,一个微笑或者一个拥抱,我都能笑着原谅
18.不要等到秋天,才说春风曾经吹过;不要等到分别,才说彼此曾经爱过
19.从没想过,自己可以爱的这么卑微,卑微的只因为你的一句话就欣喜不已
20.当我为你掉眼泪时,你有没有心疼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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